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5677法理学小抄.自考笔记.自考预测押题
2024年4月 法理学 05677 自考真题

2024年4月法理学自考真题课程代码:0567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法学学科属于A.社会科学B.自然科学C.哲学D.人文科学2.认为法学要以“应然法”“理想法”为研究对象的是A.历史法学派B.实证法学派C.社会法学派D.自然法学派3.构成法理学的三大要素是A.历史性、现实性和预见性B.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C.内容性、方法性和渊源性D.价值性、规范性和实践性4.作为社会规范的法是A.各社会主体的观念标准B.以社会普遍意志形式出现C.首先体现执政者的意志D.各类社会主体的办案依据5.管仲认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该观点属于法的A.规范论B.权力论C.社会论D.理性论6.国家“是一个由强制性秩序构成的共同体,而这个强制性秩序便是法律”,该观点出自A.奥斯丁B.凯尔森C.哈特D.庞德7.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该观点出自A.西塞罗B.阿奎那C.奥斯丁D.恩格斯8.关于法的本质,持有历史论的法学家是A.阿奎那B.萨维尼C.奥斯丁D.罗尔斯9.法具有普遍有效性指的是A.法能永远适用B.所有法都适用全国C.法能反复适用D.法仅处理一般事项10.关于法和政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表述正确的是A.法的内容更为丰富B.法确认的政治内容具有特殊强制力C.界限不能划分清楚D.每一具体的法都有相应的政治要求11.法的作用是有限度的,这是因为A.徒法不足以自行B.法适用的事实始终无法确定C.道德习惯等规范的效力更高D.法的稳定性决定了不能超前立法12.立法的实质是A.分配权力资源B.将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力量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C.社会利益再分配D.界定社会主体行为和自由的范围13.法的渊源的资源性要素是A.社会生活的需要B.国际交往C.司法D.乡规民约14.下列关于法的汇编的表述,正确的是A.须由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B.目的是确定哪些规范需要修改C.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D.结果生成新的立法文件15.法的形式可被分成两大类,分别是A.国际法和国内法B.成文法和不成文法C.根本法和普通法D.一般法和特别法16.关于立法准备活动的表述正确的是A.主体必须是立法权享有者B.具有一定的决策性C.决定每个立法项目的成败D.没有任何程序要求17.现代法理学中,明辨法的渊源的含义和范围并使其明晰化的第一位人物是A.奥斯丁B.萨维尼C.凯尔森D.霍兰德18.一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并形成法律秩序的活动是A.法律遵守B.法律制定C.法律监督D.法律实施19.法的效力位阶主要取决于A.立法主体制定法的时间B.法院在司法中的判断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裁决D.立法主体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20.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同法相关的事务和行为的活动被称为A.守法B.执法C.司法D.立法21.下列选项中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月球土地B.著作权C.行为D.无形物22.由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当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是A.法律权利B.法律责任C.法律义务D.法律行为23.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关系的是A.友谊关系B.财产关系C.爱情关系D.同学关系24.下列选项中属于非法定解释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B.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C.全国妇联对婚姻法的解释D.国务院对行政法规的解释25.从一般规律推出个别结论的逻辑推理方法是A.归纳推理B.类比推理C.假言推理D.演绎推理26.贯穿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国策是A.德治B.法治C.先德后法D.先法后德27.下列对中国现时期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的表述,有错误的是A.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B.努力建设市场经济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要求C.法治并不必然带来民主D.民主与法治的结合可以使法治成为有益于文明发展的法治2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立法监督的对象的是A.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B.同外国缔结的条约C.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29.下列不属于法律传统的特点的是A.区域性B.稳定性C.连续性D.落后性30.关于法治建设对法律意识的作用,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法治建设是增强法律意识的物质基础B.法治建设是增强法律意识的实践基础C.法治建设的运作过程就是法律意识的增强过程D.法治建设是推动法律意识发展的思想动力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7月全国自考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试卷及答案解析真题

2018年7月全国自考法理学试题试卷真题课程代码:0567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是()A.整体与部分的关系B.手段与目的的关系C.形式与内容的关系D.现象与本质的关系2.在我国,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是()A.民主党派的监督B.人民群众的监督C.中国共产党的监督D.法学家的监督3.法产生的规律不包括...()A.由个别调整到规范调整B.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C.由野蛮到文明D.由与道德、宗教混杂到逐步分化,各自独立4.资本主义法的正式渊源一般不包括...()A.制定法B.经认可的习惯C.条约D.政策5.民法法系又被称为()A.罗马法系B.海洋法系C.日尔曼法系D.蛮族法系6.关于部门法表述正确的是()A.部门法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国际法B.部门法不仅指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法C.部门法不仅指现行法,也指已经失效的法D.部门法不仅指已经生效的法,也指将要制定的法7.下列属于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是()1A.《国家安全法》B.《公司法》C.《商标法》D.《立法法》8.法的执行的基本原则是()A.依法行政B.高效C.快速D.合理9.关于法的适用的特点,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具有国家权威性B.具有国家强制性C.是特定国家机关的活动D.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10.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这是指()A.司法的独立性B.司法的专属性C.司法的合法性D.对司法权的监督11.以权利是否独立存在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划分为()A.专属权与可转移权B.公权利与私权利C.对世权与对人权D.原权利与救济权12.“法律责任是与义务相关的概念。
