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油气田企业甲供料的税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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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

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

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小编按: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及会计处理,对非经济会计专业人士来说,一直是一个难点。

下文中税率及文件有效性以最新为准,部分数字未更新,请忽略。

【甲供材甲方需要要税务局缴税吗】甲供材不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之后,可能会影响下一步相应收入的确认,也就是收入规模可能会比以前有所降低。

其实降低是两个层面的:一是甲供材这一方面;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税制转换。

税制变化,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的收入要进行价税分离。

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甲方的税务处理。

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在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在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在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在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

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

一、引言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单位(甲方)向施工单位(乙方)提供部分材料,施工单位负责劳务施工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的税务处理角度进行分析。

二、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

2. 公平性原则:甲乙双方在税务处理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税收负担合理。

3. 透明性原则:甲乙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税务处理过程公开、透明。

三、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方法1. 税收征管(1)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提供材料时,应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凭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乙方施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2. 税收优惠政策(1)甲方:若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税、减税条件,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乙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 税收风险防范(1)甲乙双方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2)甲乙双方应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案。

(3)甲乙双方应加强税务申报和缴纳,确保税收风险降至最低。

四、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注意事项1.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避免因材料问题引发税务风险。

2. 乙方应确保施工质量,避免因施工问题引发税务风险。

3. 甲乙双方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案。

4. 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应对税务风险。

五、结论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是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要环节。

双方应遵循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确保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加强沟通与协作等措施,共同应对税务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摘要]在工程結算中,“甲供材”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直接法和间接法,会带来不同的税收处理,本文分别对两种会计核算方式以及相应的涉税事项给予探讨。

[关键词]甲供材会计核算营业税税收问题建筑施工承包方式一般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甲供材”。

一、“甲供材”的概念“甲供材”也称为“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自行组织采购并提供建筑材料,总承包或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辅助材料的工程。

甲方之所以推行“甲供材”方式,有几点好处:一是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从而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建筑和自身的声誉;二是可以有效缓解乙方的资金压力。

建筑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材料占房屋建造成本的30%~40%,如果全部由乙方去采购,会给乙方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而甲方集中采购材料成本相对较低;三是可以保证及时支付材料供货商资金,防止乙方拖欠材料款。

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采购材料可以防止乙方因资金紧张等问题拖欠材料款对工程进度的影响,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

然而“甲供材”在现实工作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如会计核算不规范、容易造成税收流失、甲方在工程結算中未正确进行“甲供材”超欠供扣除、乙方不能取得材料发票易引起税务纠纷等问题。

“甲供材”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而产生的涉税问题。

二、“甲供材”会计核算方法目前,对于“甲供材”的会计核算会计制度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

根据笔者所接触的建筑工程经济业务来看,“甲供材”会计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分别为直接法和间接法。

(一)直接法甲方直接将“甲供材”列入工程投资帐户。

甲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按照材料的实际购买价,借方计入“在建工程——××工程”帐户,贷方计入“工程物资”帐户。

浅谈油气田企业甲供料的税务结算

浅谈油气田企业甲供料的税务结算

浅谈油气田企业甲供料的税务结算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所需材料的特点和管理需要,材料供应和管理核算的方法可分为三类:1)施工单位自购的工程材料即乙供料;2)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即甲供料;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定供应商、材料价格等,由施工单位负责材料的采购、保管、施工等即甲定乙供。

一、材料和设备间的划分困难对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讲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是对于甲供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下面对甲供料的税务及会计问题做一下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

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

比如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

二、易产生的税务漏洞根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甲供料必须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因为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

如果材料是由施工单位购买(即乙供),必然是包含在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

而换成由建设单位购买(即甲供),只是材料的购买主体发生了变化,其构成工程造价的性质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没有改变,所以“甲供料”必须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分析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

分析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

分析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甲供材确实是甲供材料。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差不多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关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

然而由于关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专门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

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伙儿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

第一部分,我们和大伙儿解读一下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我们和大伙儿来探讨一下关于甲供材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出来的开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要紧指的确实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不管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

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不管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剩余的确实是”安装“项目了。

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要紧是设备,材料较少,然而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样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因此,总结下来确实是一句话,不管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税法之因此如此规定,要紧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差不多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躲避营业税收。

甲供材料相关税收政策

甲供材料相关税收政策

甲供材料相关税收政策一、甲供材料的概念甲供材料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 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 开发方) 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 开发方) 调拨给乙方( 施工单位) 数量结算。

开发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列出材料供应清单,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二、甲供材料的纳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字[2003]16号以及苏地税发[2003]23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应就甲供材料申报缴纳营业税。

具体文件详见附件1。

三、甲供材料相关案例案例1:房地产开发商从一个商贸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

该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安装铝合金门窗)又涉及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对方企业属于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因此该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全额征收增值税。

