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重要问题(下)(王闯)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价值取向与重要规则-王闯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价值取向与重要规则发布时间:2014年7月21日王闯[摘要]:王闯法官在本次报告中从价值取向的角度切入,为老师和同学们讲解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的四个大的重要原则:第一个原则是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交易秩序。
王闯法官认为,我国目前的诚实信用状况十分堪忧,应该大力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合同法的“帝王原则”。
第二个原则是科学认定合同效力,保障经济顺畅运行。
王闯法官对比了《合同法》制定之前全国法院关于合同效力认定状况和制定之后的状况,强调了合同法应当鼓励市场交易这一基本立法准则。
第三个原则是细化条文适用内容,提高法律可操作性。
毕竟司法解释最为直接的目的,就是使法官能够在司法审判中更为准确、清楚地适用法律进行审判。
第四个原则是弥补法律漏洞空白,完善法律适用体系。
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来到本期民商法论坛!今天我们的题目是“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价值取向与重要规则”。
我们今天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王闯法官作为今天的主讲人,同时还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轶教授、朱虎老师作为我们今天的评议嘉宾。
王庭长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起草人,王闯老师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有相当精深的理解。
下面让我们掌声有请王庭长开始今天的演讲!王闯: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非常高兴能有机会与各位老师、同学们共同探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中若干重要问题。
我们知道,买卖是经济生活中最基础、最重要、最典型的交易方式,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有偿合同的典范,因此各国的合同法乃至民法典均将买卖合同置于有名合同的首位。
我国也不例外,例如《合同法》第9章,通过46个条文,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该章居于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首位,彰显了买卖合同的统领地位;特别是《合同法》第174条明确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解读《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王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2012.07最高法院民三庭王闯法官——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中心u 第10条:一物数卖顺序u 第13条:路货买卖风险u 第18条:检验期间过短Ø《解释》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Ø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交易秩序u 第20条:期间经过翻悔u 第32条:瑕疵减免特约u 第38条:损害期限利益Ø科学认定合同效力,保障经济顺畅运行u第02条:预约合同效力u第03条:无权处分效力Ø细化条文适用内容,提高法律可操作性u 第34-37条:所有权保留u第29-31条:可得利益损失Ø弥补法律漏洞空白,完善法律适用体系u第12条:特定地点规则u第14条:标的物特定化u 第17条:合理期间界定u第23条:减价责任标准Ø专题列表Ø(一)关于可得利益的计算Ø(二)关于预约的效力问题Ø(三)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Ø(四)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Ø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u《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Ø(一)界定以及类型Ø(二)四个认定规则Ø(三)举证责任分配Ø(四)适用除外情形Ø(一)界定和类型•基本界定预期纯利润损失•基本类型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案例:最高法院棉花买卖合同)Ø(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四个规则•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113条时间、内容、标准•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损益相抵规则:《解释》第31条•与有过失规则:《解释》第30条u计算公式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与有过失造成的损失-必要的成本。
u 《买卖合同解释》第29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本案件应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理本案,提出以下观点: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__________(姓名/名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姓名/名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身份甲方为__________(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其他证明文件号码)。
(二)乙方身份乙方为__________(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其他证明文件号码)。
(三)甲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对乙方的__________(货物/服务)交付,并保证货物/服务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避免引起乙方任何损失。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乙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购买货物/服务的款项,确保甲方能够按时向其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服务。
2.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相互尊重、信任,共同遵守合同条款,保障各自的权益。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
如一方违约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高国庆、王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国庆、王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9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保中周永辉刘玉杰【审理法官】王保中周永辉刘玉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国庆;王闯【当事人】高国庆王闯【当事人-个人】高国庆王闯【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国庆【被告】王闯【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王闯持有上诉人高国庆出具的借款借据和收据作为债权凭证主张债权,并对出借资金的来源、资金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借款用途和交易背景等作出了合理解释。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闯持有上诉人高国庆出具的借款借据和收据作为债权凭证主张债权,并对出借资金的来源、资金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借款用途和交易背景等作出了合理解释。
上诉人高国庆虽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不予认可,否认借款借据和收据的真实性,但对自己主张的观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且不能合理解释其在债权凭证上签名的原因。
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并判决高国庆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以邮寄方式向上诉人高国庆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收件地址系高国庆户籍地址,收件人电话是高国庆当时尚处于使用状态的电话,邮件回单上注明是当事人拒收,原审送达方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结果正确。
上诉人高国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高国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01:08:58【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高国庆向王闯借款100000元,于2018年3月7日出具借款手续,约定2018年4月7日还款,超期还款支付月息3分的利息。
举证责任分配,就像武林高手过招 最高院法官 王闯

