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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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03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讲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1、履约义务的定义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2.履约义务的内容(1)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2)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3.识别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1)第一步骤,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征是否可区分,主要考虑商品或服务本身的性质,而非客户使用该商品或服务的方式。

因此,企业在进行评估时,不需考虑任何可能妨碍客户从该企业以外获取易于取得的资源的合同限制。

(2)第二步骤,在合同特定背景下判断是否可明确区分,上表中列示的“重大整合服务”“重大修改或定制”以及“高度关联性”的特征,通常表明两个或多个商品或服务无法明确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思考题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其建造写字楼的合同。

该企业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并识别应提供的各种商品或服务,包括工程、场地清理、地基、采购、结构建造、管线、设备安装及竣工事宜。

【解析】甲公司为乙公司建造写字楼的合同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砖头、水泥、人工等都能够使客户获益。

但是,在该合同下,甲公司对乙公司承诺的是为其建造一栋写字楼,而并非提供这些砖头、水泥和人工等,甲公司需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进行整合,以形成合同约定的一项组合产出(即写字楼)转让给乙公司。

因此,在该合同中,砖头、水泥和人工等商品或服务彼此之间不能单独区分。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思考题二】甲公司承诺向A公司提供其开发的一款现有软件,并提供安装服务,虽然该软件无需更新或技术支持也可直接使用,但是企业在安装过程中需要在该软件现有基础上对其进行定制化的重大修改,以使其能够与A公司现有的信息系统相兼容【解析】转让软件的承诺与提供定制化重大修改的承诺在合同层面是不可明确区分的。

收入五步法记忆口诀

收入五步法记忆口诀

收入五步法记忆口诀收入确认五步法是:【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前提;【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基础;【3】确定交易价格——关键;【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核心;【5】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判断。

收入确认是指收入入账的时间。

收入的确认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时;二是计量。

定时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记入账册,比如商品销售(或长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还是在售后确认收入;计量则指以什么金额登记,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劳务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还是按完成合同法。

各国的标准收入的确认除了要满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四个基本前提外,收入的确认还必须符合一些一般的标准。

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各国都不大相同。

美国规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德中指出,根据收入实现原则,收入通常在:(1)收入已实现或可实现(Realized or Realizable);(2)收入已经赚取(Earned)时才予以确认。

当企业已将其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现金;当企业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所交换的资产可随时转化为书籍金额的现金或现金要求权时,则说明收入可实现;当企业实质上已经完成为获取收入所必须付出的努力(如已向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预计不再会发生大量售后成本时,即赚取收入的过程已经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

根据这一原则,销售商品而获得的收入一般在销售当日(通常是指将商品发运给顾客的日期)确认;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收入一般在履行了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责任并构成了向顾客收取服务费时确认;供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获得的收入,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资产的使用程序而逐步确认。

国际规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相比,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着重从所售资产在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买方这一基本标准来界定收入时点。

在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中,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该类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人使用企业生息性资产)提供了具体的确认标准。

第49讲_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49讲_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二节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二、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一步:识别合同)【手写板】可明确区分的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商品或合同价款1.作为单独合同√√2.原合同终止,新合同订立√×3.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例11-2】(第1种情形:作为单独合同)甲公司承诺向某客户销售120件产品,每件产品售价100元。

该批产品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且将于未来6个月内陆续转让给该客户。

甲公司将其中的60件产品转让给该客户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甲公司承诺向该客户额外销售30件相同的产品,这30件产品与原合同中的产品可明确区分,其售价为每件95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

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答案】由于新增的30件产品是可明确区分的,且新增的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产品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实际上构成了一份单独的、在未来销售30件产品的新合同,该新合同并不影响对原合同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应当对原合同中的120件产品按每件产品100元确认收入,对新合同中的30件产品按每件产品95元确认收入。

【例11-3】沿用【例11-2】(第2种情形: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甲公司新增销售的30件产品售价为每件80元(假定该价格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

同时,由于客户发现甲公司已转让的60件产品存在瑕疵,要求甲公司对已转让的产品提供每件15元的销售折让以弥补损失。

经协商,双方同意将价格折让在销售新增的30件产品的合同价款中进行抵减,金额为900元。

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答案】1.由于900元(15元/件×60件)的折让金额与已经转让的60件产品有关,因此应当将其作为已销售的60件产品的销售价格的抵减,在该折让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2.对于合同变更新增的30件产品,由于其售价不能反映该产品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结论:①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可明确区分履约义务;②不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不可明确区分履约义务。