”该观点出自()A.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B.英国法学家拉兹C.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D.英国法学家哈特13.从传统的角度,普通法法系的国家由于受判例法的影响比较趋向于()A.体系解释B.论理解释C.严格解释D.自由解释14.我国立法解释的主体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15.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适用于乙案件。
法理学自考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自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1.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
A. 历史发展B. 社会本质C. 一般规律D. 具体实践答案:C2. 法律的规范性特征主要体现在()。
A. 法律具有强制性B. 法律具有普遍性C. 法律具有稳定性D. 法律具有预测性答案:D3.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
A.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B. 法律主体和法律客体C. 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D. 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答案:A4. 法律效力的根据是()。
A. 法律的强制性B. 法律的普遍性C. 法律的权威性D. 法律的合理性答案:C5.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
A. 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B. 预测法律后果C. 创造新的法律规范D. 评价法律行为答案:A6. 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不包括()。
A. 演绎推理B. 类比推理C. 归纳推理D. 辩证推理答案:D7.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 法律优先原则B. 法律平等原则C. 法律统一原则D. 法律效益原则答案:D8. 法律效力的根据是()。
A. 法律的强制性B. 法律的普遍性C. 法律的权威性D. 法律的合理性答案:C9.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
A.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B. 法律主体和法律客体C. 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D. 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答案:A10.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
A. 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B. 预测法律后果C. 创造新的法律规范D. 评价法律行为答案:A11. 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不包括()。
A. 演绎推理B. 类比推理C. 归纳推理D. 辩证推理答案:D12.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 法律优先原则B. 法律平等原则C. 法律统一原则D. 法律效益原则答案:D13. 法律效力的根据是()。
A. 法律的强制性B. 法律的普遍性C. 法律的权威性D. 法律的合理性答案:C14.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
A.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B. 法律主体和法律客体C. 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D. 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答案:A15.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
自考核心精华考点 自考05677法理学 自考笔记内部资料

的理论基础。
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方法论欲获取完整版请——QQ:1273114568索取… … (中间部分略)完整版请——QQ:1273114568 索取法学研究方法相对于法学方法论而言,是个实体性概念,它是实在的和有迹可辨的事物;而法学方法论,则主要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学说,它采取观念形态的存在形式,是个综合性概念。
人们应根据法学研究方法和方法论的不同意旨,来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和叙述这两个事物,不要动辄就以法学方法论来指代法学研究方法。
1、专业方法:规范分析法、法的解释、法的注释、法的推理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
它解决法学研究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体系中的关键方法。
判断一种学术现象是否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一门学科是否已达到成熟的程度,有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看其有无专业的或比较特定的研究方法。
很大程度上就因为它们有自己的特定研究对象和方法。
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主要是规范分析方法。
除规范分析方法外,法学还有诸如法的注释、法的解释、法的推理等专业方法。
这些方法也都是法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识,它们是在法学同法律实际生活相伴而行的长期过程中,所逐渐积淀、形成和成熟起来的。
法的注释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理解法和法的现象,历史上的注释法学派和诸如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那样的注释法学菱,在帮助人们较为集中、系统和完整地了解和理解法和法的现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的解释的目的则更多地体现为帮助人们理解有关法律规定以更好地衽这些规定,这种方法在西方和中国都有比较长久的历史,也有很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法学实际上主要就是解释法的学说,也因此,对法加以解释的种种方法就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专业方法。
