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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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范⽂【故意伤害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故意伤害罪,顾名思义,是指故意伤害他⼈并达到⼀定危害程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犯罪⾏为。

在当今中国社会,由于各⽅⾯复杂的因素,形形⾊⾊的故意伤害罪屡见不鲜。

我们除了痛斥,当然还应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

为此,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公诉意见书范⽂——故意伤害罪被告⼈:李xx\\案由:故意伤害罪起诉书号:京朝检刑诉[20xx]1305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第⼀百六⼗五条和第⼀百六⼗九条的规定,我受北京市朝阳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的⾝份出席法庭⽀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对于被告⼈李xx⽤拳头故意伤害何明的事实,被害⼈何明当庭进⾏了陈述,现场⽬击证⼈陶光明、陈福均当庭提供了证⾔予以佐证,事实接诊何明的医⽣⽜智慧、⾦涛的证⾔也证明何明的右眼患处系外⼒作⽤所致,被告⼈李xx对此亦供认不讳,鉴定部门出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书认定何明所受损伤属重伤,⾜以证明被告⼈李xx故意伤害他⼈的事实。

⼆、被告⼈李xx故意伤害他⼈致⼈重伤,其⾏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被告⼈李xx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的规定,属于⾃⾸,建议法庭对被告⼈李xx从轻处罚。

四、被告⼈李xx法律意识淡漠,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致⼈重伤,结果触犯了《刑法》,理应承担刑事责任,“⼀失⾜成千古恨”。

希望被告⼈今后引以为戒,增强法制观念,不要再犯类似错误。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李xx故意伤害他⼈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故意伤害罪,并应从轻处罚。

公诉⼈:xxx⼆Oxx年九⽉⼆⼗⽇当庭发表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个⽅⾯的内容:第⼀,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制作公诉意见书

制作公诉意见书

制作公诉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作为公诉人,根据案件的相关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和罪行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分析,并决定提起公诉。

一、犯罪事实的认定经调查,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5月15日晚上在某酒吧内与他人发生争执并使用暴力行为,导致一名顾客受伤住院治疗。

我作为公诉人事先已经收集到了大量的证据来支持上述的指控。

首先,现场监控录像清晰地显示了李某与被害人在酒吧内产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

其次,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书以及证人的证言,都能证明被害人因此次事件受伤并需要治疗。

因此,我认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成立。

二、罪行的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故意使用暴力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严重违背了我国的法律法规。

依法,被告人李某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三、刑事量刑建议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和情况,我建议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下是我对此刑期和罚金建议的原因:1.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受伤,仍然决意使用暴力行为。

这显示了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十分明显,法庭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惩罚。

2. 虽然被害人的伤势并非致命,但其受伤的程度确实较为严重。

作为公诉人,我始终秉持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但也需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权威。

3. 对于被告人李某来说,判处三年的有期徒刑已经属于较为严厉的刑罚,足以对其起到有效的警示和惩罚作用。

同时,对于李某造成的财产损失,我认为处罚金一万元的数额合理公正。

四、公诉人的意见在此,我作为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提出以下意见:1. 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罚。

上海故意伤害罪起诉意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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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故意伤害罪起诉意见书模板被告人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户籍地为XX省XX市XX县,现住址为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楼XX室。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年XX月XX日被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后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XX年XX月XX 日被逮捕。

本案公诉机关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指控罪名及事实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如下:XX年XX月XX日晚上,被害人王某与其朋友在某KTV包厢内唱歌喝酒,当时被告人某某也在该KTV内。

晚上10时左右,被害人王某和被告人某某在KTV走廊相遇,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

争执中,被告人某某拿出了一把刀,朝被害人王某的背部猛刺一刀。

被害人王某当场倒地,失去了意识。

经送往医院抢救,经过两天的治疗,被害人王某的伤情才得以稳定。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重伤。

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证据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言。

2.现场勘查笔录。

3.被害人王某的伤情鉴定书。

4.被告人某某的供述证言。

5.证人证言。

四、定罪量刑建议根据被告人某某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其供述证言,本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X年X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

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六、附录1.被害人王某的身份证明材料。

2.被告人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故意伤害罪的起诉意见书

故意伤害罪的起诉意见书

故意伤害罪的起诉意见书尊敬的法院:我是XXX地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的检察官,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起诉意见。

一、基本案情2019年XX月XX日,被告人某某在XXX市某街道,与被害人王某在车流较大的十字路口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某某情绪激动,故意使用拳头对王某的头部进行多次打击,致使其受伤倒地。