举证责任分配,就像武林高手过招| 最高院法官王闯来源‖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王闯法官,2013年12月2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2报告厅所做的精彩报告“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价值取向与重要规则。
举证责任分配,就像武林高手过招关于举证责任问题,我个人认为其实在个案中是比较复杂的。
我介绍一下我在审判实践中认识和总结的一点体会和经验。
什么情形下来贯彻“谁主张谁举证”?什么情形下贯彻“举证责任倒置”?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我感觉就像武林高手过招。
一方是黄老邪,另一方是欧阳锋。
通常情况下,应由黄老邪先出招,黄老邪出招后,欧阳峰通常针对此招要回一招。
而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在黄老邪出了一招之后,欧阳锋说你这招不行,法院也说这招太弱,再出一招吧。
于是,黄老爷又出了一招,欧阳锋又说你这招还是不行,法院也说还是太弱,你再出一招。
黄老爷出了第三招,欧阳锋还说不行,法院说你这三招实在太弱,因此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很明显,这会出问题的。
所谓举证责任分配,是双方都要出招了,不能仅一方出招。
我的理解是,黄老邪出了一招,如果这一招是有效的招数,则欧阳锋必须回招;在欧阳锋回招之后,黄老爷再出招,而后欧阳锋再回招;如此往复,最后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来综合认定法律事实。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欧阳峰先出招,而后黄老邪回招。
这里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个我负责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就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这是一个锅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概要是:某国有企业(买方)与某中外合资企业(卖方)签订锅炉买卖合同。
合同关于价款明确约定,将来结算价款时,应以国家指导价为准。
缔约时国家指导价尚未出来,锅炉交付之后,国家指导价出来了。
双方按照指导价结算,买方欠卖方2500万。
买方催款,卖方拒绝付欠款,理由是诉讼时效已经过。
该案在一审法院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诉讼时效是否经过?这涉及举证问题。
买方主张其已经多次催款,主张了权利。
王闯合同法解释讲座笔录

王闯——合同法解释二、金融债权主持人:几个专题:违约金条款法律适用,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原则、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不良债权案件的处理。
王闯:各位下午好,很荣幸来到北仲,与各位探讨合同解释问题,与在座各位资深仲裁员相比,我还算是一个晚辈,今天是就合同适用的一些问题向大家做一下汇报。
我们知道,近年最高院在民商审判方面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有三个与我们密切相关,一个是《关于审理不良金融债权的会议纪要》,一个是《合同法解释二》,一个是《合同法指导意见》,今天的专题就主要围绕这三个法律文件展开。
合同法解释二起草时间比较长,我作为民二庭的代表,是在07年下半年参与起草,主要负责三个条款,一个是第十二条,关于强制性规定的条款,这个条款非常简短,但我认为意义重大,所以今天的第二个问题就强制性规定给大家做个汇报。
另外是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
那么,第三个问题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这个合同法解释二没有规定,在起草过程中也曾试图加以规定,但是争议比较大,所以是在后来的那个指导意见里面我们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四个问题,可以说是近五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面临的最大的案件类型。
我们是从05年初开始起草这方面的司法政策,但直到今年才通过,这方面的问题不是最高院一家就能起草出来的。
对其中一些规则在制定过程中相关部委如何博弈有所了解,我相信对各位审理此类案件会有帮助。
我个人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会议纪要的意义应该超过合同法解释二。
我想为了节约时间,我下面就四个专题逐一展开探讨。
第一个问题是违约金条款法律适用。
从经济合同法到99年的统一合同法,甚至到合同法解释二,对于违约金如何适用、过高违约金如何处理的问题,都处在很大的争议。
比如说过高违约金的标准、人民法院能否主动调整违约金、合同解除后违约金还能否适用等等,到存在争议。
所以,今天主要从合同法解释二起草小组的角度出发,违约金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谈谈我们的思路。
我个人,对违约金条款的争议,主要原因是我们对违约金的性质的认识不一致,这是一个原点问题,因此我们能从这个原点展开,是顺理成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5.10•【文号】法释[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预约效力·违约救济】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及效力】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王闯买卖合同纠纷读后感

王闯买卖合同纠纷读后感王闯买卖合同纠纷读后感《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情形时我们又该怎么办呢?本文作者给大家带来了自己独特的见解和看法。
本文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要确保自身的财产安全;其次是维护自身的消费者地位;再就是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对于以上两点都做了明确的说明,具体表述为:“禁止承租人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那么承租人能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将租赁房屋转租呢?这主要取决于承租人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关系。
因此,承租人必须对自己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能力等进行评估,只有对转租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选择是否转租。
当承租人在进行转租过程中发生损害时,其他的相邻业主(承租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以往的经济活动中,大部分人还没有养成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习惯。
尤其是农村地区,常会由于急需钱款或者市场波动而违背约定。
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各类企业也在迅猛崛起。
但很多小型企业仍存在一定弊端,它们往往并非专门从事某项工作的企业,更甚至是新开设立的企业,却会因缺乏相应经验而导致在商品销售和服务领域频繁受挫。
对此,最好的解决途径便是签订书面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正常购买,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容易引发消费矛盾。
例如在服装批发市场里,很多衣服样式差别并不是很大,导致服装批发商无法辨识顾客是否适合穿这些服装,造成许多顾客花了冤枉钱,却不得不换回其他的服饰,导致双方都十分尴尬。
因此,我们每个人在签订购货合同时都要仔细阅读,尤其是要注意格式合同是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