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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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文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文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保障公共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便利交通出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第二条停车场应当符合规划、施工和使用的要求,确保停车场建设安全、有效。

第三条停车场应当明确停车位数量,并配备相应的停车标识,保证车辆顺利停放。

第四条停车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系统,包括道闸、收费机等设备。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立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员,负责管理停车场的日常运营和维护。

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六条停车场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价格制定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歧视任何车辆或个人。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明确不同时间段的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以便车主知悉。

第四章收费方式第九条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移动支付等。

第十条停车场可以采用预付费或后付费的方式进行收费,但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配备合适的收费设备,确保收费过程顺利进行。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车主未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停车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限制车辆出入、暂扣车辆等。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接受车主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停车场管理者,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对停车场的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自查,确保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依法纳税,按时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停车场相关税费。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公司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制度一、前言车辆停放收费是管理物业停车场、确保车位合理利用的重要一环。

为了规范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工作,提高收费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1.车辆停放费是指车辆在停车场内停放的费用。

2.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停车场运营成本综合考虑定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四、收费方式1.临时停车收费方式:a.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不收取任何费用;b.车辆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的,采用按时段收费的方式:-停车时间不满2小时,按首小时收取费用;-停车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整小时计费;-停车时间少于1小时但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费。

2.月租车位收费方式:a.车主申请月租车位,并符合规定条件和资格的,可享受月租车位停车所对应的费用标准;b.月租车位费用按每月计算,需要提前一个月进行预约和缴费。

五、缴费方式1.现金缴费:车主可直接在停车场缴纳现金给收费员,并获得有效的停车凭证。

2.电子支付:3.银行转账:月租车位车主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停车费。

六、收费管理1.收费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服务意识;2.收费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并佩戴工作牌,以便车主和停车场管理人员辨识;3.收费员应按照收费项目和标准向车主收取停车费,并及时提供有效的停车凭证;4.收费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偷漏税、私吞公款或欺诈用户;5.收费员应及时上报收费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和核对。

七、违规处理1.没有有效停车凭证或逾期停车的车辆,应向车主收取相应的违规停车费用;2.没有缴纳停车费用的车辆,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限制出入、贴封条等措施,直至车主缴纳费用为止;3.多次违规停车或拒不缴纳停车费用的车主,物业公司有权解除其月租车位资格,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八、员工激励机制物业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员工激励机制,通过设立年度评比、优秀员工奖励等方式,激励收费员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各地区、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

3. 停车场包括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停车场。

4. 停车场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许可。

二、收费标准5.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场内显著位置,并向公众充分公开。

6.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周边交通设施及停车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7.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停车时间长短、停车车型等因素进行差异化定价,但不得歧视机动车所有人。

8.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最低收费标准和最高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过高、价格虚高等不正当收费行为。

三、支付方式9. 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移动支付等,在满足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方便车主选择。

10. 停车场支付设施应当正常运行,不得有任何故障或者拒绝接受合法支付方式。

四、发票管理11. 停车场应当合法开具停车费发票,提供给车主。

12. 发票应当真实、准确、合法,并且包含停车费收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基本信息。

13. 停车场应当像合法纳税人一样,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并不得出现逃税、偷税等违法行为。

五、监督管理14.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停车服务收费的法律法规,保证停车服务收费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15.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不合规停车场进行严厉处罚。

16. 停车场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公众投诉,并及时受理、处理。

六、违法行为处理17.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对停车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采取警告、罚款、限制停放等措施,维护停车场秩序。

18. 停车场管理单位不得将违法行为误认为一般停车管理的问题,不得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位划定和管理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四章收费方式和收费时间第五章收费管理第六章处罚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保障停车位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停车秩序,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商业区、市场、住宅区等地的停车位管理单位,以及公共停车设施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位的划定、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时间应当依法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收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收费管理能力。

第二章停车位划定和管理第六条停车位的划定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方便车辆停放,确保道路畅通和交通秩序。

第七条停车位应当标明车位编号和收费标准,并设立合适的提示标识,明确停车位的使用规定和收费方式。

第八条停车位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停车管理员,负责停车位的管理和收费。

第九条停车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保养停车位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十条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公布在停车位设施的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向公众公示。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位位置、时间、租期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当地市场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公示,并说明调整的理由和生效时间。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备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停车费收取的发票应当按照规定征收税费,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具。

第四章收费方式和收费时间第十五条收费方式包括按时收费、按次收费、按月收费等多种形式,应当根据停车位的使用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

第十六条收费时间包括白天和夜间两种时段,夜间收费标准可以低于白天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收费方式和收费时间应当明确标示在停车位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并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向公众公示。

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停车场,包括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等。

第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丹阳市交通局和价格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合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用。

第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通过明显的标识、告示牌等方式将收费标准公示于停车场入口处,并及时更新,向车主提供明确的收费信息。

第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备合格的收费人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确保停车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车费用收取第七条停车费用按照停放时间计费,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小时的按照一小时计算。

