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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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实施步骤
为确保改革工作的积极推进和稳步实施,改革工作分以下六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成立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社保厅。各设区市、县(市、区)相应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社保部门,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二)调查研究
各地应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素质情况、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情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制定方案作好充分准备。(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实施办法
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调研掌握的当地实际,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应的改革实施办法和人员过渡工作方案,重点包括近3年岗位评聘计划,细化的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和办法等,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备案。(2016年7月底前完成)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对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我省全面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现将《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要认真落实《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和调控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54号)精神,结合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实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形成择优竞争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浙教基[2004]172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

浙教基[2004]172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1年原省教委颁布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浙教普字[1991]第378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年都要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机制。

附件: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2.《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3.《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教育厅二OO四年七月八日附件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1.19•【字号】浙教办师[2011]136号•【施行日期】201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的通知(浙教办师〔2011〕13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教师培训机构,有关高等学校:现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印发给你们,供各地设计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时参照。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一、指导思想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全面提升培训质量为主线,遵循和把握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努力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更多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质量优良的培训项目。

二、基本原则培训项目的研究设计应在深入调研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培训机构的优势和特色,并切实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

坚持从教师成长和专业发展不同阶段特点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出发,根据教师成长规律,科学选择和制定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评价方法。

(二)针对性原则。

针对新课程实施的特点和基本要求,学校教育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一线教师关注的热点和教育教学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难点,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能力的关键点,深入开展培训项目的研究设计。

(三)实践性原则。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实践性,注重实践性培训环节的设计和安排,注重对学校教学实际问题的分析探究,注重培训作业的设计和培训效果的考核评价,努力提高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参与性原则。

重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学员的主体地位,重视培训过程学员的充分参与,重视学员的经验与智慧的相互借鉴和相互启发,充分调动和激发学员的学习热情和培训积极性。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严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强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入职后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创新教师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和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把好教师职业入口关;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为逐步形成和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提供有益经验。

三、主要任务(一)启动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统一的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

1、研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明确符合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特点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科目的学科设置和考试内容,特别是初中综合课程的学科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国家考试科目中尚未设置的相关学科的考试,结合面试确定省自行命题学科的考试内容和考核方式,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专业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考试。

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直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基联会、学校工会:现将浙江省教育工委、教育厅、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教工[2007]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小学校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而奋斗。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权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收入分配制度实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

教代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的政策、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

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评议监督权。

浙教师〔2010〕175号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文件

浙教师〔2010〕175号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0〕17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不断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省教育厅在认真总结以往教师培训工作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现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教师加快专业发展、实现自身价值的内在需求和迫切愿望。

《若干规定》坚持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本,突出强调教师培训必须充分体现教师的自主选择性,调动教师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教师培训机构的竞争性,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若干规定》是对教师培训工作的重大改革。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要广泛开展贯彻实施《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干部、中小学校长和教师、教师培训机构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若干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正确执行《若干规定》的能力和水平。

省教育厅将把各地实施《若干规定》的情况列入对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的指标。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于2011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贯彻《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报送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浙教办安〔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试行)》的通知浙教办安〔2014〕7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与防范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但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当前不少学校对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查什么、怎么查认识还比较模糊,对校园安全隐患排查不实、不细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存在。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的能力,省教育厅于今年年初启动了《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编制工作。

在各设区市教育局的积极参与下,经征求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意见,已编制完成《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隐患不除,安全难保”。

各地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建设,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牵头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隐患排查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校园安全隐患分析、会商工作,并形成本地区、本学校的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分析档案。

各地教育局、各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领导班子要专题研究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化解措施和要求,明确化解时间和工作责任,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二、进一步落实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着力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浙教教研[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通知(浙教教研〔2013〕10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决定从2013年起全面实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

现将《浙江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认真做好2013年省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深刻认识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重要意义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是推动中小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学校、社会和家庭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加强和改进教育宏观管理的必然要求。

通过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准确把握各地基础教育发展状况,引导地方政府、学校按照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和价值观发展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通过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全面准确掌握学生素质的真实状况,探索人才培养的规律,促进各地区、各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通过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以客观、公正、准确的数据为依据,为我省及各地对基础教育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的宣传,让每一位校长、教师正确理解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目的意义。

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为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机制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要求高、专业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成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区域实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工作方案,配合做好省级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的学校及学生数据报送、人员培训和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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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等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浙教基…2007‟1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做好中小学(含幼儿园等基础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的要求,全面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减灾和学生避灾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现将《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等6个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学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地、各校要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增加投入,加强教育,完善措施和设施,严格检查监督,切实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确保师生安全。

二、制订并完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各地教育局要指导所属学校根据《浙江省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高校及中小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校园所属周边环境、灾害发生规律和学生特点,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抓紧制订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做到一校一预案。

对各校的预案,教育局要给予审核、备案。

同时,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高学校应急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建立定期分析和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工作重在防范。

要十分重视前期的排查、分析工作,防患于未然。

各地教育局和各类学校都要建立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建立隐患档案,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

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建立经常性安全统计制度。

省每年在春秋两季对校园安全工作进行抽查,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

四、高度重视安全教育。

努力做好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和结束阶段,重点开展安全教育,适度增加安全教育课时和内容。

要创新教育形式,加强对教师安全知识的培训,每所学校配备1-2名安全教育专兼职教师。

积极开展安全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师生应急自救能力。

结合各自的类型特点,各类学校每年要组织开展1次紧急疏散、灾害救助、逃生自救及生存训练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演练,并及时针对演练活动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

五、加强领导。

各地要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分析,定期研究。

为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省教育厅成立以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基教处。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

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2.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浙江省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4.浙江省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5.浙江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6.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办法二○○七年二月二日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内管理第二条学校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城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以上以及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的村办学校、具有一定规模的幼儿园要配备保安人员。

第三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四条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设施建设。

购臵、安装的技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档案。

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

第六条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严禁将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

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

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健全学校治安管理预警机制。

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

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

要建立健全后进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教育挽救措施。

第九条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

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第十条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

积极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各类暴力侵害师生的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妥善处理学生伤亡事故。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十二条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

在开学初、放假前,应当结合当地治安案件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预防绑架、抢劫、伤害与消防逃生等教育及演练工作,提高学生防范伤害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重视法制教育。

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校要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

要根据各地实际,建立法制教育基地。

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增强学生的法制纪律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法侵害。

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心理和行为有偏差等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干预。

第五章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治安管理责任制。

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把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

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学校治安工作管理制度。

各校须建立学校治安目标管理制度,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

将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

对发生校内重大治安事件和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隐患的学校,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对学校治安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各地应当加强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在对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为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接送车(船)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

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当按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有乘船学生的学校,应当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

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

学校应当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六条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船)安全,杜绝超载现象。

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学放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按错时制管理,轮回接送,减轻学生接送车(船)运载压力。

第三章安全教育第七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要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第九条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十条学校教师应当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交通秩序,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要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

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

学校要按照乘车路线组织学生乘车,建立好路队制度,保障学生乘车途中和上下车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要继续实行“小黄帽路队”制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

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农村中小学校,可以暂时组织学生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

教育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资金,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四条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五章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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