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
机关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最高计分不超过24分。
2.未完成目标任务得分=20×完成值/目标值(二)业务目标考核根据每项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对应分值计分。
对出色完成目标任务的适当加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完成目标任务标准不高的酌情减分。
(三)共性目标考核计分实行扣分制,由各共性目标主管部门根据被考核单位发生问题的轻重程度,依据《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共性目标考核细则》折算计分。
执法监督部门(11个):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
中央省属部门(13个):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国家统计局益阳调查队、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盐务局、益阳电业局、市银监局、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
第六条 排名计分系数根据公众对各子站栏目及各单位负责维护的主站栏目访问量之和排序确定,排名最后的单位系数为1.0,排名每上升1位,系数增加0.01.第七条 计分导向性原则。
1.鼓励各单位扩大信息发布数量的同时,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对被主站采纳并发布的信息或以图片、视频方式展现的信息给予较高评分;鼓励各单位发布政策解读,新建并维护好专题栏目;2.鼓励各单位参与留言咨询、在线访谈、网上直播等公众参与类栏目共建;3.鼓励各单位提供具有自身特色的各类网上应用服务系统。
(四)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细则由市纪委、市优办制定,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见附件3)。
经审定的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
由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作了重大调整,或单位机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工作目标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由单位党组(党委)报绩效考核办初审,领导小组审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甬政办发[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8号)精神,现就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城市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范围和期限“三定”工作的范围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因市政府机构改革而调整机构设置的机构。
这次“三定”原则上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涉及调整的部门,第二批为未涉及调整的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的通报-甬政发〔2018〕6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的通报
正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无违
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的通报
甬政发〔2018〕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标准及考评办法>的通知》(浙改拆〔2017〕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考核公示,海曙区龙观乡等21个乡镇(街道)为宁波市第二批“无违建乡镇(街道)”,江北区文教街道等44个乡镇(街道)为第三批“基本无违建乡镇(街道)”,余姚市兰江街道等32个乡镇(街道)为第四批“无违建创建先进乡镇(街道)”,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各地以先进为榜样,继续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新工作载体,继续深入推进“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为完成“六争攻坚、三年攀高”目标,建设“名城名都”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宁波市第二批“无违建乡镇(街道)”、第三批“基本无违建乡镇(街道)”、第四批“无违建创建先进乡镇(街道)”名单(略)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6日
——结束——。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局机关、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局机关、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甬应急〔2021〕134号文件有效性:有效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9〕18号)、《关于同意市应急管理局设立指导督查处等事宜的批复》(甬编〔2021〕25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机构设置的函》(甬编办函〔2021〕134号),经局党委研究,现明确局机关、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如下:一、局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议、保密、档案、安全、后勤、新闻宣传等工作。
负责舆情应对。
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设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
开展应急管理,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1.主要职责:(1)承担重大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总体综合规划和统筹工作。
(2)承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领导的重要批示,督促检查局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重要工作部署和局领导批准事项的落实情况。
协调处理NPC代表建议和CPPCC委员建议。
(3)统筹省厅对市局的绩效考评、市局对各地绩效考评和市委市政府对我局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4)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
(5)协调全局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相关信息。
(六)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组织制定机关日常运行的相关工作规则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7)承担机要、文印、密码管理、档案管理,负责公文审核、收发、流转等工作。
(8)负责局机关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综合管理。
承办相关事宜。
(9)组织协调办公用房、安全保卫等服务工作。
负责重要会议和活动的保障。
(10)统筹组织全局宣传工作,指导配合相关处室开展专业宣传工作。
承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发布工作。
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委员会关于成立宁波市司法局纪检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委员会关于成立宁波市司法局纪检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正文:
---------------------------------------------------------------------------------------------------------------------------------------------------- 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委员会关于成立宁波市司法局纪检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市属监狱、市劳教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公证处:
为进一步明确纪检监督工作责任,经研究成立宁波市司法局纪检监督委员会,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
附件:宁波市司法局纪检监督委员会
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委员会
2013年1月28日
附件:
宁波市司法局纪检监督委员会
主任:唐国平(宁波市纪委驻局纪检组组长、党委委员)
副主任:吕剑平(宁波市司法局政治部副主任、组人处处长)
成员:鲍明(办公室主任)
叶建敏(监管处处长)
许建设(劳教处处长)
王明珍(律管处处长)
孙敏萍(公证处处长)
竺灵英(法援处处长)
冯群敏(法制处处长)
邵柳松(行政处处长)
白连军(局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宋永胜(监察室主任)
章伯宏(黄湖监狱副政委、纪委书记)
章柏苗(望春监狱副政委、纪委书记)
温祖华(劳教所纪委副书记)
