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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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规范县城老隆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县城中小学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学合理划分入学区域。根据县城中小学校布局和适龄少年儿童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县城中小学校入学区域。第三条实行新生入学公示制度。为保证学位安排公开、公平、公正,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每年秋季入学前,公示期限为三天。其中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分两批公示,一批为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名单,另一批符合入学条件但没有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就读的新生名单,对符合入学条件的一年级新生由学校发给入学通知书。小学毕业生名单由原毕业学校公示。初中一年级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制定的小学毕业生升学实施方案办理入学手续。第四条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须出具以下材料并提供复印件:

1、《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个人户口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 3项内容);

2、《适龄儿童出生证》;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儿童体检证》(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采用的小学毕业生升学方案办理入学手续。

(三)转学压滤机滤布厂家

1、转学学生需要出具以下材料:

(1)《学生转学联系函》;

(2)《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少年个人户口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 3项内容);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转学所需的其他学籍资料。

2、转学程序:

(1)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带齐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

(3)转入地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并开具同意接收回函;

(4)转出学校凭接收地教育局的接收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

(5)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第五条非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非户籍人口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需要出具以下材料:

1、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居民户口本;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

附送: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 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滤布厂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

(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

(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

(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

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

(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

(3)报教育中心审批。

(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

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

(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

(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

(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

(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

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

(1)学籍: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

(2)考核: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收费:

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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