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7页)
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领域的法律事务处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包括物业合同起草、业主纠纷处理、房屋租赁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有专业的律师来进行处理。
因此,律师成为物业管理公司必不可少的重要合作伙伴之一。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职责物业管理公司是企业法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确保自己的经营合法合规。
其次,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业务操作合理、公正和透明。
最后,在处理业务问题和纠纷时,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行事,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在物业管理中,律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律师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既是法律顾问,也是专业技术支持,其作用不容忽视。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而言,合适的律师可提供以下帮助:1.在起草、修改、解释物业合同中提供专业意见,使合同更具法律规范性。
2.在业主之间发生纠纷时,律师可提供法律意见,帮助物业管理公司妥善解决争议。
3.在物业管理公司面临法律诉讼时,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辩护和诉讼代理服务。
4.在房屋租赁方面,律师可以帮助制定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维护业主和房客双方的权益。
三、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初步了解意向客户情况律师应听取客户的需求,了解客户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
2.收集客户资料律师应当向客户索取相关资料和文件,对其进行整理、分析和归纳。
3.完成法律调查和研究律师应该完成彻底的法律调查并进行研究,分析客户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和行动计划。
4.起草或修改合同在起草或修改合同时,律师必须仔细分析客户需求和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客户的权益。
5.解决业主纠纷当业主之间出现纠纷时,律师应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物业管理公司化解纠纷。
6.提供诉讼代理在面临法律诉讼时,律师应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 合同指引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合同指引1.1 甲方(委托方)1.1.1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律师)1.2.1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2 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背景与目的2.1 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2.2 合同目的在于确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合同目标)。
服务内容与范围3.1 法律服务3.1.1 描述乙方需要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代理诉讼等。
3.1.2 确定服务的时间安排和完成标准。
3.2 服务范围3.2.1 详细列出涉及的法律领域和具体事项。
3.2.2 确定服务期限及可能的延期情况。
费用与支付4.1 律师费用4.1.1 确定乙方的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如按小时计费、按项目计费等)。
4.1.2 描述费用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如预付、月结等)。
4.2 费用明细4.2.1 列出可能的额外费用和费用结算方式。
4.2.2 确定费用发票开具和交付的程序。
保密与责任5.1 保密义务5.1.1 确定乙方需保守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5.1.2 规定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泄露的信息范围。
5.2 责任与免责5.2.1 描述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5.2.2 规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责任免除条款。
合同终止与解除6.1 解除条件6.1.1 描述因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6.1.2 规定解除合同时的通知期限和程序。
6.2 提前终止6.2.1 规定双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及程序。
6.2.2 确定提前终止合同时可能的补偿或赔偿条款。
争议解决7.1 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全国律师协会及业务管理操作指引

全国律师协会及业务管理操作指引二、律师的业务管理原则1. 法律合规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规则以及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保证业务行为合法、合规。
2. 客户利益至上律师应对客户负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 诚信守义律师应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诚信、正直的态度,遵循职业道德的规范,坚守职业操守。
4. 尊重客户和合作律师律师应尊重客户的私隐权和合法权益,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
同时,律师在协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尊重合作律师的权益。
三、律师的业务管理具体操作指引1. 客户管理(1)律师应与客户建立正式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3)律师应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对客户的个人资料和相关文件进行保密。
(4)律师应根据委托的事项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5)律师应及时向客户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回答客户的疑问。
2. 业务记录与报告(1)律师应保留业务活动的相关记录,包括与客户的沟通记录、法律研究记录、法律文件和备忘录等。
(2)律师应根据需要向客户提供相关的业务报告,包括案件进展情况、法律分析、法律意见等。
(3)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则的规定,对业务记录和报告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密。
3. 财务管理(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科目的设置、记账记录等。
(2)律师应按照职业道德要求,确保财务操作的诚信性和准确性。
(3)律师应及时向客户提供收费说明,并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4)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4. 成本控制(1)律师应根据业务要求制定合理的费用预算,并控制成本。
(2)律师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3)律师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并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开支。
5. 团队合作(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沟通机制,加强团队合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国的全国性法律职业组织,依法进行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和使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更加规范,协会制定了一系列操作指引,以引导律师事务所合规运作。
本文将对这些操作指引进行详细介绍。
I. 律师事务所的注册与备案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前,需要在协会进行注册和备案。
注册时,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该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及从业律师的基本信息。
备案时,律师事务所还需提交该所的设立证明、执业证明、律师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II.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应遵循协会的规定,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运营。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合规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核法律服务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并监督和促进律师事务所成员的合规行为。
合规部门或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合规培训制度,落实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诚信约束制度,监督案件质量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等。
III.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法律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应合法合规,并明确告知客户。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案件类型和难度,确定合适的律师团队,并确保律师团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律师事务所应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法律意见、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合同和法律文件等。
律师事务所还应确保客户的隐私和案件的保密性。
IV. 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约束和专业操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履行律师职责,尊重客户权益。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诚信约束制度,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律师事务所成员的法律职业素质。
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律师违规行为和投诉案件。
V. 律师事务所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在合作中,律师事务所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客户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本指引的目的是规范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律师做到合法、规范、高效地执行合同审查任务。
第二条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慎重的原则,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保持商业秘密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关系。
第四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的预见和管控,全面了解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关注表面条款的合法性,还要对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综合考量。
第五条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律师应当遵循客户意愿原则,充分与客户沟通,依法进行合同审查,向客户提供合同相应的合法意见,并谨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六条律师在接受合同审查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确认合同的审查要求和时间要求,明确委托人的期望和诉求。
第七条律师在开始合同审查前,应当向委托人索取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并进行认真辨别核对,确保审查的对象正确无误。
第八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各类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审查。
第九条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查时,应当注重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的完整性,并结合具体情况,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定。
第十条律师在完成合同审查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将审查结果和意见写成书面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阐述审查的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提高效率第十一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采取科学、高效的工作方式,合理规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利用各类工具,如模板、软件等,提高审查效率,并主动与业务团队和委托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合同审查工作的进度。
第十三条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当重视合同的事实基础,充分利用相关证据和信息,提高对合同效力的评估能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1

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
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
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
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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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是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随着律师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和深化,社会对律师服务专业化的要求愈来愈高。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加强对律师业务指导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直致力于业务规范体系建设,并以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开展业务规范和指引的课题研究和编写工作,先后发布了20件业务规范和业务指引,包括1997—2003年期间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
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
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
附则
