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2004)法理学真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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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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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理学(一)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理学(一)

⼀、单项选择题:(2002年)1.法律体系是⼀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们尽可以从不同的⾓度、不同的侧⾯来理解、解释和适⽤这⼀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概念的基本特征?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尽管⾹港的法律制度与⼤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答案及解析:D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国全部现⾏国内法规范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全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它反映⼀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历废⽌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效的法律。

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概念是部门法体系,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是中国法制向近代转型的标志,在此之前近代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当然也⽆从存在。

我国⼤陆和⾹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由于“⼀国两制”的实⾏,出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并⾏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以上法律体系的并存。

由于我国国家主权统⼀,特别⾏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的中⼼和出发点,因此中国仍然可以看作⼀个统⼀的法律体系,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中国法律体系的统⼀。

古代中国法律⼀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撰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

因此答案选D。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这⼀关系?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答案及解析:B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当中最为重要的⼀对概念,在两者的关系中,权利具有最终的地位,义务始终是为权利服务的,这就是“权利本位”思想。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要素(分析法学派)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要素(分析法学派)

第三节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采取⼀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为规范。

2、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4、权利义务(1)⼀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内容。

(2)法的运⾏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内容和要素⽽展开的。

3、法律概念(1)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2)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具,不是完全独⽴的法的要素,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新三要素说 1、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适⽤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的⾏为有约束⼒的问题。

(1)法律规则的适⽤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效,在什么地域⽣效以及对什么⼈⽣效等。

(2)⾏为主体的⾏为条件。

2、⾏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们如何具体⾏为之⽅式或范型的部分,是从⼈们⼤量的实际⾏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为要求,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部分。

(1)可为模式(权利⾏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可以如何⾏为”的模式。

(2)应为模式(义务⾏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应当或必须如何⾏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禁⽌或不得如何⾏为”的模式。

3、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们具有法律意义的⾏为的态度。

(1)合法后果,⼜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们按照⾏为模式的要求⾏为⽽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们⾏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2)违法后果,⼜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们不按照⾏为模式的要求⾏为⽽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们⾏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2004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理学真题及解析-fashuo.doc

2004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理学真题及解析-fashuo.doc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是()。

A.假定B.行为模式C、法律后果D.概念【答案】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本题主要在于区别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和法的构成要素。

【考点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对法的三要素和法律规则三要素的掌握情况。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术语。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其逻辑结构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三要素。

A、B、C三项均属于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而不是法律的构成要素。

2、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

A。

国家的历史传统B.国家的阶级结构C.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D。

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答案】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考点分析】本题关键要考查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也即法的规律性与法的国家意志性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国家意志性,即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诚然国家的历史结构、国家的阶级结构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都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有这样或那样的作用和影响,然而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最终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

法是一种意志,意志是什么?又从何而来呢?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是主体的思维活动。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意识由一定的社会存在所决定。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是以经济基础为核心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生命的个人生存必须具备的自然条件,包括:地质、地理、气候条件及其人们所遇到的其它条件;另一类是人们自己活动所创造的条件,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新需要的产生、人口的生产以及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人们之间的物质联系。

)所以,从根本上看,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关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

法律关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第七节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完全是法律关系,只有经过实际的法律调整后法律关系才能形成;(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1)法律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2)很多法律关系也体现着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特定的主体和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提示】06-51,07-53,09-91,10-7题都涉及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考生要重点掌握法律关系的特征,特别是其合法性。

【例题·不定项】“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09-1-91)A.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答疑编号2753010801]【答案】AC【考点】法律关系【解析】选项A 正确。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略)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综合(含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

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综合(含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

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综合(含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考试(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六门任选五门)说明:本试题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六个部分,每部分30分。

根据专业要求,报考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回答本专业的试题,选答其它五个部分(注意看每部分的提示);其它专业的考生任选其中五个部分,总分lS0分。