至于法的堬,则主要用于帮助人们更好地适用法律、法规以办理案件方面,它是法律实际生活的常用工具。
2、摄取方法:可供法学采用的跨世纪学科的方法和法学所借用的其他学科的方法,我们统称为法学所摄取的方法。
往年自考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往年自考法理学试题及答案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以下是一套模拟的往年自考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供参考:# 往年自考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A. 法律条文B. 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律C. 法律制度D. 法律案例答案:B2. 下列哪项不是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A. 主体B. 客体C. 权利D. 道德规范答案:D3.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在于()A. 道德约束力B. 国家强制力C. 社会影响力D. 个人认同度答案:B4. 法律效力的来源是()A. 社会公认B. 国家认可C. 法律条文D. 个人信仰答案:B5. 法的普遍性是指()A. 法律对所有人都适用B. 法律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C. 法律在所有时间都适用D. 法律在所有国家都适用答案:A6. 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7. 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不包括()A. 个人B. 法人C. 国家D. 非政府组织答案:D8.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不包括()A. 假定B. 处理C. 制裁D. 道德评价答案:D9. 法律规范的假定部分是指()A. 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B. 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C. 法律规范的制裁措施D. 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答案:A10. 法律规范的制裁部分是指()A. 违反法律的后果B. 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C. 法律规范的制定程序D. 法律规范的解释方法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A. 规范性B. 国家强制性C. 社会普遍性D. 主体平等性答案:A、B、D12. 法的渊源包括()A. 宪法B. 民法C. 习惯法D. 判例答案:A、B、C、D13. 法律规范的分类包括()A. 授权性规范B. 禁止性规范C. 义务性规范D. 任意性规范答案:A、B、C、D14. 法律效力的层次包括()A. 宪法效力B. 法律效力C. 行政法规效力D. 地方性法规效力答案:A、B、C、D15.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包括()A. 法律事实B. 法律行为C. 法律事件D. 法律程序答案:A、B、C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6. 简述法的规范性特征。
自考法理学各章题型串讲笔记

自考法理学各章题型串讲笔记(1—21章)法理学串讲笔记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绪论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单选]法学是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产生的。
[多选]在促成法学产生的种种条件中,立法的广泛发展和专门研究者的出现,是尤为重要的两个条件。
[单选]法学就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
第二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多选]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
[单选]历史上,法学曾和政治学、哲学、神学等长期结合起来,直到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占据统治地位,立法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科学水平的提高,使法学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近代意义的学科。
第三节法学体系和法学学科一、法学体系释义[单选]法学体系的中心问题是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和设置问题。
二、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标准[多选]总结国内外法学分支学科划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我们认为,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应坚持三个结合:第一,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第二,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第三,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这三个结合,就是我们所主张的划分法学分支学科的基本标准。
三、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多选]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应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综合法学四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包括若干下一层级的具体学科。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研究方法释义[多选]法学研究方法是一个整体,通常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法学的专业方法。
第二层次是法学所摄取的方法。
第三层次是法学的指导方法。
[多选、简答]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关系。
法学研究方法相对于法学方法论而言,是个实体性概念,它是实在的和有迹可辨的事物;而法学方法论,则主要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学说,它采取观念形态的存在形式,是个综合性概念。
二、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名词解释]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
