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文档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通用(精选篇1)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
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那么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安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开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建立培养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文化和安康复查。
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环节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追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经附属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到达安康标准者,本人申请,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保存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料。
1、因故不能如期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那么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一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凡休学、停学、保存入学资料、保存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
3、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先到校财务处按规定交清本学年的学杂费,凭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报到,否那么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所修课程无效。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____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学学籍是记载和管理学生在中学学习中的重要依据,是学生发展和评价的基础。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注重学生发展,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
第五条学籍管理应结合学校的办学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二章学生的注册和转入第六条学生的注册和转入应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报到手续。
第八条学生转入时,应提供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并进行相关报到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入时,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测试或面试,确定学生的入学年级和适应程度。
第十条学生注册和转入的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将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章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籍档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归档、储存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综合评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整理、更新和存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档案移交给学生或相关机构,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
第四章学生成绩和评价管理第十六条学生成绩是对学生学习和表现的评价,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学生成绩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评价制度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定和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学生成绩应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并提供有关的成绩查询和复议渠道。
第十九条学校应定期公布学生的成绩排名和综合评价结果,促进学生间的比较与激励。
第二十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评价应作为学生发展和学籍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及时调整教学和学习方法。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范本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个层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入学、注册、毕业、调动、休学、退学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公平、有序、规范进行。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学生社团和学生组织应积极配合,并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五条学生入学报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报名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学生入学按照学校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名单及时公示,并通知入选学生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第七条入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
第八条入学的外籍学生应提供有效的签证和居留许可证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入学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新生须知宣讲会和新生入学教育培训。
第十条入学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计划和课程安排进行学习。
第三章注册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注册时,学生应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社保证明等。
第十三条注册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如学费、保险费等。
第十四条注册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年级班级调配,按照规定班级进行学习和管理。
第十五条注册学生如需申请转专业或调班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毕业管理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毕业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答辩和学位论文评审,须按照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和实践报告。
第十八条毕业学生如需延期毕业,应提前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毕业学生须办理毕业手续,包括缴清所有费用、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第二十条毕业学生如需申请学籍档案保留或借阅,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4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行为,维护学校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校园教育机构取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和学习记录。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办学。
以学生为本,加强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参与。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管理以学生档案为依据,学籍管理以学籍档案为核心。
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做到便捷、高效,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保密。
第二章拟录取和录取第八条学生录取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报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九条学校通过公开招生、面试、测试等方式进行选拔录取,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科、特长和潜能等因素进行分流。
第十条录取完成后,学校将学生的基本信息录入学籍档案,并向学生发放学籍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下列情况:(一)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等;(二)学生文化程度提高或降低;(三)学生转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的手续包括:(一)学生个人信息变动时,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二)学生服从调整后,需进行新的学籍注册手续;(三)学生转学时,需提供转学证明、原学校的出具的学业成绩和奖惩情况等。
第十四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第四章学籍使用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明是学生的有效身份证明,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学籍证明。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证明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报考各类考试时,作为学生身份的证明;(二)学生报名参加社会实践、竞赛等活动时,作为相关单位查验学生身份的依据;(三)学生申请奖学金、助学金时,作为申请资格的证明;(四)其他需要学生身份证明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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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文化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环节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附属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注册,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料。
1、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一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凡休学、停学、保留入学资料、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3、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先到校财务处按规定交清本学年的学杂费,凭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报到注册,否则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所修课程无效。
