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合集下载

浅论预借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

浅论预借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

浅论预借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论文关键词: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法律性质;法律后果论文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单作为国际贸易、国际运输的重要单证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近年来,预借倒签提单的海运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但对这类案件的性质认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性质的探讨已成为中国海商法界的热点。

一、关于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的各种分歧(一)预借倒签提单是侵权行为,承运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一,承运人主观上有过错。

签发提单时,承运人显然知道预借倒签提单是被法律所禁止且将会给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害,而应托运人的请求与之共同欺骗提单持有人,达到掩盖迟延交货的事实,使得单证表面相符、银行结汇的目的。

第二,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产生了损害事实。

预借或倒签提单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得提单上的记载的円期与信用证所记载的相符,致收货方丧失了对货款的所有权。

预借倒签提单还会对买方撤销合同的权利造成损害。

第三,侵害事实与主观过错间具有因果关系。

承运人对船舶不能预期到达没有责任.除非船舶不适航、不合理绕航或者提单约定有船舶到达时间。

但是从其他角度看,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主观过错致使提单上的日期与信用证上的相同,使得托运人提单持有人丧失了货款的所有权。

(二)预借倒签提单是违约行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一,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根据中国《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所以当提单转让给提单持有人时,理论上提单持有人和托运人处在相同的地位,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存在一个合同。

第二,预借或倒签提单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

中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而预借倒签提单行为在提单上记载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承运人很明显违反了这一义务。

论倒签提单的法律规制

论倒签提单的法律规制

论倒签提单的法律规制倒签提单是指发票货物已经运抵,但提单却提前签发。

这种行为可能会带来困扰和风险,因为它可能会诱导贸易合同纠纷以及船运失误等问题。

针对倒签提单,国际海商法和海洋保险条款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国际海商法的规制联合国国际海上运输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通常简称为汉堡公约(The Hague Rules),它规定了货物的承运人必须颁发正式的提单,并且提单必须在货物交付前签署。

也就是说,根据《汉堡公约》,无论在何时签发都不能出现倒签提单。

而且,为了避免提单和货物之间的混乱,该公约还规定了:提单应详细说明货物的数量、品质、包装和装运日期;提单持有人须与货物持有人一致;持有人可以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承运人就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可能会失去船运保险的保护。

二、海洋保险条款的规制海洋保险条款也覆盖了倒签提单的问题。

船运保险是保障航运和货物安全的关键保护。

如果贸易合同涉及船运保险,那么倒签提单可能会导致船运保险的取消或无效。

例如,在英国共济船王诉(Re Matsuura Navigation Co. Ltd)案中,货物由被告公司运送,保险单上指定的托运人是该货物的实际托运人,但被告公司在被扣押的货物上提取了“假提单”。

这时候保险公司的担忧就成为了现实,判决书认为,假提单的存在可能取消保险或从保险责任中免除,因此严重损害了诉讼中被告公司的权益。

三、案例分析1. 郑州市某物流公司出现倒签提单问题。

2016年 4月,郑州市某物流公司进行出口贸易,货物到达缅甸之后,缅甸海关部门要求物流公司及卸货港立即出示提单。

然而提单在货物到达之前就已经签发了。

作为一种表面上的文书,提单完成了海洋货物运输中的交换和履行功能,因此倒签提单是不可以存在的。

提单[1]

提单[1]

浅议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国际航运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欺诈行为。

近几年,随着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飞速发展,倒签提单的案件屡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因此,为维护国际货物买卖的稳定发展,促进海运事业的繁荣,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倒签提单的概念《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出现,国际上有了被若干国家共同接受的、统一的提单的明确定义,即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所谓倒签提单,一般是指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毕日期的提单。

当前国际贸易普遍采用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CP500)的有关规定,卖方提交银行的必须是已装船提单,以证明货物已如期发出。

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填上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签单日期,这种提单因将装船日期倒签,故称为倒签提单。

二、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各国海商法均明确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自己或授权他人签发提单。

1、一般情况下,卖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货源,在信用证指定期限内完成运输工作,把货物交至买方。

但是,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出现卖方因为没有及时准备好货物或者没能及时联系承运船只,造成装船延期,承运人无法开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已装船提单。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会请求承运人倒签提单。

通过倒签提单,托运人一方面可以借此掩盖其违反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的真相,因而很轻易地逃避了其本应承担的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托运人还可凭借倒签提单去议付银行顺利结汇。

倒签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倒签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货物装运期为2015年5月,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甲公司委托我国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运输事宜。

2015年6月,甲公司将货物运至港口,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了一份倒签的提单,提单显示货物装运期为2015年5月。

