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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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02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税率和税基的变化
总结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和税基进 行了调整,旨在减轻企业税负, 促进经济发展。
详细描述
新法将企业所得税率降低到25%, 同时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如研发费 用、职工教育经费等,以降低企业 实际税负。
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总结词来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以支持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 域。
增强税收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新法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前扣除和税收抵免等 条款,提高了税收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有利于企业进行财 务和税务规划。
鼓励企业创新和转型升级
新法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率、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等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动产业升级和转 型发展。
对未来税收政策的建议和展望
国际税收政策的变化
总结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国际税收规则接轨,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 趋势。
详细描述
新法遵循国际税收规则,如BEPS行动计划,加强国际税收合 作与信息共享,打击跨国避税行为,促进国际税收公平与正 义。
03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难点
如何确定合理的税前扣除标准
总结词
税前扣除标准的确定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关键环节,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实 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扣除标准,以保障税收公平和企业的合法权 益。
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制定更 加精准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地发挥税 收调节作用。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其 他国家的税收政策协调,共同打击国际逃 避税行为。
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
关注税收公平和社会责任
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和透明度,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1.税率调整: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不同的行业特点,采取不同的税率制度。

此举有助于提高税收公平性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2.减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法规定了一系列减税优惠政策,如对研发支出的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等。

这些政策有助于缓解企业负担,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3.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新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修订。

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将享有同等待遇,更加公平和透明的税收政策有助于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力,吸引更多外资。

4.税收征管和执法措施: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和执法力度,新法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强化了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力。

这将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提高税收追缴率。

实施细则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以进一步明确税法的执行标准和程序。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纳税申报和征收程序:明确了企业的纳税申报和征收程序,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以保证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合理避税和反避税规定:规定了各种合理避税行为和非合理避税行为的界定和处理办法,以防止企业通过非法手段逃避税收。

3.税务审计和稽查:明确了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审计和稽查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要求,以提高税收管理和执法的效率。

4.税务行政处罚制度: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种类和程序,以严惩违反税法的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鼓励企业发展和创新,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该法律的实施将对企业和经济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从而推动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2023最新-最新计算企业所得税方法(通用3篇)

2023最新-最新计算企业所得税方法(通用3篇)

最新计算企业所得税方法(通用3篇)导读: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因为以前我国的企业和外国的企业有税收的不同,但是现在这点已经没有了。

现在的两种办法是第一、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

壶知道为您精心收集了3篇《最新计算企业所得税方法》,希望朋友们参阅后能够文思泉涌。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篇一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 税率(25%或2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实施意义_1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实施意义_1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实施意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此取代了原内资企业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企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原税法)。

新税法与原税法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新税法的实施有什么意义?本文就此进行分析。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1、纳税人方面。

原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区别对待,使外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

新税法不再区分内资、外资企业,统一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应就其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为此,实施条例还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的规定,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2、税率方面。

原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

内资企业税率一般为33%,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外资企业税率为30%,并有3%的地方所得税率,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

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新税法还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新旧对比

企业所得税法新旧对比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对比(一)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1、分国不分项•2、抵免限额=某国外所得*法定税率(25%)•3、年限: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旧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过渡(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1)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25%2)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有关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施行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所得税在总分机构企业之间的分配和预缴(一)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分摊时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计算公式如下: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例:A公司有B、C、D三个分公司,2008年6月30日,A公司税前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如下(以下数字为2006年1-6月数字):机构名称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合计A 3000万600万4000万7600万B 1000万200万2000万3200万C 700万150万1800万2650万D 300万50万1200万1550万合计5000万1000万9000万15000万统一计算的当期应预缴额=2000×25%=500万元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500×50%=250万元A分摊比例=0.35×(3000/5000)+0.35×(600/1000)+0.3×(4000/9000)=55%B分摊比例=0.35×(1000/5000)+0.35×(200/1000)+0.3×(2000/9000)=21%C分摊比例=0.35×(700/5000)+0.35×(150/1000)+0.3×(1800/9000)=16%D分摊比例=0.35×(300/5000)+0.35×(50/1000)+0.3×(1200/9000)=8%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A应分摊预缴额=250×55%+250=387.5万元B应分摊预缴额=250×21%=52.5万元C应分摊预缴额=250×16%=40万元D应分摊预缴额=250×8%=20万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人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实施细则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具体条件,比如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

这样的明确规定,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的差异化解释,提高各类企业的纳税便利性。

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实施细则对税基的计算、减免、税率等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退休人员的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资本收益、营业外收入等也都有相应规定,保证了纳税人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纳税计算,降低了相关争议和纳税人的不确定性。

