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党员律师示范岗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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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浙江省律师行业优秀“所徽、网站、所刊”评选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浙江省律师行业优秀“所徽、网站、所刊”评选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浙江省律师行业优秀“所徽、网站、所刊”评选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浙江省律师行业优秀“所徽、网站、所刊”评选结果的通知各市(省直)律师协会:为努力探索和开展我省律师文化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不断提高网站、所刊质量,进一步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形象,省律协于2007年11月以浙律协【2007】第54号下达了《关于开展评选浙江省律师行业“优秀所刊”、“优秀网站”和“优秀所徽”活动的通知》。

经各市(省直)律协积极组织,全省共有27本所刊,53个网站和76个所徽参加评审。

经省律协初审、复核和组织省律协“所徽、网站、所刊”评委会最终评定,现将浙江省律师行业优秀“所徽、网站、所刊”名单公布如下:优秀所徽一等奖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二等奖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三等奖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浙江亚细亚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优秀网站一等奖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二等奖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三等奖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浙江亚细亚律师事务所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优秀所刊一等奖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二等奖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三等奖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浙江亚细亚律师事务所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鉴于杭州市律师协会在本次活动中积极参与,及所办网站、会刊的质量较好,经省律协“所徽、网站、所刊”评委会评议,决定授予杭州市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行业网站、刊物评选特别奖”。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浙司政[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的通知(浙司政〔2012〕30号)各市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律师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激励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党员律师进一步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根据《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浙司党〔2010〕9号),省厅决定于近期表彰一批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比条件(一)党建工作模范所1. 深入开展“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2. 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党员业绩突出;3. 一般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中推荐产生。

(二)模范党员律师1.积极参加“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带头学习、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2.服务意识强、服务能力强、服务成效好;3.一般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中推荐产生。

二、名额分配评选表彰党建工作模范所60家,模范党员律师100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有关事项1.省厅拟于七一前夕召开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座谈会,届时将对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进行表彰;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本着成绩突出、事迹典型、优中选优的原则,比照评比条件和要求严格把关,确保评比推荐质量。

各地推荐的党建工作模范所和党员律师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报名参加“律师摄影比赛”的通知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报名参加“律师摄影比赛”的通知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报名参加“律师摄影比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7.10.18•【字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报名参加“律师摄影比赛”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为推进我市律师业精神文明建设,展示我市律师的摄影水平,丰富广大律师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艺术修养、陶冶情操,经研究决定,举办首届宁波市律师摄影比赛,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2007年12月10日截稿;二、参赛要求:1、全市执业律师均可以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为题材进行创作,鼓励律师更多展示律师精彩的业余生活;参赛作品数量不限,每幅(组)作品要求配精短图片介绍,介绍内容主要包括作品形式、使用的相机型号、拍摄地点与拍摄主题等;2、原创的数码摄影作品及胶卷摄影作品形式均可,但数码相机拍摄的作品不可进行二度创作。

所有作品必须以7寸以上照片形式提交,在照片背面需注明参赛律师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3、凡参赛作品参赛者须拥有版权,参赛作品的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由参赛者负责。

4、律师系本次比赛组委会成员的不得参赛。

三、作品邮寄或递交地址:宁波市律师协会地址:宁波市长春路35号银河大厦13楼邮编:315012(注明“律师摄影比赛”)。

联系电话:0574-87299766四、奖励办法本次大赛分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

其中一等奖3幅(组),各奖人民币500元;二等奖5幅(组),各奖人民币300元;三等奖8幅(组),各奖人民币200元;优秀奖10幅(组)奖价值人民币60元的物品。

请全体律师(包括律师助理)踊跃报名,准时参加。

宁波市律师协会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市律协首届“‘波宁杯’卡拉OK大赛”活动的补充通知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市律协首届“‘波宁杯’卡拉OK大赛”活动的补充通知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市律协首届“‘波宁杯’卡拉OK大赛”活动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市律协首届“‘波宁杯’卡拉OK大赛”活动的补充通知各县(市)区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各参赛者:一、活动时间2010年8月29日下午1:00比赛正式开始。

女律师合唱团成员请于12:00报到,参赛者请提前半小时(即12:30分)报到,进行签到、抽签、化妆等准备工作。

二、活动地点宁波华侨豪生大酒店3楼上海宴会厅A厅(柳汀街230号,宁波市青少年宫对面)。

三、观众欢迎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届时观看比赛。

请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届时观看比赛。

请各参赛的律师事务所组织5名以上观众作为拉拉队员观看比赛,为参赛者加油鼓气。

四、评委专业音乐人士。

五、注意事项1.根据报名情况,本次比赛为一局制,不分复赛和决赛。

2.请参赛者于2010年8月25日前确定1首参赛曲目并自行下载伴奏发送至QQ:93428154,由承办单位统一保存在电脑中播放,无需刻制CD。

3.未按时提交伴奏的参赛者可以清唱,或者自动放弃比赛。

4.参赛者必须按规定要求,准时到达比赛场地,迟到十五分钟作自动放弃处理。

六、本补充通知与2010年8月16日通知不同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七、承办单位: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望各单位做好通知工作,积极组织参赛者按时参加比赛、积极组织观众观看比赛。

