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史论文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盗窃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天晚上,王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李某的现金5000元。
在作案过程中,王某被李某发现,双方发生争执。
王某为了逃避追捕,持刀将李某刺伤。
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三、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李某家中,秘密窃取李某的现金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盗窃罪的犯罪形态1.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前,已经做好了潜入李某家中的准备,属于犯罪预备。
2.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被李某发现,由于李某的阻拦,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3.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达到了犯罪目的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虽然未能成功盗取李某的现金,但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刑法论文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法定年龄的界限能突破一、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规定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规定的历史沿革西周时期,《周礼》中指出七岁以下儿童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至战国时代,《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规定当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5 岁。
秦朝的《秦律》不以年龄而是以身高作为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标准,秦律规定对身高不满6 尺的儿童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秦时的6 尺相当于现在的1.3 米左右,身高6 尺的人就是现在八九岁的孩子。
但人的发育情况各异,身高未必一定与年龄成正比,所以秦朝的这一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汉朝则重新改以年龄为标准,这一做法一直为后世所沿袭,汉律将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规定为不满8 岁。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律疏议》中规定不满7 岁不负刑事责任。
元朝《大元通制》和明朝《大明律》中则将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规定为15 岁以下。
《大清新刑律》既继承了我国古代刑法的伦理道德传统,另一方面又吸收德、日、意等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其规定未满12 岁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到了近代,根据国民政府1935 年修订的《中华民国刑法》第18 条的规定,不满14 岁人,为免刑阶段。
1942 年《陕甘宁边区违警处罚暂行条例》第4 条规定:凡违警“年未满13 岁者”不罚;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第3、10、11 条规定不满12 岁为不负刑事责任阶段;195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 稿,又将不满13 周岁确定为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二)外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规定的历史沿革外国最早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是公元前451—450 年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该法将刑事责任年龄仅分为适婚人和未适婚人,“适婚人”指可结婚的人,但对结婚的年龄并无统一规定,是由家长按子女成长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
公元534 年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法典》规定:男14 岁,女12 岁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刑法毕业论文

刑法毕业论文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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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模板1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
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
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xx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
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
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
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
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
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刑法毕业论文 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

刑法毕业论文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刑法毕业论文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
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和比较,剖析了中国刑法立法中的一系列新动向和改革措施。
文章总结了这些新进展在提升刑法效能、保护人权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并对未来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议。
一、简介中国刑法立法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进,逐渐形成了完善的刑法体系。
然而,面对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更高期望,中国刑法立法不断进行着新的探索和改革。
二、扩大犯罪分类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中国刑法在立法上加大了犯罪分类的力度。
除传统的“罪”外,新增了一些犯罪形态的定义,如“行政违法犯罪”、“网络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等。
这种分类的扩大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多的裁判标准,有助于更精准地适用刑法。
三、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经济犯罪呈现出规模庞大、手段复杂的特点。
为此,中国刑法立法加强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例如,修订《刑法》对金融犯罪、商业贿赂、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增加了相应的刑罚力度,以保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四、加强对网络犯罪的规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在中国社会中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
中国刑法立法积极回应了这一挑战,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规制。
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网络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犯罪行为,并对犯罪手段和后果加以了详细的描述和指导。
五、推进刑事法律责任制度改革为了提高刑法效能,中国进行了一系列刑事法律责任制度改革。
刑法修正案废止了一些过时、保留空间过大的罪名,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系。
此外,在司法解释中增加了适用法律解释力度,明确了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减少司法误判的风险。
六、强化犯罪预防与教育中国刑法立法也注重犯罪预防与教育工作,以减少犯罪发生。
刑法修订案增加了一系列对未成年犯罪的专门规定,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教育和社会帮教的内容。
