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临时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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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规章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人事规章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人事规章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临时工,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制定本《人事规章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项目组,涉及到使用临时工的工作。

三、定义1. 临时工:指公司临时聘用的非正式员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2. 临时工使用:指公司为满足临时性工作需求而聘用临时工,并对其进行安排和管理的过程。

四、聘用程序1. 部门经理提出临时工需求,并填写《临时工聘用申请表》,包括聘用人数、工作期限、工作内容等信息。

2. 部门经理将《临时工聘用申请表》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3.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申请,确定是否同意聘用临时工。

4. 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核结果通知部门经理,并提供聘用临时工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5. 部门经理根据人力资源部门的要求,进行临时工的招聘、面试和录用工作。

五、临时工管理1. 临时工入职a. 临时工入职前,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和相关证书等材料。

b.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临时工的入职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等。

c. 入职后,临时工需参加公司的新员工培训,并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要求。

2. 工作安排a. 部门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临时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

b. 部门经理应向临时工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确保其理解和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3. 工作监督a. 部门经理负责对临时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b. 部门经理应定期与临时工进行工作沟通,了解其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

4. 薪酬福利a. 临时工的薪酬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进行计算和发放。

b. 临时工享受公司的相关福利待遇,如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等。

5. 绩效考核a. 部门经理应按照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临时工进行定期绩效评估。

b. 根据绩效评估结果,部门经理可以决定是否延长临时工的工作期限或提供其他机会。

六、违纪处理1. 临时工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广东省临时工管理办法

广东省临时工管理办法

广东省临时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

其实现在中国已经没有了所谓的临时工的说法了,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都可以认定为临时工,不过,我国对大家口中的临时工还是做了相关规定来进行保护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广东省临时工管理办法,供大家阅读。

▲广东省临时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

第四条使用外地临时工(指非本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第五条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五、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奖惩规定;六、双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

在履行在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八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

单位“临时工”不得超过总数30%

单位“临时工”不得超过总数30%

单位“临时工”不得超过总数30% 单位“临时工”不得超过总数30%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

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近半年来,通过开展专项调研、陆续开设培训班并出台相关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措施,省人社厅不断强化监管力度,规范劳务派遣,确保新的《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

新政亮点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表示,调查发现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皮包公司多、异地派遣难以管理等问题,而派遣人员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十分庞大,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

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1.29•【字号】•【施行日期】198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妇女保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

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2023修正版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一、引言本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对临时工的使用,保障临时工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

临时工指雇佣周期不超过3个月的非正式员工。

二、职责分工1. 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 负责与外部劳务公司签订临时工服务协议,确保劳务公司提供的临时工符合企业要求。

- 跟踪临时工的劳动合同和相关资料,确保合法合规。

- 编制临时工使用计划,提前安排好临时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2. 各部门的职责- 根据实际需求提出临时工岗位的需求申请,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 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对临时工的入职培训和离职手续进行安排。

- 按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临时工的工作情况和业绩。

三、临时工管理流程1. 临时工招聘- 人力资源部门收集各部门的临时工需求,并与劳务公司进行沟通。

- 劳务公司提供符合需求的临时工候选人名单,并与各部门进行确认。

- 人力资源部门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录用,在确认录用后与劳务公司签订临时工服务协议。

2. 临时工入职- 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临时工的入职培训,包括介绍企业的基本情况、工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 为临时工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和工资银行卡等。

3. 临时工管理- 各部门根据安排将临时工分配到相应岗位,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培训。

- 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和考勤管理同正式员工一致,按小时计算工资。

- 临时工在工作期间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包括用餐、休息等。

4. 临时工离职- 临时工在用工期满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离职手续。

-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务公司负责将临时工从公司的工资系统中注销。

- 人力资源部门跟踪离职临时工的离职原因,并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四、临时工权益保障- 临时工在用工期间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包括工资、用餐、休息等。

-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一样的职业安全保障,公司要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

-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作机会和晋升机会,公司要公平对待临时工的工作表现。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使用临时工调配费等项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9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使用临时工调配费等项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9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使用临时工调配费等项收费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使用临时工调配费等项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96号二000年三月十四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调整临时工调配费名称等问题的函》(粤劳就函[1999]216号)悉。

