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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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施行日期】2000.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2000年9月21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给予扶持和优待。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从事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事务。

第五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领有《暂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第七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

第八条发起人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逾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重新签署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XXX活动地域相一致;(二)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称有明显区别;(三)不得使用被撤销的社会团体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四)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社会团体章程应当包括《条例》规定的各有关事项,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刻制印章、申领有关证照、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有关行政登记事项。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杭州市2023版)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杭州市2023版)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常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 【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由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同业务主管单位】。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二);()。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或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方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方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下列简称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是卫生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人事司承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能。

各社会团体的挂靠单位是其依托单位。

第三条社会团体经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社会团体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与管理内部事务。

卫生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团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在开展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努力发挥社团的作用,积极承担卫生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任何社会团体都不得擅自以卫生部的名义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名称前不得冠以卫生部的字样。

第二章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的审查第五条卫生部负责社会团体的申请登记审查,包含对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登记、成立申请登记与变更、注销申请登记前的审查。

第六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包含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二)验资报告;(三)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包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四)发起人与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七条卫生部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天内,作出同意或者者不一致意筹备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

不一致意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经卫生部同意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

第八条获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下列全部筹备工作。

(一)筹集务必的资金并加以管理;(二)征集会员;(三)起草章程;(四)落实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办公地点;(五)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产生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通过起草的章程。

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志愿组织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展,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团体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社会团体的注册与备案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在设立之初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包括提交设立申请书、组织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登记完成后,社会团体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包括每年进行年度报告,并定期更新组织情况。

二、社会团体的组织结构社会团体的组织结构是其正常运行的基础。

根据《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并选举或者聘任理事长或者主席,负责协调、决策和执行工作。

同时,社会团体还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者分支机构,以适应不同领域的需求。

组织结构的合理设置有助于社会团体的高效运行。

三、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财务透明和合规运作,社会团体需要遵循《社会团体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其中包括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范围,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等。

此外,社会团体还需要制作财务报表,并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社会团体的活动管理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其存在和发展的核心。

社会团体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中关于活动管理的规定,包括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前申报活动计划,并按照规定对活动进行备案。

同时,社会团体在活动过程中还需要确保场所安全、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并对活动进行记录和评估。

五、社会团体的监督与评估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运行和质量发展,相关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与评估。

监督包括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团体的组织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活动情况等,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评估则是对团体的运行效果和社会贡献进行客观评价,对成绩优秀的团体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团体提出改进意见。

最新社会团体管理法规解读

最新社会团体管理法规解读

最新社会团体管理法规解读一、概述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保障社会团体合法权益,规范社会团体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最新的《社会团体管理法规》。

本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原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主要变化和解读1. 管理体制变化《管理办法》明确了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职责,强化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

解读这意味着民政部门将承担更重要的角色,在管理社会团体方面拥有更大的权力。

同时,其他相关部门也将协助民政部门进行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确保法规的落实。

2. 登记和备案变化《管理办法》调整了社会团体的登记和备案程序,对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解读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供更明确的信息,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

这将有助于确保社会团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监管措施变化《管理办法》增加了对违反法规的社会团体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解读这意味着对违反法规的社会团体将实施更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有助于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同时遏制违规行为。

4. 保障权益变化《管理办法》明确了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社会团体提供了更多保障。

解读这表明社会团体在合法权益方面将得到更多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团体的发展和活动。

三、结语最新的《社会团体管理法规》的实施,旨在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其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我国社会团体的发展。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浙教法〔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教法〔2020〕4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2020年9月15日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是指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浙江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注册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冠以“浙江”字样、业务活动涉及全省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教育类社会组织,不含办学机构)。

第三条教育类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省教育厅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教育类社会组织设立审核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规范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机制,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分支机构、财务、人事、保密等方面的管理规范。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的规定,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第八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听取会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保证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事项、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十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违反制度的责任和处理措施,保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解释权和适用解释的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公布和宣传方式,保证规章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有效期和废止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的适时性和动态性。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会员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制度意识。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规章制度实施情况的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民社发〔1998〕6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06.12【实施日期】1998.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社发[1998]6号1998年6月12日)各司、局(厅),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6月11日部党组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部党组1998年6月11日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司主管。

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托,中华慈善总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主管;中国救灾协会由救灾司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由办公厅主管;中国行政区划地名研究会由区划地名司主管;中国老年大学学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由中国老龄协会主管。

部主管司、局(厅)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条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民政部及授权司、局(厅)管理。

第五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司、局(厅)推荐,人事教育司审核,部党组研究同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更换,应由人事教育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厅)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社团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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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9.21
【实施日期】2000.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2000年9月21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给予扶持和优待。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从事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事务。

第五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领有《暂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第七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

第八条发起人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逾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重新签署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
(二)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使用被撤销的社会团体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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