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裁判规则
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哎呀呀,咱今天就来好好唠唠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你想想,这合同纠纷就像一场暴风雨,说来就来,要是没点应对之法,那企业可不得晕头转向啊!
比如说吧,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要提供高质量的货物。
结果乙方送过来的东西质量那叫一个差!这可不是明摆着违反合同嘛!这就好比你满心欢喜地去买个蛋糕,说好了是三层奶油的,结果只有薄薄一层,你气不气?
还有啊,有些合同会规定交货时间,要是一方拖拖拉拉不按时交货,这不是耽误事儿嘛!就好像你约了朋友一起去看电影,结果朋友半天不来,电影都开场了,你急不急?
再讲讲违约金这事儿。
合同里要是规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就得按规定赔偿呀!这就像你和朋友打赌,输了就得给钱,天经地义嘛!要是耍赖不给,那哪行啊!
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时候,法院也有一套裁判规则呢!会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的证据等来判断谁对谁错。
比如说一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对
方违约了,那法院能不支持他吗?就像警察抓小偷,证据确凿,小偷还能跑得了?
总之,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把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都考虑到。
不然等纠纷来了,后悔都来不及啊!合同就是企业的护身符,得好好用起来,可别不当回事儿!大家一定要牢记啊,别等到吃亏了才恍然大悟!。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条依据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法条依据一、前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形式,在商业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复杂的因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在商业社会中也屡见不鲜。
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时,往往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和解决。
在本文中,我将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法条依据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以期能够帮助您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定。
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法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合同法律规定,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着全面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行为都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还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处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条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是处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重要法条依据之一。
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一方如因违约等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违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担保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保证合同、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涉及到担保问题时,相关的法条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担保法》为担保相关的义务、权利、违约责任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处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往往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及诉讼中的各项权利义务。
承包经营合同法律规定

承包经营合同法律规定
承包经营合同是指承包方将自己的经营管理权和经营风险让渡给承包方,由承包方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经营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成或支付一定的承包费用的一种合同。
在我国,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常见的经济合同,其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包经营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合法性、自愿性、平等性、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应当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强迫、欺骗等违法行为。
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协商,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承包方的经营管理范围、期限、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等内容。
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合同的履行。
最后,对于承包经营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等事项,合同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合同的履行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解决方式。
总之,承包经营合同法律规定的出台,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促进经济合作、推动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合同双方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合同,共同维护合同的正常履行,实现合同的双赢和共赢。
承包经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承包经营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既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又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为了规范承包经营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承包经营的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承包经营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承包经营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将其资产或者部分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收益、承担风险,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的经济活动。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承包经营进行了规定。
三、承包经营的范围1. 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可以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
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资产;(2)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商品等;(3)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等。
