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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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陕教基二办〔2018〕12号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陕教基二办〔2018〕12号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陕教基二办〔2018〕12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学籍记录学生基础信息,反映学生教育轨迹,是对学生进行管理、开展困难资助、考试招生的重要基础信息。

学籍关系学校精细管理和考试招生秩序,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职责。

各中小学校要切实肩负起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增强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加快解决问题学籍,防范发生新的学籍管理问题。

二、加强精细管理,进一步提升学籍管理质量水平1.做好学籍建立工作。

认真做好小学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确保“一生一号,不漏一人”。

要严肃处置中小学在校生无学籍情况,对属于违规招生和起始年级建籍工作疏漏造成的无学籍问题,要倒查追责;严格审核非小学一年级学生注册建籍。

2.提升学籍信息质量。

要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学籍信息,做到应填必填,加强信息核对,防范虚假、错误信息录入学籍档案。

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转学、升学、休学、复学和信息更新等相关业务,防止因处理不及时引发问题学籍。

陕西省初中学籍管理办法

陕西省初中学籍管理办法

陕西省初中学籍管理办法
陕西省初中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强中等学校学籍管理,保障学生
正常就读和离校,根据学校教育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初中学校学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完善初中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二)不得以未遵守学籍管理办法为由,拒绝接收学籍。

(三)初中学校应该实施登记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三条初中学校的学生登记程序是,先到当地公安局备案。

在工作备案的基础上,
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填写《初中学籍登记表》,经校方核实无误后,参照相关规定报请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批通过并签发属地初中学籍。

第四条入学登记年龄区间为12周岁至15周岁,12周岁以下、15周岁以上允许入学,但以被收养收留、亲属接管、救助收留等情况需办理特批手续,允许入学。

第五条初中学生报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注册登记证明;
(三)体检报告;
(四)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五)居住证明(转学入学除外)
第六条初中学校必须根据学生容量开设行政班级,按学籍名册登记学生,管理学籍
信息供查阅,负责学生转班及开具转学许可证。

第七条离校时,学校应办理学籍退回手续,学生离校超过半年时则双方当事人需签
订离校协议。

第八条对未能按规定办理学籍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取消或暂停其办学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籍登记
1.学籍注册:每个小学新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学籍注册登记
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出生证明、户口本、居住证等。

2.学籍变更:学生因家庭迁移、转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信息时,必
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在核实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学籍注销:学生因转学、毕业等原因离校,需要申请注销学籍。


校在核实材料无误后,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二、学籍档案管理
1.学籍档案建立:每个小学学生都有一个学籍档案,记录学生个人的
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

学校负责建立并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
档案。

2.学籍档案使用: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和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需要
使用学生的学籍档案时,必须经过相关审批,并严格保密。

离任的教师、
教育管理人员离校时必须交出学生档案。

3.学籍档案保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籍档案室,配备有防火、防水、防盗等设施,保证学生学籍档案的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定期进行学籍档
案检查,确保档案完整,避免丢失和损毁。

三、学籍管理措施
1.学籍信息如实统计:学校应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生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学籍信息保密:学校要严格遵守学生信息保密制度,不得将学生个人信息外泄。

教师对学生个人信息要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4.学籍奖惩记录:学校要定期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进行记录,并及时通知家长。

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学校要根据学生违纪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针对中小学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籍注册: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入学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

学校还需核实学生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2. 学籍信息更新:学校需要定期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生的变动情况、转学情况等。

3. 学籍转学:学生如需转学,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新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籍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转学,并将学籍转入新学校。

4. 学籍异动:学生学籍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学校需要及时记录并进行处理。

5. 学籍存档:学校需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依法保护学生的隐私。

6. 学籍核查:相关部门或学校有权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

7. 学籍管理纪律: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有权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8. 学籍保障:学校和有关部门要共同保障学生的学籍权益,确保学生正常接受教育,享受教育资源。

需要注意的是,学籍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规定应以当地相关政策为准。

陕西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陕西省各中学根据《教育法》和《中学教育条例》,针对中学生的学籍事项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面介绍学籍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学校有义务配合政府建立和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并向政府学
籍管理机构提供学生变动情况;
二、每所学校必须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学籍录入、学
籍变动登记、学籍变动情况报告等,学校还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
管理制度;
三、学校应当集中建立学籍信息系统,数据应当实时更新和保存,每年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前上报政府学籍管理部门;
四、学校要按规定核对学生基本信息,对学生进行实名认证,不
得使用其他非正规证件进行学籍管理;
五、学生入学时,统一用指定的《学生入学登记表》记录学生基
本信息,录入学籍系统;
六、学校不得随意变更学生信息,变更学生信息时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及有关凭证;
七、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对拖欠学费、逃课、殴打、煽动叛乱的学生处以学分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八、学校不得泄露学生基本信息,不准转售学生信息。

上述是针对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全部规定,希望各中学能够加强对
学生学籍的管理,为陕西省教育提供发展更好的条件。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陕教规范[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4〕2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14年2月12日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陕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

陕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

陕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中学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中学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学小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中学小学生,包括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毕业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籍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学生入学应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持相关证件报名。

第五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审查其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身份证、学籍证明等。

第六条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生录取工作,并将录取结果通知学生和家长。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新生档案,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考试成绩、家庭情况等。

第三章转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学校应在收到转学申请后,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学生转学后,原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档案转至新学校。

第四章休学、复学第十一条学生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学校应在收到复学申请后,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留级、跳级第十六条学生因成绩不达标等原因需要留级的,应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第十七条学生跳级需经学校批准,并符合相关条件。

第十八条学校应在学期结束前,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决定留级或跳级。

第六章退学第十九条学生因家庭困难、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要求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学校应在收到退学申请后,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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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体制第一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初中学籍由区教育局负责管理;小学学籍由乡镇中心校负责管理。