刑法论文的范文

刑法论文的范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论文的范文篇1浅谈网络诈骗刑法规制摘要:近年来,网络诈骗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从中国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来看,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至1996年为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97年至今为网络诈骗的规制和立法完善时期。
中国对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呈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犯罪主体扩充化、非纯正数额犯趋势化的特点。
未来中国预防和规制网络诈骗犯罪应该注重技术防护和刑法规制相协调、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相结合、完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法规制;立法沿革;立法特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快速发展,人们从中获得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损害。
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诈骗行为随时可能发生。
根据《2014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民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网购遇骗网民的规模达6169万,超过39.7%的网民损失额度超过500万,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
[1]面对这样的事实,如何既能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又能最小限度的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一)1949年-1996年: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是一个现代科技比较落后的国家,各方面的资源几乎都是空白的,在计算机网络方面更是没有一点基础,平常百姓对现代化的网络几乎是没有概念的。
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互联网才开始发展。
中国最早的网络是在1994年由中国邮电部投资建设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其目的是为中国公众用户提供INTERNET的各种服务,推进信息化产业的发展,而且个人电脑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进入中国,2000年后才开始普及。
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

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解释作为连接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纽带,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篇1试析腐败犯罪的资格刑完善研究论文摘要腐败犯罪是基于职务行为产生的问题,在设置其刑罚时应当将资格刑的设置作为其基础性刑罚。
资格刑的设置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刑罚,而应当是具有一定梯度的刑罚,其内容也应当包含单纯的剥夺、永久的剥夺以及复权等多项内容。
论文关键词腐败犯罪资格刑梯度腐败犯罪侵害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本身则来源于社会公众这一国家公权力的赋予者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
也就是说,从应然的角度上看,国家公权力是公正与正义的,而当其出现不公正或者不正义的情形,并不是由于公权力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权力的执行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而导致这种不当行为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腐败。
从这个层面上看,要消除国家公权力执行不当状态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剥夺不当执行者的公权力,也就是剥夺其拥有公权力的资格。
但是就是这最为直接的方法,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却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因此,加强我国腐败犯罪的资格刑的设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资格刑,又称名誉刑、能力刑或权利刑。
资格刑是针对利用某种职务或者业务上的条件来实施相应的犯罪的刑罚方式。
资格刑的设置一方面能够对腐败犯罪的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罚,同时能够有效地预防腐败犯罪的再次产生。
一、资格刑设置的立法缺陷腐败犯罪是最为典型的职务型犯罪,同时这种职务型犯罪的所利用的资格是具有国家公权力特征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赋予与否直接决定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腐败犯罪的资格刑设置在腐败犯罪的刑罚体系中是一个尤为关键的环节。
就我国的资格刑的现状来看,我国腐败犯罪并没有单独设立相应的资格刑,剥夺担任公职的资格并没有在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中国古代刑罚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摘要: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经历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
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
随着时代演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
关键词: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改革导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
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
基本维持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
依据如下: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
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
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凌迟、髡、髌、炮格、刵二、黥刑与劓刑:2.1黥刑: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种。
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
同劓、宫、刖、杀相比,显然是最轻微的。
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
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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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史结课论文关于矜老恤幼原则的几点思考
刑法专业专业:
1101040475 学号:
艳小学生姓名:高
1
关于矜老恤幼原则的几点思考
“矜恤”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蕴涵着人道价值的重要法律思想,即要求
制定法律时秉怜悯、同情之心,适用法律中显忧虑、体恤之意,执行法律上行慎重、宽减之策。
而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刑法制度即为这种“矜恤”思想的重要体现。
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
在中国古代,人本主义思想一直影响着各朝法律的创制与发展。
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对特殊弱势》新增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群体犯罪适度从宽处罚的原则,
的规定,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一、我国古代有关矜老恤幼制度的历史演变
矜即怜,有怜悯、慎重之意;恤,表忧虑、体恤之情。
矜恤思想即要求制定法律时秉怜悯、同情之心, 适用法律中显忧虑、体恤之意,执行刑罚上行慎重、宽减之策。
我国古代恤刑的发展轨迹可以总结为: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理论化于汉代,而法典化于唐代,并被其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推崇。
早在西周时期,就有矜老恤老年人的规定。