甲公司持该提单向银行办理了议付,银行在收到议付申请后,经审核认为提单倒签,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拒绝付款。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将乙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丙公司出具倒签提单的行为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构成了对甲公司的欺诈。

乙公司作为货物买方,明知或应当知道丙公司出具倒签提单的行为,仍未采取措施制止,其行为亦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三、案例分析1.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倒签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明知货物实际装运时间晚于提单记载的装运时间,仍向承运人出具虚假的提单。

倒签提单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属于欺诈行为。

2. 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1)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倒签提单,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承运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倒签提单,仍予以出具,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倒签的法律后果(3篇)

倒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倒签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逃避责任,故意将合同签订日期提前或延后。

倒签合同在我国法律中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倒签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倒签合同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倒签合同属于恶意行为,当事人故意倒签合同,导致合同履行期限提前或延后,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倒签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倒签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民事诉讼当事人因倒签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判决倒签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刑事责任倒签合同情节严重,涉及欺诈、侵占等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因倒签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为2020年5月1日。

倒签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倒签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合同法领域,倒签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将合同签订日期提前至实际签订日期之前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后果,以下将详细阐述倒签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倒签合同的法律性质倒签合同属于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倒签合同行为违反了合同成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二、倒签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倒签合同违反了合同成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倒签合同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 违约责任即使倒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倒签合同行为可能导致合同双方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倒签合同行为可能导致合同双方遭受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双方因倒签合同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侵害第三方权益倒签合同行为可能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转让债权债务时,倒签合同可能导致转让方或受让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已过期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方,从而使第三方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5. 侵犯合同相对性原则倒签合同行为可能侵犯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关系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倒签合同行为可能导致合同关系对第三方产生约束力,从而侵犯合同相对性原则。

倒签提单案例

倒签提单案例

倒签提单案例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已经装船并且船舶已经离港后,提单却被违规地更改或者重新签发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货物的实际收货人与提单上的收货人不一致,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

下面我们将以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倒签提单的危害和解决方法。

某公司在一次货物运输中,委托船东运输一批货物到目的港。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公司却发现提单上的收货人并非是他们,而是另外一家公司。

经过调查,发现原来货物的提单在装船后被违规更改,导致了这一纠纷的发生。

这种情况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不仅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来解决纠纷,还耽误了货物的交付时间,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业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首先向船东提出了索赔要求,并要求船东提供更改提单的相关证据。

同时,公司还委托律师团队对船东进行法律追责,要求其承担因倒签提单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律师的协助下,公司最终取得了胜诉,船东被判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倒签提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因此,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提单的签发程序,确保提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旦发现倒签提单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在日常的货物运输中,为了避免倒签提单的发生,我们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提单的签发程序和责任,确保提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各方应当加强监督,确保提单在合法程序下签发并及时发送给相应的收货人,避免提单被违规更改或者滞留造成的纠纷和损失。

总之,倒签提单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可能给货物运输各方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因此,各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提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倒签提单的发生,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一旦发生倒签提单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希望本案例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避免类似的纠纷和损失发生。

典型案例解析7-倒签提单之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解析7-倒签提单之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解析7-倒签提单之法律后果案情简介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

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

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

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

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

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理论解析: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就是倒填提单中的装船日期,它指卖方为了掩盖真实的装船日期或为了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船日期的规定,要求承运人(即船方)不按真实的装船日期签发提单。

倒签提单属于卖方与承运人(船方)合谋欲骗买方的欺诈行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这种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无论对买方还是对船方都是十分严重的。

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即使货款已支付,买方亦有权要求卖方退还,买方也有权要求赔偿因倒签提单而造成的损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摘要:目前在我国航运实践中倒签提单的纠纷案件趋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经济秩序。

而关于此类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学术上也有较大争议,容易导致审制实践中的混淆。

学术上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的学说有“违约说”“侵权说”“缔约过失说”“责任竞合说”。

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关系到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厘清,另一方面还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利益保护等问题。

本文在分析了目前关于倒签提单的几种主流观点之后,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了倒签提单法律后果的承担问题。

关键词:提单;倒签提单;侵权;违约;合同;责任承担
一、关于提单和倒签提单
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在托运人方面,提单只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对于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而言,提单就不仅仅是初步证据,而且还是终结性证据,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记载内容的正确性。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这样,对托运人而言,提单是托运人、承运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直接证明;对收货人而言,如果认为提单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就是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不把提单当做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就只有物权关系。

但是,无论如何,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均受提单的约束,提单的内容,包括签发日期和对货物状况(如是否装船)的记载,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是最常见、最主要的付款方式。

在这种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卖方只有在完全依照信用证上所载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与其相符的单证后,才能够顺利的拿到货款。