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将现行“使用临时工调配费”改为“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输出临时工调配费”改为“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

两项收费的范围和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和调整如下:(一)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凡使用流动人员(包括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县流动的劳动就业人员,下同)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向管辖的劳动部门交纳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收费标准由现行按人月工资总额的2--3%调整为按定额计收,省内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8元,省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2元。

(二)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该项收费由输出地劳动部门向外出流动人员个人收取,对农村流动人员不收取。

收费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超过3元。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省定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取消外来人员就业证费。

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每证1.20元)由市、县劳动部门按实际用证数量向省劳动厅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由财政部门列入支出预算划拨。

支付或划拨的款项在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和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收入中开支。

三、境外人员就业调配费仍按省物价局、劳动厅粤价[1997]20号文规定执行。

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用工管理,保障临聘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东莞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临聘人员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因工作需要,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为保证正常运作,用于临时性、补充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使用期限,到期应予终止合同的人员;各部门临时性、补充性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应尽量通过改善劳动组织、充分挖掘劳动潜力,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方可使用临聘人员;第二章临聘人员的分类第三条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临聘人员工作岗位分为两类:一类为临时普通工勤岗位,主要从事后勤服务或替代性劳动工作,如保洁、厨师、接待、保安、司勤等工作岗位;另一类为项目部临时岗位,即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增加的短期临时岗位;第三章临聘人员录用条件及程序第四条录用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二首次聘用,年满18周岁且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50周岁以下;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四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五一般具有高中含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六法律或行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各部门需使用临聘人员,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签发后,送行政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组织招聘;第六条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临聘人员,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相关部门责任人自负;第七条行政部择适当的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负责人员资料收集及进行初步的筛选,交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任职资格确定需面试的人选,后由行政部及用人部门共同面试,择优录用;第八条招用临聘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岗位要求面向社会择优选用;对招用的临聘人员要进行各种证件的审核,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经用人部门与行政部初步确认人选后,由行政部根据面试情况将录用人选及其薪酬建议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行政部统一对录取人发送录取通知书;第四章临聘人员劳动关系第十条按照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集团下属子公司作为主体,与拟录用人员在受聘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临时普通工勤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十二条项目部临时岗位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其工作任务完成标志为该岗位所属项目竣工及验收;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延用,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第十四条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三违背职业道德,违纪违规造成极坏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四有违纪违规行为被查处的,自认定之日起,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五章临聘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临聘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合同期内不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三获得工作报酬和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教育、培训的权利;五依法提出申诉和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六公司出现编制内空缺时,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优先录用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临聘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工作安排;三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岗位职责,处事严谨公正,廉洁守纪,自觉接受监督;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自觉维护公司形象、荣誉和利益;五按规定接受培训、教育,提高自身技能和素质;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临聘人员日常管理第十七条为提高临聘人员素质和岗位技能,公司根据工作实际有计划地制定临聘人员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综合知识培训等,并明确培训纪律,确保培训效果;第十八条行政部负责做好临聘人员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临聘人员在本公司工作学习的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奖惩材料、学历资料、考核信息、培训记录及其他需归档材料等;用人部门要经常性开展思想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保卫保密等方面的教育,了解和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九条各用人部门应加强对临聘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工作,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对违纪、违章但情节较轻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第二十条对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错误的人员,应及时提出解聘意见,报行政部备案;经上级审批后,由行政部以书面形式通知临聘人员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第二十一条临聘人员应与在编员工一样遵公司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第七章临聘人员的薪酬待遇第二十二条项目部临聘人员因多为工程技术人员,其薪酬待遇参照公司编制内相关工程技术岗位薪酬待遇执行;第二十三条临时普通工勤岗位薪酬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职务工资、能力工资、工龄工资,临聘人员每月实发工资为该三部分累计所得;一职务工资主要由临聘人员所服务岗位的基本职责决定,试用期及试用期后有所差别,具体分级如下表:二能力工资根据临聘人员的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决定,具体分级如下表:三工龄工资根据员工个人从事同类工作岗位实际年限计算,主要体现员工的工作经验价值;员工必须有同类岗位1年以上工作经验方可获得工龄工资,每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则向上提升一级工龄工资,满5年后则不再增加;具体如下表所示:第二十四条本章节所阐述的临时普通工勤岗位薪酬待遇,皆指其税后实发工资数额;因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税费而产生的费用,由公司另行缴付,不再从其工资总额中扣除;第二十五条临聘人员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参照在编员工标准执行;第八章相关政策第二十六条临聘人员其他福利参照在编员工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临聘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按照社会保险法、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八条临聘人员的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临时工管理办法