《周礼·秋官·司刺》中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礼记·曲礼》上解释说:“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意思是说对于年满七十、八十、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和不满七岁的幼年人,虽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也不予以刑罚处罚。
春秋时期,齐国也有相关规定。
《管子·诫第二十六》:“老弱勿刑,参宥而后弊。
”也包含了对年老和年幼的人宽宥、不施以刑罚的思想。
战国初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刑法典《法经》对老年人的责任问题也作了规定。
据《七国考》引桓谭《新论》记载:“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即对年满六十岁的人犯罪,要根据其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酌情的予以减轻处罚。
西汉时期,虽然《汉律》九章中并无直接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要从宽处罚,但汉惠帝以后的许多皇帝都在昭令中做了相关的规定。
北朝时,据《魏书·刑罚志》规定:“八十及九岁,非杀人不坐。
”《北魏律》正式颁布后,其《法例律》规定,“八十以上,八岁以下,杀伤论坐者,上请。
”也体现了当权者对老年人犯罪后的形罚是慎重的。
《唐律·名例律》中“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唐代在老年人犯罪问题上,处罚时不仅非常慎重,程序严格,而且绝对从宽处罚,且年龄层次分类清晰。
以后的宋元明清诸朝法律以及近代的《大清新刑律》,基本上都沿袭了唐律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二、现代刑法中关于“矜老恤幼”原则的规定
( 一) “矜老”
“矜老”刑法制度即老年人犯罪从宽或免死的制度。
为了弥补我国刑法
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八) ( 关于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刑法》修正案:
的完善2
1.从宽处罚。
《刑法》修正案( 八) 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17 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 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免除死刑。
《刑法》修正案( 八) 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49 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3.缓刑适用从宽。
《刑法》修正案( 八) 第十一条规定,将刑法第72 条修改为: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 二) “恤幼”
刑法修正案( 八)针对作了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做出重要修正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缓刑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 八)第十一条将刑法第72 条修改为: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2.累犯排除。
《刑法》修正案( 八) 第六条规定,将刑法第65 条第一款修改为: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3.前科报告义务免除。
《刑法》修正案( 八) 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100 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三、关于矜老恤幼思想的几点思考
1、法律和道德
我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等级的法律。
即法律是对人最低限度的要求,而道德是对人更高层次的要求。
一个人的行为如果完全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那他是不用担心会受法律追究的。
相反一个人违反法律,他一定是违反道德。
矜恤思想非常看重道德的力量,认为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符合道德的法律才具备执行和遵守的可能。
矜恤思想提醒我们, 法律仅仅是最低程度的道德, 而且现代社会的良性发展, 完备的法律固然必不可少,但道德建设同样重要, 适当时引入更高的道德理念有助于改进更新法律,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引导与规范功能, 进而促成更良好的社会风气。
刑事法律是诸法中惩罚最重的法律, 其轻则限制自由, 重则剥夺生命, 因此对刑罚的适用应该慎之又慎。
刑法罚进化历史体现了刑罚的节俭过程, 现代法治建设也必须坚持刑法的谦抑, 使得其社会介入范围与程度适中, 同时反对酷刑。
显然,古代矜恤思想很能体现这方面的意涵, 其所蕴含的刑法谦抑思想也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我认为,矜恤思想正体现了对人的关怀,不论是立法时对法律宽简的追求和特殊群体的保障, 抑或是在律典中体现的赦宥和恤刑,又或是司法实践中的上诉和死刑复核, 都是一种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和重视。
2、法律与文化
3
我国古代法律深受儒家思想影响。
恤刑思想在古代刑法文化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且一直促进我国法律及其文化向着文明、合理的方向发展。
客观来说,矜老原则对我国古代精神文明和法律文化的发展还是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的,它有利于减少滥杀,培养尊老、怜弱的社会风气。
儒家的治国思想是围绕“仁政爱民”展开的,它不仅是一种思想,而且也是人人都应该具有的一种精神品质,即“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应如此。
对老人、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予以“恤刑”,正是“宽”的表现,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色彩,并与我国“尊老”、“崇老”的社会传统相一致。
另外,“仁政爱民”治国论调下制定的抚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同时受到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儒家思想的影响。
我想,这种以宽容的心态看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错误,是朴素的、自发的人
道主义的关怀,时至今日,仍具有其现代价值。
3、矜老怜幼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有人认为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上限有违我国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想,这恰恰相反,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上限是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较好补充,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文主义色彩。
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是否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问题上,赵秉志教授认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指的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一般成年人相比,有所减弱,有的还是严重减弱。
在这种情况下,对老年犯罪人从宽或者免死本身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实际状况,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
我认为,现阶段将“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刑事政策,依托的是现有法律,而并未突破法律规定,无非是针对特定的老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关在法律框架内,考虑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给予相对轻缓的处理,这并不违背刑法面
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结语
综上所述,矜老恤幼原则的存在,维护和加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传统伦理道德,并且通过这种伦理的方式教化人们,礼法结合。
尽管该原则存在一些不足,再加上被统治者任意违反,但总的来讲,在中国古代社会,矜老恤幼原则从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和消灭犯罪之目的,这与单单依靠刑罚制裁相比,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
《刑法修正案(八)》确立这一制度,既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也是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是对刑法人道主义的国际潮流的遵从与弘扬。
以上是关于矜老怜幼原则的几点浅陋思考,希望老师指教,辛苦了,谢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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