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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颁布日期】 2009-06-09【实施日期】 2009-6-9【发文号】粤劳社发〔2009〕1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下发后,各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

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确保我省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适用对象问题(一)现为我省户籍、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

(二)现为我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三)现为我省户籍,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二、关于缴费受理地问题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在现户籍(以本通知下发时间为准)所在地,按照当地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未参保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受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则上仍按粤劳社发〔2008〕7号文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问题(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军龄或上山下乡时间,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外,只能作为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工作年限。

(二)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中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第二条范围的,其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我省出台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有关规定

我省出台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有关规定

我省出台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有关规定2011年05月10日日前,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按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一、背景2008年3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之后各市陆续参照7号文的精神出台了政策。

到目前为止,我省按照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数已经达到30万人,较好地解决了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

由于国家还没有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然实行退休制度,没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积累,如果中途离职,结果将是“净身出户”,他们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的缴费年限只能从“零”开始计算,对于年龄偏大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由于缴费年限短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难以获得养老保障。

在国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这类人员还会继续存在。

在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求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愿望十分迫切。

为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后出台。

二、出台《通知》的意义《通知》是我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措施,是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精神的重要举措。

通过允许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能够领取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实现老有所养,增强了安全感和幸福感。

关于执行广东省一次性补缴政策的通知

关于执行广东省一次性补缴政策的通知

关于执行广东省一次性补缴政策的通知近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先后下发了《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以及《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现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格界定适用人群范围上述一次性补缴政策涉及不同的人群,补缴基数、缴费比例以及待遇计发都有所不同,需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身份条件、工作经历、原企业性质以及申请人与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和证明材料等,不能擅自扩大适用范围。

具体的适用人群、补缴办法和待遇计发详见附表。

二、办理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向直属分局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完成后,符合在本市申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由直属分局受理。

综合业务处、计财处、征收处、养老处和技术保障部进行协助。

三、养老待遇计发符合在本市申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在本市的缴费年限(不含在本市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下同)满10年以上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深圳户籍的,按本市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在本市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非深圳户籍人员,按广东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

四、其他目前,《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正在修订,若修订后的特区养老条例有关于补缴的新规定,则从新条例实施之日起从其规定。

附表:一次性补缴政策分类表二○一二年八月一日附表:一次性补缴政策分类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粤人社函[2011]1542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15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按照《通知》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制定了《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是我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是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精神的重要举措。

《通知》实施后将妥善解决部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实现老有所养。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一次性缴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蒋波************省地方税务局戴宏辉************二○一一年五月六日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制定本规程。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工作年限的审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穗劳社养[2006]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6.05.24【实施日期】2006.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工作年限的审核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6〕4号)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以下简称“5号文”)的精神,现对符合5号文规定条件,但无法查找到个人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制定如下审核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对申报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下称“申报人”)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须依据其原工作单位、或相关单位、或其本人保存的相关原始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相关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原固定工身份、进入单位时间及离开单位时间的,便可据此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具体办理程序。

(一)申报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个人保存的可反映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和身份的原始凭证(如工作证、工会证等)、档案转移回执等,按各区现行办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的管理办法,到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填报《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情况表》(附件一,以下简称“《遗失档案情况表》”,一式叁份)进行登记。

(二)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根据申报人填写的《遗失档案情况表》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先对申报人查找档案的情况进行具体的了解,对认为有可能找到档案、或认为有必要再次查找档案的申报人进行指引,并尽可能协助其进行查找;对确认属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向申报人原工作单位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发出《关于协助查找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有关原始书证的联系函》(附件二,以下简称“联系函”)。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1-05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关于受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917号)

关于受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917号)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妥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市、区属(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下同)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本处理意见。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并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毕。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的55%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同时,对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

延长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的最低下限确定,缴费比例按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确定。

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延长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承担。

(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1998年7月1日前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粤劳社发〔2008〕7号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8〕7号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日期】:2008-2-26【法律文号】:粤劳社发〔2008〕7号【执行日期】:2008-2-26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发〔2008〕7号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妥善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现为本省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适用本通知:(一)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

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原在省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确认的其1993年12月31日前在省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

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三)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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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粤人社函[2010]101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4.22
【实施日期】201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
年龄问题的复函
(粤人社函〔2010〕101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女性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退休年龄的请示》(穗劳社报〔2009〕186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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