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特定地区
财政部关于下发《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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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0.11•【文号】财统[2001]11号•【施行日期】2001.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下发《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财统[2001]11号)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厦门、深圳市国资局(办):为做好2001年度企业(单位)的会计报表工作,及时掌握2001年全国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础信息,在2000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编制的基础上,结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我们修改制定了《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按时上报,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编报。
国有和集体金融、保险企业不属于本套报表编报范围。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具体填报范围为: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民用航空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农口企业、文教企业、邮电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贸企业、旅游企业、施工企业、烟草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等十三类企业。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统一格式,基本单位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15•【文号】财税[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开采下列原油、天然气免征或减征资源税:(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断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以下的油田。
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以下的气田。
(五)深水油气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施问题为了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全国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执行。
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3.20•【文号】财关税[2007]3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2007年3月20日财关税〔2007〕36号)海关总署: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6〕13号),经审核,同意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为“十一五”期间的煤层气勘探开发单位,享受相关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所属北京中煤大地技术开发公司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进口的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见附件1)所需物资(见附件2),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1:2006年度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勘探开发项目||所在|||工程量|合同金额||勘探开发||序号|项目名称||施工地区||合同期|施工期|||备注|||||业主||海关|||(孔数:口)|(万元)||施工单位||--|---------|------|-----|--|----|----|------|----|--------|----|||山西省武乡县下黄岩|中国煤炭地质|山西省武乡|山西|||||国土资源部批准,|||1||||||2002.12-|16|2462|探矿权证号:||||煤层气普查项目|总局|县-左权县|海关|||||0200000530152|||--|---------|------|-----|--|----|----|------|----|--------||||山西沁南煤层气开发|中联煤层气有|山西省晋城|山西|2006.6-|||||||2||||||2006.6- |50|2450|||||利用项目|限责任公司|市潘河区|海关|2007.12 |||||||--|---------|------|-----|--|----|----|------|----|--------||||山西省忻州地区煤层|中联煤层气有|山西省|山西|2006.7- ||||中澳煤层气能源|||3||||||2006.7- |4|800||北京中煤|||气勘探开发试验项目|限责任公司|忻州临县|海关|2007.10 ||||公司参与投资|||--|---------|------|-----|--|----|----|------|----|--------|大地技术|||陕西韩城煤层气|中联煤层气有|陕西省|陕西|2006.10-|||||||4||||||2006.12-|3|237||开发公司|||勘探开发项目|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海关|2007.6|||||||--|---------|------|-----|--|----|----|------|----|--------||||辽宁沈北煤层气|中联煤层气有|辽宁省沈阳|辽宁|2006.11-|||||||5||||||2006.12-|6|660|||||勘探开发项目|限责任公司|市北部地区|海关|2007.6|||||||--|---------|------|-----|--|----|----|------|----|--------||||江西丰城煤层气|中联煤层气有|江西省|江西|2006.8- ||||英国格瑞克公司|||6||||||2006.8- |8|1160|||||勘探试验项目|限责任公司|丰城县|海关|2007.6||||参与投资||------------------------------------------------------------------附件2: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税则号列||||序号||货品名称|进口数量|||(HS2006)||||--|----|----------|----||1|87052000|钻探车| 1套||--|----|----------|----||2|90328090|泥浆泵自动停泵装置| 1台||--|----|----------|----||3|85253010|鹰眼井下视像仪| 1台||--|----|----------|----||4|90318090|钻井记录仪| 1台||--|----|----------|----||5|90158000|井深记录仪| 1台||--|----|----------|----||6|84212990|泥浆气体分离器| 1台||--|----|----------|----||7|84122990|井下可调式弯壳体马达| 2台||--|----|----------|----||8|90158000|无线随钻测斜定向仪器| 1台||--|----|----------|----||||柔性钻杆|1000米||9|84314310|同向双弯头| 2个||||螺杆马达| 2个||||螺旋钻铤| 2个||--|----|----------|----|||84671100|动力钳| 1个||10||||||84671900|动力卡瓦| 1个||--|----|----------|----||12|84671100|套管钳| 2个||--|----|----------|----||13|84122990|井下纠斜马达| 1个||--|----|----------|----||14|84314310|斜向器| 1个|-------------------------。
财政部关于组织清算2011年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和上报2012年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组织清算2011年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和上报2012年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1.18•【文号】财建便函[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组织清算2011年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和上报2012年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财建便函[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精神,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做好煤层气(瓦斯,以下简称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清算(一)根据《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关于组织申报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办建[2011]35号)规定条件和2011年煤层气实际抽采利用情况,企业提出2011年煤层气抽采利用补贴资金清算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煤层气的开采、销售、自用等,填制《煤层气抽采利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表》、《煤层气抽采情况表》、《煤层气利用情况表》(分别见附件1、2、3),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同时,首次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采矿证或探矿权许可证的复印件及相关有效凭证。