它解决法学研究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方法体系中的关键方法。
全国04月自学考试05677法理学历年真题模拟及答案

全国04月自学考试05677法理学历年真题及答案全国4月自学考试法理学试题课程代码:0567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被称之为( B ) 1-1A.法理学B.法学C.法哲学D.综合法学2.构成法学体系的是( A ) 1-16A.法学的分支学科B.法学的研究对象C.法律的调整对象D.法律现象的性质3.立法者将生活中已存在的某些零散的社会规范加以改造制作,使其条文化和系统化,整合为规范化的法律文本,这是指( C ) 3-79A.法的制定B.法的修改C.法的认可D.法的补充4.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正确表述是( D ) 11-334A.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必须体现在同一法律条文之中B.法律规则能够只包含行为模式,不包括法律后果C.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只能体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D.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能够体现在不同的法中5.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能够满足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是指( A ) 4-108 A.法的价值 B.法的作用C.法的功能D.法的精神6.将“不同的空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相互吸纳和融合”称之为( B ) 6-216A.法的继承B.法的移植C.法的运行D.法的创新7.“法在本质上是含有一定道德因素的,只有具有道德上的善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法,而恶法是不能算作法的。
”持该观点的学派是( C ) 7-234A.分析法学派B.社会法学派C.自然法学派D.历史法学派8.从法的本质上看,法最终决定于( A ) 3-95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国家意志C.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D.人类理性9.断言存在着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法的价值的学派是( B ) 4-114A.社会法学派B.自然法学派C.分析法学派D.历史法学派10.15~16世纪在英国出现的,因得不到普通法法院公平处理,由王室顾问、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加以处理而形成的法称为( D ) 6-209A.判例法B.制定法C.程序法D.衡平法11.下列关于法和宗教的正确理解是( C ) 7-238A.宗教对立法活动往往起到了阻碍作用B.宗教信仰不利于法的遵守C.宗教在历史上对司法程序有重要影响D.宗教精神和世俗法律往往是对立的12.立法体制是由不同要素组成的体系和制度,其核心是( A ) 8-259A.立法权限B.立法权运行C.立法权载体D.组织原则13.在中国,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首先是需要实现( D ) 8-278A.公共利益B.人民意志C.公共意志D.人民主权14.在中国现阶段,不能..成为法的渊源的是( C ) 9-305 A.司法经验 B.判例C.判例法D.法律解释15.就“成文法”法的形式而言,基本的区分标准是( C ) 10-310A.立法的效力等级B.立法的效力范围C.立法形式D.立法技术16.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法能够分为( D ) 10-326A.根本法和普通法B.一般法和特别法C.成文法和不成文法D.国内法和国际法17.在各种法学流派和思潮中,对法的体系问题研究较多是( A ) 11-331A.分析法学B.自然法学C.社会法学D.历史法学18.积极意义的守法是指( B ) 12-355A.不违法B.行使权利(力)C.超越权力D.履行生效判决19.下列属于法律关系的是( B ) 13-368A.张某和姜某按照民间习俗订婚所形成的关系B.陈某聘请律师李某为诉讼代理人所形成的关系C.某法院党组成员赵某与该院党员孙某所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D.钱某与吴某赌博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20.形而上法学家认为法律权利是一种自由,其主要代表是( D ) 14-400A.萨尔蒙德和耶林B.格老秀斯C.哈特和拉兹D.康德和普赫塔21.作为一种资源,权力同其它资源相区别的最明显的特质是( C ) 15-429A.资源性B.有用性C.支配性D.可交换性22.某交通管理部门规定“严禁摩托车搭载12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执法时执法人员将其解释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搭载12岁以下未成年人”。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压题预测押题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一、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表1-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概括地说,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具体地说,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到以下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人的法律因素即是自由、平等和权利的因素。
这种法律因素逐渐地构成社会的新观念和新习惯、新道德,最后经过国家的认可而上升为法律。
2.奴隶制的出现。
与私有制的发展相并行的是人们身份和地位的社会性的大变异。
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以后,自由民之间的贫富差别进一步突出,穷人沦为富人的奴隶。
于是,氏族社会内部便发生了历史性的大分裂,人们被划分为奴隶和奴隶主两大对抗的阶级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表1-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国家是统治阶级最基本的政治组织,而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一般形式。
氏族组织演变为国家和氏族习俗演变为法律,是两个互相促进的过程,是同步进展的。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在社会分裂为阶级之后,习惯规范变为法律规范。
但是,它们一开始仍然保持习惯的形式,即习惯法。
又过了很长时期,由于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才出现成文的法律。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个别调整指对某事件或案件偶然采取的、临时性或一次性的调整;一般调整指反复适用、相对稳定地对于某一类事件或案件的规范性调整。