经医院诊断,王某的头部受伤较严重,需住院治疗20天。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证据材料1. 王某的伤情医学鉴定书及住院病历;2. 事发现场勘查笔录、照片;3. 目击证人证言及写实情况说明;4. 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5. 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笔录;6. 鉴定意见书。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该人重伤、死亡或者以他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该法律规定,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起诉意见被告人某某因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益,我院依法提起公诉,对被告人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议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重伤,在制定刑罚幅度时,应考虑其故意程度、伤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鉴于被告人某某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的伤害较为严重,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六、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王某身体受伤,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王某及其家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证人传唤及法庭辩论鉴于本案关系重大,我建议贵院传唤有关证人到庭作证,并根据需要进行法庭辩论。

故意伤害罪的起诉意见书

故意伤害罪的起诉意见书

故意伤害罪的起诉意见书检察院:敬启者:经我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姓名)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某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决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以下起诉意见。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证据被告人(姓名)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某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

经公安机关侦查及相关证人证言,我院收集到以下证据:1. 被害人(姓名)的书面陈述;2. 目击证人(姓名)的口供和证词;3. 医院(名称)的诊断书,证实被害人的伤情;4. 其他相关调查取证材料。

根据上述证据,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的基本事实已得到充分证明。

二、故意伤害罪的适用及量刑建议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致他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重伤致他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侦查所得,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我院提出以下建议:1. 被告人(姓名)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案件中被害人仅受轻伤,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刑期为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三、其他意见根据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害人(姓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请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姓名)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五、结语根据以上案件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我院认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请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特此意见!自动生成,仅供参考。

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

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

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书被告人王某以故意伤害罪被起诉,现将相关证据和案情进行综合分析,给予以下公诉意见:一、案件概况2019年10月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某夜市内,与被害人李某因一些琐碎的事情发生了争执。

双方的争吵渐渐升级,并最终引发了肢体冲突。

被告人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朝着李某胸口猛刺一刀,造成李某左胸部大面积刺伤,危及生命。

众人见状,及时将双方分开,并将李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经查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

二、证据分析1.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案发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显示,现场有被告人王某以及被害人李某的血迹,刀具等物品,为施行犯罪的证据。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经医院专家鉴定,左胸大面积刺伤属于刀具所致,且该伤情危及生命。

被害人李某详细叙述了案发经过,并指认被告人王某是作案人。

3.目击证人证言多位目击证人一致证明了案发经过和被告人王某持刀行凶的事实,证人的证言具有确凿性和相互印证。

其中一名目击证人还在现场将持刀的被告人制止住。

4.刀具鉴定报告警方进行的刀具鉴定报告证明,现场提取的凶器是被告人持有的刀具,刀具刀刃上有被害人的血迹。

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持刀刺伤被害人的事实。

三、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谋杀、故意伤害或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后,持刀刺伤对方胸部,直接危及被害人的生命。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可依法定罪。

四、公诉意见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的实际危害后果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破坏了社会秩序,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将依法提起公诉。

最后,根据案情和证据,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上诉。

公诉机关:XXXXX人民检察院日期:YYYY年MM月DD日。

移送公诉意见书

移送公诉意见书

移送公诉意见书移送公诉意见书尊敬的检察官:根据我所办理的案件的调查情况和证据收集情况,我认为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建议移送公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10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在一家酒吧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并使用玻璃杯砸向王某头部,导致其头部多处受伤,并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

经调查取证,目击者证言以及酒吧监控录像均证实了李某的犯罪行为。

二、犯罪事实和证据1. 目击证人证言:多名目击证人在庭审中确认了李某对王某实施暴力的行为,并提供了详细的观察描述和时间线。

2. 酒吧监控录像:酒吧方面提供了案发当晚的监控录像,清楚记录了李某砸向王某的过程,并经过法医鉴定确认无伪造嫌疑。

3. 伤情鉴定书:经过医院鉴定,王某的头部受伤严重,出现了颅脑损伤的情况。

4. 被告人供述:在审讯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供述,并表示对王某的伤害负有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目击证人证言、酒吧监控录像、伤情鉴定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确定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了被害人王某的身体健康,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李某故意伤害他人的程度和情节,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件的审查意见1. 证据齐全:本案相关的证据比较齐全,多名目击证人证实了李某的犯罪行为,酒吧监控录像以及伤情鉴定书也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佐证。

