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1.学校基本情况1.1 学校名称:1.2 学校类型:1.3 学校级别:1.4 学校地质:1.5 学校成立日期:1.6 学校创办者/主管单位:1.7 学校办学宗旨:2.学校建设与设施2.1 校舍建设:2.1.1 教学楼:- 教室数量及面积- 实验室数量及面积- 多媒体设备配备情况2.1.2 办公楼:- 教师办公室数量及面积 - 行政办公室数量及面积 2.1.3 学生宿舍:- 宿舍数量及床位数- 宿舍设施配备情况2.2 实验设备与器材:2.2.1 自然科学实验设备: - 物理实验设备- 化学实验设备- 生物实验设备2.2.2 信息技术设备:- 计算机数量及配置情况 - 广播电视设备2.2.3 体育设备:- 操场及场馆设施- 器械设备2.3 图书馆:- 图书馆藏书数量- 阅览室面积及座位数- 多媒体设备配备情况3.教学管理与师资队伍3.1 教学管理机构:- 学校领导组织架构- 教务处设置及职责- 学科组织架构3.2 师资队伍:- 教师总人数- 中小学教师比例- 教师学历及职称结构- 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情况4.学生管理与教育4.1 学籍管理:- 学生入学条件及流动情况- 学籍档案管理4.2 学生考核评价:- 考试制度与成绩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4.3 学生保健与安全:- 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预防保健与应急措施5.课程设置与教学实施5.1 课程设置:- 学校课程方案- 课程结构与年级划分5.2 教学实施:- 教育教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 教学材料与资源的使用5.3 课外教育:- 学校课外教育活动方案- 俱乐部与社团组织6.家校合作与社区服务6.1 家长沟通:- 家长会议与家长学校活动- 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6.2 社区服务:- 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2.校园规章制度3.其他相关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 校舍建设管理办法:指定了学校建设与设施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为建设高水平、高质量的河北基础教育,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省中小学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我厅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订了《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管理规定》定》。

当前,我省基础教育已经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

向管理要质量和效益,切实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已经成为中小学内涵发展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我省大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添置了大量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后勤设施。

提高这些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是当前我省中小学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管理规定》是在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指导全省普通中小学依法自主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优化育人环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学校管理,把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把《管理规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大规模的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高对做好学校管奢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各地和各中小学贯彻执行《管理规定》的自觉性;明确《管理规定》的内容、特点和基本要求,着力推动《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

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所有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都接受一次《管理规定》的专题培训。

三、细化目标要求,大力开展以贯彻执行《管理规定》为主要内容的“和谐校园”创建活动。

各地各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创建和谐校园的部署要求,把中小学贯彻执行《管理规定》作为我省“和谐校园”创建的重要内容和标准,制订创建方案,细化目标要求,落实各项措施,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力争在近两年内使全省中小学都达到《管理规定》的要求,推进全省安全、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建设。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9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9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9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办法(2021年修正本)》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学籍管理信息化是指应用信息技术平台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河北省是如何进行学生学籍管理的?下文是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两个《细则》,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照两个《细则》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并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发挥学籍信息在基础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二、加强培训,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规定配备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

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两个《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健全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利用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的特点,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整体管理水平。

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一、入学与注册2024 年新规对于学生的入学和注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优化。

首先,在入学方面,明确了招生范围和入学条件,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各地学校将严格按照所属地区的招生政策进行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

对于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注册环节也有了新的要求。

学生在入学后,学校将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注册信息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入学时间等。

同时,强调了学生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虚假信息,将严肃处理。

二、学籍异动管理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情况。

新规对这些学籍异动的办理流程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转学方面,学生因家庭搬迁、户籍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同时,加强了对转学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转学现象。

休学和复学的条件和流程也更加清晰。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将保留学生的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恢复学籍。

三、学习年限与成绩管理在学习年限方面,新规明确了不同学段的学制要求,并对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需经过学校批准。

成绩管理方面,强调了成绩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学校将建立科学合理的成绩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同时,成绩将作为学生升学、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经历的重要记录,新规对学籍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学校将加强学籍档案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学籍档案的内容将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等。

学生毕业或转学后,学籍档案将按照规定进行移交或存档。

2023年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进展,人们运用到学籍管理,规定,学校的场合不断增多,我们该怎么写作相关的内容呢?以下是文库我帮大家整理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保藏。

华晶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依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中学校同学学籍管理的规定》精神,经学校校务会讨论打算,凡取得保定市教委编制的正式学籍的在校同学,可以依据不怜悯况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复读、开除等有关事项,详细规定如下:一、转学外市、县凡符合转学条件转入的同学,应持有加盖双方学校公章、加盖县(市)文教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加盖保定市教委学籍管理专用章,并给编制新学籍号的转学证和《**省**市(县)一般学校同学档案》,办理转学手续,方可加入本校相应班级学习。

本校凡符合转学条件转出的同学,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在转学证上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二、休学同学因病、需长期治疗或其他特别状况,不能坚持长时间学习,经教务处批准请假时间超过三个月者,身体没有康复,还需连续治疗,班主任向教务处写出书面证明材料,同学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凭请假条、药费单据和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持休学证到文教局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可办理休学。

初一班级同学在入学时间一个月内不允许休学。

初三班级的同学,在其次学期内不允许休学。

赞助生一般不允许休学。

休学时间最长为一学年,若一学年后还不能够复学,则为自行取消学籍。

三、复学按上级规定,休学时间为一学年方可复学。

若休学一段时间后,经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诊断证明,身体已恢复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学习,须本人申请并出具医院主治医师诊断证明书,由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提前复学。

一般休学时间为一学年方可复学。

复学:若休学时间为四个月以内(从请假开头算起),需收取就读费600元;若休学时间为五个月及以上,收取就读费300元,并交纳相应数额的住宿费和取暖费。

跟下一班级就读(指一学年之内)。

若休学一学年复学时,不再收取就读费和其它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

(3)报教育中心审批。

(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

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

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

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

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

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

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

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

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企业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入学第三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

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设区的城市小学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条件不够的地方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能高于7周岁)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

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借读学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订全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部署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建设与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库,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统筹安排本市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具体安排直管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市、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中小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辖区内中小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各中小学校根据国家、省、市、县(市、区)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本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均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并推行学生教育卡,记录学生的相关信息,实现学生身份识别、考勤、学籍异动、营养餐、乘坐校车等业务管理。

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二章招生、入学第五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

各小学、初中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注册信息,学校15日内应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通过电子系统申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的终生不变的唯一的学籍号。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1);二、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家长再次签字确认。

三、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号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则自动生成。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部门应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

第八条学校应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

第九条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省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照相关规定被录取为普通高中新生的,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升入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

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十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学籍。

普通高中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自愿进入民办小学、初中就读的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安排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

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暂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经批准的,学生凭相关手续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并由学校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批准在监护人流入地参加中考并被当地普通高中录取且就地参加普通高考的,由学校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接管学籍。

第十二条小学和初中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普通高中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小学班容量限定在45人~50人;初中班容量限定在50~55人。

普通高中班容量限定在55~60人。

所有中小学班容量达到限定的,该班将不能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转入学生。

班容量超过限定的,学生电子学籍将不能进入该班。

第十三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如因重复建立学籍,将造成问题学籍,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习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批。

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休学、复学第十五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允许留级。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及相关材料。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四章升级、跳级第十七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习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八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跳级。

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

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第五章转学第十九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三、在普通高中学校因学习有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在全省范围内,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二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

转学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同时,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的,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