个别的法律调整取得成功后,便会通过国家使之提高为一般的法律调整即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进而借助于法律规范可以更有效地指导个别的法律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是混一的。
后来,随着人与人之间的分化(首先是利益的分化),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成为法律的基本内容。
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法律几乎是把全部权利给了一个阶级(统治阶级),而把全部义务给了另一个阶级(被统治阶级)。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原始人的风俗、惯例、宗教、道德等相互间没有多大区别,以至于可以用“习惯”二字作为它们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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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法学绪论1、释义: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1)法是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
(2)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
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专门研究者。
(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有那些区别?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她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2、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法学有悠久的历史,它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深化为专门的学问和学科的。
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
不过,在法学究竟是什么样的学问或学科的问题上,至今信用证有种种歧视。
同人胶所处环境和所受传统的影响联系在一起。
这些见解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把法学同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联系起来;而其差异,则主要是由两大法系的不同传统,对其法学学人产生不同影响所造成的。
在中国古代,法学曾经是关于刑名法术的学问,故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后来,中国古代法学在很长时期里主要采取了律学的表现形式,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官方注律为基本形式的律学。
在当代中国,关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一般都认为:法学,又称为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以上情形已经证明:法学是历史的和国情的范畴。
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是在19世纪才产生的,此前只有法律观念和思想,不存在作为一门学问的法学。
这是不科学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是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的,有了法就会有法律观念和思想,因而也就会有法学存在。
这种观点也难以认同。
3、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1)经世致用是法学的特质所在:法学首先和主要是可以对社会生活发生直接影响的学科,它直接影响法治,直接影响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以及其他法律活动和法律制度,并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生活;法学同时也可以间接影响社会生活;法学的类别归属,规定了法学所具有的特质,在于它是经世致用的学问。
(2)法学的研究对象、分科和方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首先,无论人们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多少不同的看法,法学主要是研究法和法的现象的。
其次,法学的分科设置大都也是实在的。
属于直接应用型的占多数。
还有,法学的研究方法虽然是多层次多类别的,但在这些研究方法中,具有实在性的方法或以实在性为特征的方法,是主流的或多数的研究方法。
(3)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罗马:阿埃利乌斯;中国法学始于先秦,“刑名法术之学”;汉代有了律学,其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就是对现行律例予以注释。
后来,无论中西,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其主流现象,都表明它是经世致用的学问。
1、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与法相关的问题法,这是法学的题中应有之义。
这里的“法”,不是单一的概念,而是非常复杂的事物,包括通常所说的各种意义上的法。
更多内容请与QQ:67460666索取“法的现象”,既不同于作为哲学范畴的“现象和本质”中的现象,也不同于相对政治现象、经济现象、历史现象而言的法的现象,而是指基于法所产生的各种现象。
法的现象同样是非常复杂的。
“与法相关的问题”,包括在法律实际生活和法学研究中发生和存在的各种与法相关联的问题,特别是法与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问题。
2、西方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1)应然法或理想法——自然学派和其他价值论法学:有的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先验的理想法、应然法、正义法、自然法,法学应着重研究法与正义、理性、道德的关系,探究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高目的,提示良法的标准,寻求产生的实现良法的途径,就是说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2)实然法——分析法学、纯粹法学、注释法学:有的主张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理由是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想法或应然法的追求,这方面的标准无法确立。
近代以来的西方学人,颇多持有这种观点。
(3)社会法学——社会法学派:有的提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学应着重关注法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果,不仅要研究纸面上的法,更要研究生活中的“活法”。
这种见解在现代以来的西方法学领域有广泛影响,近些年来中国部分学都也颇为认为这种观点。
更多内容请与QQ:67460666索取(4)其他:还有一些法学流派、法学家、思想家,或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认为法学的主要任务是注释各种法律和法规,或认为法学应把如何以法治国和寻求治国之道作为研究对象。