联系人:茅迪群,联系电话:27836008,138****4542联系人:陈静,联系电话:27836008,130****9621宁波市律师协会2010年8月24日。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党员律师示范岗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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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党员律师示范岗名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党员律师示范岗名单的通知各市属律师事务所、各县(市)区律协联络组:根据中共宁波市律师协会党委《关于建立党员律师示范岗制度的通知》(甬律协〔2009〕6号)文件要求,经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推荐、市律协党委审核,同意全市39名律师党员为宁波市律师行业“党员律师示范岗”,现予公布。

望各示范岗党员律师再接再厉,继续发扬模范、引领作用。

市律师协会将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不符合“党员律师示范岗”标准的党员,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告诫,并收回“党员律师示范岗”牌子。

附件1.市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律师示范岗”名单附件2.县(市)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律师示范岗”名单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1:市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律师示范岗”名单序号党支部姓名1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范军武、王津津;2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周奇嵩、胡力明、王露莺;3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周丽霞、徐伟;4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徐衍修;马更钦;5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赵宏军6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朱平飞7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郑发国8浙江甬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蒋莹磊9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徐立华10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忻芙蓉11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岳超12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党支部高金萍13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徐雪生14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党支部陶胜文15市属律师事务所第一联合党支部史小飞16市属律师事务所第二联合党支部夏毅附件2:县(市)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律师示范岗”名单序号区域所在党支部姓名1江东江东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胡维朗(三港)2江北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陈仲高(鄮城)、仲沈鹤(港湾);3镇海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石惠强4鄞州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蔡祖红、杨培尔;5奉化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毛海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董国宏6宁海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严世林7象山象山司法局法管科党支部盛增红(昊大)8余姚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徐敏、田斌良、窦鹤年(鑫浩);9慈溪律师事务所第三党支部陈跃(相联)律师事务所第四党支部卢国荣(句章)律师事务所第五党支部范红枫(上林)、沈国辉(万豪)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陆红霞——结束——。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调整部分市属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职能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调整部分市属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职能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调整部分市属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甬司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调整部分市属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职能的通知甬司发〔2013〕45号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市属律师事务所,市属基层法律服务所:为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强化县(市、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对律师人数在20人以下的市属41家律师事务所和市属6家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职能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原则和时间本次律师事务所管理职能的调整,遵循《律师法》第52条规定的“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依行政区划组织实施。

自2013年6月起,原属于市司法局管理的律师人数在2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其管理权调整为市、县(市、区)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管理。

二、调整的范围1、管理职能调整后,下列司法局新增管辖的律师事务所为:海曙区司法局新增9家: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浙江君为律师事务所、浙江甬正律师事务所、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浙江王裕发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

江东区司法局新增27家: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浙江怡胜律师事务所、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浙江李信平律师事务所、上海汇盛(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匡明律师事务所、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浙江浩商律师事务所、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浙江甬民律师事务所、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全市律师管理工作会议律协五届三次理事扩大会议、基层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全市律师管理工作会议律协五届三次理事扩大会议、基层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全市律师管理工作会议律协五届三次理事扩大会议、基层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全市律师管理工作会议律协五届三次理事扩大会议、基层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为总结2007年律师管理工作,部署2008年律师管理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召开全市律师管理工作会议及律协五届三次理事扩大会议、基层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08年3月13日一天,上午8:45前报到。

二、会议地点:宁波市委党校(宁波市海曙区南都宾馆:恒春街75号)。

三、参加对象:各县(市)、区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领导以及律管部门负责人各一人,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

四、会议主要内容:1.余姚、慈溪、奉化、象山、江东5家单位作交流发言;2.总结2007年律管工作、部署2008年主要工作任务;3.黄学云局长讲话;4.律协五届三次理事扩大会议、基层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议程中确定的相关内容。

五、要求:1.参加会议名单请于3月10日之前报至市局律管处,因故不能参加的,请事先向市局律管处请假。

2.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到通知后请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直接传真至市局律管处;区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请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报至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由各县(市)、区司法局汇总后统一报至市局律管处。

3.参会人员请安排好工作,准时到会参加会议。

联系人:谢燕君;传真电话:87299766。

二00八年三月四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浙司党[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司党〔2010〕26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党委(党组),省律师协会党委:现将《浙江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浙江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我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以下简称“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保证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中组部和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党建带队建,不断增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积极履行职责,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科学发展、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坚持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党建,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坚持教育、管理、服务并重,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活跃党的工作,把广大律师团结、凝聚在党组织周围,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第二章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第四条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律师行业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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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党员律师示范岗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宁波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9.06.29
【实施日期】2009.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党员律师示范岗名单的通知
各市属律师事务所、各县(市)区律协联络组:
根据中共宁波市律师协会党委《关于建立党员律师示范岗制度的通知》(甬律协〔2009〕6号)文件要求,经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推荐、市律协党委审核,同意全市39名律师党员为宁波市律师行业“党员律师示范岗”,现予公布。

望各示范岗党员律师再接再厉,继续发扬模范、引领作用。

市律师协会将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不符合“党员律师示范岗”标准的党员,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告诫,并收回“党员律师示范岗”牌子。

附件1.市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律师示范岗”名单
附件2.县(市)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律师示范岗”名单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市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律师示范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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