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法治发展史
三次跨越: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

三次跨越: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作者:姜明安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11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同时也开启了中国法治发展的伟大进程。
中国40年的改革开放,一直伴随着法治的发展与进步。
改革开放营造了法治生长发展的适宜环境,改革开放也不断产生和形成对法治的巨大需求;而法治则适应改革开放的需求不断地为之提供规范和指引,促进和保障改革开放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行。
改革开放40 年来中国法治的发展经历了三次跨越。
第一次跨越:从文革全面否定法治到逐步恢复法制;第二次跨越:从重视依法办事,加强法制到推进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第三次跨越:从确定法治为治国方略到全面依法治国。
第一次跨越从文革全面否定法治到逐步恢复法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五十年代中期,党和国家还是比较重视法制的,不仅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之后的正式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制定了各种国家机关组织法和各种行政管理法规。
虽然整个国家公权力主要仍是依党的政策和领导人的指示运作,但法制在国家管理中还是或多或少地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到五十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我们对社会主要矛盾认识出现偏差,背离了中共八大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认识定位“, 左”的指导思想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在治国理政上轻视法制,否定法治,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
从那时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中国法制建设没有任何进展,三十年时间国家没有制定刑法、民法,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更没有制定制约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由于长期推行以政治运动治国而否定依法治国,国民经济停滞不前,人民群众生活得不到改善,部分群众甚至连温饱都难以维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不到有效保障。
邓小平同志总结文革十年的教训,认为轻视法制、否定法治是重要的原因。
没有法制使得坏人任意横行,使得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使好人也走向反面,造成对党和国家、人民的严重不幸。
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

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
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在中国革命胜利后,为了确立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体系,我国开始了宪法制定和修订的进程。
第一次宪法的制定是在1947年,当时的中国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
这个临时宪法为新中国奠定了法制基础,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机构的职能责任等。
1954年,第一部正式宪法正式颁布,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部宪法确立了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结构以及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宪法建设和宪法修订工作。
在1982年,中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现行宪法,它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依据。
这部宪法强调了人民立法、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地位,保障了公民基本权益,并明确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宪法的修订工作也在不断进行。
2018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宪法内容,适应了时代的发展需求。
总的来说,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更新和完善的过程。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为国家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
宪法的发展历史反映了我国政治体制的演进和法治建设的进步,为确立国家的法制和治理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7.1 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最新部编版新教材高中政治必修3政治与法治精选课件

必修 3
第七课
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7.1 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
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通过学习,坚持依法治国,认同我国法治发展的成就。 科学精神: 明确依法治国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实践,是由我国的国情和社会 制度所决定的。 法治意识: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公共参与: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3)法的历史类型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 社会主义法。
(4)法的作用
法是维持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一种社会规范。法反映并调整一定的社 会关系,用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 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集体和个 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既平等地享有权利,也平等地履行义务。
三、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
2.成就
(2)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 ①通过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体制,保证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②行政机关不断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法治政府建设不断 推进。 ③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由于各种历 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
中华法系,是指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 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文明,它 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统一,代表性法典为《唐 律疏议》。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2018年:中国法治发展史