相应地,房地产开发商应全额取得增值税发票。

案例2:开发商从一个建筑安装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

该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安装铝合金门窗)又涉及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对方企业不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因此该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全额征收营业税。

相应地,房地产开发商应全额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

案例3:房地产开发商从一个生产铝合金门窗的工业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

铝合金门窗属于财税〔2006〕177号文件列举的自产货物范围,因此,若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历;(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在该企业向我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后,对于销售铝合金门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安装铝合金门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甲供材料工程合同如何计税

甲供材料工程合同如何计税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甲供材料的增值税由甲方负责缴纳。

这是因为甲供材料是由甲方采购并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因此在增值税的纳税链条上,甲方是材料的购买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增值税责任。

我们来看具体的计税过程。

在甲供材料工程合同中,通常会明确列出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等信息。

乙方在接收到甲供材料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材料的总价值,并将这一信息反馈给甲方。

甲方则根据这个总价值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例如,如果合同中约定的甲供材料总价值为100万元,那么甲方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就是100万元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率。

假设增值税率为13%,那么甲方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就是13万元。

还需要注意的是,甲供材料的运输费用也应当计入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因为这部分费用实际上是甲方为了将材料运送到工地而支付的,属于材料的采购成本的一部分。

因此,运输费用也应当计算在内,一并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税务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供材料的计税方式和责任。

同时,甲方在缴纳增值税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保存好相关的发票和凭证,以备后续的税务检查。

需要提醒的是,税务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因此在签订甲供材料工程合同时,甲乙双方都应当关注最新的税务政策,确保合同的计税方式符合当前的税法规定。

甲供材料工程合同的计税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材料的采购、运输、使用等多个环节。

但是,只要甲乙双方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操作,就可以确保税务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浅析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及税收筹划

借: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4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0万元
(2) 甲供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施工单位已经领用,其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
借:预付账款――乙施工企业 3000万元
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3000万元
一般说来,免税设备包括电梯、各种电机、风机、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等。
(2) 其他设备
凡是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免税设备范围的建筑工程设备,这一部分设备无论是甲方购买还是乙方购买均应该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这一部分设备主要包括土建工程的电线电缆、管道工程中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下的阀门、电动阀门等。
因此,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甲供材料即使没有发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笔者更加赞同对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税前扣除的第二种处理意见,即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2、甲方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
从对乙方的税务处理――营业税的分析中,可以看出:
1) 甲方提供装饰材料、设备,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乙方仅仅是收取建筑业劳务费用(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甲乙双方均不需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2) 甲方直接购买的工程设备金额、装饰材料设备金额以及单独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金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乙施工企业均不需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2)发票开具
1) 第一种方式
甲方将直接购买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计入了开发成本,没有与施工单位办理材料价款结算。按照规定,施工单位仍然要按照这3000万元缴纳营业税。但是,就不能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了。其依据是:

甲供材料工程合同如何计税

甲供材料工程合同如何计税
需要明确甲供材料工程合同中涉及的主要税种。

通常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其中,增值税是最为核心的税种,因为材料供应和建筑服务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在编制合同时,应详细列明甲供材料的种类、数量、单价以及总价等信息。

这些信息将作为计算税额的基础。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甲乙双方的税务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查验和征税。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甲供材料的增值税应由甲方负责申报和缴纳。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甲方在提供材料时,需向乙方提供含税发票,并将税款从材料款项中扣除后支付给乙方。

这样既保证了甲方的进项税额得以抵扣,又确保了乙方的成本核算准确无误。

对于乙方而言,其在提供建筑服务时产生的增值税应由其自行申报和缴纳。

因此,乙方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将服务费用和相应的增值税额分开列示,确保甲方可以清晰了解服务成本和税额。

合同还应考虑到可能涉及的其他税费,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如果甲方为法人实体,则其提供的甲供材料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中,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如果甲方为自然人,则其提供的甲供材料收入可能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由于它是随增值税而征收的,因此在甲方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也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了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避免税务争议,建议在合同中加入税务合规条款,明确双方的税务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甲供材方式下甲乙双方如何缴税

“甲供料”方式下甲乙双方如何缴税摘自2012年12月10日星期一第3547期《中国税务报》第11版作者邢国平甲方(建设单位)无偿将工程材料或主要材料转交给乙方(施工单位),由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为甲方建造固定资产的方式,业内称之为“甲供料”。

如房产开发、桥梁及道路修建、厂房和尾矿库建设等等。

“甲供料”由于涉及材料的无偿转移,因此在纳税方面存在争议。

但笔者认为甲方将工程材料转交给乙方的前提,是委托乙方为自己建造固定资产,转交的材料已经计入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账户,因此,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甲方对提供的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当缴纳增值税,乙方在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时应当将甲方提供的材料计入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甲方提供自产或委托加工材料应缴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委托建造的房屋、桥梁、道路、尾矿库等均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有的房屋、桥梁、道路也可能属于集体福利项目。

