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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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业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制定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下⾯是⼩编给⼤家推荐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希望⼤家喜欢。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业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测绘⾏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作。

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地图制作、互联⽹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章资质申请 第五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测绘⾏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测绘⾏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民政府测绘⾏政主管部门受理本⾏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资格; (⼆)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监理活动,保证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提高测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测绘监理,是指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对施测单位在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检验和管理的活动。

测绘监理对测绘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的技术质量检验测量是测绘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国家测绘局实行测绘监理工作试点规定,对从事测绘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推行测绘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省测绘局依法负责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和注册工作。

第七条申请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单位,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是企业或者事业(学校除外)法人;㈡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监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㈢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监理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㈣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档案管理制度;㈤有满足测绘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申请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参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监理专业测绘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监理专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九条申请一级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应当具有二级限额的测绘监理业绩;申请二级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应当具有测绘监理业绩。

测绘监理单位自取得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第十条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申请、审批的具体程序,参照国家测绘局和省测绘局有关测绘资质审查的规定执行。

测绘师考试法律法规-必背知识点

测绘师考试法律法规-必背知识点

注册测绘师学习知识汇编 (测绘法律法规要点)目 录第一篇 测绘法律法规 (2)第1章 法律法规概述 (2)第2章 测绘资质管理 (7)第3章测绘项目承发包 (16)第4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19)第5章基础测绘 (24)第6章测绘标准化 (26)第7章测绘成果管理 (29)第8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管理 (35)法律法规可归类知识点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4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2)知识点重点回顾 (47)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51)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53)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57)第一篇测绘法律法规第1章法律法规概述一、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共同组成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为测绘管理提供了依据,为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

二、现行测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测绘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基础测绘条例》。

[1]《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3]《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4]《基础测绘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基础测绘的分级管理、规划和计划制定、经费来源、组织实施、成果更新、信息共享等作出了规定。

四、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测绘行政执法

测绘行政执法
实施时间 2003年5月1日 1999年12月22日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共管部门
序号


发布机关
甘肃省实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办 省政府 1

省政府 2 甘肃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省政府 3 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4 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省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 量标志的;” 4、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 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 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的


发布机关
1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2件)
省人大常委会
序号


发布机关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 国土资源部 1
规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六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七条编制地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三)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县级测绘管理制度

县级测绘管理制度

县级测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测绘工作的管理,推动县域内地理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利用,加快推进县域内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决策水平,保障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县级地方政府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县土地资源管理局、县地理信息中心、县测绘院等相关测绘部门,并对县域内地理信息资源的管理、利用、保护和服务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二、县级测绘管理机构1. 县土地资源管理局县土地资源管理局是县级地方政府的主管测绘工作的行政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县的测绘工作。

2. 县地理信息中心县地理信息中心是县级地方政府的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地理信息资源的采集、整理、存储、管理和应用服务工作。

3. 县测绘院县测绘院是县级地方政府的主要测绘技术机构,负责完成各类地籍调查、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地图制图、测量技术研究等测绘任务。

4. 测绘管理督导机构县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成测绘管理督导机构,负责对全县测绘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三、县级测绘管理职责1. 管理地理信息资源县地理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县域内地理信息资源的采集、整理、存储和管理,制定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和更新规划,推动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

2. 统筹测绘资源县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对全县测绘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组织编制全县地理信息资源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化配置测绘资源,提高测绘工作效率。

3. 确保测绘质量县测绘院负责对全县各类测绘任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质量合格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

4. 促进测绘科研县测绘院负责对测绘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县域内测绘技术水平。

5. 加强测绘监督县地理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和健全测绘数据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测绘服务机构和企业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6. 提供服务支持县地理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向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地理信息产品和服务,推动地理信息资源的广泛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六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七条编制地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三)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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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1.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土地、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本辖区内的基础测绘及更新、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基础测绘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基础测绘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八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以上职责为金坛市国土资源局职责,本单位作为下属事业单位履责。

3.负责本辖区地籍测量、宗地测量,以及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金坛市国土资源局职责,本单位作为下属事业单位履责。

4.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土地项目地形测量及土方测算工作。

金坛市国土资源局职责,本单位作为下属事业单位履责。

5.参与工程测量、地形测量、控制测量、沉降观测、测绘业务咨询等测绘业务。

本单位测绘资质范围及经营范围内测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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