法理学部分(共30分。

报考法学理论专业的考生不答此部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法律监督答:对法律监督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2.法律解释答:法律解释的定义以及分类是重要知识点,应该熟练掌握法律解释,就是指对法律条文所表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说明,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适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所作的各种说明。

狭义的法律解释特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3.立法程序答:立法程序,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手续和次序。

狭义的立法程序,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议会)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

4.保护性法律关系答:按照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划分为保护性法律关系和调整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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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历年真题分析(1998-2004)第一部分:前言一、历年试卷的分值分布二、2005年法理学的考点变化1、第一章第二节“法的价值的种类”中:增加考点“利益”。

2、第二章第一节“立法”中:增加“《立法法》与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

3、第四章“法与社会”中:增加了“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作为第一节,包括“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的社会基础”、“法对社会的调整”。

4、第四章第三节“法与政治”中:增加“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

三、命题的基本规律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位居于卷一,年均考查12分,其中法的基本理论是考查的重点所在。

从考查的题型来看,1999—2004年均只考选择题(案例中未出现法理学考题),且侧重于理论型题目的考察,对应用型题目考察较少。

唯一的例外是2000年,法理学共占13分,其中应用型题目占了一半(分值为5分)。

2002年、2003年、2004年的司法考试,法学基础理论部分又回归传统,只就理论考理论,几乎没有应用型题目出现。

另外,法理学考查的一大变化是对法理理论综合把握能力的全面提升,考生应多加注意。

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法学综合知识中的一个部分,也是较容易得分的部分,且对其他各部门有贯彻和辐射作用,所以是必须认真掌握的学科。

从1999年到2004年,法理学部分的分值均在10—15分之间,2004年由于分值改革,所占分值为20分。

便就试卷一的总分150分来看,法理学的分值所占比例为14%,仍与前几年的相当。

从知识点的分布上,在2004年前5年的考试中,仅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这两部分占到法理学部分分值的80%左右,2004年降到65%。

法的演进和法与社会这两部分的考查力度在2004年有所上升,占到35%左右。

可见,在法理学部分的考试中,“法的本体”作为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础是不变的考查重点,此外,其余章节所涉及的考点每年有所不同,复习时要统筹兼顾,不可偏废。

根据历届考题情况,法理学部分有以下几个主要考试特点:其一,题目较小。

在法学综合试卷中,涉及的科目较多,考题又多为一般性的法学知识,历年来均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

其二,概念性的题目较多。

由于考题较小,所以一般题目多为概念性题目,或者要求考生次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如不同的法律规范之区别;或者要求考生掌握某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种类,题目类型也多为判断与选择题。

其三,记忆性的题目多于分析的题目。

从历届考题看,法理部分主要要求考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概念、知识,而运用原理分析问题的题目不多见。

四、复习法理学的注意事项从往年的考题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看,有关“法的概念”的内容仍将是法理学考察的重点。

除重点之外,还有几点需要加以注意:一是法理学考察的知识点重在法学基本理论,没有很偏的考题,过去的几年是这样,在不久的将来的几年也仍将是如此。

二是考察的知识点,普通的法理学教科书都会提到,甚至是“节”的标题,特别是“目”的标题,对于“目”的标题,考生一定要注意熟记。

三是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原因在于对法理学,学术界有比较大的争论,而争论的问题又通常是没有定论的问题,因此一般不会考。

法学专业科班出身的考生,往往在这一方面吃亏,常想着“学术争论”,而忘记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而非科班出身的考生,在此方面会显出优势。

法理学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也比较多,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加以支撑,因此需要下一些功夫。

司法考试试题从技巧和常识方面推敲而答对的概率比较大。

所以考生平时就要注意训练自己,时刻牢记“这是考试,不是理论研究”,不要过于理性而死钻牛角尖,要善于从常识的角度找破绽。

对于许多根本不会做的考题,不要轻易放弃,也不要随便选一个答案而听天由命,而是要从常识的角度来考虑,兼用逻辑推理的办法看能否排除掉某个答案,或看选项之间有没有矛盾,使答案被锁定在最小的范围,这样答对的概率会更大些。