2. 农村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
具体包括:(1)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资源;(2)农村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3. 其他资产除上述资产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也可以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
四、承包经营的条件1. 承包方(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具有相应的资质、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
2. 承包内容承包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承包资产的种类、数量、用途、期限、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3. 承包方式承包方式包括直接承包、招标承包、拍卖承包等。
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规定

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规定一、引言承包经营合同是企业之间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规定了一方将特定的经营权委托给另一方,以实现生产经营的目的。
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顺利履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承包经营合同的定义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合同的一方(委托人)将特定的生产经营权委托给另一方(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一定的约束和责任,进行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委托人支付约定的费用。
三、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的当事人信息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明确标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2.经营权的具体内容承包经营合同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将特定的经营权委托给承包人,并详细描述具体的经营范围、经营对象、经营地点等相关细节。
3.承包期限和费用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经营的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同时,合同还应当明确约定承包人向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支付方式。
4.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承包经营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支付标准。
此外,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提交仲裁、诉讼等。
四、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规定1.合同法的适用承包经营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订立、履行、修改、解除、违约等事项。
2.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承包经营合同涉及经营活动,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手续,以合法经营。
3.合同的公平性原则承包经营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公平性原则,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平等协商,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当公平合理。
4.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当承包经营合同发生解除、终止情况时,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5.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承包经营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判决书模板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判决书模板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判决书甲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乙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一、合同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对其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采购、财务等方面的工作,并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二、各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向乙方提供完整的企业经营管理资料并配合乙方的工作;(2)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的服务费;(3)保证提供的经营管理资料真实、准确、完整;(4)承担因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资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全面负责甲方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2)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和提供服务;(3)妥善保管甲方企业相关资料及记录;(4)保守甲方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界。
三、履行方式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根据双方约定以及实际情况,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等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2)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的经营管理资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约责任:(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2)泄露了甲方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经一式三份作成,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在法律上得到执行。
七、其他1.本合同涉及到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承包经营合同法律规定

承包经营合同法律规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双方约定,承包方以自己的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为对方提供一定期限内经营、管理、维护、开发等一定项目的服务,实现经济效益的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包经营合同应当符合合同的基本要件,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符合这些基本要件,承包经营合同才能成立并产生效力。
二、双方权利义务:承包经营合同中,包工方享有从事经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权利,并享有出资人的收益权;发包方则享有经营成果的分配权,有权要求包工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三、费用支付和分配:承包经营合同中,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一般来说,包工方应当按照约定向发包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或者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按照约定分配经营成果。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出现困难或者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变更和解除合同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五、违约责任: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方式和程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六、争议解决:承包经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争议。
