代持股税务风险
代持股的风险和涉税考量

代持股的风险和涉税考量(2018-02-20 11:08:29)转载▼股或者股权代持,公司法并没有有关代持股的条款,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在实践层面是认可代持股的合法性的。
1、司法层面的风险代持股设定的目的不得违背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不得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违背行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另外代持股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税务层面的风险代持股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分红和股权转让时,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很难认可代持行为,一般都会按照法律形式而不是经济实质进行征税,这样无可厚非,毕竟符合法律形式而且便于征管。
但对于代持双方来讲很容易造成重复征税。
下面以公司间代持说明一下重复征税问题。
例:A公司和B公司签订代持协议,由A代B持有甲公司100万股权,成本法核算,投资当年分红10万,第二年转让代持股权,转让收益150万。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会按照法律形式对A征税,分红10万按照免税股息处理,转让股权时对转让收益(150-100)50万计征所得税12.5万。
但对B公司来讲,超过投资成本的60万(150+10-100)通常都是往来挂账处理,并没有确认投资收益,因为这种情况很难获得免税待遇。
但长期挂账也会引来所得税和增值税双重的风险。
3、相关涉税考量目前代持股的涉税处理法律层面并没有太多特别的规定,有两个文件是需要注意的,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39号公告),明确企业代个人持有限售股的处理,但仅限于转让上市公司的限售股。
二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67号公告),明确将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和负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人属于有正当理由,可以免于核定征收,如果个人出于各种原因必须要代持股的话,可以考虑此项规定。
“代持股”发生纠纷,隐名股东权利如何救济(2018-11-25 08:32:04)转载▼一般而言,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即为公司股东,但实践中也存在很多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却并非是真实股东的情况,即“代持股”。
代持股份的税务及法律风险防范

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甲公司股 权(甲公司股东)
甲公司
合伙企业持有公司的股权,员工持有合伙企业份额。 思考:1、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进行的激励是否属于股权激励?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论是否属于股权激励,都是因为员工任职受雇而取得的一种股份支付,只不过以合伙企业
份额的形式出现,目的是换取员工的服务,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权益支 付的公允价值-取得合伙企业份额所支付的对价(无偿对价为零)
得税,涉及税额为80万元。 2、法人股东C 因为A和C均为非上市的居民企业,C收到分红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
惠,税负为0。
二、显名股东将分红支付给隐名股东D和E的涉税分析 如果显名股东将分红支付给背后的隐名股东,是否需要再次缴纳税金呢? 代持收益转给隐名股东的纳税事项在各个地区口径不一,需要和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1.隐名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不征):显名股东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低价转让 股权正当
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 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 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 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思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郎咸平)?
隐名股东的自我保护:基于善意取得,名义股东将股份进行了处置,隐名股东将无 法取回股权。1、名义股东一定要找靠谱的。2、股权代持协议要约定,如果名义股 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置股权的,设定高昂的违约金加以震慑。
股权代持的风险

股权代持的风险一、股权代持的风险1、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2、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为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
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3、代持股人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人,名义股东为质押人。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代持股人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
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代持股协议的风险点

代持股协议的风险点:
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
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但当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
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
如果出现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股权被处分: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
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4.名义股东风险:当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
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隐名股东出资不实:如果隐名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出资不
实、虚假出资等行为,则会牵连到名义股东,名义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税收风险:股权代持中,在条件成熟、隐名股东计划解除代持协议时,隐名股东和
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
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出资人的“一面之词”
并不认可,而是要求名义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等。
7.因公司负债被限制高消费:如果名义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下,一旦公司负债被法院强制执行,名义股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亦有可能被作为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
8.名义股东按隐名股东的要求从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股权代持的17点风险提示及9个风险防范建议

