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基[2004]172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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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我部制定了《中小学实验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规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
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对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实验室建设缺乏科学规划,经费投入不足,实验室设备缺乏、实验开出率不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把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走向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轨道。
二、要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深化课程改革的要求,认真制订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
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推进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可以采取先行试点的方法,以地、市或县为单位,选取具备相应条件的部分地区开展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试点,以点带面,积极推进。
三、要切实落实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经费,确保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逐年增长和使用效益。
要把中小学实验室教学仪器配备和实验室易损易耗品的补充纳入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建立规范的中小学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机制,严把质量关,切实保证进入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产品质量。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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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加强统筹城乡教育的力度,加快农村教育的发展,推动全省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特作如下决定:一、坚持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15年教育(一)1997年我省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以来,基础教育基本普及,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素质教育不断推进。
但是,必须看到,我省教育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还不均衡,农村教育整体相对薄弱。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宗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推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作为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一项首要任务,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二)我省农村教育近期发展的目标是: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学前三年教育和特殊教育;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努力创建学习型社会;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到2007年,高中阶段优质教育资源达到70%以上,70%的县(市、区)达到教育强县标准。
二、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保障教育发展的正常投入(三)建立“以县为主”的财政保障制度。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教基[201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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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教基〔2011〕15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推动我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决定以创建课程特色为主要内容,开展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评估工作。
现将《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申报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要求(一)深刻认识实施《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高中阶段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
开展以创特色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工作的目的,是要切实改变普通高中长期形成的“千校一面”、严重影响学生主动性和个性化学习的状况,积极推动育人模式的多样化,强化素质教育,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加快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和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持续提高普通高中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水平。
(二)切实明确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重点。
着力构建丰富且具有特色的学校课程体系,以及相应的选课制度、学分制度、弹性学时制度和评价制度,以课程特色彰显学校特色,彰显普通高中教育多样化,满足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学习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人才的需要。
二、申报必备条件(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办学行为规范,办学理念充分体现素质教育要求和因材施教思想,有符合学校实际的特色办学发展规划,并取得明显成效。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带表格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中职课程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现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人力社保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省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订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审核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主要负责细化学籍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
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网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六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入学有关要求的,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际,特制订《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测评;同时,一般须报名参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与普通高中招生相关的考试。
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和学生毕业学校的推荐意见,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衡量,予以录取。
部分学校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免试录取。
第五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第六条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招生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
第七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普通高中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高中证书会考办公室的要求确定。
深化课程改革背景下浙江省普通高中选课系统研究与设计

深化课程改革背景下浙江省普通高中选课系统研究与设计作者:王晓冬来源:《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3年第23期为优化育人模式,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化多样化发展,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1],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教基二〔2010〕3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2012年,浙江省教育厅印发了《浙江省普通高中深化课程改革方案》(简称“课改方案”),启动了深化课改工作。
如何帮助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在原有教学安排的基础上做好选修课程管理并实现学生自主选择,成为推进课程工作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内容。
1 需求分析与研究重点1.1 需求分析1)政策层面。
“课改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调结构、减总量、优方法、改评价、创条件等五个方面,主要目的是希望改变全省普通高中“千校一面”、高度同质化的局面,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和特色化发展,为每个学生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教育模式并自主选择喜欢的课程和教师,以满足不同潜质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要。
课改的核心内容是“把更多的课程选择权交给学生,把更多的课程开发权交给教师”[1]。
方案中明确规定,将必修学分从116学分降到96学分,选修学分从28学分提高到48学分,同时规定每学期学校开设的选修课比例不得少于总课时的20%。
按照不同类别将选修课程分为知识拓展、职业技能、兴趣特长、社会实践等四类,知识拓展类课程比不得超过选修课程比例的60%。
课改方案中还提出了要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分制,只要学生完成修习必修课程满96学分、选修课程满48学分(其中职业技能类不少于6学分,社会实践类不超过8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且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要求,即允许学生提前毕业,选课系统的设计必须基于并满足上述的政策需求。
2)技术层面。
浙江省在2010年起已实现中小学电子学籍的全省联网,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学生信息库,规定各地、各校须基于电子学籍系统记录学生学业水平、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情况。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9.20•【字号】浙教基〔2004〕228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4〕22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规范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办公自动化进程,经研究,从今年9月起,在中小学推行学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到今年年底完成全省中小学学籍建库工作。
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由我厅基础教育处负责,委托省教育发展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地各校应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管理规程和工作流程,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信息作为学生学习时期各学段升学、毕业的重要依据,务必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库中的数据。
在数据录入和维护时应按照《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技术规范》(见附件)进行操作,并定期做好备份工作。
各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选用单机版或网络版管理软件,尽可能专机专用,并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三、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功能包括学校基本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管理、学籍变更管理、查询统计、报表等。
我厅委托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进行系统软件的开发、培训、维护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所需费用按成本收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负责做好辖区所属学校的技术支持与培训工作。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可在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软件系统外,根据各自管理的需要,自行开发各类补充管理模块,但不得改动本系统的数据库结构和数据格式。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浙教办基〔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6〕8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要求(一)明确电子学籍建立条件。
学生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时建立学籍。
各学段(年级)符合招生(转学)条件的学生,已建学籍的,学校应通过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由现就读学校申请新建,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通过并上报。
教育部于每月月末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建立学籍,查重不通过的按规定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二)维护“G”开头正式学籍号的权威。
“G”开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严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权威标识,原则上不允许删除。
如涉及问题学籍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删除的,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籍系统提交删除申请并上传佐证材料,逐级核办通过后,报教育部处理。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在通过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后,将按照规则变更学籍号,并保存历史信息。
(三)保障临时学籍号学生权益。
临时全国学籍号以“L”开头,是每个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之前的必经阶段,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简化转学业务纸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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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1年原省教委颁布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浙教普字[1991]第378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年都要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机制。
附件: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2.《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3.《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教育厅二OO四年七月八日附件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七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条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
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休学、复学第十一条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
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
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
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
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三条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四章转学第十五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
第十七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八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学的给予办理。
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
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借读第十九条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六章退学第二十条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一条凡属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或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除属第二十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评价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第二十六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二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可以单科免考。
第三十条外国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八章升级、跳级、留级第三十一条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二条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
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
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三十三条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
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
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五条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三十七条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第三十八条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办法》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十章奖励,处分第四十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
要以奖励为主。
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一条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四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
第四十三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
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