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展历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一年之际,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志着我国的民法以更加完整和系统的形式得到了固定和明确,成为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范。

民法典的出台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对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和促进。

1. 传承与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民法典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立法活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不断完善和发展,涌现出一系列与时俱进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这其中,民法典的成型演变过程,是一部我国法治建设的生动写照。

2. 民法典的体系与内涵-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不同章节和条款进行系统解读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所涵盖的内容之丰富和繁复。

其中包括人格权、婚姻家庭、物权、债权债务、继承等多个方面的规范,为我国的民事活动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3. 民法典的意义与作用- 从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规范民事活动等多个维度来看,民法典的出台有着深远的意义与作用。

它不仅是对我国法治建设成果的总结和体现,也将为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提供更为坚实和可靠的制度保障。

4. 个人观点与总结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全面评估和深入理解,我深切感受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懈努力和显著成就。

而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书,《民法典》的出台必将推动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

无论从历史传承、发展内涵还是意义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值得我们充分认识和理解。

希望未来,《民法典》能够在为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的也能真正为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民事活动将在更加完善和系统的法律体系下进行。

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民法典的立法历程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和促进。

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律令制度。

在这个时期,各个朝代都有颁布不同的法典。

然而,这些律令大多数情况下只对统治者和官僚集团生效,对于一般百姓来说,法律适用情况并不普遍。

到了清朝,首次编纂了《大清律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民法典。

该律例对明清两代的刑法、民法进行了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随着西方法制思想的传入,民法的发展得到了强化。

20世纪初,中国开始进行法制改革,建立了现代民法的框架。


1911年辛亥革命后不久,孙中山提出了平等保护法律权益的
原则,标志着个人权利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被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

1954年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首部民法通则。

该通则规范了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合同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为后续民法立法提供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一步完善了民法的制度框架。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使我国民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在新时代,我国民法的发展也在不断深化。

2017年,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对我国现行民法体系的一次重大修订。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我
国民法,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立法工作,预计将于2020年正式颁布实施。

总之,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古代律令制度、清朝律例、近现代的法制改革和改革开放等阶段。

随着中国不断发展,民法不断更新,逐步与国际接轨,为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民法典是指以个人、家庭和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

民法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起源、演变和发展进行探讨,以及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一、民法典的起源民法典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古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石。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为了统一法律规范,统治者将法律规则编纂成册,形成了早期的民法典。

这一传统被保留至今,成为欧洲国家民法典制定的基础。

二、民法典的演变1. 中世纪的影响在中世纪,基督教教会的权力日益增强,法律规范开始融入宗教因素。

这导致了民法典的发展受到限制。

然而,中世纪的法律思想和原则对后来的民法典制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2. 欧洲大陆民法典的兴起18世纪至19世纪,欧洲大陆盛行起草和制定民法典的浪潮。

其中,法国的《拿破仑法典》是最有影响力的一部民法典,为后来的民法典制定提供了范本。

其他欧洲国家,如德国、意大利等也相继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

三、民法典的发展1. 历史背景民法典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变革、法律文化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法律体系无法适应新的社会关系。

因此,制定现代化的民法典成为迫切需求。

2. 现代民法典的实践在现代,许多国家陆续制定或修订了自己的民法典,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

这些法典普遍涉及个人权益、家庭关系、财产权益等方面。

此外,由于国际交往的增加,国际私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也逐渐受到重视。

四、民法典的影响1. 维护个人权益民法典通过规范个人合同、侵权行为等,维护了个人的权益,保障了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2. 促进经济发展民法典的制定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了经济活力和创新精神。

3. 借鉴他国经验不同国家的民法典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互借鉴和交流,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的互通有无。

5. 指导社会行为民法典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行为起到指导作用。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与发展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与发展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与发展民法典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对于社会秩序的规范和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法典也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过程。

本文旨在回顾和分析民法典的历史起源、演变与发展,并探讨其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I. 古代民法的雏形在人类文明发展的早期阶段,民法的概念尚未完全确立,但人类对于财产权、家庭关系等领域已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

例如,古埃及的《哈姆乌纳》法典对于继承权和婚姻制度有着详细的规定,并为当时的社会秩序提供了基本保障。

II. 罗马法与民法典罗马法的发展为后来的民法典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基础。

罗马帝国时期,维持统一的法律体系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需求。

为此,罗马法学家通过编纂《普世法典》和《东罗马法典》等法典的方式,使得民众对于法律的应用和遵守变得更为明确和有序。

III. 民法典的现代起源现代民法典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十八世纪的欧洲。

法国《拿破仑法典》的颁布成为了现代民法典的开端,并且对世界各国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拿破仑法典以其简明、明确的法条,对于个人自由权益和财产权等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成为当时现代法律体系的典范。

IV. 民法典的全球推广随着拿破仑法典的颁布,欧洲各国纷纷效仿并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

此后,民法典的全球推广成为了当时世界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

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美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

V. 民法典的演变与更新民法典的演变与更新是与社会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们对于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认识不断深化,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也日益增加。