(二)地方企业于2月底前将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所在地财政部门对清算项目进行核实,填制《煤层气抽采利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汇总表》(见附件4),于3月15日前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企业清算表及相关凭证材料一并于4月底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中央企业于2月底前将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项目所在地专员办,经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于4月底前报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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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9号1998年8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煤炭工业厅(局)、中国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关于原煤炭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及原随煤矿一起上划的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先将生产部分的94个国有重点煤矿、45户煤矿机械厂、8户经营性公司及附属煤管局的39个单位的财务关系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地方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你省(区、市)管理的煤炭企业共户,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一。
基建施工、地质勘探等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下放问题另行通知。
二、煤炭企业下放后,中央财政继续保留对国有重点煤矿的亏损补贴和增值税定额返还政策(以下统称亏损补贴),暂定对你省(区、市)国有重点煤矿的亏损补贴基数为万元(对有关煤矿的亏损补贴详见附件二),待国务院有关部门与你省(区、市)正式签定企业下放交接纪要后,按最终确定的亏损补贴数进行调整。
亏损补贴从1999年起按基数划转,在年终决算时单独结算。
1998年1至7月的亏损补贴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申请退库,补贴给有关企业;8至12月对企业的亏损补贴万元由列“国有煤炭工业计划亏损补贴”转列支出,相应增加对地方专项补助资金,并由中央财政通过月度资金调度给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办理对企业的补贴手续。
对企业的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厅(局)与煤炭工业厅(局)具体协商确定。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三家公司开展对外合作开采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三家公司开展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发布文号】商资函[2010]984号【发布日期】2010-11-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为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94号,以下简称《通知》)。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开展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的试点工作。
二、试点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的审批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试点工作的其他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506号)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商务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部门对试点企业对外合作开展定期和专项检查,积极稳妥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现有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凡涉及中方主体变更的,请依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尽快向商务部办理有关合同修订手续。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能源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煤层气对外合作再放开三企业获专营权在绿色经济引领风向的当下,拥有优质清洁能源和化解“气荒”双重概念的煤层气打开了新局面。
商务部、发改委等四部委3日发布通知,宣布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新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
而此前仅有1996年专门成立的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国唯一一家享有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权的煤层气企业。
煤层气相关优惠政策

煤层气相关优惠政策为煤层气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国家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制订了很多政策。
目前,中国政府提供优惠措施主要涉及税收、费用、补贴这三大类。
这些政策归纳如下:一、税收1、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 第2 条的规定,煤层气的增值税率为13 %。
2007 年2 月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 ] 16 号) 做出了变通规定: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2007 年,中国制定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内企业和外商企业同等对待,一律执行25 %的税率,但是根据该法第57 条的规定,国务院以前确定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 ,中外合作开采煤层气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实行二免三减半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 ] 49 号) ,对外合作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 %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007 年2 月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 16 号) ,规定: 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由行决定。
3、关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 年10 月25 日颁布《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 2006 ]13 号)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以下简称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
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9.21
•【文号】国税函[2007]964号
•【施行日期】2007.09.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
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9月21日国税函〔2007〕9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取得亏损补贴资金,以及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未上市企业取得矿区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取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支付的亏损补贴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未上市企业提供矿区服务取得的收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行矿区服务业务改革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业耽暂示条喇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征
收管业税;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行矿区服务业务改革后,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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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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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特定地区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认定的通知
【标 签】勘探开发项目认定,特定地区煤层气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2﹞36号
【发文日期】2002-01-23
【实施时间】2002-01-2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度组织的煤层气勘探开展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字[2001]186号文件《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
一、2001
年度特定地区自营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表
二、2001
年度对外合作区块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