第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强调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细化和落实。

根据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优惠政策内容和条件,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等的减免和抵扣等。

这些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第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加强了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申报、信息公开、税务稽查等方面的要求和程序,对违规企业实施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时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这样的措施,有助于加强纳税人的自律性,促进税收征管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综上所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新规的适用和操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细则的明确规定,降低了纳税人的不确定性和套利空间,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同时,细则的出台也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便利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股息所得:企业从被清算方分得的剩余资产, 与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相当的 部分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 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所有者投资成本的部分
第二节 收入
新税法对收入的框架体系: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实际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注:与取得收入是否合法没有关系,非 法上的有可税性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内容概要:
主要明确应纳税所得税一般规定,以及收入、扣 除、资产税务处理等
税法从第5条至第21条,共17条 条例从第9条至第75条,共67条 具体包括: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第5条、第9-11条) 二:收入(法第6条、条第12-25条) 三:不征税收入(法第7条、条第26条) 四:扣除(法第8-18条、条第27-75条) 五:非居民企业收入、扣除(法19条、条103条) 六:税基的管理及授权(法20条) 七:税收与会计的关系(法21条)
二、收入
二、收入总额的定义 (一)国际惯例
各种来源、取得各种方式、一切导致净资产 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 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税法定义
税法的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 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 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 豁免等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 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收入
6、租金收入: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 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提供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 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 用费的日期确认 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 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 资产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旧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旧比较
分期扣除。 • 15、劳动保护支出(条例四十八条)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准予扣除。 • 1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
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营 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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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例51、52、53 条)
•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概念 •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 • 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
应当视同销售;
• (3)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 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
应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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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 (一)两者的差别: •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
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 • 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对
除;贿赂支出和秘密支付不允许扣除。 (四)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前者在
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后者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 除,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费用。 (六)除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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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扣除的具体规定 • 1、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
润总额(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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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不得扣除项目:(法10条、条例54、 55条)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 罚金、 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未经核 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 准备、风险准备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 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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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
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税收调整项目 ❖ 计算原则: ❖ 应纳税所得额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
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 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征税对象 ❖ 征税对象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
得和清算所得。 ❖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 所得的范围: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
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 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84年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
81年开征外国企业所得税(55%)
(大中型企业税率55%)
86年工商所得税改革为集体企
87年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
(35%)
业所得税(10%—55%8级累进税)
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94年国营、集体、私营
三个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
91年两个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3%)
❖ 【本章重点】
❖ 纳税人、税率、应税所得额确定、税收优 惠、税额扣除等。
❖ 【本章难点】
❖ 计税收入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应税 所得额的调整、亏损如何弥补、境外已纳税 款扣除等。
一、基本原理
❖ (一)概念
❖ 是对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组织的生产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利润 分配的重要手段。
❖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 、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 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 税。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但 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 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 实际联系: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 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 (二)特点 ❖ 1、以法人为纳税人 ❖ 2、纳税人分为居民与非居民,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 3、征税对象为应纳税所得额,而非流转额或利润额 ❖ 4、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 5、征收办法为“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 (三)所得税制度演变
73年以前,工商所得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8级累进)]
80年开征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33%)83年国营企业第一步利改税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
❖ 【本章内容】
❖ 一、基本原理 ❖ 二、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 三、税率 ❖ 四、应纳税额计算 ❖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 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 七、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 ❖ 九、应纳税额计算 ❖ 十、税收优惠 ❖ 十一、源泉扣缴 ❖ 十二、特别纳税调整 ❖ 十三、征收管理
❖ (二)收入总额
❖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 收入,为收入总额。
❖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 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 务以及有关权益等。并按公允价值(市场价)确认收 入额。收入总额构成:
❖ 3、所得来源地确定
❖ (1)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所得—① 不动产为不动产所在地;② 动产为转让动产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③权益性投 资所得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分配所得的企 业所在地;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负 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或按照负担、 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征收 (33%)
2007年内外合并为企业所得税(25%),08年实施
二、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 (一)纳税人
❖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① (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税率
❖ 1、基本税率为25%。
❖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 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为20%。
❖ 由于优惠实际征收为10%。适用于境内未设机构、 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一)概念及计算原则
❖ ②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 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 ③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机构、场所,包括:
❖ A、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B、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 C、提供劳务的场所; D、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 的场所; E、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 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 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且实际 管理机构不在中 国境内,但在中 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③的,
在中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 场所,但有 来源于中国 境内所得的 企业
❖ ①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A、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B、依照外国(地区)Leabharlann 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 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

企业
居民企业
划分标准
企业注册地 实际管理机构地
非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 机构②在中国境内的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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