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留置权的性质
第十五章 留置权

【例2】设在例1中,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费,但乙还是将全部 木材交与甲。8月1日,甲又委托乙运一批钢材从北京至上海,并约定 到沪后即付运费。当日,乙接到钢材后即留置下来,称:“赶快交付6 月3日合同的运费,否则两个月后,吾即将该批钢材卖掉,以扣除汝6 月3日所欠运费。”问:乙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 放松商事留置(即企业间的留置权)的产生要件要求;
3. 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被限制在合同债权,而包括所有的债权类 型、当然也不再限制合同的类型;--同一法律关系取代传统的牵连关系-
4. 更显著的变化是,规定除非法律规定不得留置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 留置,只要符合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均可主张留置权。
相抵触 对动产的占有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四、留置权的继受取得
留置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留置权的让与而取得。 从理论上说,留置权为无专属性的财产权,当然
可以移转,但是基于留置权产生的特殊性,也制 约其不能完全自由让与。留置权的让与只能与主 债权的让与一同转移,即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享 有的债权让与时,其享有的留置权应一同转移。
产所及的效力范围,法律无明文规定,在解释上 认为包括主物、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财产占有权 ---两个方面 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 ---顺序 留置财产必要的使用权 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留置财产变价权 优先受偿权 ---范围 :留置财产的变价为限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的一般效力范围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 范围,原则上应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相 同,是与留置财产有牵连的一切债权,包括原债 权、债权的利息、迟延的利息、实现留置权的费 用、留置财产保管费以及因留置财产瑕疵而产生 的损害赔偿等内容。
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在民法中,担保物权与留置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形式,它们在性质、设立条件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将分析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权利形式。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点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担保物实现债权的一种权利形式。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 设立需要形式要求:担保物权的设立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即担保合同。
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担保物的种类、数量、状况和价值等信息。
2. 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通常是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这些担保物具有一定的价值,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获得足够的保障。
3. 担保的范围有限:担保物权只能保障一定的债权,即担保物权所约定的债权。
其他债权不受担保物权的保障。
4. 债权人优先受偿:当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变现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留置权的概念及特点留置权是指因债权利益或其他权益而依法对他人的动产实行保持占有,要求解除拘禁物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点:1. 保持占有的动产为留置物:留置权的行使需要债权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动产保持在手中,并要求债务人解除拘禁物。
留置物通常是与债权相联系的动产。
2. 留置的目的和条件:留置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和条件。
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条件是应当具备拘禁物与债权之间的关联性、实现留置权之前必须依法告知债务人等。
3. 债务人对拘禁物的要求:债务人可以要求解除拘禁物,但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交付相应的担保。
4. 留置权的范围:留置权只适用于与债权相联系的动产,并且只针对特定的债权,其他债权不受留置权的影响。
三、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担保物权和留置权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1. 权利设立的方式不同: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通过担保合同进行,而留置权则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行使的一种权利。
留置权

维权争鸣:警察在何种情况下是正当行使留置权?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已经10年了,各地人民警察的执确的依据,执法也更加规范,当然,仍有一些执法人员不遵守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对这类违法办案的情况,查明事实后法院都会依法定罪。
不过,有些典型案件的判决也引发了争议,在严格要求人民警察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力约束的标准是什么?何种情况是违反纪律,什么情节是构成犯罪呢?本文将通过案例对此进行讨论。
案情简介:1997年1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治安民警王家义接到群众举报刘学成有盗窃和私藏枪支行为,就传唤了刘学成,对其进行讯问,刘交待了盗窃机床车刀一事,但否认私藏枪支,为继续追查枪支,民警王家义在未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刘学成留置过夜。
当晚,刘学成在留置室内的暖气管上有鞋带自缢身亡。
后在刘学成家中及单位更衣箱内发现机床车刀108把(价值902元)和高压气枪一支。
案发后,唐山市古冶区检察院认为民警王家义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并提起公诉,经审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家义根据群众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有关规定,有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和审查,留置刘学成未向领导请示是超越职权的行为、但与刘学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判决被告人王家义无罪。
一审判决后,原告李来琴(刘学成之妻)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院做出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
唐山市古治区法院重审判决被告人王家义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情节轻微,予以从轻处罚,免于刑事处分。
被告人王家义对此不服经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目前,被告人王家义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述。
专家分析:从本案处理的过程来看,有些环节不够严谨,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孙江认为对于被告是否构成犯罪是值得商榷的:一、留置过夜是否必然导致被传唤人自杀?法院判决中认定“被告人王家义擅自将被传唤人刘成学留置过夜,致刘成学自缢身亡”。
建设工程合同有留置权吗