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如果协商、调解均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根据约定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总之,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其实行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仔细研究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规定,明确权利义务,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2023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法律规定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法律规定一、合同定义与要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
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指法人公司与个人或其他法人之间订立的,由公司将特定经营权委托给承包人,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经济风险,以经营管理和发展该特定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同。
在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一般包含要素:1.合同订立双方:合同一方是法人公司,一方是承包人或受让人。
2.特定经营权委托:公司将特定经营权委托给承包人或受让人。
3.独立承担风险:承包人或受让人独自承担经济风险。
4.经营管理和发展:承包人或受让人以经营管理和发展该特定经营权为目的。
二、合同成立与解除1. 合同的成立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成立需要合同双方通过协商reached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合同。
其中,合同书面形式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
合同书面形式可以是书面文件、、电子文本或其他可以表达合同意思的形式。
合同的内容应明确约定合同的双方、合同目的、委托的特定经营权、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经营管理和发展的范围、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同时,合同还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的解除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可以通过方式解除:•合同期满: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同自然地解除。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应书面形式,并注明解除的原因、解除生效日期等。
•违约解除: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注明解除的原因、解除生效日期等。
三、合同的特殊规定1. 承包费用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人或受让人在经营期间需支付给法人公司一定的承包费用。
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以及支付周期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应急管理和安全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法人公司应当对委托的特定经营权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应急管理和安全性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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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裁判规则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裁判规则导读: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由发包方(企业的所有者或者授权管理者)与承包方签订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再审申请人宣威市巾帼社区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威市人民政府招待所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54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巾帼公司提出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问题。
1.巾帼公司主张招待所未履行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但从涉案合同的约定看,双方明确约定的是招待所将客房部承包给巾帼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内容。
巾帼公司承包客房部后进行了正常经营,开具发票等一系列手续系以招待所名义办理。
2.巾帼公司主张《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系招待所事后花500元通过舞弊的方式取得,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不能予以支持。
故巾帼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巾帼公司主张承包合同约定的“争取宽松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内容即招待所有义务保证巾帼公司停车场使用、蒸汽和餐饮供应问题。
该主张依据不足,理由是:1.从文义看,涉案合同中“争取宽松的外部经营环境”所在自然段的内容是关于招待所及时向巾帼公司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文件精神,做好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管理工作,该段内容中的“经营环境”与停车场使用、蒸汽和餐饮供应等内容关联性不足。
同时,涉案承包合同对“承包标的”的内容作了详细约定,却未约定停车场使用、蒸汽和餐饮供应的内容。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巾帼公司主张将合同约定的“争取宽松的外部经营环境”理解为招待所有义务保证巾帼公司停车场使用、蒸汽和餐饮供应,依据不充分。
2.从承包合同的履行看,巾帼公司在经营时,使用停车场以及蒸汽等场地设备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如果巾帼公司的主张成立,则巾帼公司无需另行付费,巾帼公司不但交纳了费用,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对此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显然与巾帼公司的主张矛盾。
故巾帼公司该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巾帼公司主张招待所擅自断水、断电和停止供应蒸汽违反承包合同约定的问题。
巾帼公司主张的断水、断电等情形,发生在巾帼公司拒付租金几个月之后。
巾帼公司拒付租金的行为在另案生效判决中已经被认定为违约,招待所断水断电等行为,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巾帼公司主张招待所违约依据不足。
关于巾帼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20%损失的问题。
由于本案处理装修等问题的原因是涉案合同被解除发生返还,合同被解除的原因应当作为折价的考虑因素,另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巾帼公司违约,一、二审判决认定巾帼公司承担20%的损失并无不当。
关于二审判决损失认定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物品价值的确认并不是在调解过程中形成,巾帼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对前述认定签字确认,巾帼公司申请再审时主张前述认定系调解时形成,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主张不能成立。
