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投行法规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投⾏法规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内部⾃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过半数】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的购买⽐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出资⽐例⾏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三条⼈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民法院通知之⽇起满⼆⼗⽇不⾏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四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七⼗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起六⼗⽇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起九⼗⽇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六条⾃然⼈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股东权带有财产权和⼈⾝权双重属性,原则上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必背全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1一、公司法2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32.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4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5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6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73.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8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9法院提起诉讼。
104.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11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126.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13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14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157.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监事的人选由股16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178.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189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19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20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21二、证券法221.股票发行数字条件:23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24②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25民币3000万元26③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27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28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910%30④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312.债券发行数字条件:32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33司不低于6000万元34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5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36年的利息。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中的相关规定(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1)出资意愿真实。
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
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
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
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入股股东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
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督促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股权监管贯穿于证券公司设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涉及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项等环节。
第五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有以下四类:(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条件核准其注册资本、各股东的出资额(持股数)、出资(持股)比例。
第七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八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发生股权变更且未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需变更登记的,股权交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除外。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质押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机构在转让股份权益或从事其他相关业务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质押活动。
第三条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作为质押物,向质权人借款或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股权质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出质人、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当的业务规模和专业化程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第六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的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七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防范相关风险。
第八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股权质押业务的监控和风险评估。
第九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加强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合作,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实施第十条质押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质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质押物证明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质押方在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时,应当履行公告、登记等程序,确保公平、公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质押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提供信息披露、配合监管等义务,确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质权人有权要求质押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质押物证明和相关资料,并依法进行相应的登记、公告和监管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股权质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准入、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
第十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对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管检查,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是指对证券公司股权的投资、收益、处置、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其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首先,证券公司在股权投资方面应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证券公司应经过合法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股权投资,确保投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内部规章制度,合理分配股权资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次,证券公司在股权收益分配方面应公平合理。
股权收益是投资者持有股权所获得的红利、分红等收益,证券公司应根据股权占比和相关协议约定,公平合理地分配股权收益。
证券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收益分配机制,确保投资者能够按比例分享股权收益。
再次,证券公司在股权处置方面应谨慎操作。
股权处置是指证券公司出售、转让股权的行为,证券公司在股权处置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评估股权价值和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股权处置的合法合规,并将处置所得的收益用于维护投资者权益或公司发展。
最后,证券公司在股权治理方面应加强监督管理。
股权治理是指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机制和约束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加强对股东行为和公司经营状况的监督。
同时,证券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避免股权操纵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
证券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原则,公平合理分配股权收益,谨慎操作股权处置,加强监督管理股权治理。
只有这样,证券公司才能为投资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为稳妥有序做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经证监会令第183号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申报文件(一)发起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备案文件(以下统称申报文件)。
申报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文件报送前,证券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申报事项符合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文件报送后,在审批或备案期间,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变化情况。
发起设立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应当重新报送申请。
申报文件包括基本类、主体类、专项类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基本类文件是指发起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均适用的申报文件,具体如下:1.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
2.相关主体就申报事项已经履行完备法定程序的证明文件,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3.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图以及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4.相关主体对可能出现的违反规定或承诺行为事先约定处理措施的文件。
(三)主体类文件是指证明证券公司股东、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应条件或要求的文件,具体如下:1.背景资料,包括注册证书,证券或金融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入股证券公司的说明与承诺,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如有)申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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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第五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四类:
— 1 —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不涉及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七条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2 —
(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 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
(二)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三)股权结构清晰,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3 年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证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的情形;
(三)不存在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的情形;
(四)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五)净资产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 3 —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净资产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四)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五)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三)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四)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4 —
(一)最近3 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最近3 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3 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500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 亿元人民币;
(二)核心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最近5 年持续盈利。
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因重大风险被接管托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具有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股东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合并计算;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或者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中居于控制、主导地位的股东应当符合合计持股比例对应类别的股东条件。
股东入股证券公司后,因证券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导致股东类别变化的,应当符合变更后对应类别的股东条件。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四项的规定。
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个有限合伙企业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达到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两个以上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