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原市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民法之法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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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三十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三十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三十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

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监护的特征
(一)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三、监护的分类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法定监护人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

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

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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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监护人的职责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监护人的职责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监护人的职责【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监护人的职责》,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对于监护人承担之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在承担赔偿责任时,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是何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1989年8月30日,(89)法民字第23号]的意见,单位尽到监护责任时,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由单位担任法定监护人并尽到监护职责时,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以免除责任,实际也就是让受害人“自认倒霉”。

2015司考民法考点解析:监护责任

2015司考民法考点解析:监护责任

2015司考民法考点解析:监护责任
2015司考民法考点解析:监护责任。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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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替代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
A.有经济能力的,本人承担责任
B.无经济能力的,仍由原监护人承担
2、承担责任的财产
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本人财产赔偿
被监护人财产不足,监护人财产赔偿法律敎育网
(二)完全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能力后的责任
1.基于过错暂时丧失意识能力——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2.非基于过错行为人暂时丧失意识能力——行为人承担公平责任适当补偿
3.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暂时丧失意识能力——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法律常识:民法三

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法律常识:民法三

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法律常识:民法三
一、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需要有关机关登记的法人,经核准登记之日为法人的成立之日。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需要有关机关登记的法人的终止,是指注销登记。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开始和消灭的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同,即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各不相同,其大小决定于民事权利能力。

四、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其行为即为法人自身的侵权行为,对此,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加害于他人的侵权行为且造成损害结果,并且,不存在民法所规定的免责条件。

(二)该损害结果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而发生。

(三)该损害结果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执行职务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引起。

