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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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 赧),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 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 然)” 眊—《孟子·离娄上》“胸中不正,则眸子眊焉” “眊者,蒙蒙目不明之貌。”
三、特权制度
()八议制度——对八种特殊身份的人,犯罪后 须经特别审议并享受刑罚减免的制度。
大家好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禹舜——《尚书》: “皋陶”(刑官)
与尧、舜、禹同为“上 古四圣”
舜帝执政时期的士师, 相当于国家司法长官。
辅佐夏禹理政、治水。
唐玄宗于天宝二年(公 元年)追封其为“德明 皇帝”。
上古时期伟大的政治家、 思想家、教育家,被史学 界和司法界公认为“司法 鼻祖”。
唐代法律的形式:律、令、格、式
、五代、宋、金:与《唐律》大同小异
、元——《至元新格》第篇为“诉讼”(实为控告犯罪) 、明、清——传承唐律,“斗讼”、“捕亡”、“断狱”规定
刑事诉讼 四、总体特征——诸法合一 、民事、刑事不分 、实体程序不分 、归结于刑事法
(二)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先秦——士、司寇 司寇,西周始置,位次三公,与六卿相当,与
击登闻鼓、上表等) 三、总体特征 、没有专设控诉机关 、起诉实际上是指司法机关开始审理案件的依据
(四)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
一、审判组织 、一般——独任制 、例外——会审制:重大特殊案件。典型:清“九卿会审”
(六部加都察院、大理寺、通正使司) 二、审判模式 、两造:原、被告都到场时审判 、五听:案件调查 《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讼求民情,一曰辞听
《盗》——保护封建私有财产 《贼》——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
护封建社会秩序 《囚》——审判,断狱 《捕》——追捕犯罪 《杂》——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
等行为 《具》——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
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秦,商鞅变法,对《法经》完善成《秦律》
变法图强。 二、清末变法 、收回治外法权(刑事司
法权) 、修律 人物:沈家本、伍廷芳 沈家本(—)字子淳,汉
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 《大清商律草案》、《刑 事诉讼律草案》、《民事 诉讼律草案》等法典。
伍廷芳(~): 清末民初杰出的外交家、法
学家。祖籍广东新会,出生 于新加坡。 年自费留学英国,入伦敦学 院攻读法学,获博士学位及 大律师资格,成为中国近代 第一个法学博士,后回香港 任律师,成为香港立法局第 一位华人议员。
司马、司空、司士、司徒并称五官,掌管刑狱、 纠察等事。 、周——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汉——廷尉 、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 、隋唐——刑部:司法;大理寺:囚禁;御史台: 纠察狱讼 、宋:多样化。审刑院;其他机构也可干预司法
、元:撤销大理寺,并入刑部;增设宗正府(管理贵 族事务)
、明:“三法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大理寺, 复核机关);宦官厂卫
()死刑复核。死刑案件,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核 准。死刑——立决、监侯。秋审、朝审。
五、审判责任 《周礼·吕刑》“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
惟货、惟来,其罪惟均。”
(五)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一、证据种类 、被告人口供 、证人证言 、物证 、书证 、检验结果 二、调查取证——刑讯 《唐律》对刑讯有细致的规定 时间、官员、工具、强度
关的关系)
二、控告政策 ()原则——鼓励控告,知情不报受罚 ()例外 、亲亲相隐 、限制奴婢告主 、老幼病残不得告诉(反、叛、逆、不孝除外) 、禁止囚犯告发(虐囚、谋叛、牵连除外) 、犯罪已被赦免,一般不得告诉 、犯罪人死亡,一般不得告诉
()限制 .惩处诬告,禁止匿名控告 .审级:禁止越诉 ()再例外——直诉制度(路鼓、肺石、邀车驾、
、清:承明,刑部权力扩张,负责在京案件审理和京 外案件复核。宗人府。
二、地方司法机构 行政级别划分(比如:秦为郡、县;清为省、道、
府、县) 三、总体特征 、司法、行政不分 、审级:汉唐为三级、宋后为四级 、最高司法权——皇权
(三)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一、起诉方式 、被害人或其亲属之告诉 、其他一般人之告诉 、官吏举发 、审判机关纠问(注意:中国古代审判机关与行政机
、议亲 、议故 、议贤 、议能 、议功 、议贵 、议勤 、议宾
《唐律》:除犯十恶罪外,凡属八议的人犯死罪, 先奏请议,议定后奏请皇帝裁可。
()代理制度——特殊身份之人可不亲自出庭 《周礼·秋官》:“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命夫,大夫官职。由其属下或子弟代为诉讼。一 般限于民事。
四、特别程序——为防止、平反冤假错案 ()录囚。东汉、唐;“虑”,宽恕。 ()热审、寒审。明清。
、汉——汉承秦律 该“法”为“律”、增设三篇成《九章律》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 厩律
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 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南北朝、隋
、唐——《唐律》,中华法系的代表
《武德律》《贞观律》《开元律》《永徽律》(仅存, 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封建刑律,篇条,斗讼律:如何 控告犯罪;捕亡律:追捕罪人;断狱律:审讯决断)
“法治”、“德治”思想
“狱神”
二、法规:周——“两造”“五听” 三、法典: 、郑——前,子产,“铸刑书” 、战国,魏——李悝《法经》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历代法
典的蓝本。 共六篇——盗、贼、囚、捕、杂、具。 《法经》首先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
法宗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特点概括
、儒家思想:和为贵—无讼—律师辩护、代理; 亲亲相隐—亲属拒证;春秋决狱
、君权至上 、司法行政不分,行政兼理司法 、维护封建伦理纲常 、实体程序合一 、纠问模式、刑讯法定
、恤刑慎狱:法官责任、会审、直诉、死刑复核、 录囚等
(七)清末、民国刑事诉讼法
一、时代背景 ,鸦片战争,国破家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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