_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_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一节收入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步骤2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1.履约义务的定义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2.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案例】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但是,企业在其宣传广告中宣称,对于购买该商品的客户,企业将为其提供为期5年的免费保养服务,如果该广告使客户对于企业提供的保养服务形成合理预期,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案例】企业向客户销售软件,根据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企业会向客户提供免费的升级服务,如果该习惯做法使得客户对于企业提供的软件升级服务形成合理预期,则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例题】识别合同中的承诺甲公司与其经销商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再将该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客户。

情形一:合同约定,从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产品的最终用户可以享受甲公司提供的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免费维修服务。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提供该维修服务,并且按照约定的价格向乙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果最终用户没有使用该维修服务,则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付款。

情形二:合同开始日,双方并未约定甲公司将提供任何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维修服务,甲公司通常也不提供此类服务。

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产品时,产品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该合同完成。

在乙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之前,甲公司主动提出免费为向乙公司购买该产品的最终用户提供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维修服务。

本例中:对于情形一,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包括销售产品以及提供维修服务两项履约义务;对于情形二,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并未包含提供维修服务的承诺,甲公司也未通过其他明确或隐含的方式承诺向乙公司或最终用户提供该项服务,因此,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只有销售产品一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因承诺提供维修服务产生的相关义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第56讲_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56讲_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二节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考点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三)合同变更本章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合同各方可能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如隐含于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批准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第1种情形)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此类合同变更不影响原合同的会计处理。

理解:“井水不犯河水”,最简单的一种情形。

【教材例11-1】甲公司承诺向某客户销售120件产品,每件产品售价100元。

该批产品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且将于未来6个月内陆续转让给该客户。

甲公司将其中的60件产品转让给该客户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甲公司承诺向该客户额外销售30件相同的产品,这30件产品与原合同中的产品可明确区分,其售价为每件95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

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本例中,由于新增的30件产品是可明确区分的,且新增的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产品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实际上构成了一份单独的、在未来销售30件产品的新合同,该新合同并不影响对原合同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应当对原合同中的120件产品按每件产品100元确认收入,对新合同中的30件产品按每件产品95元确认收入。

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第2种情形)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理解:“改朝换代”)【教材例11-3】沿用【例11-2】甲公司新增销售的30件产品售价为每件80元(假定该价格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

同时,由于客户发现甲公司已转让的60件产品存在瑕疵,要求甲公司对已转让的产品提供每件15元的销售折让以弥补损失。

【实用文档】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1)

【实用文档】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1)

第一节收入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步骤2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1.履约义务的定义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2.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案例】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但是,企业在其宣传广告中宣称,对于购买该商品的客户,企业将为其提供为期5年的免费保养服务,如果该广告使客户对于企业提供的保养服务形成合理预期,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案例】企业向客户销售软件,根据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企业会向客户提供免费的升级服务,如果该习惯做法使得客户对于企业提供的软件升级服务形成合理预期,则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例题】识别合同中的承诺甲公司与其经销商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再将该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客户。

情形一:合同约定,从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产品的最终用户可以享受甲公司提供的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免费维修服务。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提供该维修服务,并且按照约定的价格向乙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果最终用户没有使用该维修服务,则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付款。

情形二:合同开始日,双方并未约定甲公司将提供任何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维修服务,甲公司通常也不提供此类服务。

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产品时,产品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该合同完成。

在乙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之前,甲公司主动提出免费为向乙公司购买该产品的最终用户提供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维修服务。

本例中:对于情形一,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包括销售产品以及提供维修服务两项履约义务;对于情形二,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并未包含提供维修服务的承诺,甲公司也未通过其他明确或隐含的方式承诺向乙公司或最终用户提供该项服务,因此,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只有销售产品一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因承诺提供维修服务产生的相关义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二节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二、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一步:识别合同)【手写板】可明确区分的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商品或合同价款1.作为单独合同√√2.原合同终止,新合同订立√×3.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例11-2】(第1种情形:作为单独合同)甲公司承诺向某客户销售120件产品,每件产品售价100元。

该批产品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且将于未来6个月内陆续转让给该客户。

甲公司将其中的60件产品转让给该客户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甲公司承诺向该客户额外销售30件相同的产品,这30件产品与原合同中的产品可明确区分,其售价为每件95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

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答案】由于新增的30件产品是可明确区分的,且新增的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产品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实际上构成了一份单独的、在未来销售30件产品的新合同,该新合同并不影响对原合同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应当对原合同中的120件产品按每件产品100元确认收入,对新合同中的30件产品按每件产品95元确认收入。