法制三十屏总前言中华法制文化源远流长。
在原始氏族社会末期,出现了远古人类社会“法”的萌芽。
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夏朝建立,中华法制史化开始有文献记载的历史。
亘古往今,风云激荡,王朝更迭,屡废屡兴,历经数千年岁月洗礼,古代先驱圣贤们创立的法制思想和司法理念的精髓,亦然值得汲取和借鉴。
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的法制文化,汲取外国法律文化的精髓,对于推进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法制理念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厚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书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二)中国法制思想的起源一、法的起源当原始阶段的风俗习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而且体现的意志为国家意志时,这种风俗习惯即成为法二、中国法起源的特点1. 血缘关系的纽带随着国家的建立更加强韧2. 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随国家的建立得以加强3. 刑起于兵:(1)首先用来惩罚战俘;(2)用于惩罚本部族内的士兵;(3)军事长官兼理司法;(4)战争本身就是惩罚。
4. 法出于礼:(1)礼是一种仪式,礼起源于祭祀;(2)礼是一种精神,在古代指宗法伦理;(3)礼是一种规范,礼是维护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差别性的规范。
三、中国法起源对后世的影响:1. 由于血缘关系纽带的加强,使家法、族法在中国古代法体系中成为法定一个重要形式、渊源;2. 亲亲、尊尊成为法的重要精神,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皇权至上成为重要特点之一;3. 中华法系以刑法为主;4. 礼法结合,即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
(三)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原始社会末期,我们的先民遵从的主要是习惯法。
夏代的法律总称“禹刑”,商代的法律总称“汤刑”,西周的立法包括制“礼”和作“刑”两个方面,“九刑”是西周刑律的统称,其中最重要的是赎刑性质的《吕刑》。
2018年宪法修改与新时代中国法治的发展

□秦前红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现行宪法的第5次修改,也是时隔14年之后的再度修改。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法治秩序的根基,也是保持法治秩序统一和谐的最高判准。
尽管从学理上或许对法治秩序有着见仁见智的认知,但其核心无非是依据宪法原则和宪法制度首先形成以宪法为中心的法治秩序,然后经由法治秩序的牵引或规训形成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
宪法秩序合理转换成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其实要求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欲达致上述之目标,一国宪法首先必须处理好宪法规范性与宪法现实性的关系,以因应社会客观情势的变迁,从而满足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可预期性要求。
所谓宪法的规范性,通常指在满足社会一般正当性诉求的前提下,由宪法规范、宪法程序和行宪技术等组成的相对空间。
它一般包括宪法价值的自治性、规范制度的自足性和行宪技术的有效性。
所谓宪法的现实性则是指宪法的现实适应性,既指宪法要反映社会力量的对比关系,又指宪法要因应社会情势的变迁而保有弹性和调适之能力。
由于宪法规范的稳定和法律调整手段的时滞性,宪法的规范性和宪法的现实性之间永远保持着一种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既需要凭借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宪法变迁途径来缓解或者消解,又需要在立宪活动中合理权衡规范性与现实性的比例关系,创制出良性宪法。
正如王晨副委员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所说的那样:“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有生命力。
”将执政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序言,是新中国宪法作为一种新的宪法类型,所采取的有别于西方宪法的一种宪制叙事方式。
其目的在于宣示执政党的治国理政原则,凝聚社会价值共识,表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由于执政党领导集体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阶段进行了积极的重大的探索,因而形成阶段化的理论成果和宝贵经验。
我国现行宪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现行宪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现行宪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以下是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发展历程:
1. 1954年:第一部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颁布实施,明确了中国是以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2. 1975年:第二部宪法
在历经文化大革命和“批林批孔”运动后,中国于1975年颁布实施了第二部宪法。
该宪法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突出了党的领导地位。
3. 1978年:恢复宪法秩序
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中国政府意识到需要恢复宪法秩序。
于是在1978年通过决议,宣布第二部宪法失效,并恢复第一部宪法。
4. 1982年:现行宪法的颁布
1982年12月4日,中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宪法,即现行宪法,并于1983年生效实施。
这部宪法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道路和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
5. 1988年至2018年:宪法修正
自1988年以来,中国多次进行了宪法修正。
这些修正主要涉及经济改革、社会进步、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重
要的修正是2004年,明确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宪法的发展历程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框架,并为国家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前后30年之比较分析制度变迁的视角

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前后30年之比较分析制度变迁的视角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过去三十年间,中国政治体制在持续变革与发展中的主要特征、驱动因素以及影响。
通过比较分析1978年至2008年和2008年至2018年这两个三十年阶段的政治发展,本文旨在揭示中国政治制度变迁的逻辑与路径。
研究将重点关注政治体制改革、政策决策过程、公民参与、以及国际关系等方面,力求全面、系统地展现中国政治发展的多维面貌。
本研究首先回顾改革开放初期至21世纪初的中国政治发展历程,分析这一时期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面临的挑战以及取得的成就。
接着,本文将转向2008年以后的政治发展,探讨在全球化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中国政治体制如何适应新的内外部环境,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新趋势和新特点。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中国政治发展是一个动态、复杂的过程,受到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