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拿到货款。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遇到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但货物尚未装船、尚未装船完毕或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按照实际日期签发的提单去议付银行结算货款,议付银行肯定会拒绝付款。

鉴于此,在现实生活中卖方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分别采取下述两种方法:(1)在货物
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这种提单叫做预借提单。

(2)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便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这就是倒签提单。

二、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
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可以从托运人和承运人两个方面进行概括:在托运人方面表现为托运人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备妥所托运的货物或者说托运人没有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和其他主管部门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种手续,从而导致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要晚于信用证所确定的装运期限。

因此,托运人为求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以便能够顺利拿到货款,往往会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

在承运人方面的原因是承运的船舶延误了船期,使得船舶到达装运港后剩下的装运期不能够使货物按期装船完毕。

相对托运人而言,如果宣布解除合同,重新租船或定舱托运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在时间费用上往往变得十分困难,而承运人因为自身的原因,就会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签发倒签提单。

三、对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目前学术上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还没有定论,主要的观点有“违约说”“侵权说”“缔约过失说”“责任竞合说”,其中较多学者的观点趋向于“违约说”。

1.违约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倒签提单具有违约的法律属性。

关于倒签提单的效力问题,到底是有效还是是无效,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提单的商业流通性出发,目前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都没有对倒签提单的无效做出明确的规定。

由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因此如果倒签的提单是无效的,那么与其息息相关的运输合同也必然被认定为无效,则所有附属于提单的权利和义务都将不复存在,即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没有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既然没有合同关系,那就谈不上违约。

从这个层面来讲,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成为倒签提单具有违约属性的前提。

根据民法理论,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在认为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再说倒签提单具有违约属性那就理所应当了:首先,卖方与买方之间有买卖合同,而且根据提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收货人(买方)和承运人之间也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其次,卖方因各种原因和承运人共同作出了倒签提单的行为;再次,货物运抵目的港的时间延迟给买方造成了损失;最后,倒签提单的行为与买方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要求过错,只需违约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认为倒签提单具有违约的属性就水到渠成了。

2.侵权说
持“侵权说”观点的学者们从根本上否认了“违约说”。

他们认为“违约说”没有从整体去分析倒签提单行为,而将倒签提单涉及的关系人为地割裂为托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以及承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但是实际情况却表现为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合同关系。

“侵权说”主要从侵权行为的构成来分析。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首先,倒签提单行为下的损害事实是非常明显的,倒签提单掩盖的是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事实,而迟延交付货物必然会损害买方的时间利益并最终会导致买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其次,倒签提单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故意,不顾事实,签发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提单以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这是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欺诈行为;再次,在倒签提单下,买方的损失与倒签提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非常明显的;最后,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主观有意的行为,承运人在倒签提单时,一般都知道倒签提单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可能给善意持单人的造成不良后果。

因此,综上所述,承运人的倒签提单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对善意持单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3.责任竞合说
持这种学说的学者吸收了“违约说”和“侵权说”的观点,认为倒签提单行为具有双重的法律特征:一方面违反了承运人、买方、买方之间达成的货物买卖和运输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损害与被损害的债权债务关系。

倒签提单作为一个行为过程,属于一个行为引发了两种责任,符合的责任竞合的理论,因此认为倒签提单是违约和侵权两种行为的竞合也有一定的道理。

4.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在分析比较了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的处于主导地位的学说——“违约说”和“侵权说”之后,我认为倒签提单行为应认定为一种违约行为。

首先,应当认为承运人与善意持单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提单是由承运人出具的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而且还是持单人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向持单人交付货物。

至于承运人与善意持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到底属于什么样的合同关系,一种观点认为是提单合同,另一种认为是提单所证明的合同。

虽然这两种学说还没有定论,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承运人与持单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在责任追究方面,由于提单的可转让性,这就使得持单人由于货物瑕疵向卖方主张权力变得十分的困难,以至于基本没有可能性,因此,承运人与持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十分有必要存在的。

再次,在责任承担方面,若卖方按期交付货物,而买方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收到货物,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承运人应当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在不承认承运人与持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持单人迟延收到货物时应当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而要求承运人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就毫无依据了。

在确认了倒签提单行为的违约属性之后,其后果就单纯的变成了违约责任了。

关于责任的承担问题,首先,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因此买方可以据此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其次,在承认承运人与善意持单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买方也可以就自己的损失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

我认为,这样一种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可以保障持单人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还对保护海运秩序有着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墨竹.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12.
[2]王婷.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7,08.
[3]杨亚萍.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属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03.
[4]张建,王超.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J].内蒙古大学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4期,第7卷.
[5]邱明岩.论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第4卷,第3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