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合集下载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我校本科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我校录取的学生,须持《云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属学院(部)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由各学院(部)、学生处和校医院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分别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和健康复查。

经复查合格,且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关于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通知

关于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通知

关于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通知胡小琴 2021-06-07 11:42:46校属各教学单位:根据《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发【2019】249号)与《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发【2019】253号)文件精神,及《2020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云南财经大学专业分流专业分科类别及需对应学期修读课程》的规定,现将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分流的条件1.完成需分流专业的先修课程(详见《2020本科培养方案》)。

2.跨大类专业分流: 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无不及格记录,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以上,在专业排名前30%(含),可申请跨大类自主选择专业。

若不足30%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3.大类内部专业分流: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无不及格记录,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5(含)以上,在专业排名前35%(含),可申请在大类内部自主选择专业。

若不足35%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二、凡符合专业分流条件的学生填写《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2020级专业分流审批表》(见附件1)(此表可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通知公告”下载),各学院根据《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发【2019】253号)的规定,对学生学分绩点及专业排名比例进行审核。

三、由于转入专业班级容量有限,符合专业分流条件的学生可以填报两个转入专业。

学校将根据专业容量统筹专业分流,根据学生个人志愿顺序,按照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择优选拔。

四、申请专业分流的学生于7月12日将签署好“转出学院审批意见”的《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2020级专业分流审批表》交所在学院,各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后填写《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2020级专业分流汇总表》(见附件2),于7月16日上午11:00前将材料报教务处教务科。

云南财经大学规章制度

云南财经大学规章制度

云南财经大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云南财经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必须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学校规章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四条学校规章制度实施由学校领导班子负责,学校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

第二章学习和教学第五条学校倡导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学生应按时到校听课学习,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和逃课。

第六条学生应保持一定的学习积极性,不得抄袭、作弊,严禁在考试中使用作弊器材。

第七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尊重教师和同学,不得影响他人学习秩序。

第八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守教学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提高教学水平,做到教书育人。

第九条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生评教制度,学生对教学质量有异议可通过评教反映情况,并有评教结果作为教师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严禁学生违纪和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不得在校内进行违规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保卫处,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和秩序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和志愿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四章财务和资产管理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控制和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要加强对校内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保障校园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九条学校严禁擅自挪用公款和盗窃学校财产,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校园卫生和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安全。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教发〔2017〕146号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云南财经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财经大学2017年4月29日云南财经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具体包括考风考纪督导组成员、主考教师、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学院(部)巡考人员、教务处工作人员、保卫处执勤人员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并依据《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学院(部、中心)具体组织的与考生学业有关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考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并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六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云南财经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1991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财经大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学科专业、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凡是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各级学位规定学术水平的申请人,都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构成和职责(一)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委员由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人数不少于21人,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但委员总人数须为奇数。

(二)职责1.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重要规章制度;2.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3.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4.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5.审定学校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6.确定评选省级和全国优秀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7.做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8.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构成和职责(一)构成学校设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不少于5人,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但委员总人数须为奇数。

主任委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委员由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为人正派、身体健康、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组成,每届委员任期三年。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从事科研实践和参与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从事科研实践和参与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从事科研实践和参与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发[2009]6号为了提高我院各专业本科生综合素质,培养本科生科学研究兴趣和科研创新能力,拓宽本科生学习专业知识和了解学科发展前沿的渠道,促进学术交流,营造学术氛围,保证我院各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学校对我院特色试点专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学科专业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制定依据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院教发[2005]222号)2、《云南财经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管理规定(试行)》(院教发[2005]75号)3、《云南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办法》(院教发[2005]76号)4、《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学生个人素质量化考评办法(试行)》5、《云南财经大学关于假期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若干规定》(院教字[1990]21号)6、《云南财经大学关于学生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的暂行规定》(院教发[1997]40号)7、《公共管理学院学生个人素质考评办法》(院发[2008]01号)8、公共管理学院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二、科研实践管理(一)科研实践范围我院本科生主持或参与以下学术科技活动,即视为从事科研实践:1、“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2、“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3、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4、校内外学术会议(须提交参会学术论文)5、在各类报、刊(含校内交流资料)上发表论文6、参与学院教师主持的科研课题(须有指导老师证明)7、职业生涯规划大赛8、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9、与专业相关的社会调查与实践(须提交调查或实践报告)10、校、院两级认可的其他学术科技活动另外,学院鼓励本科生以班级或学院为单位,开展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和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学生参与跨学院、跨学校和跨省域的学术交流。

(二)任务1、我院本科生大学四年期间必须以主持人或参与人身份分别从事“科研实践范围”内(其中第9类“与专业相关的社会调查与实践”除外)所包含的任意一项学术科技活动,多参与不限。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需参加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档案材料提交和相关费用缴纳,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向学生颁发学籍证书,并将学生信息存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分为正常和特殊两种情况。

正常情况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延期毕业等;特殊情况包括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需要满足学校确定的转专业条件,并经相关单位审批同意。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的学籍将注销,新专业的学籍将重新注册。

第十条学生休学需要提前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学校提供的各项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学审核。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复学的,学校将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学生延期毕业需满足学校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延期毕业申请。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毕业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需经学校批准,在办理退学手续前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被开除学籍时应进行学籍清退,将该生个人信息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删除。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五条学生信息应及时更新,学生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丧失原有学籍资格的情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
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院教发〔〕222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
(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专业班),并由所在院(系)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配备指导教师和班主任。

指导教师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负责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学习以及拟定个人培养计划。

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向所属院(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
最短不低于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

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凡符合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四年)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章考勤
第八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训、时事政治学习以及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都要进行考勤。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

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军训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累计达8~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16~23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24~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一年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九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但未达到休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达到休学条件的,按休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院(系)领导批准。

学生一学期内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

需要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各院(系)应妥善保存。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课程选修、重修、自修、免修与缓考第十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一条自修与免修:
1.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经过自学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在每学期的第11、12、13、14周预选好下一学期的课程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