以上观点,是西方诸多学派历来关于法学研究对象的主要观点。
但它们的确都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反映和强调了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它们存在,法学的田园里,才有百花争妍、百草争春的情境。
应当历史地、没有门户之见地对待它们,从它们当中尽可能地吸引有益的东西。
法学作为以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它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法学应全位地、分别轻重缓急地研究它的对象。
3、不同情境下法学研究对象的不同表现历史上,法学就曾和政治学、哲学、神学等长期结合在一起。
世界上最早的政治学著作之一,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是把政治和法学放在一起研究的,它是西方政治学的开山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思想和政治思想曾经长期为儒家的经学所包含。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思想家的许多名著,都既是政治学著作又是法学著作。
更多内容请与QQ:67460666索取此间无所谓独立研究法、法的现象的法学。
虽然从希腊人开始到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
这期间法学没有形成今天意义上的、由许多分支学科组成的、较固定的体系,人们并没有普遍认可法学是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法相关问题的学问。
到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占据统治地位,立法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全面发展,与此同时,人类的科学水平有很大提高,科学研究的分工得以深入。
到了现代,随着科学实验研究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地位更是日益得到加强,法学应以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也成为比较普遍的观点和事实。
1、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更多内容请与QQ:67460666索取(1)形成近代法学体系不同分支学科的原因:A、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社会关系是纷繁复杂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法也不得不复杂化起来,形成许多不同的部门法。
伴随每个重要的新的部门法出现,一般也产生一个新的法学分支学科。
随着社会法以及其他一些新的部门法的出现,也相应地产生社会法学以及其他新的法学分支科学。
B、需要不同角度和方法研究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不仅需要分门别类地研究各个部门法,而且要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综合地研究各种法律问题。
于是,就出现了诸如法理学、立法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具有一般理论特质或具有综合性特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此外,社会实践一般需要也要求直接研究法律现象的规律性。
(2)法学体系与法的体系紧密相连,却不能混同。
法学体系比法的体系要广泛。
更多内容请与QQ:67460666索取法学体系是一国法律实际生活的学术性反映,而法律实际生活状况是同法的体系状况直接相连的,因此,法学体系同法的体系有密切关联。
上文所述每个部门法都需要有相应法学分支学科予以研究,伴随每个重要部门法的出现一般也产生相应法学分支学科,就说明了这一点。
但法学体系和法的体系又是不能混同的。
近代法的体系主要由部门法构成,而法学体系不仅包括同部门法相对应的分支学科,还包括诸如法理学、立法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没有对应部门法的分支学科。
近代以来的法的体系主要主要是由一国现行各部门法所构成的,而法学体系中同部门法相对应的分支学科,既要研究本国现行部门法,也要研究历史上和外国的相应部门法。
因此,法学体系涉及的范围远比法的体系广泛。
(3)法学体系与法学课程有联系也有区别。
法学课程的设置,在较大程度上是以法学体系中的分支学科的划分为依据的。
但法学体系和法学课程体系并非同一回事,法学体系中每个分支学科,并不是每佣法学院系都有必要或都有能力开设相应课程的。
法学课程体系中不少课程也并非能在法学体系中找到自己的对应位置。
如法学导论、法律实务。
2、划分分支学科更多内容请与QQ:67460666索取国内有学者认为:首先,要准确而客观地估量中国目前已经形成的学科状况,并且科学地预测将会出现的新的学科。
其次,要坚持以法学的研究对象为标准,也要考虑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特点,考虑学科结构的平衡。
最后,法学体系的构成要素是有层级区别的,不能将位阶低的学科和位阶高的学科并列起来或混为一谈。
总结国内外法学分支学科划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我们认为,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应坚持三个结合:第一,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第二,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第三,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这三个结合,就是我们所主张的划分法学分支学科的基本标准。
实施这样的标准,将大有益于解决法学学科的划分问题。
分支学科划分第一,从法的类别出发,法学可分为:1、国内法学;2、国际法学(广义);3、法律史学;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第二、从立法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1、立法学。
2、法律解释学。
3、法律社会学。
第三、从认识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第四、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3、学科的具体划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综合法学第一,理论法学。
这是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划分出来的。
更多内容请与QQ:67460666索取在法学领域,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一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
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及法的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之类命名的学科。
在法学比较发达的情况下,法学学有所长也是理论法学的重要代表。
第二,应用法学。
这是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