这是一种考试应对能力,是一种考试经验,而非知识的积累,这种能力要通过大量的训练加以掌握。

复习阶段不仅要对知识进行记忆,而且一定要注意应试能力和应试经验的培养。

要记住,没有一个考生能依靠对知识的掌握而答对所有司法考试试题,对那些自己知识范围外的试题可以运用考试应对能力、考试应对经验加以解决。

考生在复习时应力求准许确把握每一个概念和每一个基本问题,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要对相关知识点加以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

法理学的考查者是常规性题目,重要的知识点历年重复考查率较高,因此复习时要注意重点明确;对相似的概念要注意区分,如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法系,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等,不要混淆。

五、历年的考点统计高频考点1、法的本质;2、法的作用;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区别;4、法律文件的系统化;5、法律关系;6、立法体制及权限划分;7、法律解释;8、法律推理;9、法制与法治;10、法与道德;11、法与社会;12、法与政治第二部分:分类精解一、法的特征1.1999年单项选择题历史法学派是”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B.法象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答案】B【考点】法的本质【解析】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2.2000年多项选择题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肯定的B.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C.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根据D.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答案】B,C,D【考点】法的特征【解析】A项的表述是有欠妥当的,故不选A项。

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

故选D项。

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可作办案依据的东西都可列人法的范畴。

司法机关办案依据并非只有法,其他一些社会规范,如道德、政策等,有时也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

据此,可选B,C项。

【归纳助记】法的特征是:(1)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2)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

(3)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可作办案依据的东西都可列人法的范畴。

司法机关办案依据并非只有法,其他一些社会规范,如道德、政策等,有时也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

(4)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具体而言,法一般都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但这并不是说每个法的条文都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有的法条是用来说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等。

3.1998年多项选择题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之所以不能称为“法”,原因在于哪些方面?A.它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B.它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C.它不是用语言或文字表述D.它不是依靠法院、警察、监狱等机关来保证实施的【答案】B,D【考点】法的特征及法的产生规律【解析】法的特征如上题所述,故选项B当选。

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道德规范分化,法相对独立发展的过程,这是法产生的规律的一个方面。

A项错在国家产生之初的习惯法与宗教、道德规范并没有明显界限,三者相互渗透、浑然一体。

C项错在国家产生之初的习惯法也不是用语言、文字表述的。

D项依靠法院、警察、监狱等机关来保证实施是法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表现形式。

4.2002年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答案】AC【考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解析】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

这主要表现在: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国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马克思主义法学同时指出:“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从上表述可以看出,B选项错在“仅仅”二字上。

D选项的“意志的相加”也使其丧失了可选性。

5.2004年单项选择题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答案】B【考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解析】A项否定了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C 项否定了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条件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的增长及其密度等诸多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建立政治统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法的物质制约性同法的阶级性相比较,则是更深层次的本质属性。

它是法产生与存在的客观基础。

D 项明显错误。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科学揭示,表明了法与客观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

B 项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正确理解。

6.2004年不定项选择题在讨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同学甲、乙、丙各抒己见。

甲认为: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2.在古罗马学者西塞罗看来,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乙认为:1.法的移植对象只能是本国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法的继承对象则主要是本国或本民族的法律;2.德国学者马克斯。

韦伯将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

丙认为:1.与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相比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缘关系来确定的;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继承关系。

下列选项何者为正确?A.甲的观点1 、乙的观点1 和丙的观点2B.甲的观点2 、乙的观点2 和丙的观点1C.甲的观点1 、乙的观点1 和丙的观点1D.甲的观点2 、乙的观点2 和丙的观点2【答案】AD【考点】法的历史发展【解析】司法考试已连续两年以这种出题形式来考查考生的法理和法制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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