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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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 审判的程序。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案件第 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简易程 序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程序。 如果要确定一名公民有罪,第一审程序是 必经程序,而其他审判程序则不是必经的。
第一节 审判组织
(五)人民法院建议补充侦查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 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 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高法解释》第159条)。 (六)人民法院能否变更起诉范围 人民法院不能变更起诉范围,只能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 或者变更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坚持原起诉的范围,则 人民法院只能就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判决,而不能 审理和判决人民检察院未起诉的事实。 (七)法庭审理中程序事实争议的处理 在法庭审理中,对案件的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公诉人 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 笔录(《高检规则》第341条)。
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 1.对于公诉案件而言, 2.对于自诉案件而言, 3.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 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 “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 序
一、“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与简易程序 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区别 1.“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在刑罚标准方面 仅仅排除了死刑案件,因此范围大于简易程序。 2.“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适用标准是对 案件事实是否存在争议。 3.“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依据是司法解 释,而简易程序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判决
(一)判决的概念和种类 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 刑事判决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判决书的制作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 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刑事诉 讼法》第164条)。
(三)关于“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的无罪判决”的特殊规定 1.经过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 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后,被告人并不受 “禁止双重危险”的保护。 2.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对“证据不足、指 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重新提起的公 诉后,对原“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的无罪判决”不予撤销,而是仅仅在重新作出 的判决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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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议和宣判 1.评议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2.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
四、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 延期审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 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 议的。 3.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 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 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高检规则》第348条第2项)。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 的诉讼活动。 法庭调查的具体程序如下: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讯问被告人和询问其他当事人。 4.控辩双方举证。 5.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特殊规定。 6.对物证等证据的辨认和发表意见。 7.合议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8.调取新的证据。
(三)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 1.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 进行训诫; 2.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 对行为人处1 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4.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四)法庭审理中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 1.变更和追加起诉 2.撤回起诉
六、人民检察院对庭审活动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 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 见。” 监督的具体内容:
七、其他规定
(一)证据移交 1.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 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 2.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 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 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3日内移交。 3.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二)法庭审判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 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 记员签名。 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制作出庭支持公诉笔录。
二、适用的案件范围 (一)可以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程序的案 件 《被告人认罪案件意见》第1条规定:“被告人 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 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 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二)不能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 的案件 《被告人认罪案件意见》第2条规定了不能适用 的范围:
第三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的,是指基层人民法院 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 程序。 适用建议程序的意义: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 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 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五、“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被告人认罪案件” 1.具体审理方式简化。 2.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一般当庭宣判。 4.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适用范围和条件 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被告人认罪 案件”审理程序审理。 5.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审理案件, 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 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裁定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 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 决定。 判决和裁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适用范围不同。 3.适用的方式不同。 4.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
三、决定 决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 所作的一种处理。 针对决定不存在上诉、抗诉的问题,一般 来说,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效力。 决定的适用范围:
(二)审查后的处理 根据《高法解释》第117条 1.依法受理。 2.补送材料。 3.退回人民检察院。 4.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 (三)审查的期限 《高法解释》第118条:对于普通程序公诉案件, 七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在 三日内审查完毕。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和《高法解释》第119条、 第120条的规定, 1.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 当事人。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 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 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 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 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或者要求人民法院 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 5.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五、中止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 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 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 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 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 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 限(《高法解释》第181条)。
三、审判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第149条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 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 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 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并非对每一个案件合议庭都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定。只有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 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
一、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 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审判员依 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同样的职权。 二、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共同审理案件的一种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不同级别的法院 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是不同的:
(三)法庭辩论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 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 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依照的程序: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1.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 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2.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 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 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 恢复法庭辩论(《高法解释》第168条)。
三、法庭审判的阶段 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庭通 过开庭的方式,由审判长主持,对控辩双方的 举证和主张,居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 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 陈述,评议、宣判五个步骤。 (一)开庭 开庭是正式进行法庭审判前的准备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 具体内容包括: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庭审前准备的 特殊规定
(一)对于公诉案件 (二)对于自诉案件
五、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3.辩护人可以不出庭。 4.法庭审理的具体程序比普通程序简单。 5.审理期限为20日。 6.一般当庭宣判,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 人和人民检察院。 7.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条件
对于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建议 或者获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1.对人民检察院而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有两 种方式取得其同意: 2.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而言,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 (2)人民法院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 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庭前审查,并 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这种审查只是 程序性审查,只要公诉案件符合《刑事诉 讼法》第150条规定的要求,就应当决定 开庭审判。 (一)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根据《高法解释》第116条
三、适用条件
1.必须事先获得控辩双方的同意(《被告人认 罪案件意见》第3条、第4条)。 2.被告人的认罪必须是自愿的,并且明知认罪 的后果(《被告人认罪案件意见》第4条)。
四、庭审前准备的特殊规定
在征得控辩双方的同意后,人民法院对决定适 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被告人认罪案件意见》第5条)。对于决定 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被告人认罪案 件意见》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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