2. 犯罪事实清晰:通过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和伤情鉴定书的证据,可以明确确定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了被害人王某。

3. 刑事责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移送公诉和建议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我认为应该将案件移送公诉,建议批准逮捕被告人李某,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移送公诉后,希望尊敬的检察官对该案件进行深入审查,并依法进行公正、公平的审判,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

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

第六届“蓟门纵横”研究生模拟法庭大赛公诉意见书队伍名称:法硕三队字数统计:259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宋武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71815,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东关社区19栋2号。

案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诉书号:京检一分刑诉[2014]第135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我们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采纳。

在本案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已经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并与辩护人逐项进行了质证,已经充分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真实的还原。

下面,公诉人将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的角度,结合本案中的证据,具体论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宋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被告人宋武于2014年1月11日13时许,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校门口违章占道摆卖橙子,遇北京市昌平区城管大队巡逻,因不满城管大队对其乱摆乱卖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郭为民,并与其兄长宋文共同实施了伤害郭为民身体的严重行为,造成了郭为民死亡的严重后果。

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五组共28份证据,被告人宋武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宋文的供述与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主要证据已经充分地证实了被告人宋武故意伤害郭为民身体的案件事实,又有陆诗诗等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等书证在案印证。

已经将案件事实予以了真实的还原。

因此,被告人宋武故意伤害郭为民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宋武行为的定性及适用法律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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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蓟门纵横”研究生模拟法庭大赛
公诉意见书
队伍名称:法硕三队
字数统计:2594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宋武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14************,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东关社区19栋2号。

案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起诉书号:京检一分刑诉[2014]第135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我们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采纳。

在本案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已经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并与辩护人逐项进行了质证,已经充分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真实的还原。

下面,公诉人将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的角度,结合本案中的证据,具体论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宋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被告人宋武于2014年1月11日13时许,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校门口违章占道摆卖橙子,遇北京市昌平区城管大队巡逻,因不满城管大队对其乱摆乱卖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郭为民,并与其兄长宋文共同实施了伤害郭为民身体的严重行为,造成了郭为民死亡的严重后果。

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五组共28份证据,被告人宋武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宋文的供述与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主要证据已经充分地证实了被告人宋武故意伤害郭为民身体的案件事实,又有陆诗诗等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等书证在案印证。

已经将案件事实予以了真实的还原。

因此,被告人宋武故意伤害郭为民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宋武行为的定性及适用法律
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一)首先,从客观方面来讲,被告人宋武实施了故意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的共同行为。

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所实施的伤害郭为民身体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且为共同的犯罪行为。

第一,二人的行为均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了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第二,二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了一起,形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第三,二人的行为均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基于共同的伤害故意,实行了共同伤害行为。

两者之间是简单的共同犯罪,没有具体分工,而是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的行为。

根据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可知,被告人宋武跑回出租房抄起菜刀,返回案发现场,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郭为民。

同时,犯罪嫌疑人宋文也持尖刀紧随其后,于被告人宋武与被害人郭为民在服装摊旁扭打在一起时,追赶上来的犯罪嫌疑人宋文抓住被害人肩膀刺伤被害人。

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郭为民身体的实行行为,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因此,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二)其次,从客体方面来讲,被告人宋武侵犯了被害人郭为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案中,被告人宋武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郭为民,犯罪嫌疑人宋文持长刀朝郭为民(46岁)的胸腹部、面部、背部连续捅刺,致郭为民右侧胸背部刺创(致命伤)、右心房、主动脉弓根部破裂,出血迅猛、继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人并朝城管大队队员韦爱国右大腿捅刺,致其轻微伤。

因此,被告人宋武侵犯了被害人郭为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以及韦爱国的健康权。

(三)再次,从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具有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具有共同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

第一,二人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被告人宋武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伤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而且还认识到宋文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伤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被告人宋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宋文的共同伤害行为结合会发生损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伤害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被告人宋武与宋文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被告人宋武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共同协力实施伤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人对他们的共同伤害行为会发生危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因此,被告人宋武具有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

(四)最后,从犯罪主体上讲,被告人宋武具备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主体身份。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中,被告人宋武作为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人宋武应犯故意伤害罪,应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三、对被告人宋武的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宋武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虽然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报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鉴于本案中被告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认罪态度极其恶劣,且没有悔过之心,本院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于其十二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宋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持直接故意心态,客观上造成了被害
人郭为民死亡的结果,能够明确被告人宋武的行为同客观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排除其他违法性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天雄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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