第二章选课与学分第五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每个学生必须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第六条各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三大类。
1、必修课。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规定,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所设的课程列为必修课程。
它包括普通课、技术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程以及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军训、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教学实践、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的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每个学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并取得规定学分。
2、限选课。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知识能力结构,专业课可按专业培养方向分若干组开设,学生可选其中一组。
有些专业也可按学科知识领域将课程分组,学生可在每组课程内分别选读。
学生必需选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限选课学分。
3、任选课。
这类课程为调整、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发展特长和爱好,扩大知识视野和拓宽知识面的课程。
凡学校开出的校级、院部级选修课,每个学生应根据个人兴趣和基础进行选读,并取得规定学分。
每个学生还必须选修若干门人文科学类课程。
文科类学生应选修二门自然科学选修课。
1、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
各门课程的学分是根据该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确定的,可按课内外学时之比及其重要程度而增减。
2、原则上,以上课16学时为1学分,即:某课程的学期周学时数为该课程的学分数。
跨学期开设的课程,则分学业期计算学分。
学分数最小单位为0.5学分。
体育课不少于4个学分。
单独设课的实验、上机、习题课按26学时1学分计。
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26学时计1学分。
军训、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每位学生必须参加,考核及格者计1学分。
学分绩点制是评定学生学习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可作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提供参考依据。
学分绩点、学分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按成绩等级规定绩点:A(优秀):90——100分定为4个绩点;B(良好):80——89分定为3个绩点C(中等):70——79分定为2个绩点D(及格):60——69定为1个绩点E(不及格):不足60分,绩点为0;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及格的课程给予学分,其绩点均为零。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一学期内的学分绩点=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专业总学分绩点=该专业所有课程学分绩点之和一学期平均绩点=该学期全部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学分之和专业总学分平均绩点=专业总学分绩点/专业学分总学分平均绩点取至小数点后两位1、学生选课必须以培养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进行选课。
2、首先必须保证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的学习,再选读限选课和任选课。
有严格先修后继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所选课程在上课时间不得发生冲突。
3、对分档开设的必修课,学生应按相近专业“选高不选低”的原则进行选课。
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要求的课程。
4、同一课程(主要是指选修课)在同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开课时,学生可按照“选课办法”和“课程表”及教师讲课风格选择课堂。
5、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潜力的学生,可跨年级、跨专业、跨系多选课程。
6、学生所选读的校级任选课由教务处认定,院部级选修课由院部确定。
凡经认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听课、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等,成绩合格者方取得学分;不参加听课和考试者,以“旷课”、“旷考”论处。
凡未经认定而参加考试的课程,不承认其考试成绩和学分。
7、凡经批准选修的限选课和任选课程,如要退换、改选,须经学生所在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在开课后两周内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并由院部教务管理人员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8、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不参加选课。
1、每个学生必须修读所在系开设的必修课。
每学期倒数第三周为选课(主要是限选课和任选课)时间,由教务处和各院部公布校级和院部级选修课及开课计划和课程表。
2、学生在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指导下,按照选修课开课计划和课程表,在学期开始前选定自己所修课程。
3、学生选课完毕,应按各班必修课课程表和选修课课程表按时听课、考勤、完成作业、参加考核;教务处或各院部发给任课教师学生成绩登记表,供任课教师记载学生考勤、作业、实验情况和期末考核成绩。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十一条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选课局部冲突时要向院部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成绩及格者,即可取得规定学分。
学分、考试成绩同时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一律不补考,只允许重修,重修次数不作规定,当学生所取得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数未达到学校的基本要求时,不得重修并按本条例第七章中有关规定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四条理论课程考核均为百分制,军训、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各类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及任意选修课,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相应记为A、B、C、D、E)评定成绩。
百分制和五级制换算标准百分制 0~59 60~69 70~79 80~89 90~100五级制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第十五条理论课程期末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法。
考试课成绩的评定:期末考试成绩比例占70%,实验、作业、测验等平时成绩占30%;课程设计(含大作业)、毕业设计等可以答辩评阅的成绩视同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则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
若比例有较大变动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计算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事先要经批准。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或合班课点名三次未到、单班课点名五次未到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意“无故旷课”。
该课程须重修。
迟到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论。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课程规定的全部作业和实验等教学环节,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达1/3者均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如果在期末考试前补齐所缺作业或补做实验,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院部核准报教务处备案后,该生可参加考核。
过时不再办理申请,取消考试资格,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作业”或“缺实验”。
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八条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
无故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按时交试卷者,即为旷考。
考试后补办的病休证明无效,按旷考论处。
登记成绩时,注意“旷考”字样,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九条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
如有作弊行为,则该门课程以零分记载,注明“作弊”字样。
并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协同作弊与作弊者同样处理。
第二十条大学英语课程按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学大纲实行分级教学,一至三级为必修课,任何一级成绩不及格,均按一门必修课不及格处理,该一级须重修。
我校高职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水平考试,其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劳动教育课成绩依考勤、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完成工作质量及劳动小结等综合评定。
劳动教育课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一般安排在暑假进行。
军训、社会实践的考核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
因旷课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舞弊、考核不及格、课外锻炼活动(早锻炼)评定不及格者应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附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康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课程考核后三天内成绩由任课教师(或集体)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不得用圆珠笔填写,不及格成绩用红笔填写,“0”分注明原因),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后,交课程所在院部办公室教务管理人员,其中一份由教务管理人员输入计算机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保存,一份送教务处存档,一份任课教师自己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