为应对这些挑战,民法典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例如,近年来在婚姻法、劳动法等领域的改革,就是对民法典进行更新的具体体现。

VI. 民法典对社会的重要意义民法典的存在和发展对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民法典保障了个人权益和财产权的稳定,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公平和公正。

其次,民法典的存在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为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提供了便利。

民法典发展历程

民法典发展历程

民法典发展历程1. 民法典的起源与发展背景民法典是指规范个人和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总称,是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

它始于西欧大陆法系,经历了数百年的演化和发展,于20世纪逐渐传入中国与日本等亚洲国家。

我国民法典由清朝开国皇帝康熙皇帝批准颁布的《大清律》,至新中国成立前,先后颁布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条文。

1954年,中国颁布了首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成为新中国民事法律的开端。

1999年,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民事法律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修改,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逐步向现代化进程迈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法典的修改和完善也成为时代的要求和民生的迫切需要。

因此,我国自2014年开始全面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2. 民法典的编纂自2014年8月起,国务院设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领导小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担任组长,其余成员来自于政法、外交、工业和信息化等多个部门。

该领导小组于2015年发布了民法典编纂工作总体方案,并于2016年正式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此次民法典编纂共分为六个部分,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和《继承》共七十余章。

为了保证民法典的质量和准确性,编纂委员会还邀请了全国各地的知名法学家和法律专家参与编写和修改工作。

在编写过程中,编纂委员会还多次听取了群众的建议和意见,以确保民法典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 民法典的内容特点1. 综合性:民法典涵盖了民事法律规范的方方面面,既包括人的权利、义务、婚姻家庭关系等,也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以及继承等。

它既是一个伦理道德、文化法规又是经济法规。

2. 适用性:民法典的规定是面向全体民事主体的,不分性别、民族和职业,适用范围广泛。

它所规定的原则和规范是适用于所有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

3. 维护公序良俗:民法典将强调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其规定将有利于规范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促进公共利益的保护。

民法发展的趋势和规律

民法发展的趋势和规律

民法发展的趋势和规律
民法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家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民法体系也逐渐趋向国际化。

国际公约的签署和国际惯例的形成推动了民法的统一化和标准化,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此外,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增加也要求民法规则能够适应跨境交易和跨国公司的需求。

2. 法律科技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民法领域也逐渐引入了法律科技的概念和工具。

例如,电子合同、在线争议解决平台等,这些创新技术为民法的适用和实施提供了更高效、更便利的方式。

3. 强调个体权利保护:近年来,尤其是在人权意识的提升下,民法发展趋势中逐渐强调个体权利的保护。

例如,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隐私权的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等,这些都是民法发展中重要的方向。

4. 社会需求导向:民法的发展也受到社会需求的驱动。

随着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因此民法体系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总的来说,民法发展的趋势是国际化、科技化、个体权利保护和社会需求导向,并且各国在制定和修改民法时也会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实践,形成一定的规律
和趋势。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靠皇帝或其他统治者的意志,缺乏对民众利益的保障。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觉醒,中国近现代法制开始进行了演变与发展。

一、西方法制的传入和接纳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始于19世纪中叶,当时中国开始接触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中有“定例务除,遵照圣旨,一概恪励洋例”之规定,这是中国首次明确接受西方法律。

此后,中国立法和司法改革逐渐推进,法律制度也开始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吸收外来的成分。

二、清末法制改革晚清时期,中国面临着内忧外患、国力衰落的困境,需要进行改革。

清政府于1901年启动了法制改革,制定了《大清律例》、《大清民律》等法律。

该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依照西方法律制度的蓝本进行修订,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上与西方接轨的道路。

同时,清政府还设立了地方法院,实现了对全国司法制度的整体改革。

三、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制定新的宪法法律。

新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制度和基本权利,确立了民主法制的基本框架。

随后,中国政府颁布了《刑法》、《商法》、《合同法》、《民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新中国时期的法治建设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新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此外,新中国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逐步建立起覆盖所有领域、涉及所有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

五、中国法制的现状与展望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相比过去大大提高了民众的法治意识和信心,实现了对公正和平等的重视和追求。

然而,中国法制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包括法治宣传和教育不足、司法系统存在瑕疵等问题,这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4)文化原因。

中国古代的社会文化以宗法制为核心,宗法制的内在精神就是区分人们的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从而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原则。

因此,中国古代社会的平等观念极不发达,这就使得以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民法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二)清末法制变革后至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民法清末法制变革后,中国民法开始走上了法典化的进程。

可以说,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开端。

清末法制变革以引进西方先进法律,进行法典化运动为基本特点,其结果是制定了大批新式法典,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开端。

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订的民法典草案尽管因辛亥革命而没有正式颁行,但对中国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论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中华民国成立后,民法典的修订工作也没有中断,但起草工作进展缓慢。

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由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完成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称为《民法修正案》,又称《第二次民律草案》。

这部民法草案曾经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但终因没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为正式民法典。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起草民法典,并于1929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

民法起草委员会依“民法各编立法原则”,经两午完成民法典的整个起草工作,并分编公布施行,是为《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现仅在台湾省适用。