临时工管理办法

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临时工招聘、使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课题的临时用工,调动临时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课题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本课题的发展趋势,临时工队伍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提高职工素质,加强在编职工、临时工两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是本课题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

第二条统筹人力资源,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定编定岗,高效率,满负荷,合理配备人员。

第三条对临时工工资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总额核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内,减人不减资、增人不增资,根据本办法,结合最低工资标准和试验工作量,自主确定工资待遇,增减幅度在20%以内。

第二章临时工招聘第四条招聘组织。

聘用临时工坚持公开招聘原则,由各位根据试验要求及聘用条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招聘工作.第五条招聘条件.1、须持有本人身份证,特殊岗位的临时工,必须有专业证书,持证上岗.2、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最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最大不得超过50周岁.3、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工作负责,具备与试验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并符合其他具体招聘条件.第六条招聘程序。

1、聘用人员必须提交个人身份证、身体健康证明及特殊技术工种有关上岗证件复印件,审批合格后备案。

2、除钟点工外,凡是由本课题发放工资的临时工都须签订《临时工聘用合同书》,1式2份(个人、本课题各持1份).合同期限原则上为1年,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若需继续留用,本课题在对临时工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表现,可与临时工协商续签用工合同.4、本课题按试验要求及有关规定给临时工发放劳保用品、工作服、工具等。

5、实行临时工试用期制,试用期原则上为3个月,可根据个人具体表现予以提前或延后转正,甚至不予转正。

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第三章临时工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以下规定对临时工进行管理.第七条严格按工作所需,设立临时工岗位,各岗位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岗前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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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广东省临时工管理办法,供大家阅读。

广东省临时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

第四条使用外地临时工(指非本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第五条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五、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奖惩规定;六、双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

在履行在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八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

如发生纠纷,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

调解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临时工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制订。

第三章临时工的招收和管理第十条被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十六年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者;如从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开向社会招收持有本市区待业证的人员为临时工,并应直接到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在本市区城镇内确实难以招到临时工的工种和岗位,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自行招用外地临时工。

被招用的临时工,不得迁移户粮关系,并必须持有身份证和当地乡镇以上劳动管理部门证明。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外地临时工,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领取《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

一、中央、部队、省、市属单位,外地驻穗单位,到市劳动管理部门办理;二、区属单位、私营企业,到所属区劳动管理部门办理;三、街属单位、乡镇企业、个体户、专业户,到所属街道、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外地临时工必须在被招收后三天内,凭《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到公安部门申报领取《暂住证》。

如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解决住宿的,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到住宿地派出所办理手续;自行解决住宿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到住宿地派出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必须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如实填报使用临时工人数。

第十六条使用工单位要有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管理临时工。

其任务是负责临时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技术培训;管理临时工的行政事务;处理临时工的纠纷和一般违章行为。

第四章工资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七条临时工的工资,应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可采用多种工资形式,但不能低于本地区同类行业同等工种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国营企业临时工的工资,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凭用工单位工资基金手册支付。

第十九条临时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应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相同。

第二十条临时工患病、因工伤残、退休养老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临时工的劳动保护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临时工进场时,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临时工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后才能上岗位。

第二十四条临时工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食品费用,应参照用工单位同类工种正式职工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并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招收、使用临时工者,按管理权限,由市、区、街(镇)劳动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用工单位在招收、使用临时工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按违章招收、使用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二十元罚款;二、视违章情节轻重,对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雇主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个体雇主,需要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被罚款项不得列入成本,对个人罚款不得报销。

罚款金额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罚款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市属县对临时工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广东省临时工的管理办法,供大家阅读,由上可知,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的,要是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权益,建议你来电咨询赢了网,让他们为你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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