制度变迁在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不仅推动了政治体制的现代化,也塑造了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
通过比较分析两个三十年的政治发展,本文旨在为理解当代中国政治变革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并为进一步的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制度变迁理论基础制度变迁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前后30年变化的重要视角。
制度变迁通常指的是社会制度在面对内部和外部环境变化时,为了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自我调整、优化甚至重构的过程。
这一过程往往伴随着权力关系的调整、资源配置的优化以及社会结构的变革。
在中国,前后30年的政治发展进程中,制度变迁的表现尤为明显。
前30年,中国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制度探索和创新,包括土地改革、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等,这些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事业而进行的制度变迁。
这些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中国的政治面貌,为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而后30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又经历了一次深刻的制度变革。
促进我国法律进步的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部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明确了国家、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我国法律进步奠定了基础。
二、1997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我国刑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新刑法废除了死刑,完善了刑罚体系,明确了犯罪构成要件,强化了人权保障,对我国法律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为了适应国际规则,我国加快了法律法规的修订,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推动了我国法律进步。
四、2003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范围、程序、条件和监督机制,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我国法律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五、2007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我国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律。
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取得、变更、消灭和保护等基本规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对我国法律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
六、201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责任免除等基本规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我国法律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七、2012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2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责任,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对我国法律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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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三十屏总前言中华法制文化源远流长。
在原始氏族社会末期,出现了远古人类社会“法”的萌芽。
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夏朝建立,中华法制史化开始有文献记载的历史。
亘古往今,风云激荡,王朝更迭,屡废屡兴,历经数千年岁月洗礼,古代先驱圣贤们创立的法制思想和司法理念的精髓,亦然值得汲取和借鉴。
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的法制文化,汲取外国法律文化的精髓,对于推进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法制理念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厚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书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二)中国法制思想的起源一、法的起源当原始阶段的风俗习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而且体现的意志为国家意志时,这种风俗习惯即成为法二、中国法起源的特点1. 血缘关系的纽带随着国家的建立更加强韧2. 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随国家的建立得以加强3. 刑起于兵:(1)首先用来惩罚战俘;(2)用于惩罚本部族内的士兵;(3)军事长官兼理司法;(4)战争本身就是惩罚。
4. 法出于礼:(1)礼是一种仪式,礼起源于祭祀;(2)礼是一种精神,在古代指宗法伦理;(3)礼是一种规范,礼是维护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差别性的规范。
三、中国法起源对后世的影响:1. 由于血缘关系纽带的加强,使家法、族法在中国古代法体系中成为法定一个重要形式、渊源;2. 亲亲、尊尊成为法的重要精神,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皇权至上成为重要特点之一;3. 中华法系以刑法为主;4. 礼法结合,即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
(三)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原始社会末期,我们的先民遵从的主要是习惯法。
夏代的法律总称“禹刑”,商代的法律总称“汤刑”,西周的立法包括制“礼”和作“刑”两个方面,“九刑”是西周刑律的统称,其中最重要的是赎刑性质的《吕刑》。
夏、商、西周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夏朝实行“天命、全罚”制度,商代有“神判”制度,西周强调贯彻“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皋陶造狱的文字记载古籍文献有关皋陶造狱的记载有许多,《急就章》:皋陶造狱法律存;《广韵》:狱,皋陶所造;《唐律疏义》:皋陶造狱。
中国古代监狱中都恭奉皋陶的画像。
上图为山西洪洞县志关于皋陶造狱。
商代文字所见刑罚青《左传》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晋书》记载:“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
”商代刑罚制度有进一步发展,《荀子·正名》称:“刑名从商。
”可见商代刑名对后世影响之大。
据文献记载,当时常用的刑名主要有墨、劓、剕(刖)、宫、大辟五种,并已得到殷墟甲骨文的印证。
五行之外,还有许多酷刑,如孥戮、劓殄、炮烙、剖心、脯等。
可见其刑罚有较大的随意性。
炮烙之法南纣王荒淫无道,“以酒为池,悬肉为林”,并作“炮烙之法”:用青铜制成空心铜柱,蹭燃烧木炭,将铜柱烧红,对敢于议论他是非之人,即绑在铜柱上活活烧死,或命之行走于铜柱之上,因烤烫而落于火炉烧死。
纣王的凶残暴虐,加速了商朝的灭亡。
大孟鼎:明德慎罚大孟鼎,高101.9厘米,口径77.8厘米,为周康王23年贵族盂铸的祭器,与之前成王时期铸的铜器班簋、师旅鼎,均记载了“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大盂鼎内壁铸有铭文19行291字,记述康王命盂管理兵戎,并赐给香酒、命服、车马及1700余名奴隶之事,其中内容进一步强调“敏谏罚讼”主张。