例题:法人是独立的( )。

A.国家机关
B.社会组织
C.群众团体
D.社团组织
答案: B。

司法考试民法之监护

司法考试民法之监护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司法考试民法之监护母法条:民法通则:16,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18,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监护人的资格相关法理:监护的性质一般认为是一种职责知识点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父母:父母离婚不影响其成立(取消情况: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明显不利),取消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无人数限制指定监护人:1,有关组织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不予受理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委托监护人:通过委托协议其他监护人:亲友:自愿/征得有关组织同意有关组织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比较有关人员范围和顺序3,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身体健康/照顾生活/进行教育和管理/保护和管理财产/代理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进行诉讼4,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赔偿损失,依申请可撤消监护资格子法条:民法通则17,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通意见: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进行诉讼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候,可将……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饿顺序,前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由有关组织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适用中止的法律规定2018最新吗 /y/hy/1058936.html∙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何收集/y/hy/1058935.html∙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如何确定/y/hy/1058934.html∙诉讼前达成婚内离婚协议是否可作为离婚依据/y/hy/1058933.html∙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诉请离婚/y/hy/1058932.html∙“试离婚”有没有法律依据/y/hy/1058931.html∙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y/hy/1058930.html∙离婚房产过户免个人所得税/y/hy/1058929.html∙夫妻分居,共有房产如何处置/y/hy/1058928.html∙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标准/y/hy/1058927.html∙怎样写离婚协议书 /y/hy/1058926.html∙为房产争子女目的实现反悔被驳/y/hy/1058925.html∙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y/hy/1058924.html∙婚后协议能否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y/hy/1058923.html∙无过错方离婚超过一年将丧失索赔权利/y/hy/1058922.html∙婚前一方替另一方交纳房贷月供款时,房产应如何分割/y/hy/1058921.html∙离婚协议契约签订注意事项2018最新/y/hy/1058920.html∙复婚要办理登记手续吗/y/hy/1058919.html∙协议离婚要照片几寸/y/hy/1058918.html∙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有什么/y/hy/1058917.html∙离婚房地产分割知识点问答/y/hy/1058916.html∙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可自动解除吗/y/hy/1058915.html∙分居 /y/hy/1058914.html∙避免财产分割转移产权钻法律空子反失新房/y/hy/1058913.html∙丈夫在妻子哺乳期起诉离婚,能获得支持吗/y/hy/1058912.html∙华侨在中国如何离婚/y/hy/1058911.html∙起诉离婚必须携带的证据/y/hy/1058910.html∙离婚了,房子怎样析产/y/hy/1058909.html∙隐匿夫妻财产,能否重新分割财产/y/hy/1058908.html∙哪些婚姻属无效婚姻/y/hy/1058907.html∙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y/hy/1058906.html∙结婚不成依靠法院索回彩礼/y/hy/1058905.html∙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办法/y/hy/1058904.html∙离婚后,财产应当如何分割/y/hy/1058903.html∙同居关系纠纷如何处理/y/hy/1058902.html∙重婚罪会有几年的徒刑,会怎么判/y/hy/1058901.html∙什么婚姻属可撤销婚姻/y/hy/1058900.html∙房产证只写一方或子女名字离婚时的处理/y/hy/1058899.html∙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y/hy/1058898.html ∙离婚赔偿医疗费 /y/hy/1058897.html∙涉外婚姻离婚协议书/y/hy/1058896.html∙精神病患者如何离婚/y/hy/1058895.html∙离婚成本有什么 /y/hy/1058894.html∙分家析产非儿戏赠予房产要慎重/y/hy/1058893.html∙离婚时,已增值股票该怎样分割/y/hy/1058892.html∙协议离婚手续如何办理/y/hy/1058891.html∙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y/hy/1058890.html∙以结婚为条件的婚前赠的效力如何/y/hy/1058889.html∙法院审理婚姻撤销案件应适用什么流程/y/hy/1058888.html∙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需要证据/y/hy/1058887.html∙什么叫男女平等 /y/hy/1058886.html∙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请 /y/hy/1058885.html∙“小三索赠房”,同案不同判(一)/y/hy/1058884.html∙为什么法律要规定有些疾病不能结婚/y/hy/1058883.html∙怎么样协议离婚如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y/hy/1058882.html∙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结婚/y/hy/1058881.html∙离婚了别想要房子 /y/hy/1058880.html∙婚前按揭房婚后增值离婚纠纷案例分析/y/hy/1058879.html∙协议离婚存在哪些不规范/y/hy/1058878.html∙谁应承担赡养老年人的义务/y/hy/1058877.html∙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y/hy/1058876.html∙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y/hy/1058875.html∙妻子能否在丈夫身患乙肝时起诉离婚/y/hy/1058874.html∙登记离婚 /y/hy/1058873.html∙办理离婚登记的,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当场发给离婚证/y/hy/1058872.html∙涉外婚姻手续如何办理/y/hy/1058871.html∙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诉请离婚/y/hy/1058870.html∙协议离婚的办理流程/y/hy/1058869.html∙赠给子女的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y/hy/1058868.html∙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证据如何收集/y/hy/1058867.html∙离婚子女抚养权协议书范本/y/hy/1058866.html∙婚姻协议限制离婚无效/y/hy/1058865.html∙离婚时没还完的房贷是夫妻共同债务吗/y/hy/1058864.html∙离婚后,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收益应如何处理/y/hy/1058863.html∙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y/hy/1058862.html∙走近“新婚姻法” /y/hy/1058861.html∙离婚协议书应包括哪些内容/y/hy/1058860.html∙婚房只写了老婆名字老公要离婚只能净身出门/y/hy/1058859.html∙离婚时,对于私房应当如何处理/y/hy/1058858.html∙离婚中如何认定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y/hy/1058857.html∙采用协议离婚有什么好处/y/hy/1058856.html∙如何一次马上解决离婚问题/y/hy/1058855.html∙婚姻名存实亡房产分割引争议/y/hy/1058854.html∙妻子刚刚生育,能否起诉离婚/y/hy/1058853.html∙先提出离婚会不利吗/y/hy/1058852.html∙什么是重婚 /y/hy/1058851.html∙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如何办理离婚手续/y/hy/1058850.html∙重婚罪的证据 /y/hy/1058849.html∙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二:证据合法收集/y/hy/1058848.html∙三种手段处置婚前财产/y/hy/1058847.html∙协议离婚的两种方法/y/hy/1058846.html∙哪些婚姻行为是禁止结婚的情形/y/hy/1058845.html∙协议离婚时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提出的法院是否支持/y/hy/1058844.html∙离婚中的证据原则 /y/hy/1058843.html ∙户口的约定处理 /y/hy/1058842.html∙哪些人属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y/hy/1058841.html∙美国纽约州离婚管辖权相关法律条文的翻译/y/hy/1058840.html∙离婚协议中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y/hy/1058839.html∙一波三折的婚房纠纷/y/hy/1058838.html∙2018年离婚房产过户费用和程序/y/hy/1058837.html。