【例11-3】沿用【例11-2】(第2种情形: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甲公司新增销售的30件产品售价为每件80元(假定该价格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

同时,由于客户发现甲公司已转让的60件产品存在瑕疵,要求甲公司对已转让的产品提供每件15元的销售折让以弥补损失。

经协商,双方同意将价格折让在销售新增的30件产品的合同价款中进行抵减,金额为900元。

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答案】1.由于900元(15元/件×60件)的折让金额与已经转让的60件产品有关,因此应当将其作为已销售的60件产品的销售价格的抵减,在该折让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2.对于合同变更新增的30件产品,由于其售价不能反映该产品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由于尚未转让给客户的产品(包括原合同中尚未交付的60件产品以及新增的30件产品)与已转让的产品是可明确区分的,因此,甲公司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的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收入准则_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收入准则_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收入准则_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是财务会计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与确定合同收入和收入确认息息相关。

根据最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司需要对每个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进行清晰的识别和界定,以便正确计量和确认收入。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要点。

首先,了解什么是单项履约义务。

单项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明确区分和能够独立产生对公司经济利益或变现能力的义务。

换句话说,单项履约义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能够单独识别并核算;其二是能够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一个合同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单项履约义务,识别这些义务是合同收入确认的基础。

其次,确定单项履约义务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合同的法规、商业实践和行业惯例。

对一些行业而言,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相对容易确定,因为相关的法规和行业惯例已经规定了明确的义务范围。

其次,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

需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了解合同所涉及的义务和公司需要履行的责任。

此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合同条款的明示或暗示保证。

再次,有时候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可能难以识别或界定,这就需要运用专业判断。

例如,在长期服务合同中,未来的服务交付和对服务质量的保证可能是难以确定的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公司过去的经验和市场情况,运用合理的估计方法来确定单项履约义务。

最后,一旦确定了单项履约义务,公司需要对其进行核算和计量。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果单项履约义务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那么公司应该将其作为一个资产进行识别:(1)公司有权获得与单项履约义务相关的收益;(2)合同方支付的费用可以弥补公司履行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成本。

总结起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对于正确计量和确认收入至关重要。

公司需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了解合同所涉及的义务和公司需要履行的责任。

在需要时,需要运用专业判断和合理的估计方法来确定单项履约义务,并对其进行核算和计量。

这样才能确保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反映合同收入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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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收入
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1.履约义务的定义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提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例如,行政管理活动、市场调研、客户档案管理等),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为了避免分摊交易价格,其不符合商业实质),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2.履约义务的内容
(1)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2)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3.识别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4.根据合同内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确定了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后,还应当在合同层面继续评估转让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以下简称转让该商品)的承诺是否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随堂例题】甲公司为乙公司建造写字楼的合同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砖头、水泥、人工等都能够使客户获益。

但是,在该合同下,甲公司对乙公司承诺的是为其建造一栋写字楼,而并非提供这些砖头、水泥和人工等,甲公司需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进行整合,以形成合同约定的一项组合产出(即写字楼)转让给乙公司。

因此,在该合同中,砖头、水泥和人工等商品或服务彼此之间不能单独区分。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随堂例题】甲公司承诺向A公司提供其开发的一款现有软件,并提供安装服务,虽然该软件无需更新或技术支持也可直接使用,但是企业在安装过程中需要在该软件现有基础上对其进行定制化的重大修改,以使其能够与A公司现有的信息系统相兼容。

此时,转让软件的承诺与提供定制化重大修改的承诺在合同层面是不可明确区分的。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也就是说,合同中承诺的每一单项商品均受到合同中其他商品的重大影响。

【随堂例题】甲公司承诺为乙公司设计一种新产品并负责生产10个样品,甲公司在生产和测试样品的过程中需要对产品的设计进行不断的修正,导致已生产的样品均可能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返工。

此时,甲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和生产样品的服务是不断交替反复进行的,二者高度关联,因此,在合同层面是不可明确区分的。

【随堂例题】甲公司作为承包商与客户订立一项建造医院的合同。

甲公司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并识别各类已承诺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工程技术、场地清理、地基构建、采购、建筑架构、管道和管线的铺设、设备安装及装修等。

此外,甲公司以及其竞争对手经常在其他客户的同类业务中单独出售上述各项商品或服务。

【解析】本例中,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该商品和服务、或将其与客户易于取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益,这可以通过甲公司或其竞争对手经常向其他客户单独出售许多此类商品和服务的事实中得到证明。