建设工程合同有留置权吗?一、引言在建筑市场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繁发生,其中涉及留置权的问题也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留置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手段,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留置权的适用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建设工程合同是否适用留置权,以期为建筑行业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留置权的定义及特点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点:1.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权,无需当事人约定即可产生。
2. 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3. 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债权人就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4. 留置权具有特定性,仅限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
三、建设工程合同与留置权1. 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签订的,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程建设,甲方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标的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
(2)合同履行期限较长,涉及众多环节。
(3)合同价款通常较大,支付方式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
2. 建设工程合同与留置权的关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后,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是法定的优先权,即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享有的是法定优先权,而非留置权。
法定优先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论留置权-1

论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法律性质在我国民法中,留置权作为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如下法律性质: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纵观现代各国民事立法,留置权可分为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基本制度。
法国、德国等采取债权留置权制度。
法国民法认为留置权为双务契约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认为留置权为债权人在相对人未给付时,于一定条件下得拒绝自己对于相对人应为之给付的拒绝给付权:日本、瑞士等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
日本民法认为留置权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瑞士民法认为留置权为法定质权,在英美法中占有留置权、海事留置权和衡平法上的留置权也具有物权性。
在我国,尽管民法通则将留置权规定在“债权”一节中,但通说认为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伺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根据这一规定,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
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
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系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
故留置权体;现为一种价值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2,留置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不得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设立。
此为各国民法之通例。
但在英美法中,在有些场合亦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的法定性是其区别于债的其他担保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
如抵押权、保证,定金等均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成立。
留置权的法定性,决定了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留置权就当然成立,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
在我国,对留置权法定性的认识存在着分歧。
物权法_留置权

(二)程序和条件: 1、履行债务宽限期的确定: ⑴协议确定(2)债权人自己确定(3)依 法定(4)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动产视动产 情况而定。 ▲前三种确定的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 2、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通知内容:标的物已留置、宽限期、债务 履行催告。未经通知,留置权不得实现。 3、留置财产变价取偿。
二、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三者必备)
(一)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的动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物和债务人合法占 有物 (二)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 牵连关系 (三)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三、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之一即可)
阻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或因素,通常被称为留置 权成立的消极要件,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行使留置权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 (二)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 (三)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或合同的 特殊约定相抵触的 (四)行使留置权与债务人交付财产时的特殊指示 相抵触的 四、留置权的继受取得 (法律无明确规定,有争议)
1.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妥善保管”即要对留置财产尽到善良保管义务, 不对意外事变和不可抗力负责。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在必要使用过程中造成损毁的,如留置 权人无过失,应当不负赔偿责任。 3.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四、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财产占有权。 2.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 3.留置财产的必要使用权。 “必要”包括保管目的之使用和债务人同意之使 用。 4.实行留置权及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包括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债权优先受 偿。
留置和“双规”两种措施探究

