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经济法大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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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分析

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分析

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分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经公布考试大纲,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大纲细节变化较大,这也是应有之义。

我国法制正处于不断进步、逐步健全的过程中,体现在注会《经济法》和《税法》大纲和教材上,就难免是经常有一些变化。

尽管如此,2014年经济法大纲显示,经济法这门课整个架构并没有变化,只是由于合伙企业法的内容独立出来使教材由11章变成了12章。

建议大家备考这两门课程时尤其要用当年教材。

以下从测试目标和测试内容两个方面来说一下2014年注会经济法大纲的细节变化:PartA【测试目标变化】【删掉个人独资企业】“3.掌握公司法律制度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企业法律制度等各类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理解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体系;能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改为“掌握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等商事主体法律制度,能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合伙企业与企业破产法联系】“5.掌握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及其与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性;能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改为“掌握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及其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能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PartB【测试内容与能力等级变化】一、第一章《导论》中“3.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改为“3.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并在项下增加“(1)调整经济的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2)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理念与逻辑”;二、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中“4.合同的履行”中“(2)同时履行抗辩权”改为“(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删除“(3)先履行抗辩权和(4)不安抗辩权”;三、将2013年《经济法》教材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中合伙企业的内容单列为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恢复了2012年经济法教材的面貌,《公司法律制度》由2013年的第五章变为2014年的第六章。

2014经济师考试大纲

2014经济师考试大纲

2014经济师考试大纲2014年的经济师考试大纲是针对那些希望成为专业经济分析师或在经济领域内工作的专业人士而设计的。

考试内容通常包括经济学原理、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财政学、货币银行学、统计学、经济法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

经济学原理:这一部分将涵盖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包括但不限于需求与供给、市场结构、价格机制、消费者行为、生产者行为等。

宏观经济学:考生需要掌握国民收入、总需求与总供给、通货膨胀与失业、经济增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宏观经济学的核心概念。

微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部分将深入探讨个体经济单位的行为,如消费者选择、生产决策、成本分析、市场均衡等。

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学部分将涉及国际贸易理论、国际金融、汇率政策、国际经济一体化等内容。

财政学:考生需要了解政府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政府支出、财政赤字和财政盈余等概念。

货币银行学:这一部分将包括货币的供应和需求、银行体系、货币政策、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等。

统计学:统计学部分将涵盖数据收集、数据分析、统计推断、回归分析等统计学的基本方法和应用。

经济法:经济法部分将涉及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如合同法、公司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等。

考生在准备考试时,需要系统地复习上述领域的知识,同时关注最新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形势。

考试大纲可能会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经济学科的发展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也应关注最新的考试动态。

为了更好地准备考试,考生可以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阅读经济类的专业书籍,以及进行模拟试题的练习。

同时,考生还应该关注实际经济问题,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能力。

考试通常包括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笔试部分主要测试考生对经济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口试部分则更侧重于考察考生的分析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考生在准备考试时,应均衡地准备这两部分内容。

最后,考试大纲的详细内容和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考试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考生应以官方发布的最新考试大纲为准。

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试大纲

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试大纲

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试大纲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五章主要涉及到的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重要内容。

下面就用详细文字来叙述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试大纲。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内容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收人总额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

包括:销售货物收人,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人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人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三)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扣除标准1.工资、薪金支出。