民法总则的监护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监护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enrich your life today,. yesterday is history.tomorrow is myster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的监护制度的内容是什么?我国长期来实行的是法治社会,因此在生活中更多人选择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监护方面法律也有所规定,其中在民法总则中对监护有详细的说明,来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侵犯,那民法总则的监护制度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我国长期来实行的是法治社会,因此在生活中更多人选择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监护方面法律也有所规定,其中在民法总则中对监护有详细的说明,来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侵犯,那民法总则的监护制度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怎么解读民法总则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监护人范围、监护人指定程序、被监护人范围、监护职责履行方式、意定监护、撤销监护等问题进行了增改,在原来法定监护的基础上,强调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

(一)重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在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二)创设意定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以上两项规定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使得监护事宜可以提前得到安排,避免了日后发生纠纷的风险。

上述规定均体现了,确立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基础上建立的新的监护制度体系的立法精神,维护了被监护人人权,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昭示了《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立法理念的重大进步。

2015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通则题目解析(八)

2015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通则题目解析(八)

1、监护人不明确时,应由谁来赔偿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未成年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需要由监护人进行赔偿,但没有办法确定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互相推脱,谁也不肯进行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就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未成年人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岁,需要对之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吗?
未成年人在实施损坏他人财产或伤害他人人身的行为时还不到
十八周岁,但在受害人到法院告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要求他们进行赔偿的时候,未成年人已经满十八周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就由未成年人来赔偿;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则仍然由其原来的监护人来赔偿。

监护人不可以以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应当自己承担责任而拒绝赔偿。

3、夫妻离婚后,应由谁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应由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进行赔偿。

但是,如果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经济能力不够、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要求
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可以因为未与子女一起生活而拒绝进行赔偿。

民法-监护

民法-监护

2、设甲对乙有权主张多种权利时,其关系如 、设甲对乙有权主张多种权利时, 何?---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竞合
因同一原因事实而发生两个以上的请求权时, 因同一原因事实而发生两个以上的请求权时,如 果其内容,则可并存,由此发生请求权竞合。 果其内容,则可并存,由此发生请求权竞合。
案例六
甲为14岁的中学生。某日, 甲为 岁的中学生。某日,甲父的朋友乙 岁的中学生 登门拜访,但是甲父不在家。 登门拜访,但是甲父不在家。于是甲招呼 客人。乙手中拿着一部iphone 4手机,甲 手机, 客人。乙手中拿着一部 手机 见了很喜欢。便和乙商量, 见了很喜欢。便和乙商量,以祖父留给自 己的古字画与之相交换。乙欣喜应之。 己的古字画与之相交换。乙欣喜应之。后 甲父知道此事,很生气的找到乙, 来,甲父知道此事,很生气的找到乙,要 求乙返还该古字画。 求乙返还该古字画。
案例四
甲于3月 日和乙订立买卖合同 日和乙订立买卖合同, 甲于 月1日和乙订立买卖合同,把A画卖给 画卖给 并约定3月 日交付 该画于3月 日因 日交付。 乙,并约定 月5日交付。该画于 月4日因 甲保管不周,被丙所盗。乙于3月 日在丙 甲保管不周,被丙所盗。乙于 月20日在丙 所经营的画廊店发现A画 所经营的画廊店发现 画。试问当事人之间 的法律关系如何? 的法律关系如何?
民法典的权利体系
一、物权和债权案例四 物权和债权案例四 1、物权 、
物权是绝对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 物权是绝对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 绝对权 而要求其部位一定行为的权利。 而要求其部位一定行为的权利。
2、债权 、
债权为相对权,仅可对抗特定人, 债权为相对权,仅可对抗特定人,即以特定义 相对权 务人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务人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并使用平等原则,即债权不论发生先后, 并使用平等原则,即债权不论发生先后,均居 于同等地位。 于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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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松原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民法之法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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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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