留置和“双规”两种措施探究就当前形势下简单的对“双规”和留置进行比较分析,从法律渊源、权利主体、适用对象、适用场所以及律师介入问题分别进行了论述,提出个人的一点意见。
留置作为一项独立的监察新权力,怎样合理准确把握这种强制措施,合法合规使用留置措施是监察委实现职能目的的重要保障。
标签:留置;“双规”;法律渊源;适用对象;适用场所留置自从《决定》中将其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备受争议,尤其是其是否会取代“双规”以及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直到目前仍是众说纷纭。
留置在当前的政治框架下被赋予新的涵义,对比“双规”二者有诸多不同。
1 法律渊源“双规”一词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使用范围扩大。
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施行,使“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
“双规”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個先于司法程序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本质上有别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留置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中有所体现。
留置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司法部门的这一行为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双重性质,能够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起到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目的,更是公安机关常用的司法措施。
但是有专家指出《监察法草案》中的留置不同于《警察法》中的留置,虽然《决定》中将留置列入强制措施,但是行为主体即监察委人员的转隶也只包括纪委和检察院中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为达到监察目的时间上也理应长于《警察法》中留置的时间规定。
2 行使权利的主体根据究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孟献贵民法——留置权

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民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四项,分别是:(一)债权已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据此可知,如果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尚不能要求债务人还款,当然不得对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
(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1、动产。
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对于债务人的不动产和权利,债权人不得留置。
[注意]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合法占有。
(1)合法。
合法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该行为应当是公开的、有合同或法律依据的。
即债权人基于合同性质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基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等而占有债务人提供的用于加工、运输、出卖、保管和仓储的动产。
[萌主点拨]1、债权人基于侵权行为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属于合法占有,不得主张行使留置权。
2、遗失物的拾得人并非合法占有失主的动产,不属于合法占有,不得主张行使留置权。
(2)占有。
如债权人仅仅是单纯的持有,则不具有占有的性质,亦不得行使留置权。
如雇员持有雇主的动产,因其单纯的持有而不符合产生留置权的条件。
(三)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理论界通说认为,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又称牵连性),才能行使留置权。
牵连关系的主要情形有三:1、债权系由于该动产本身而发生;2、债权与该动产之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3、债权与该动产之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发生。
(四)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萌主点拨]1、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留置权的设立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留置权的设立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们一般道德观念时,则留置权的设立无效,如对身份证、人事档案、尸体、骨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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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8卷第 5期