第二条:各学校设专人(兼职或专职)负责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区教育局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年审制度。

二、新生入学第四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小学新生入学的起始年龄为年满6周岁,残疾儿童可以推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按行政区划范围在相应学区学校就读。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设立重点班。

第五条:高中新生入学,凭录取通知书或中考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须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一周仍不报到者,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应及时编制《在校生花名册》、《转学生花名册》、《辍学生花名册》、《特殊原因离校生花名册》及《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等。

开学两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高中、初中以校为单位,小学以中心校为单位上报学生数据,高中、初中上报《新生建档花名册》文本和电子文本,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中小学新生入学即取得学籍。

小学生采用学籍卡,高、初中统一使用区局下发的学籍档案,以此作为取得正式学籍的依据。

新生取得学籍后,一般不得更改姓名。

三、转学和借读第七条:小学、初中学生因户口迁移、实际居所变更、父母亲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

区内普通高中之间,一般不准转学。

普通中学学生可以转入职业中学,职业中学学生一般不得转入普通中学。

中小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得转学。

第八条:区内转学程序:(1)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材料(户口迁移证明、居所搬迁、工作调动、其它原因转学的有关证明) 向转入校申请转学,转入校同意后,向转出校发《临渭区中小学学生转学联系卡》。

(2)转出学校同意后在《联系卡》上盖章(一联自存,另一联交转入校存档),并开具《转学证》发放学生档案,交转入学校。

(3)中学生转学的登记、审查手续,由转入学校统一造册持学籍档案、转学证、转学联系卡和转学原因相关证明等,在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到教育股办理。

审查合格者,在转学证和学籍档案上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审查不合格者视为借读生,借读生回原校参加升学考试。

小学生转学的登记、审查手续,由转入学校统一造册持转学证、转学联系卡和转学原因相关证明等,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到中心校办理。

审查合格者,由中心校在转学证上加盖公章、填写意见。

区局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后,检查城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流入学生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

跨县(区)转学,须经双方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审批。

第九条:学校要按有关政策优先安排好现役军人、退伍军人、烈属子女、外籍侨生、残疾少儿、孤儿入学。

根据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

第十条:学生转学时,原校应将其所有学籍档案,包括健康档案、《学生素质评价手册》及团(队)组织关系一并发给学生及监护人,交转入学校。

原校不得扣留其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区内转学不改变学籍号,外县(区)转入我区的中小学生随转入校编学号。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一般限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联系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读。

中小学生监护人因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以及外出打工等,其子女可投靠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在异校借读。

第十四条:学生借读由所在学校开具借读证明,学籍由原校保留,且由原校保管学籍档案资料,学生借读期间其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由借读学校负责向原校提供并由原校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借读生一律在原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并由原校发给毕业证或义务教育完成证。

四、休学、复学、退学第十五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达两个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具休学证明,统一报区教育局审批。

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因素提出休学的,须出具公安、民政或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十六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一般不得推迟复学。

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应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

休学期满还不能复学的,监护人须再次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而退学者,作正常退学处理;在一学年内无故旷课连续达四周,累计达六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定,注销其学籍。

正常退学修业期在一学年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修业期不满一学年者,学校只发给退学证明书。

对于自动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或退学证。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除正常休学外不允许退学。

学校不得因任何原因劝学生退学,更不得开除学生。

五、升级、毕业、升学第十九条:学生升级时,由学校采取考试、考核、考查等方式,对学生的文化学习、体质健康、品德操行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高中、初中、小学逐步取消留级制度。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并按管理权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毕业生发给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补考后有两门不及格者,或操行评定不及格者,或体育不合格者不予毕业,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小学毕业生按照免试就近原则入初中就读。

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须参加统一组织的中考选拔考试,未参加升学考试的初中毕业生不予升学。

六、奖惩第二十二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

凡受到学校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以适当处分。

高中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初中、小学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处分学生应遵循以下原则:1、事前告知原则。

学校处分学生的依据必须是学校公布后的《学生违纪行为处罚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2、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必须以教育为主,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给予处分要与违纪情节相一致。

3、程序适当原则。

学校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必须听取学生干部、任课老师及违纪学生本人的意见,并由校委会研究通过,校长签发。

4、复议纠错原则。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处理决定。

高中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必须谨慎,应允许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复议,并将处理的过程和相关政策依据、证明材料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已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高中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一年内如无改正表现,可勒令学生退学,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违法犯罪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16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书面申请回校就读,原校应予接受。

若服刑、教养期满将超过16周岁,学校可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开除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受处分的学生,对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歧视。

七、辍学报告第二十八条:初中、小学学生开学不报到或无故不回校上课超过1天的,班主任应家访了解情况;无故不回校上课超过3天的,班主任应报告给学校,学校应与学生所在社区、村组联系劝其回校就读;不回校上课超过一周的,学校应将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教育局,并进行跟踪家访,继续动员学生返校上课,对其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将具体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实行控辍保学“一票否决”制度。

区教育局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力、效果不佳且对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乡校,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八、违规处罚第三十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学籍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立即纠正,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学籍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责任。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九、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渭区中小学生转学联系卡临渭区中小学生转学联系卡(此卡一式两份转入、转出学校各存一份)(此卡一式两份转入、转出学校各存一份)转入学校存档编号:年号转出存档学校编号:年号7中小学学生转学证明(存根)转字第号中小学学生转学证明转字第号学校:兹有我校年级学生,学号,因申请转入贵校学习,根据贵校年第号转学联系卡的意见,现办理转学手续,并随转该生学籍档案,请予以接收。

学校(公章)年月日存根与联系卡一起属学籍异动证明,按学期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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