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那么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安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开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建立培养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文化和安康复查。
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环节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追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经附属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到达安康标准者,本人申请,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保存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料。
1、因故不能如期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那么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一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凡休学、停学、保存入学资料、保存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
3、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先到校财务处按规定交清本学年的学杂费,凭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报到,否那么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所修课程无效。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制度1、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招收为本校学生(1)居住在本学区;(2)户口在本学区;(3)符合本地区入学年龄的儿童(教职工子女和特殊需照顾的按教代会讨论的决定,由校长批准招收)。
2、我校学生必须填写学籍卡,编写统一学号,学籍卡每学期末由班主任填写考试成绩,品德表现和奖惩情况,建立学籍档案。
3、转学:由家长说明原因,经教导处批准,开具转学证明并在学籍卡上注销学籍,注明去处。
转入热点学校要由转入学校开具联系单)。
4、插班:由家长提出申请,验证户口及原校品德学习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插班考试。
然后根据转学证明登记学籍卡,并在学籍卡上注明转入的时间和原来的学校。
5、休学:家长提出休学申请,交验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教导处审查批准,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应有学籍卡上写明原因和时间。
6、复学:休学期满,家长向教导处申请复学,并交验有关证明,经批准准办理复学手续,并记入学籍卡。
7、借读:因某种原因,要求暂时借读的必须向教导处提出申请,经同意成为借读生,借读学生需在学籍卡上注明原因和借读时间。
8、毕业:学生在学校学习期满,经德、智、体全面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籍卡上记录毕业时间和去向。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二)随着教育的发展,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将进行一系列改革,旨在提高学校学籍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一、学籍信息化管理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将加强信息化建设。
学生的个人信息将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包括学生成绩、奖惩情况、社团活动等综合评价的数据。
通过信息化管理,可以实现学籍信息的快速准确录入和查询,方便学校和家长对学生的信息进行了解和管理。
二、学籍异动管理的便捷化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中途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等过程中的变动。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将推行学籍异动管理的便捷化。
贵州省学籍管理细则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开发“系统”省级管理个性化应用功能,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其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运用“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
文秘知识-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精品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文化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环节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附属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注册,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料。
1、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一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凡休学、停学、保留入学资料、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3、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先到校财务处按规定交清本学年的学杂费,凭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报到注册,否则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所修课程无效。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用型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
未经请假、请假不准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患病等情况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超过2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时间准时返校,到所在系报到,并到计财处按规定缴齐各项费用。
关于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毕院教…2009‟11号为适应新形势下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保证教学效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根据《毕节学院本科教学基本规范》(院政发[2007]13号)、《毕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院政发[2007]46号)等有关文件,以及学校教学质量年的主题和学士学位评估整改方案的要求,现就加强学校教学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教学系(部)利用每周政治业务学习时间,组织师生认真学习《毕节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使广大教师和学生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并自觉遵守制度。
二、按照《毕节学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认真组织制定或修订各专业培养方案,各专业教学计划表均要上墙,向教师和学生进行宣传,使师生全面了解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各门课程开设的顺序、开设时间、课程性质和类型、学时及学分、考核方式等。
三、教师上课时,相关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材、教案或讲稿、教学进度计划表等)要完整齐备,随时提供给领导、专家、督导员、同行教师听课时检查。
教师要严格按相关教学文件进行教学,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进度计划安排相差应在4学时以内。
四、教学大纲是各门学科教学的指导文件,因此,为增强教师教学的规范性,避免随意性,各门课程均要制定教学大纲,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习课、技能训练课、实践课(含军事训练)等,教学大纲需组织教研室或课程组教师集体讨论并经审核后执行。
五、按《毕节学院本科教学基本规范》(院政发[2007]13号)和《毕节学院调停课管理规定》(院教学[2007]17号)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严格执行调停课审批制度,教师应准时上下课,应将手机关闭或调到静音,课堂上师生均不能拨打或接听电话。
恢复上下课起立制度。
上、下课起立能起到提示同学上课开始与结束的作用,也是师生相互尊重的表现形式。
第一节课上课铃响后或任课教师提示上课时,全体同学起立,教师向同学回礼后,班长或副班长再喊“坐下”;第二节课下课铃响后任课教师宣布下课时,全体同学起立,教师向同学回礼后,正式下课。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目标与任务二、学生入学管理1.入学资格审核学院招生办负责对所有报考学院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对报考学院要求的分数线、录取名额、专业要求等进行核查,确保入学的学生符合学院招生要求。
2.学生档案管理3.学生信息登记学院各专业要求学生在入学时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学院需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三、在校学习管理1.学生信息更新学院要求学生每学年更新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学生档案和学籍系统中的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学生成绩管理学院要求各专业及时录入学生成绩,并定期向学生公布成绩,在学生学习过程中及时反馈学习成绩,为学生的学业规划和毕业要求提供参考依据。
3.学生奖励与处分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包括奖学金、先进个人、优秀团员等的评选,以及违纪行为的处理等。
四、离校管理1.退学管理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进行退学手续办理,包括退学申请书的提交、办理手续的审核等。
2.学位授予学院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办理学位授予手续,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3.档案管理学院要求毕业学生进行档案交接,对学生的毕业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1.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学院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者和责任区域,建立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
2.学生学籍管理文件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的文件制度,包括学生学籍的登记表、申请表、审批表、奖励处分表等,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
3.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存储,为学生学籍管理提供便利和准确性。
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学校教务处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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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
不请假者,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
学生自动离校,经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5)转出学生需向原校交回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证明材料。
(6)对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班主任及科任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8、凡因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离开自己户口所在地到异地借读,且借读地又有亲友能履行监护人责任的,经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或家长书面申请,并持接收借读学校证明,经同意后,学校可办理借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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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院政发〔2007〕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考勤第四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章课程与学分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章专业辅修第八章升级、补考、留降级、跳级、退学、试读、免修与重修第九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一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十二章学籍处理程序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她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专科(含高职)、本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得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得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得有关要求在规定得期限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得,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得,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情节恶劣得,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得,经学校指定得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得新生务必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其保留得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得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以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得报到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上应有所在系(部)得注册记录。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她不符合注册条件得,不予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者以旷课论。