20 02年 l O月
湖南省政法管理 干部学 院学 报( 名< 原 法学学 刊》 )
J OURNA OF HU L NAN OLTI A —LE L ADR CO L P I CL GA C E L EGE
同及各 国国情 的差 异 , 致 现 代各 国 民 事立 法 中 , 对 以 在
说, 我国留置权 的性质是一种物权性的变价受偿优先权
— —
担保物权 。据此 , 可从
留置权 性质 的认 定 上 , 现 了两 大立 法 体例 : 是 只 承 出 一
v0 . 8 NO. 11 5
O t2 0 c .0 2
论 留 置 权 的 性 质
崔 令 之
( 湖南 师范大学法学 院 , 湖南 长沙 40 2 ) 1 16
摘
力性 。
要: 留置权具 有的性质 : 一是私 力救 济性 ; 二是 占有前提 性 ; 三是 法定担保 物权 性 ; 四是 双重效
保护 的一 种方 式 , 是指权 利人 自己采取 措施 保护 自己权
收稿 日期 作者简介 8 8
20 —0 0 2 9—0 3 崔令之 , , 女 湖南益阳人 , 湖南 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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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的行 为 , 而公 力救 济 是指 当权 利人 的权 利 受到 侵 害或
清偿 而对 合 法 占有 的债 务人 的物享 有 的一种 法定 物权 ,
依我 国现 行 法 的界定 , 留置 权 是指 在 法律 规定 可 以
留置的合 同 , 权人 按 照 合 同约 定 占有 债 务 人 的 动产 , 债 债 务人不 按 照合 同约 定 的期 限履 行 债务 的 , 权人 有权 债 依法 留置 该财 产 , 以该 财 产 折 价 或者 以拍 卖 、 卖 该 财 变 产 的价款 优先 受 偿 的 担保 物 权 。留 置权 在 历史 沿革 上
关 键 词 : 置 权 ; 保 物权 留 担
中图分 类号 : 93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l8 13 20 )5 O 8 3 l )—5 7 (02 o 一O 8 —0 X
一
、
留置权 的历 史 沿 革
起规 定 在债 权编 中 , 留置权 当作债权 人 针对 相对人 享 把 有 的给付 拒绝 权 来规 定 。法 国 、 大利 民 法则将 留置 权 意 作为 双 务合 同 同时 履 行抗 辩 权 的一 种 。债权 留置 权 的 特点 在 于认 为 留置权 只是债权 效力 的延 伸 , 人 在相 债权 对 人 履行 债 务前 , 已 占有 的相对 人之 物 有拒 绝给付 的 对 权利 , 没 有直 接 支配 的权 利 。二 是将 留置 权作 为独 立 但 的物 权 , 以瑞 士 、 此 日本 、 英美 法 系 国家为 代表 。瑞 士 民 法将 留 置权视 为法定 质权 规定 , 赋予 其优 先 受偿 的效 并 力 。 日本 民法虽 否认 留置 权 的优先 受偿 效力 , 设专 章 但 把 留置权 作 为物 权 的一种 加 以规定 : 物权 性质 显 而易 其 见 。英 美 法上 的留置 权分 为普 通法 上 的留置 权 , 衡平 法 上 的留置 权 和海 事 留 置权 三 大类 , 体 种类 更 是 繁多 , 具 但 留置权 在性 质 上 始终 属 于 “ 物权 担 保 ” 的范 畴 。物 权 留置权 的特点 在 于认 为 留置权 是 债 权 人 为担 保 债 权 受
认 留置 权具 有债 权 上 的效 力 , 认之 为 物权 , 以德 国、 不 此
的性质 :
法 国 、 大利 等 国为 代表 。 如德 国 民法 把抵 押权 和质 权 意 规定 在 民法典 的物 权 编 中 , 而把 留置 权 、 金 、 约金 一 定 违
私力救济是与公力救济相对称的权 利人实现 自我
影响。
具有直 接 支 配 物 的效 力 , 以对 抗 物 的所 有 人 和 第 三 可
人。
在我 国, 根据《 民法通则》 8 第 9条和《 担保法》 8 第 2
条的规 定 , 明 显 , 用 的是 物 权 留置 权 制 度 , 就 是 很 采 也
二、 留置 权 的性 质
由于各 国立法受到中世 纪商事 法影 响的程度 的不
有 民事 留置 权 和商 事 留置 权 之 分 。 民 事 留 置权 最 初 起
源 于古罗 马法 上 的恶 意抗 辩权 , 该抗 辩 权 的实 质是债 权 人 对 于相 对人 负 有与 其债 权 相关 联 的债 务 时 , 在相对 人 未 履行 其债 务期 间 , 拒绝 自己所 负 担 债 务 的 履行 , 得 因 而其 并无 物权 的效 力 , 仅 作 为诉讼 上 的一种抗 辩权 而 仅 存在 , 抵销抗 辩 权 、 与 同时 履 行 抗 辩 权 的性 质 相 似 。 商 事 留置权则 源 于 中世 纪 意 大 利商 人 团 体 中产 生 的商 法
( 习惯法 ) 当时商 法 规 定 , , 商人 之 间 因经 营关 系 而 占有
动产 , 其 因经营 关 系 所 生 的 债权 未 清 偿 前 , 留置 其 在 有
动产 的权利 。实 际上 , 现 代各 国 民法 在规定 民事 留置 近 权时 , 多地 是受 到这 种 具 有物 权性 质 的商 事 留置权 的 更
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解释》第 18 ) 0 条规定
“ 权人合 法 占有 债 务 人 交 付 的 动产 时 , 知债 务 人 无 债 不
处 分 该动产 的权 利 , 债权 人可 以按 照担 保 法第 八十 二条
者有被侵害之虞 , 权利人可行使诉讼 , 诉请人 民法 院保
护 自己的权利 。与其他 担保 物 权所 不 同的 是 , 权 的 留置 产生, 直接 缘于 为解 救债 权人 享有 的与其 占有 的物 有牵 连关 系 的债权 不 能得 到 清 偿 的 困境 , 留 置 权 的行 使 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