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之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刑法之盗伐林木罪
2016吉林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笔试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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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通用知识部分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公文、常识等多方面的的内容,各部分都有一些考点属于最基础的内容,也经常在考题中出现,这里也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总结。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形式和状态)质变和量变是相互转化、相互渗透的辩证关系。
①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开始一个新的发展过程。
②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在质变中有量的扩张,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
部分质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未变而比较次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可称为阶段性的部分质变;二是事物全局的性质未变而其中个别部分发生了性质的变化,可称为局部性的部分质变。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肯定和否定是事物的两个方面或两种因素。
肯定是保持事物存在,决定事物性质的方面。
否定是促使事物灭亡,向它的对立面转化的方面。
①两次否定、三个阶段否定之否定规律凸现了事物自我运动的全过程。
这一过程包括两次否定、三个阶段:两次否定即对肯定的否定和对否定的否定,三个阶段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
②否定之否定规律表明:事物发展的总方向、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事物发展的具体道路又是曲折的、迂回的。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运动和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这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①主、次矛盾及矛盾主、次方面原理,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坚持两点论,反对一点论,坚持重点论,反对均衡论。
②矛盾的普遍性要求我们运用矛盾分析法分析一切事物;矛盾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分析事物时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16吉林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刑法之刑讯逼供罪、宪法之选举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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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刑法之刑讯逼供罪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权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2)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肉体的方法。
所谓变相肉刑,一般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二者不存在实质区别,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3)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
没有使用肉刑与变相肉刑的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其他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刑讯逼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4.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宪法之选举的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2016吉林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之物权变动、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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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一)物权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包括双方物权行为和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和物权合同;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二)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先占、添附、国家强制、标的物灭失、混同等等。
四、物权变动的形态(一)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也就是物权的发生,即民事主体取得了物权,一旦取得物权,那么该民事主体就进入了物权法律关系,成为了物权人,其他民事主体属于义务人,因而产生了对特定物的人与人之间的支配关系。
(二)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就是物权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发生了变更,这是广义上的物权变更,其中主体的变更,其实就是物权的转让。
(三)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就是物权的丧失,包括相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形。
相对丧失是物权的支配关系也就是对特定物的支配效力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转移,绝对丧失是作为客体的特定物的灭失,因为物的灭失导致物权人丧失了支配事实从而使物权消灭。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资料:法律部分(10)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部分(10)根据2014——2015年两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情况分析,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年有且仅有一个全市统一发布的招聘公告,以及有限的几个小型招聘公告。
因此,把握住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机会至关重要。
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都是在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后发布,因此各位同学可以先参加长春事业单位招聘,再报考参加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根据各个岗位不同笔试科目不同,通用知识、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卫生专业知识、护理学,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现为大家附上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基本常识】复习资料:行政法之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行政法之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1.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
违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缺乏。
合法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将要提到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法定程序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条件,以及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合法条件。
明显不适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地不合理。
2.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
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程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和提起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以决定撤销违法的和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资料:法律知识(7)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知识(7)根据2014——2015年两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情况分析,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年有且仅有一个全市统一发布的招聘公告,以及有限的几个小型招聘公告。
因此,把握住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机会至关重要。
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都是在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后发布,因此各位同学可以先参加长春事业单位招聘,再报考参加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根据各个岗位不同笔试科目不同,通用知识、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卫生专业知识、护理学,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现为大家附上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复习资料:刑法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刑法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行为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没有证据证实其差额部分属于合法收入,其中包括拒不说明财产的来源。
具体而言,下列情形属于“不能说明合法来源”:(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有关机关责令双方说明来源,而双方均不说明来源的,只要认定夫妻双方都拥有超出合法收入的g额财产,而且夫妻双方都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夫妻双方均成立本罪。
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对此,应认定为本罪。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资料:法律知识(5)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常识(5)根据2014——2015年两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情况分析,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年有且仅有一个全市统一发布的招聘公告,以及有限的几个小型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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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复习资料:刑法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刑法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首先,行为人必须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
暴力方法,是指对军人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行为。
暴力行为致军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从一重罪论处。
威胁方法,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实现行为人要求的行为。
其次,必须针对军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
最后,必须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即导致军人不能或者难以依法执行职务。
阻碍军人的非法行为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主体只能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自然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
不明知是军人执行职务而阻碍的,不成立本罪;误以为军人实施非法行为而阻碍的,不成立本罪。
宪法之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宪法之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资料:法律知识(8)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知识(8)根据2014——2015年两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情况分析,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年有且仅有一个全市统一发布的招聘公告,以及有限的几个小型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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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都是在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后发布,因此各位同学可以先参加长春事业单位招聘,再报考参加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根据各个岗位不同笔试科目不同,通用知识、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卫生专业知识、护理学,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现为大家附上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复习资料:行政法之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受理期限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行政法之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受理期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
第一,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四,除了前面三种情形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016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模拟题解析(1)

2016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模拟题解析(1)2015年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各个岗位内容如下:2015白城事业单位【综合岗】【教师岗】【医疗岗】通用知识招聘公告【导语】结合2014、2015年两年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考情,建议重点以通用知识复习为主,今天为大家准备了通用知识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项内容。
2015年白城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考试大纲节选:法律1.法学基础理论。
基本概念、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2. 宪法。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有关部门法。
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诉讼程序法、国际法等。
1.【题目】张某是一酿酒厂技术开发部工作人员,并参加该厂酿酒新工艺的开发研究工作。
参加该项工作后,厂方与张某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规定参加工艺研究的技术人员退休前不得离厂,退休离厂后不得从事酿酒行业。
分析此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答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退休前不得离厂的规定也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有择业劳动的自由,此协议内容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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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之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刑法之盗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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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民法之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违反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污染责任需要满足三项构成要件:
1.污染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譬如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排放或传播到大气、水、土地等环境之中,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
2.受害人遭受了损害。
污染环境的行为导致、集体财产和自然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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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染者的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刑法之盗伐林木罪
1.本罪客体是的林木资源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1)行为对象必须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这里的“森林”,是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林和零星树木,但不包括农村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2)必须有盗伐行为。
所谓盗伐,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盗伐行为包括:擅自砍伐、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3)要求数量较大。
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雇用他人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案件,如果被雇者不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由雇主承担刑事责任(雇主为间接正犯);如果被雇者明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按盗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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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以毁坏为目的砍伐、集体或者他人的林木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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