——结束——。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姚蓓军等职务任免的通知-甬政干[2011]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姚蓓军等职务任免的通知-甬政干[20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11b0a7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c6.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姚蓓军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姚蓓军等职务任免的通知(甬政干〔2011〕8号)任命:姚蓓军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正局长级);徐光宪为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主任;陈崇东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杨英为宁波市民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范国伟为宁波市财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胡杰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国宇为宁波市审计局副局长;詹锐为宁波市档案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王程为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徐强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市梅山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葛建平为宁波市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副站长(试用期一年);王光旭为宁波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主任(兼);周根强为宁波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周力丰为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兼);江武吉为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副局长级,试用期一年);左建一为宁波市民政局巡视员,免去其宁波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王跃鹏为宁波市财政局巡视员;励志武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巡视员;邹大鸣为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巡视员;王民宣为宁波市旅游局巡视员,免去其宁波市旅游局副局长职务;金三叙为宁波市体育局巡视员,免去其宁波市体育局局长职务;陈祖达为宁波市体育局巡视员,免去其宁波市体育局副局长职务;胡望真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巡视员;李光为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巡视员,免去其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戴远进为宁波市监察局副巡视员,免去其宁波市监察局副局长职务;戴华振为宁波市民政局副巡视员;吴洵凤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副巡视员;黄生良为宁波市规划局副巡视员;岑建鹏为宁波市农业局副巡视员;汪志铭为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巡视员;陈锡刚为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巡视员;徐名发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金惠亮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俞光荣为宁波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巡视员,免去其宁波东部行政区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职务。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保留)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保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甬司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保留)甬司发〔2016〕5号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园区司法局:《宁波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原已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宁波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备案、统计、通报、发布等相关工作。
各司法局要以此为抓手,系统了解和掌握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规范指导工作奠定基础。
附件:1、人民调解组织备案登记表2、人民调解员备案登记表3、县(市)区人民调解组织情况汇总表4、县(市)区人民调解员汇总表宁波市司法局2016年1月14日宁波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制度,特制订《宁波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一、备案、统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条、《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组织开展备案、统计工作。
二、备案、统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聘任、罢免和解聘人民调解员,都应当备案、统计。
三、备案主体、备案机关及统计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单位为备案主体。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
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5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报送备案的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予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细内容可进入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点击《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经依法审查,予以备案。
附件:予以备案的2014年1月至3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附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各县(市)区2009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
行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宁波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9.04.27
【实施日期】2009.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各县(市)区2009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普法办、考核办: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深入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推进各县(市)、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促进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关于〈2009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09〕10号)和市考核办《关于上报2009年度考核目标的通知》(甬考办〔2009〕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各县(市)、区2009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按照《2009年度各县(市)、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表》(附件)执行。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客观评价。
(二)考核主体
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市)、区2009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市普法办负责。
(三)考核方法步骤
1、自查自评。
考核对象对照《2009年度各县(市)、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表》(附件),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填写考评表(附件),并与2009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等材料一并于2009年12月20日前报市普法办。
2、组织考评。
由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市考核办等单位组成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小组,于2010年1月对各县(市)、区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结合日常评议考核,提出考核评议意见。
3、考评结果。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采取百分制,基本分为100分,考核项目共设3大项、16小项,项目内设定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创新成果、成绩突出的酌情加分,申报加分项目须附相应证明材料。
考核对象的各项得分、加分相加之和为考核对象的考核总得分。
考核对象的考核总得分报市考核办按规定比例计入各县(市)、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总分。
附件:2009年度各县(市)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表
宁波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9年度各县(市)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表
自评单位(盖章) 自评总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