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勤第七条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得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得,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一)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得原则、所授课程得特点与学生人数等情况确定本门课程得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
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统计。
(二)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安排得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三)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情形之一得,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瞧处分;5.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退学处理。
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后,经分管院长批准执行(退学处理按第四十条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生因事因病需请假得,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得疾病证明书,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主任批准,一周以上得需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院长批准。
(二)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得需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院长批准。
(三)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分管系主任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四)学生请病、事假得请假单、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教务处与学生处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得,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五)学生未经批准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得教学活动得,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九条全校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专科专业学制一般为三年,高职专科专业学制为二年,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专业学制为五年。
第十条无论何种原因,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得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得基础上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章课程与学分第十一条学校各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与部分课外活动得学分以毕节学院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二条学生修读得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就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得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得相应课程与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与实践课。
(二)选修课就是为了扩大得学生得知识面,拓宽专业领域,并反映学生得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自己得兴趣爱好,在全院范围内选修得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与专业选修课。
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与任意选修课两种。
第十三条学分就是学生学习量得基本计算单位,一般课程以每18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得实验课、实践教学课(含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实践等,以1周或22-28课时计1学分;公共体育课为4学分。
第十四条为了培养学生得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了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得学分外,还必须获得8个课外学分方能毕业(课外学分由教务处与院团委共同拟定)。
第十五条各本科专业毕业学分为160-180学分(含课外8学分)。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学生原则上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设置得课程与进度安排学习。
每学期所修读得课程(含重修)总学分数一般控制在20—26学分之间。
学生通过计划安排与选课,获得课程得学习与考核资格。
第十七条为保证培养质量,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得课程与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得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
系(部)根据各门课程得特点,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采用不同得考核形式;每门课程得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应提前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考核成绩得评定采用百分制与等级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两种方式。
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军事理论、军事训练等一律采用等级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得换算标准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
进行综合成绩评定与计算时,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第十九条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占60%左右)与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占40%左右)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完成课内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上课考勤、实验、实习、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学生得考核成绩全部记入学生成绩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所有课程需按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得规定完成课程得学习并且考核成绩均需取得60分(或及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得相应学分。
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或对考核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申请复查。
考核成绩不及格,应按规定参加补考。
学生参加缓考、补考、重修考核得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其绩点得计算按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得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以学年记入学生成绩。
第二十二条非体育专业得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学生得上课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得情况以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综合评定,以学年记入学生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得学习能力,跨校进行修读,在她校修业得课程,经审核属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内得,可以认定成绩。
她校学生在我校修读得课程,成绩及格,学校发给该课程学习合格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得,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分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学校视其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情节得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同时视其处分情况决定就是否给予重修与毕业前补考机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得课程考核时,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系(部)申请,经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安排在补考期间进行缓考,成绩及格得按实际分数记,缓考不及格得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未经批准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按缺考对待。
缺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缺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后表现良好得,可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不及格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得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一)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二)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三)含有实验得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得实验或做完规定得实验但未取得合格(及格)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分绩点反映了课程学习得质量,平均学分绩点就是学生总体学习质量得标志,也就是学生能否毕业、能否获得学位与参加评奖评优得基本依据。
专业培养方案得全部课程都参与学分绩点得计算(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得计算,但记入学生得修业总学分)。
(一)成绩与等级得绩点折算百分制60分成绩折算绩点为1、0,60分以上每增加1分(不足1分四舍五入),则绩点增(二)学分绩点得计算课程得学分乘以绩点系数为该门课程得学分绩点,即:某一门课程得学分绩点=该课程得学分数×该课程得绩点系数。
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得学分绩点相加,即为该学期得学分绩点;一学年各门课程所得得学分绩点相加,即为该学年得学分绩点;各学期(或学年)得学分绩点相加,即为毕业得总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得计算即:一学期得学分绩点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得总学分数为该学期得平均学分绩点;一学年得学分绩点除以该学年所修课程得总学分数为该学年得平均学分绩点;各学期得总学分绩点除以各学期所选课程得总学分数为总平均学分绩点。
毕业总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核定毕业成绩得主要学业依据。
(四)每门课程得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入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七章 专业辅修第二十八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得需要,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得交叉渗透,我院在本专科学生中建立专业辅修制度。
辅修专业就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得任何一个专业,我院辅修专业得专业必修课程为8-10门,学分为2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