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提高科技计划资金使用的效益,科技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监督制度,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项目验收程序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分为前期验收和结题验收两个阶段。
1.前期验收前期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进行预先审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前期验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项目可行性的评估考核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度、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可行性,要求项目的研究思路明确,研究目标明确、可实现、可达成,资源配备充足,研究团队有合适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2)项目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团队组建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为后续的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结题验收结题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实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价和鉴定的工作。
结题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科技成果的评估对项目所达到的技术水平、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水平和优势,并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应用前景和推广应用进行分析和评定。
(2)经济效益的评估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和分析,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效益和优势,对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进行计算和比较,判断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
(3)社会效益的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例如促进制造业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贡献,分析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推广效应。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及说明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及说明一、项目在实施期限到达后或提前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批复后组织验收。
二、一般项目的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组织工作,市科技局参与,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验收。
三、申请项目验收必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项目验收申请表;2.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描述项目总体实施情况);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描述项目技术方案、项目主要创新内容等的实现过程及结果);5.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6.项目经费决算表四、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1.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技术指标。
主要证明材料: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软件评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产品实物或图片等。
注意对照合同规定的指标和内容,不能缺项。
经济指标。
主要证明材料: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产品订货合同、企业财务报表、销售发票等。
注意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新增产值、新增利税、创汇额等加以说明。
2.知识产权情况及成果。
主要证明材料:专利授权证书,受理文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集成电路布线图、论文等。
3.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主要证明材料:项目经费决算表、主要的财务开支凭证。
应含项目计划总经费(自筹及科技拨款),实际到位情况,实际支出情况,科技拨款到位及使用情况。
各项经费开支数量、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如有比较大的差异需说明原因。
召开验收会议时,以上内容以做成PPT形式进行汇报。
五、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验收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基本合格作为通过验收。
验收结论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六、全面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合格,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基本合格,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为不合格。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5〕2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第七条重大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一般项目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第九条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人员主要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第四章项目验收的申请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第十三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验收申请书;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着、论文和照片资料等;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重点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对市、县市、区承担的省重点项目,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①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③配套经费不落实的;④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学技术厅.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第十九条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10日内在浙江科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条通过项目验收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结题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出具项目结题意见.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省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处备案.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省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浙江科技网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05年10月18日印发。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甬科高〔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23〕7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根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 年)》(浙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略协同创新计划第三章关键技术突破计划第四章科创生态育成计划第五章重大应用示范计划第六章对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支持第七章立项程序与项目管理第八章附则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大力推进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不断探索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新模式和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简称“科创甬江2035”计划)是根据省“315”科技创新体系以及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开展的攻关计划。
目标面向2035年,通过发挥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在国家有需求、宁波有基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与本市其他科技创新项目实现错位联动,对国家、省重大科技任务形成有效补充,为宁波进一步提升创新策源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甬科计[2003]89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甬科计〔2003〕89号2003年6月18日)为加快实施科技部专利战略,深入实施科技强市“一号工程”,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计划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工作的实际,作出如下规定:一、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中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情况,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管理要贯穿于科技计划全过程。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时要尽可能表述有关知识产权方面信息。
各类计划项目申请表的设计中,应在项目“创新性、先进性”栏目中描述知识产权状况、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等情况说明。
申请单位要如实填写。
(二)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时要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有关指标的权重。
在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时,项目当前知识产权状况、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等,都应作为评价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它们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要约定明确知识产权任务。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任务。
同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下达任务书或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研究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指定机构负责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同时保障研究开发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奖励和报酬。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甬政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4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科技成果规范化管理(一)构建开放协作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
整合科技计划项目库、科技成果数据库、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等数据资源,加快建成规范、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
创新科技成果信息发XXX互动制度,强化成果信息透明(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相互开放和共享。
(二)加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
建立重大科技项目报告制度,强化重大科技成果的登记,凡获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其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进行登记。
鼓励非财政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自愿登记。
(三)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加快建立以科研质量、市场价值、产业化风险为主要标准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积极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估,客观评价科技成果投资价值与风险,为成果对接企业提供投资咨询和指引服务。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四)加快发展技术市场。
依托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启动建设集科技成果展示、技术评估、成果交易、科技金融、创业服务等五大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科技大市场。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改造和提升网上技术市场,增强网上技术市场成果推介、技术交易服务功能。
培育发展社会化、专业化技术市场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合资兴办技术市场,推进技术市场建设企业化运作。
支持县(市)区根据产业需要,发展专业化技术市场,对被评为省级先进网上技术市场和技术市场工作先进县(市)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二○○八年六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对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总经费的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拨款2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拨款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财政资金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以及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三)对照项目合同要求,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四)项目经费管理情况。
是否按项目设立独立账户或设置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
第四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对经费决算申报书中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二)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科技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项目验收申请受理后,省科技厅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天内完成审计事宜,出具审计报告(样式见附件1),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32号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ac87c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b3.png)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32号2006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自主创新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开发机构,其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共享、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及其建设。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二)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三)对重点实验室开展的科技项目给予择优支持;(四)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财政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主要依托其所在单位。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履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三)审核、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四)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和物资,保障重点实验室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工作等。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一)以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我市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为主开展创新研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三)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技术向产业的转移,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四)向依托单位和市科技局上报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年度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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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和监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执行。
第六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其中,重大项目验收的专家组一般不少于7人。
验收专家在科技行
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
主持项目验收的单位也可聘请其他专家,但新增专家需纳入科技行政部门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七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评定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
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八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与项目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三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等情况;
(二)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
济社会效益情况;
(三)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总经费、市科技局拨款经费、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十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讯(或网上)验收等方式。
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讯(或网上)验收是指由主持验收单位组织专家通过采用函件(或网上)形式对项目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项目的验收意见。
申请通讯(或网上)验收的,应当提供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所有需要验收项目的单位需登录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在网上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后,由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和主持验收。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采用会议验收形式验收。
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形式验收。
有充分理由的,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批准,可申请通讯(或网上)验收。
一般项目可采用会议验收、通讯(或网上)验收。
第四章项目验收的时间和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
收的应事先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期验收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或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项目需要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对处理的项目每半年汇总一次,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撤消或终止通知。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三)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包括用户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有关经济指标证明等)。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验收时需提供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并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
重点项目验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并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
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财政科技经费、归口管理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验收前已产生的销售收入和利税情况。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申请验收的材料经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和综合计划处审查后,由综合计划处会同项目分管处(室)组织和主持项目验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申请验收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和主持项目验收。
第五章项目验收的结论及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技术指标是指项目实现的技术指标与合同任务指标有较小差距,且涉及安全、卫生、食品和药品等特殊行业项目的技术指标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
(二)凡有下列情况的,可按结题处理:资金使用规范,按照合同要求做了大量研究与探索工作,但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发内容和目标的项目,可按结题处理。
要求申请结题处臵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一)至(六)项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
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每半年汇总一次,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结题通知。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主持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将其主持的市级科技项目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市科技局备案。
市科技局视情进行抽查,对抽查有问题的项目及其归口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条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可在六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或数据不真实、自筹经费未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而没有通过验收而终止的项目,以及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归口管理单位通知后仍不申请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人(前三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以院
系为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三年内有两个项目未按时验收或未完成合同任务书目标而结题或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因素而撤消或终止的项目承担人(前三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以院系为承担单位)后两年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情况应及时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对项目完成率进行不定期通报。
市科技局每年初对上年度计划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为上年度科技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管理水平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提供配套经费的市级以上项目,按相关规定的办法进行验收,其验收材料一式二份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