二. 企业内设部门的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处理——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建五处是市一建公司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经其主管部门建工局审批设立的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全部财产均为市一建公司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
作为法人内设部门的设立,仅仅是法人内部组织机构的增加,不同于法人的成立,故其设立并不以是否有财产投入为前提。
故李显志关于市一建公司并未对一建五处投入任何财产的主张,对认定一建五处的性质并无实质意义。
一建五处成立后采取什么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李显志是否对其进行投入等均不能改变一建五处系市一建公司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
从市一建公司《关于对一建五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承包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对一建五处试行股份经营制的规定》载明的内容看,市一建公司将一建五处作为其承包经营和股份制经营的试点,仅仅是在经营方式上采取了特殊的方式,并未因此改变法人的属性和投资结构。
即使如李显志主张市一建公司曾试图对一建五处采取股份制的经营方式,但因市一建公司最终并未正式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即市一建公司国有企业的法律属性并未变更,其投资主体仍仅限于国家,并无其他性质的投资主体加入,故市一建公司《关于一建五处试行股份经营制的规定》和1988年合同中虽然对李显志125209元固定资产的投入有“个人入股”“投入股额”等字样,但亦不宜简单据此认定李显志个人对市一建公司有投资,亦即李显志并非市一建公司的投资主体之一。
且即使认定李显志通过股份制改造对市一建公司有投入,其也仅能作为市一建公司的出资者对市一建公司主张有关股份权益,一建五处仍然是市一建公司的内设部门,其全部财产仍然是市一建公司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
故李显志关于一建五处系其个人投资成立,一建五处的全部财产权利均属其个人所有,要求建工集团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一建五处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故李显志和一建五处之间所体现的应该是李显志和市一建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本案所涉有关事实发生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企业改制尚处摸索阶段,从市一建公司1985年《成立一建五处的请示报告》《关于对一建五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承包的暂行规定》,到1987年《关于对一建五处试行股份经营制的规定》,以及1988年《关于选聘张文仕(包括李显志)等五十九名同志为行政中层干部的通知》等内部文件看,对李显志参加一建五处经营的关系先后有承包经营、投资入股、聘任等不同的表述,这种混乱和不确定,是由当时的社会大背景所导致。
从现有证据看,市一建公司和李显志双方当时对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双方均予认可的1988年合同中同时包含有“承包经营”“投资入股”“股息(年息)”“降低成本额”和“分红”等性质各异的表述,所以在事隔十几年后以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准确界定双方当时的真实法律关系,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
但是这并不影响准确界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关于“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定,因李显志和市一建公司签订的1988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明确,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作为人民法院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李显志有权要求建工集团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原审法院根据1988年合同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承包经营和借款双重法律关系,虽然在字面上不甚相符,但对公平保护各方权益是有其积极意义的,故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因李显志参加到市一建公司经营中来时,并无一具体的法人实体存在,一建五处更非其个人设立的民事主体,故李显志关于其系以一建五处挂靠于市一建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1988年合同,李显志一方面享有其125209元固定资产的相关权益和年15%的固定回报,另一方面,对其经营一建五处完成降低成本额29.5万元后的超出部分享有40%的分红。
李显志有权向建工集团主张其应得的利益。
李显志原审庭审中认可其已在1987年至1992年期间从市一建公司收取的股息、红利为111837.11元。
至于完成降低成本额情况,现在仅有的证据是《794号审计报告》中载明的内容,但因该报告系根据市一建公司提供的部分账册作出的审计结论,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对此,李显志应当向法院提交更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完成降低成本额情况。
李显志和建工集团一建公司于1995年签字、盖章的《1995年结算清单》明确显示经对李显志和市一建公司双方债权债务(包括李显志125209元集资款和未结利息)结算后李显志尚欠市一建公司107743.09元。
且在此之后,即同年4月9日,李显志以其开办的另一企业志新公司名义与建工集团就李显志结算所欠107743.09元债务签订一份《代还欠款协议书》,通过志新公司代替建工集团偿还其他债务的方式实际偿还了李显志结算后所欠的107743.09元。
上述事实至少说明李显志对《1995年结算清单》所载的其对建工集团的欠款是认可的。
诉讼中李显志否认该《1995年结算清单》是对其与市一建公司1985年至1992年全部关系的结算,对此李显志负有举证责任。
因至今李显志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原审法院按照《1995年结算清单》载明的结算结果,认定李显志与建工集团已就其与市一建公司之间1995年前的全部经济往来进行了结算,李显志对市一建公司的全部债权已经全部清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因李显志已通过《1995年结算清单》的方式,对其与市一建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一并进行了了结,故对李显志完成降低成本额情况以及应当从市一建公司获取多少股息、红利,实际收取了多少等问题,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对于李显志主张的两块地问题,因李显志并未向法院提交其权利所在的证据,本院对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三. 依据当时的国家政策,个人对企业管理经营是其个人承包行为,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所得收入应当归承包人所有——刘福田与平定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平定县二轻工业局汽车驾驶员培训基地、平定县交通机械职业学校确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86年10月26日,刘福田与汽车队签订的《厂房租赁承包合同》约定,以租赁承包的形式由刘福田代表该企业进行独立的经营活动。
虽然合同中称“刘福田为代表三人组合在”,但事实上系刘福田个人对修理部进行承包经营,且刘福田为承包修理部向汽车队缴纳了1000元款项。
双方在《厂房租赁承包合同》中还约定,承包经营期为5年,刘福田每年向汽车队缴纳租赁承包费1.2万元,在合同终止时双方盘点核对,对汽车队租赁给刘福田的财产,如有丢失,刘福田照价赔偿,如有长余,归刘福田所有。
双方签订合同后,刘福田对修理部进行了承包经营,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刘福田与汽车队签订的《厂房租赁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刘福田在承包经营修理部期间还承包经营了汇丰商场,并按期足额地付清了承包费用。
对此,罗家峪村与刘福田无异议。
对该问题,城镇联社虽称汇丰商场是汽车队与罗家峪村联合投资兴建的,罗家峪村无权单方对外承包。
但是,在承包给刘福田以前,汇丰商场是由罗家峪村经营管理的,而且在刘福田租赁承包汇丰商场期间,汽车队未提出过异议。
因此,刘福田与罗家峪村签订的汇丰商场承包合同亦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城镇联社的主张不能给予支持。
刘福田在承包修理部和汇丰商场期间还成立了驾驶员培训班,该培训班后改为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