因此,甲方向乙方提供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方法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至于甲方提供的外购材料,营业税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不论是提供的自产材料还是委托加工材料或者外购材料,增值税纳税人为生产应税产品的厂房安装生产设备提供的材料,既不计算缴纳增值税,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如,某铁精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投资新建一条生产线,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合同明确,工程劳务费用1200万元,辅助材料费用800万元,除此之外的设备和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由该企业自制或外购后交施工单位用于在建工程,工程完工时,该企业在此项工程上购进磁选设备2200万元,支付进项税374万元,购进水泥和钢材1600万元,支付进项税272万元,自制材料一批(无市场价格),其中外购成本498万元,支付电力和人工费用2万元,全部进项税已申报抵扣,则该企业的水泥和钢材应转出进项税272万元,自制的材料应计提销项税额=(498+2)×(1+10%)×17%=93.5(万元),对自制材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10%是组成计税价格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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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油气田企业甲供料的税务结算
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所需材料的特点和管理需要,材料供应和管理核算的方法可分为三类:1)施工单位自购的工程材料即乙供料;2)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即甲供料;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定供应商、材料价格等,由施工单位负责材料的采购、保管、施工等即甲定乙供。

一、材料和设备间的划分困难
对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讲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是对于甲供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下面对甲供料的税务及会计问题做一下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

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

比如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

二、易产生的税务漏洞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甲供料必须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因为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

如果材料是由施工单位购买(即乙供),必然是包含在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

而换成由建设单位购买(即甲供),只是材料的购买主体发生了变化,其构成工程造价的性质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没有改变,所以“甲供料”必须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从理论上讲,无论建设方对“甲供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施工方而言,其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

但实际操作中,在“直接计入项目成本”方式下,会计核算方法是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料”计人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

由于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
的原因,该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料,一方面,即使在工程造价中已经取费提税,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因此,施工单位不仅少交相关税金及附加,还截留了建设单位“甲供料” 税金,施工单位受益更大;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由于建设单位的主动权,对“甲供料”部分只计取施工单位的相关费用,而不计取项目的应交税金,最后的结果是施工单位的利益未受损,但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由于建设单位将“甲供料”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所以有些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该部分甲供料未按照工程计价程序列入工程造价的直接费或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就不可能取费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

这样不仅逃避了“甲供料”应承担的税金,而且减少了施工方应计取的各项税费,从而降低了工程造价。

如果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甲乙双方就会利用“甲供料”偷税漏税,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因为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

三、“营业税”带来的结算不便
按材料的实际购买价抵作施工单位的往来账款,该部分销售给施工单位的材料成本最终只有通过其开具建筑工程发票才能进入工程成本,即施工单位必须将该部分材料价值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这样税务部门就能很好地将“甲供料”税收问题纳入监管的范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也就不能利用“甲供料”来实现偷税漏税。

但,如果建设单位不将“甲供料”税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就不会将该部分材料开票给建设单位。

为解决此问题,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便之处,油气田企业目前结算“甲供料”有两种做法:
1.乙方单位如果是非油气田企业,缴纳营业税,甲方提供材料时,开增值税票或者按提供材料的金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签订合同时注明结算时提供营业税发票。

这种方法优点是可以按照实际投资安排工作量,缺点是增加了 5.5%的税负。

2.甲方单位将生产性劳务总承包给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油气田企业转包,分包给非油气田企业,结算时都提供增值税发票。

签订合同时注明结算时提供增值税发票。

这种方法优点是不增加甲方的税负;缺点是安排投资时要留出一块增值税额,结算时又多出一块进项税额,使投资无法掌握,容易造成超支或节约一块基建项目资金出来。

四、结束语
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料缴纳营业税。

至于甲供料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主动与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在工程结算材料所占比重很大,若能更好利用ERP系统平台,规范核算过程,加强监管力度,尽力发挥各部门职能,避免走过场,减少管理漏洞,以利于
真实反映和控制工程造价,防范各种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曹春霞,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方法初探[J],财企通孔·综合(上),2009(04).
[2]张岩,工程材料核算方法的实施与应用[J],广东科技,2006(10).
[3]许可安,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和方法[J],山东审计,2000(3).
[4]校凤林、姚新、柳青,工程决算审核方法应用初探[J],财税与会计,2002(8).
[5]宋玉芳,企业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2006(11).
[6]刘克伟,企业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05(22).
[7]高继云,浅析甲供材料核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J],矿山机械,2008(22).
[8]霍晓霞、李强、吕国,基于ERP的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研究[J],鲥佘通孔·综合(中),2009(12).
[9]李波,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与纳税筹划[J],辽宁经济,2009(9).
[10]张志刚,工程项目的材料成本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4).
[11]陈晖,关于工程项目中材料成本管理的理性思考[J],现代企业文化,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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