[!--empirenews.page--] 总结这一时期中国民法的发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民法法典化是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尽管中国社会经历了坎坷的发展历程,但始终没有放弃民法法典化的工作,因此,应当说中国是有民法法典化传统的。

(2)吸收先进法制是民法科学化的保证。

在中国历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中,都十分重视吸收国外先进的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

《大清民律草案》就十分“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吸收了许多大陆法系的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

《中华民国民法》也着重参考了德国、日本、瑞士的民事立法经验,并参考了苏俄民法典和泰国民法典。

1(3)保持固有法制传统是民法生命力的源泉。

中国历史上的几部民法草案及民法典都特别注重国情、民情,以“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因此,在起草《大清民律草案》时,因亲属、继承二编“关涉礼教”;故没有聘请日本学者起草,而由‘中国人自己编订,足见立法者对中国固有法传统的重视。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民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历史从此掀开了新的一页,也开始了现代中国民事立法史的新篇章。

我国曾于1954年和1962年进行了两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分别制定了两个民法草案,但这两个民法草案都因政治运动而夭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纠正思想上的左的错误,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而,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到日程上来。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至1982年5月,先后四易其稿。

此后,由于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民事立法采取了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在这一立法方针的指导。

下,我国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单行法,如《经济合同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鉴于民事立法中的若干基本原则和制度不宜由单行法分别规定,因此,1986年又制定了具有民事基本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此后,又陆续制定了诸多民事单行法。

通过新中国民法的发展史,我们不仅要看到成绩,同时也要总结经验教训。

(1)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有民法。

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表明,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的。

中国几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都是在提倡发展商品经济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一旦商品经济关系遭到破坏,民事立法工作便夭折。

因此,民法与商品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这不仅为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所证明,也是世界各国民法发展史所揭示的共同规律。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法是必不可少的,市场经济必须以民法为保障,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2)保障人权必须有民法。

人权是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其首要的是人身权,人身权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是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

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表明,没有民法,人权就很难得到实现和保障。

因此,保障人权,促进人权的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民法制度,必须促进民法的正确实施。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有民法。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民法的宗旨,也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

民法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发挥着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的调节器的功能。

3因此,可以说,没有民法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

在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上,民法被否定或不被重视时,独立民事主体的权利即私权就得不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

[!--empirenews.page--] 二、中国民法的现状(一)中国民法的成就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民事立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中国民法所取得的成就主要表现在:(1)民商事立法初具规模。

中国近二十年以来,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1][2][3]下一页民商事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商法体系。

尽管中国目前还没有民法典,但并不能说中国没有调整民商事关系的民法。

一方面,《民法通则》与《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及《收养法》基本上涵盖了民法典的主要部分,即总则、债权、亲属与继承,另一方面,中国在民商事关系的基本领域都制订了民商事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2)基本反映了市场经济的需求。

中国的民事立法注意到了民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的本质联系,因此,力求使民商事法律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经济规律。

这不仅反映在一些新制定的民商事法律、法规中,而且也反映在修订已有的民商事法律、法规上。

例如,许多新颁布的民商事法律如《担保法》、《保险法》等,都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在诸多方面有具体的体现;再如,对于《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中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规定及时地加以修正,使之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3)注重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中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吸取了以往的经验教训,特别注意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法通则》在基本原则中就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民法通则》又专门规定了“民事权利”以及侵犯民事权利的民事责任。

因此,一位著名的台湾学者在评价《民法通则》时说:“在某种政治意义上,我们或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一部民事权利宣言。

”4在其它单行的民事法律中,则更多地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具体民事权利,如《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继承法》规定了继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等,这些充分体现了中国民法对民事权利的重视程度及保护力度。

(4)民法理论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

中国的民事立法促进了中国民法理论的蓬勃发展,同时,中国民法理论的发展又为中国民事立法的进步奠定了基础。

十余年来,中国的民法理论研究取得了重大成就,一些高质量、高水平的民商法理论研究成果相继面世,其典型代表是梁慧星教授主编的《民商法论丛》及《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民法教科书也已逐步摆脱了单纯注释法律的阶段,而出现了专著性质的教科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商法系列”就是如此。

这些研究成果对于中国的民事立法及民事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民。

法的发展。

(二)中国民法的缺陷尽管中国民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现行民法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制约丁中国民法的现代化、科学化及法典化进程。

关于中国民法所存在的缺陷,笔者曾在拙著《中国民法立法专论》一书中作过专门的论述,①这里仅就中国现行民法在体系和内容两个方面所存在的缺陷作一分析。

[!--empirenews.page--] 从民法体系上看,中国民法存在的最大缺陷是至今还没有制定民法典。

由于中国的民事立法实行“零售制”,不是先制定民法典,而是就民法典的各个组成部分,采取急用先立、先易后难的立法方式,6所以,中国的民法就出现了众多民事单行法并存而无民法典的立法格局,这既是中国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个致命的缺陷。

众所周知,民法法典化是一个国家民法发展水平的标志,是建立完善的民法体系所必不可少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