意思是决讼断狱要规定期限,不得滞留,以防滥狱、滞狱,为研究本周奴隶制度、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
该鼎传流至今历经数千年,过中曲折,令人慨叹。
吕候制刑——训匜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候制刑,他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原则,“作修刑辟”。
史传《吕刑》有“墨、劓、剕(刖)、宫、大辟”五刑,共三千条。
原本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
其中记载着触犯刑法的人可以上交一定财物而免除一定的刑罚。
1975年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了一件西周中晚期青铜器---训匜,在其上铭文157字,记述了周王重臣伯阳父依据当时的刑法处理了一件案子,因诬告上级训,一位任牧牛的小官被判处鞭打1000、黥面、免职,也可按照当朝法典交金(铜)300鑀鞭打500处理。
训最后收到了金制作了这件青铜器。
法律事件:武吉本是樵夫,姜子牙钓于磻溪,二人相遇认识了在胃水旁钓鱼的姜太公(子牙),见子牙用直钩钓鱼大笑,子牙看武吉气息断曰:“今日入城打死人”。
武吉怒别,担柴入城,误触王相致死,文王画地为牢,武吉后被暂释,照顾老母至秋后正法,老母令其找姜子牙求救,太公收其为徒,授兵法,又令其挖坑施咒破解先天数。
秋后不见武吉伏刑,文王演先天数,以为武吉已畏罪自杀,后文王碰见武吉,武吉引文王见姜太公,受封武德将军,师徒二人为文王效力。
(四)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诸候国通过破处西周在宗法制度,(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变革举措,使得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制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来。
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晋国“铸刑鼎”、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等,都是这个时期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中国古代社会中,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管仲:以法治国管夷吾,字仲,人称管仲。
曾做过三次小官都被辞退。
齐桓公执政后,拜管仲为相。
管仲立号令,定刑罚,竭尽全力,帮助齐桓公治国安邦,使齐国由乱到治,民心整齐,终于成为“春秋五霸”中的第一霸,管仲被称为“春秋第一相”。
管仲死后,出现了一部名为“管子”的书,内容复杂,其中很多体现法家治国思想的内容,但并非管仲一人之言。
李悝:成文法典之鼻祖李悝,魏国人,相传是儒门弟子子夏的弟子。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它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成为后世历代刑事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分立篇目,初步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在魏国变法成功,引起了各国竟相效仿,一时间,变法称为当时的时代潮流。
历史事件:商鞅变法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卫国人,姓公孙,名鞅,后封于商,后人称之商鞅,法家代表人物之一。
商鞅于公元前356年下令变法:将《法经》推行于秦国,厉行“法治”、“重刑”,同时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军功授爵制;废止宗分封制,建立国君集权制等。
公元前350年,秦从雍(今陕西省风翔县)迁都咸阳,商鞅再次下令变化,统一度量衡,平斗桶、设置县令等。
由于变化触犯了守旧势力,加之其刑戮太重,遭到国人公愤,招致灾祸。
秦孝公死后,商鞅仍自恃相国,遂遭贬。
在逃亡他国途中被擒,受到五马分尸之刑。
(五)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公前无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专制王朝,确立了几千年中国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
秦朝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
从整个中国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极为鲜明的。
自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以后,许多以前鲜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现于世。
秦朝审判机构图汉承秦制,地方仍实行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制度。
成帝时遇有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宗正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
至东汉时期,在尚书令、仆射以下分设六曹,地方司法审判机构也由原来的两级增加到三级。
魏晋南北朝基本沿用汉制,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廷尉,北周时称为大司寇,北齐时称为大理寺。
地方司法由县、郡、州行政长官兼理。
《法律答问》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一大批秦代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
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管理为十部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
有关法律的部分,大致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属于秦律;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原则要求、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规定,也有一些具体案例;第四类是要求官吏应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从中可以发现秦代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并已经具备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它是今人考察和研究秦朝法律最重要的史料。
法律事件: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博士齐人淳于越反对当时实行“郡县制”,要求根据古制,分封子弟。
丞相李斯加以驳斥,并主张禁止百姓以古非今,以私学诽谤朝政。
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下令焚烧《秦记》以外的列国史记,对不属于博士馆的私藏《诗》、《书》等也限期交出烧毁;有敢谈论《诗》、《书》者处死,以古非今者灭族;禁止私学,学法令者以官吏为师。
此即“焚书”。
次年,术士候生和卢生暗里诽谤秦始皇,并亡命而去。
秦始皇得知此事,大怒,派御史调查审理,犯禁者四百六十余儒生,全部坑杀。
此即“坑儒”。
两事件合称“焚书坑儒”。
(六)汉朝的法律制度汉高祖入咸阳,与民约法三章。
《九章律》承前启后,标志着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确立。
汉朝法律体制,从风格上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后期则是指汉武帝继位,采纳董仲舒“黑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创立了三纲五常、春秋决狱等制度,从此走上了儒家经义法律化和法律制度儒家化的道路。
张家山汉简:湖北江陵砖瓦厂取土,发现了张家山247号汉墓。
1983年12月,荆州博物馆进行了考古发掘,出土了漆耳杯、漆盒、木俑等器物,最重要的是出土了1236枚竹简。
根据出土文物推测,这是西汉早期一个低级官吏的墓葬,这位官吏,通晓法律,能计算,好医术、导引。
竹简内容涉及西汉早期的律令、司法诉讼、医学、导引、数学和军事理论等,是极其重要的历史文献。
张家山汉简有《二年律令》、《奏谳书》等。
其中,《二年律令》是研究西汉法律制度的重要资料,共有律二十七种,令一种。
萧何(公元前257年—公元前193年)萧何(公元前257年—公元前193年),西汉初期政治家,汉初三杰之一,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