股权代持,作为一种非常常见的交易模式,被企业和个人用于各种不同的目的。
然而,股权代持所涉及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被低估了。
虽然这种交易模式有着无可否认的优点,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其内在的风险。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会深入探讨股权代持所涉及的风险,以及如何通过一些具体的防范建议来规避这些风险。
1. 整体风险要了解股权代持交易模式所面临的整体风险。
股权代持可能会导致资产丧失或法规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可能会导致资源的过度配置和经营风险。
2. 资产丧失股权代持可能导致资产丧失,这是一个主要的风险。
当某个股东突然离开、破产或逝去时,其股权可能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可能会导致资产丧失、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和内部管理的混乱等问题。
进而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危机。
3. 法规风险股权代持交易模式也面临着法规风险。
由于不同地区的法规和政策不同,股权代持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监管和管制。
4. 资源过度配置对于企业而言,进行股权代持可能导致资源过度配置的问题。
企业可能会因此而分散精力、财务资源和管理资源,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
5. 经营风险还有可能是因为代持股权方与公司现有管理层出现分歧,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以上是股权代持交易模式所涉及的整体风险。
在深入了解这些风险之后,接下来可以讨论一些具体的防范建议,以降低或规避这些风险。
6. 规避资产丧失的建议为了规避资产丧失的风险,建议在进行股权代持交易之前,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了解,制定清晰的股权继承规划,确保在相关事件发生时,资产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转移。
可以相应的保险产品,以规避资产丧失的风险。
7. 法规风险的防范建议针对法规风险,建议在选择代持股权的对象时,需要全面考量该对象所处的地区法规和政策。
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或风险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8. 防范资源过度配置的建议为了避免资源过度配置的问题,建议在进行股权代持交易时,需要对相关的资源分配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规划,确保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调配资源。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税法的执行有严格的程序,股权代持的情况很多。
在实际的公司设立经营过程中,很多投资人或者公司发起人出于规避法律对于投资的规制,或是基于不愿意公开自身经济条件的考量,就会选择采取隐名出资的方式投资或设立公司,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与他人签订一个股份代持协议,继而成为隐名股东。
与之相对的,是名义股东。
税务局只认可在工商登记时登记在册的股东,所以,记载在公司登记材料上的股东不一定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当实际出资人出资不足时,谁来补足?出现法律风险时,谁来承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谁来负责?这一风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已经给出了提示:“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不能以自己不是实际出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而是应当先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之后才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
股权代持中,作为实际股东的你往往是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此时就会带来第二个风险。
通常情况下,代持关系是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契约,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并没有约束力。
公司开股东会,如果表决的事项会对你不利,名义股东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投对你不利的票。
未登记为股东的情况下,这样的风险一直都在。
实际出资人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才可以更改为显名股东。
倘若隐名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如有些是为了享受外资优惠政策而使外国公司或个人代持中国公司或个人的股权,有些是为了回避法律的人数和行业限制,有些是为了取得税收优惠。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价格风险:股票价格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形势、行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价格波动,代持方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失。
2. 法律风险:代持方在进行股票代持活动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罚款、责任追究等法律风险。
3. 公司风险:代持方持有的股票代表其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等,代持方可能面临业绩下滑、股息减少甚至破产清算等风险。
4. 信息风险:代持方可能无法获得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例如内幕消息、公司财务报表等,这可能导致代持方对公司的判断和决策出现偏差。
5. 流动性风险:代持方持有的股票可能存在交易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即代持方可能难以随时买入或卖出股票,导致代持方无法灵活调整投资组合。
6. 市场风险:整体市场的变动和不确定性因素也会对股票代持带来风险,例如股市大幅下跌、经济衰退等情况可能导致代持方遭受损失。
以上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风险点,代持方需要在进行股票代持活动时充分评估和管理这些风险,以降低潜在的损失。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建议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建议一、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一)对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的风险1、股权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1)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基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股权代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2)被投资主体为以下主体时,司法机构往往会以代持行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为由,否定代持行为的法律效力:●上市公司;●银行和保险等金融企业;●涉及特殊准入要求的行业。
(3)代持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名义股东将成为被投资企业的合法股东,但实际出资人仍可基于委托投资之事实,要求名义股东支付或补偿相关投资收益。
2、因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自身债务等原因而遭受损失名义股东擅自对代持股权采取转让、质押或其他处分行为,或代持股权因名义股东自身债务而被采取冻结措施甚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实际出资人难以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
3、实际出资人主张显名不被支持如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知悉,且不认可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身份,则实际出资人请求被投资企业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的有关显名的诉求将难以被支持。
4、无法有效行使知情权等股东权利如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知悉,且不认可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身份,实际出资人难以自行向被投资企业行使会计资料查阅等股东知情权,只能通过名义股东行使相应的知情权。
(二)对名义股东的风险1、在未出资或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名义股东应在其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本息范围内,对被投资企业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法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2、在未经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形下难以退出公司名义股东欲退出被投资企业或不再代为实际出资人持有股权时,根据法律规定,应通过减资、股权转让及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或由实际出资人自行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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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税务风险
编者按:“代持股”即委托持股或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实务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来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经济事实。
随着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以“代持股”作为股权持有方式,但是在“代持股”转让时总是被相关税务问题所困扰,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在本文中律师将根据本所处理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并结合一案例对股权代持的税务问题做简要的法律分析,供有关纳税人参考。
案情简介
A企业与B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由A企业与B企业分别出资400万元和100万元共同设立丙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B企业将出资支付给A企业,由A企业作为名义股东进行出资。
同时,A、B企业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B企业在丙企业的股份由A 企业代为持有,代持股的相关风险、报酬和权利仍归B企业所有。
丙企业于2001年1月1日注册成立,2002年经A,B双方协商,将以A企业名义持有的丙企业全部股权转让,A企业取得价款600万元,并将其中应由B企业享有的120万元支付给了B企业。
点评
(一)本案中“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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