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我国法律界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组织之一,负责着维护律师权益、促进法治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的业务操作,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中华律师协会制定了一系列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以协助律师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指引内容概述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为律师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涵盖了律师业务的各个方面。
以下将按照指引的章节顺序,介绍其中的主要内容。
1.律师职业道德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和律师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其中包括律师应尽职尽责、忠诚维护当事人利益、保守客户秘密等方面的规定。
指引中还明确了对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惩戒机制,以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正常秩序。
2.律师执业范围与限制本章重点阐述了律师执业的范围和限制,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引导律师根据自身专长和能力选择合适的执业领域,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本章详细说明了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要求,包括律师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提供诚信服务、维护当事人利益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在与其他律师、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交往中,律师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维护律师的专业形象和职业声誉。
4.律师业务操作程序本章详细介绍了律师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应遵循的操作程序和要求,包括案件受理、策划案件诉讼战略、准备和提交法律文件等方面。
指引提供了一种有序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使律师能够高效、科学地进行案件处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5.律师职业发展和规范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职业发展的路径和规范,包括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的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营、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律师应积极参与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制定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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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7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摘要: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旨在为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提供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目录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一章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第二章律师办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约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第一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与续筹第二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分类及特点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附则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1条制定目的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旨在为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提供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参考。
第2条概念界定物业服务:又称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物业管理包括业主自治管理和业主聘请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比如聘请保安公司提供安全保障服务,聘请保洁公司提供公共区域清洁服务等。
物业管理纠纷:指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争执。
建设单位:又称业主单位、项目业主或开发商,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本操作指引可指导律师从事物业管理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等提供法律服务,拟定前期物业管理标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4条物业管理是新兴的行业,在这个行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立法尚不完善,专门的立法除了《物业管理条例》以外,多为建设部及相关部委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物权法》也对涉及物业管理方面做了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
另外,全国各地也有较多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必须结合当地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处理纠纷。
第5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所涉及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1997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 003]1864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业主大会规程》(建设部建住房[2003]131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公司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5]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于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于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实施。
第6条从目前立法的趋势看,有关物业管理的立法变化较快、较多。
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律师应多关注这方面的立法进展,以便更好地做好相关业务。
第一章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第7条物业销售(预售或现售)前,律师为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第8条向建设单位建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属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非住宅的物业,应通过招投标选聘;其他类型的物业,建议尽量采用招标方式选聘。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9条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律师应提醒建设单位须在以下时限内完成招投标工作:(1) 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2) 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3) 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10条参与草拟或审查上述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10.1招标书应包括的内容:(1) 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2)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要求;(3) 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4) 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5) 招标活动方案;(6)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7) 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0.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可参考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1) 物业的基本情况;(2) 服务内容与质量;(3) 服务费用;(4)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5) 物业的承接与验收;(6)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7) 专项维修资金;(8) 违约责任;(9) 其他约定事项。
10.3业主临时规约的主要内容:(1)物业基本情况;(2)物业使用和维修;(3)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4)其他相关事项;(5)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11条按照各地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帮助建设单位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
11.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备案。
按照各地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规定,一般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布招投公告前或者发出投票邀请书前,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1.2发出招标公告与预审。
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11.3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出。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并向所有经过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放。
11.4现场的踏勘与资料提供。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11.5开标与评标,确定中标人。
11.6与中标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2条帮助建设单位制定或审核临时管理规约(可参考建设部《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13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不仅可以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也可以聘请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
在建设单位选择聘请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时候,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草拟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如制定审核保安服务合同、保洁服务合同、设备维修服务合同等。
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第14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律师应当向建设单位提示,让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过程,让其从物业管理的专业角度对规划设计、施工、装修提出相关整改和完善意见,既要使开发建设的物业更合理、更人性化,又要使物业服务企业今后能顺利地管理该物业,减少与业主的矛盾和冲突,并使物业更好的保值增值,有利于开发商品牌实力的塑造与延续。
应提示建设单位:如选择聘请专业的公司,对共用设备进行维护;应让专业公司提前介入,以便及早地了解小区的管线图及设备情况。
第15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建议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包括约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并且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16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提示开发商将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合同的附件,要求买受人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17条提示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各地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有面积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第18条提示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的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般物业管理费是按月计算的,交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19条当建筑区划内的入住率等条件达到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时,提示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提供资料。
第20条律师为开发商制订前期物业管理有关合同文件应注意的问题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商负责前期物业管理。
此间应当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条款)》《业主临时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开发商应在售房前拟制和签署一系列物业管理的法律文书,此时应注意以下问题:20.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前期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做到购房人购买房屋的同时即购买了前期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购房人通过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该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包括选聘的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事项与服务质量、物业维护与管理、物业收费等)有基本了解,并以合同的方式对由开发商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