第八条车辆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免收费用。

第九条停车费用应当在车主停车结束后的10分钟内结算,如果超过10分钟,进入下一个计费周期继续计费。

第十条经停车场经营者确认的充值卡、月卡、季卡、年卡等停车凭证,车主可享受相应的停车费用优惠。

第十一条停车费用可以通过现金、银行卡、移动支付等方式支付,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拒绝车主合法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违规停放处理第十二条车辆违规停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占用其他车辆停车位;(二)停放在禁止停车区域;(三)停放超时;(四)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三条当发现车辆违规停放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劝导车主进行整改,如果车主拒绝整改,应当进行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罚款;(二)扣除车辆相关停车凭证的有效期;(三)暂扣车辆;(四)将违规信息上报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的车辆,停车场经营者有权采取停放拖车的措施,并由车主承担拖车费用。

第四章执行第十六条对于违规停放的车辆进行罚款、扣除停车凭证、暂扣车辆等行为,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书面通知,并保留相关证据。

收费车场管理制度

收费车场管理制度

收费车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车辆停放收费管理,提高车场运营效率,保障停车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车场收费标准1、车辆停放时间按小时计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0元。

2、车辆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三、车场收费方式1、车主在进入车场时,需向管理人员缴纳停车费用。

2、车主可选择现金支付或通过移动支付APP缴纳停车费用。

3、车场内设有自助缴费机,车主可通过自助缴费机缴纳停车费用。

四、车场管理规定1、车主停车后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2、车主需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否则车场有权采取拖车等措施。

3、禁止在车场内进行非法买卖、吸烟、酗酒等行为。

4、禁止在车场内进行违法行为,如车辆违规停放、乱扔垃圾等。

五、车场安全管理1、车场内设置有监控摄像头,24小时监控,保障车辆和人员安全。

2、车场内设置有灭火器和应急出口,以应对突发火灾等事故。

3、车场内设置有安全护栏和警示标识,避免车辆发生碰撞事故。

六、车场保洁管理1、车场内定期进行清洁,保持车场整洁干净。

2、车场内设置垃圾桶,并定期清理。

3、车场内设置排水系统,确保车场能够在雨天排水畅通。

七、车场服务管理1、车场内设有服务人员,负责引导车辆停放,协助车主缴纳停车费用等。

2、车场内设有排队等候区域,以保障车辆停放顺序。

3、车场内设有便民设施,如卫生间、便利店等,方便车主使用。

八、车场管理责任1、车场主管负责本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停车收费、车场安全、卫生保洁等。

2、车场主管需负责招聘、培训车场工作人员,确保车场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3、车场主管需定期进行车场的巡查和检查,确保车场设施完好,管理有序。

以上为本车场的管理制度,希望车主能够配合并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车场环境。

同时,欢迎车主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____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____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

丹阳市停车务收费管理办法

丹阳市停车务收费管理办法

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我市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有效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价规〔20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四)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丹阳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丹价[2015]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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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进壹步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镇江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价规[20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于本市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且实施收费的运营者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具有自然垄断运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用于货运物流的专用停车场,由政府行政事业部门设立的公共停车场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自然垄断运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商场、娱乐
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制定停车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

(壹)坚持按停车场等级收费,调节停车场供需矛盾;
(二)坚持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合理配置资源;
(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五条各类停车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壹)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单位应负责其所停车辆的安全,且负有保管责任;
(三)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应事先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法取得停车管理和服务的许可;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车辆赔偿、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五)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停车服
务单位必须于车辆停放场所或停车收费点设置公示栏或公示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格式按(附件八)执行。

凡未明码标价的,视为免费停车场。

(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员亮证收费制度,凡收费停车场所的收费管理人员必须办理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后方可实施收费,否则,车主可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收费员证每俩年年检换证壹次,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新增手续;
(七)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壹印制的有效票据。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停车场等级类别、车辆类型(见附件壹、附件二),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见附表三),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计时收费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计时收费工具)。

(1)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收),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连续停放超过10小时,不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壹律按10小时计收;
(3)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上述(1)、(2)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第七条住宅小区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和设立外来临时停车泊位的,分别实行包月收费方式和计时收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八条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实行按天计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自从第6天起每天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见附件六)。

第九条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壹)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进入停车场(点)未超过15分钟的机动车。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运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运营者书面申请应附下列关联材料:
1.丹阳市停车场收费审批表(见附件七);
2.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运营范围的营业
执照,住宅小区要有负责停车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停车场所土地、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和停车位平面简图及停车场收费员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壹寸彩照俩张;
4.公安交警部门同意设置停车场所的有关批复;
5.利用城市广场、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必须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6.住宅小区停车场要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十壹条凡有下列行为之壹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的;
2.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不按核定的等级或标准收费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丹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定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执行时由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O壹O年八月壹日起实施,以前有关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壹:
机动车车型分类
附件二:
停车场类别划分
附件三:
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1
、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壹律按半小时收费;计时收费超过十小时至二十四小时的壹律按十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货车停放收费标准,系指空车,载有货物的车辆按50%加成;
3、包月停车收费于不超过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4、车长10米之上、核载10吨之上特殊的车辆由市物价局、交通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

附件四:
丹阳市住宅小区车辆按月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元/月·辆
附件五:
丹阳市住宅小区车辆临时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元/次·辆
附件六:
丹阳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天
备注:自第6天起,每天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

附件七:
丹阳市停车场收费审批表
编号:
备注:1、此表壹式四份:收费单位、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检查分局、交警大队各壹份;
2、申报时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收费员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壹
寸彩照俩张。

附件八:
丹阳市停车场收费公示

(式样)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服务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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