《经济法》考试大纲

《经济法》考试大纲

《经济法》考试大纲(54学时)第一章经济法概述1.1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古代经济法(概念起源)、现代经济法、我国经济法体系1.2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2.1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2.2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概念、主体资格条件、主体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2.3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经济法律事实 (事件、行为)、经济法律关系保护(行政途径、仲裁途径、司法途径)、经济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4 法人制度法人的概念责任和特征、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我国法人的法定类型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其特征、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其特征第三章财产所有权3.1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3.2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占有 (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使用、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处分3.3 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种类和公司法的概念5.2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人数和股东的资格条件、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等 )和程序、股东出资 (出资方式和义务、出资数额和缴纳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 (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及其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经理的聘任与解聘、监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东之间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5.3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的条件、法定资本、公司章程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经理的聘任与解聘、监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的概念、关联关系及其决议、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股票的种类(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普通股和特别股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场所、转让方式、股份转让的限制、收购本公司股份 )5.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股东代表诉讼及其程序、股东诉讼)5.5 公司债券(不重要)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 (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发行承销协议 )、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转让的场所、记名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债券的转让 )5.6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不重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分配顺序、公积金、股东利润的分配)5.7 公司合并与分立(不重要)公司合并的概念和种类(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公司合并的程序(合并协议对债权人的通知、合并公告、对债权人的救济) 、公司合并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合并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的种类(新设分立、存续分立) 公司分立的程序(分立协议、对债权人的通知、分立公告、对债权人的救济) 、公司分立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分立后公司的连带责任)5.8 公司解散和清算(不重要)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的清算(清算组织的成立、清偿顺序、剩余财产的分配)5.9 外国公司的分机构 (不重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与清算第七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7.1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7.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的比例)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出资方式、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一方逾期缴资的责任与后果、双方逾期缴资的后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管理机构)7.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分配的灵活方式、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和法定条件)7.4 外资企业法 (不重要)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其他责任形式) 和管理机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 (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第八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8.1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8.2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 [合伙人(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作为合伙人的情形)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形式、合伙协议的生效)、合伙出资(出资的方式、出资的作价、出资的缴付) 、合伙企业的名称(法律对合伙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8.3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积累财产)、合伙财产的性质(按份共有性质) 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利润和亏损分配(方式)8.4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人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交易禁止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8.5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清偿责任的性质、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连带清偿、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对内追偿权及其行使 )、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8.6 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入伙的条件与程序、入伙的后果 (入伙人的权利、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效力 )、声明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的法定情形)、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退伙的后果(合伙人资格的丧失退伙结算、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 )8.7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赔偿责任)8.8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设立条件与程序 (合伙人、合伙协议、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可以交易) 同业竞争、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入伙(责任承担) 、退伙(法定退伙、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8.9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合伙解散的事由、合伙解散时的清算(清算人、清算程序、财产清偿顺序、合伙债务的清偿时效、注销登记第九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9.1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不重要)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投资人方面的特征、财产性质方面的特征、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9.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程序和变更9.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9.4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十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0.1 破产概述破产的概念、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案件的管辖10.2 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清算责任人申请) 、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时限、受理审查、申请的驳回、管理人的任命 )、债权申报(申报期限、申报方式、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的后果)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个别清偿无效、对管理人为给付、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10.3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10.4 和解与重整(的概念)和解申请、和解协议的执行、法庭外的和解;重整的申请、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担保物权限制、新借款、取回权限制、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权利限制)、重整程序的终止、重整计划10.6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宣告的法定条件及其效力、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分配(破产清偿顺序、破产分配方案、分配额的提存) 、破产程序的终结、追加分配第十一章市场竞争法律制度11.1 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和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和别、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11.2 反垄断法垄断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调查机构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途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责任归属(有欺诈行为重点)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的产品的概念和范围、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质量合同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形式) 、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第十四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4.1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不重要) 著作权和仲裁不考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的范围14.2 专利法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 、职务发明的概念、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申请原则、申请的审批(发明专利的审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行为14.3 商标法商标的概念、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和强制注册、优先权原则)、商标权保护期限、商标侵权行为第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5.1 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法适用范围、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6.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一般条款) 、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和解释规则、格式条款的无效)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的概念、要约构成要件、要约邀请、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的迟延和迟到、承诺的撤回)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悬赏广告招标投标拍卖)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6.3 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的时间、无效合同的类型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16.4 合同的履行合同内容缺陷补缺规则、双务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条件;撤销权(什么时间行驶) 的概念)16.5 合同的担保保证(保证的概念、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的先索抗辩权)、抵押(抵押的概念、抵押合同生效) 、质押(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质押合同的生效)、留置(留置的概念、留置权的行使)、定金罚则16.6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不得转让的情形) 、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的清偿、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方式)、抵销(抵销的概念、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 、提存(提存的概念、提存的事由、提存的效力)、免除、混同16.7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概念、约责任的规则原则、约行为的形态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第十六章经济争议的解决16.1 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诉讼、仲裁16.2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管辖、最高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如合纠纷的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民事诉讼程序 (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起诉的条件、上诉的期限16.3 仲裁 (不重要)仲裁的概念、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形式、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试卷样卷《经济法》至学年度第学期期 ( ) 卷专业班级 姓名 学号(注意: 答案须注明题号写在答题纸上, 考试结束后将试卷连同答题纸一齐上交 )一、填空(每空格 1 分,共 10 分)1、合伙企业分为 ① 和 ② ,在 ③ 中承担有限责任的是 ④ ;二、选择题(以下各题有 1 个或多个答案正确,多答、少答、错答均不得分,每 题 3 分,共 30 分)1、公司股东可以 出资。

经济法学考试大纲(2014版)

经济法学考试大纲(2014版)

经济法考试大纲
一、经济法基本理论
1、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2、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3、经济法的地位、与其他法的关系
4、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
二、市场主体法
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2、企业
3、特殊企业形态
三、市场规制法
1、市场规制法的一般理论
2、竞争法律制度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四、宏观调控法
1、宏观调控法一般理论
2、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3、能源管理法律制度
4、财政、税收、金融法律制度
5、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五、社会保障法
1、社会保障法一般理论
2、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3、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4、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5、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2014年1月-经济法复习提纲

2014年1月-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复习提纲(2014年1月)考试形式:闭卷考试题型:一、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2分,共20分)二、判断题(15题,每题1分,共15分,正确打√,错误打×)三、简答题(4题,共20分)四、案例分析(3个,共45分)一、经济法绪论法律三关系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二、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合伙企业法(次重点)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2、在普通合伙企业里,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属于当然退伙。

3、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4、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5、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三、公司法(重点)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员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决议的事项有: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3、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精品】2014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试大纲(修订)章节1-5

【精品】2014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试大纲(修订)章节1-5

2014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试大纲(修订)章节1-5
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正在进行中,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发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已经颁布,请考生随时关注中大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网)考试大纲栏目,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考试资讯!
第五节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三种:(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2)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3)实行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包括:(1)按需设岗;(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3)建立岗位责任制;(4)建立轮岗制度。

三、会计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交接程序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交接申请;(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3)。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章节考试大纲详解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章节考试大纲详解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章节考试大纲详解2014年《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
2014年《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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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二)掌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三)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四)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掌握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六)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七)熟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八)熟悉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和特别纳税调整(九)了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考试内容]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三、税率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收人总额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

包括:销售货物收人,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人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人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三)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扣除标准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

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知。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2.租赁费。

13.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资产损失。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五)不得扣除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人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五、资产的税收处理(一)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三)无形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1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

(五)投资资产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六)存货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七、税收优惠(一)免税收人1.国债利息收人。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人。

5.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人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税所得1.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7.小型微利企业。

8.高新技术企业。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四)加计扣除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六)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如速折旧的方法。

(七)减计收人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人。

(八)应纳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八、源泉扣缴(一)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实际征收率(三)扣缴管理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九、特别纳税调整(一)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人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关联方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三)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一)纳税地点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纳税申报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纳税人(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

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一)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有11项。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四、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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