此外,客户能够通过使用、消耗、出售或持有这些个别商品或服务而从中产生经济利益。

然而,甲公司根据客户合同提供一项将上述商品和服务整合到医院(即组合产出)的重大服务,因此,转让这些商品和服务的承诺无法单独区分,应将合同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作为单一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随堂练习】乙公司与客户订立一项交付一个高度复杂全套专门设备的合同,该设备由多个单元构成,各个单元均能够独立于其他单元正常运作。

合同条款要求乙公司建立生产流程以生产合同的标的单元。

设备规格是基于客户所拥有的定制而设计,只能供客户使用。

乙公司负责合同的总体管理,必须履行并整合各类活动,包括采购物料、识别和管理分包商以及进行生产、组装和测试。

【解析】本例中,由于该设备的各个单元能够独立于其他单元正常运作,各项已承诺的设备可以明确区分。

然而,乙公司承诺的性质是按照客户指定的规格建立生产流程并提供生产客户合同规定的全套设备的服务,乙公司提供的生产流程是特别针对该客户合同的,各类活动形成重大整合服务,乙公司生产设备的活动中某一项活动发生变化将会显著影响生产高度复杂专门设备所需的其他活动,从而使乙公司的活动相互之间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

因此,应将合同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作为单一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随堂练习】丙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商。

丙公司与客户订立一份合同,约定转让软件许可证、实施安装服务并在两年期间内提供未明确规定的软件更新和技术支持(通过在线和电话方式)。

丙公司单独出售许可证、安装服务和技术支持。

安装服务包括为各类用户更改网页和屏幕。

安装服务通常由其他具有该技能的企业执行,并且不会对软件作出重大修订。

该软件在没有更新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仍可以保持正常运行。

【解析】本例中,软件是在其他商品和服务之前交付,并且在没有更新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仍可正常运行。

因此,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该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客户易于取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益。

此外安装服务是常规性的且能够从其他供应商取得,因此,安装服务并不会显著影响客户使用软件许可证以及从软件许可证中获益的能力。

进一步分析,任一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均不会对其他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作出重大修订和定制,丙公司亦不提供将软件及服务整合为组合产出的重大服务,且软件及服务的承诺可以分开履行,之间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两者并非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

因此,合同中包括以下四项履约义务:(1)软件许可证;(2)安装服务;(3)软件更新;(4)技术支持。

【随堂练习】丁公司与客户订立了出售一台设备及安装服务的合同。

该设备为通用机械,可在没有任何定制或修订的情况下正常运作。

所需的安装并不复杂,且能够有多名其他服务提供商履行。

【解析】本例中,客户能够通过使用或按大于其残值的金额出售单独设备获益,或者通过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例如,由替代供应商提供的安装服务)一起使用中获益。

客户也能够通过安装服务与已经自主体取得的其他资源(即设备)一起使用中获益。

此外,丁公司承诺提供设备,然后进行安装,主体可能单独履行转让设备和后续安装的承诺,并未承诺将设备和安装服务整合为一项整合产出;安装服务不会对设备产生重大定制或修订;尽管仅在客户取得设备的控制权后,其才能自安装服务受益,但安装服务未对设备产生重大影响,因为丁公司能够单独履行其转让设备或提供安装服务的承诺。

因为设备和安装服务未对彼此产生重大影响,二者不是高度关联或高度依赖的。

因此,合同中包括以下两项履约义务:(1)设备;(2)安装服务。

【随堂练习】戊公司与客户订立一项合同,约定提供一台现成的设备以及在未来三年内按预定的时间间隔提供设备所使用的特殊易耗品。

该设备在没有重大定制或修订的情况下可正常运行。

该易耗品仅由戊公司生产,但戊公司会将其单独出售。

【解析】本例中,客户可以从设备与易于获得的易耗品一起使用中获益,易耗品由主体定期单独出售(例如,通过向之前采购设备的客户补充订单),因此,易耗品易于获得。

同时,客户可以从将按合同交付的易耗品与依照合同最初转让的设备一起使用中获益。

因此,设备和易耗品可明确区分。

此外,戊公司并未提供将设备和易耗品转换为组合产出的重大整合服务,设备和易耗品之间并未作出重大定制或修订,相互之间也未产生重大影响,并非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

换言之,即使客户不采购任何易耗品,戊公司仍能够履行转让设备的承诺,即使客户单独购买设备,戊公司仍能履行提供易耗品的承诺。

因此,合同中包括以下两项履约义务:(1)设备;(2)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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