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雅安市基准地价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雅安市
基准地价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雅安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报批雅安市城区基准地价的
请示》收悉(雅价费[2004]2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
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
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计[2003]91号),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省国土资源厅通过的技术检查,
【总页数】2页(P47-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
【相关文献】
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雅安市雨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批复》川价发[2007]21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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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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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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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范围按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
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三、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我国地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的部级、副部级单位一、国家级1. 中共中央委员会2. 中央政治局3.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4. 全国人大常委会5. 国务院6. 全国政协7. 中央军委二、副国级1. 中央纪委2. 最高人民法院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级党内:1. 中央办公厅2. 中央政法委员会3. 中央组织部4. 中央宣传部5.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6.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7. 中央对外联络部8. 中央政策研究室9.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10.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1. 中央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 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4. 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15.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治理局18.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 中央党校21. 中央文献研究室22. 中央党史研究室23. 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 外交部2. 国防部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教育部5. 科学技术部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 公安部9. 国家平安部10. 监察部11. 民政部12. 司法部13. 财政部14. 人事部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 国土资源部17. 建设部18. 铁道部19. 交通部20. 信息产业部21. 水利部22. 农业部23. 商务部24. 文化部25. 卫生部26.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 中国人民银行28. 审计署2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30. 海关总署31. 国家税务总局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7.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38. 国家体育总局39.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4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3. 国务院研究室44. 新华通讯社45. 中国科学院46. 中国社会科学院47. 中国工程院48. 国家行政学院4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0.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5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55. 人民日报社56.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57.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社会团体:1. 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2.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3. 中华全国妇廉联合会委员会4.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5.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6.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7. 中国作家协会8.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9.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0.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12.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3. 中国红十字会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3217网络供应15.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6.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7. 中国法学会18.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9.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1.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地方:1. 省(22个: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西省);2. 自治区(5个: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3. 直辖市(4个: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我国地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的部级、副部级单位一、国家级1. 中共中央委员会2. 中央政治局3.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4. 全国人大常委会5. 国务院6. 全国政协7. 中央军委二、副国级1. 中央纪委2. 最高人民法院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级党内:1. 中央办公厅2. 中央政法委员会3. 中央组织部4. 中央宣传部5.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6.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7. 中央对外联络部8. 中央政策研究室9.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10.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1. 中央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 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4. 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15.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治理局18.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 中央党校21. 中央文献研究室22. 中央党史研究室23. 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 外交部2. 国防部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教育部5. 科学技术部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 公安部9. 国家平安部10. 监察部11. 民政部12. 司法部13. 财政部14. 人事部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 国土资源部17. 建设部18. 铁道部19. 交通部20. 信息产业部21. 水利部22. 农业部23. 商务部24. 文化部25. 卫生部26.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 中国人民银行28. 审计署2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30. 海关总署31. 国家税务总局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7.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38. 国家体育总局39.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4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3. 国务院研究室44. 新华通讯社45. 中国科学院46. 中国社会科学院47. 中国工程院48. 国家行政学院4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0.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5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55. 人民日报社56.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57.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社会团体:1. 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2.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3. 中华全国妇廉联合会委员会4.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5.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6.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7. 中国作家协会8.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9.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0.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12.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3. 中国红十字会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3217网络供应15.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6.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7. 中国法学会18.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9.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1.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地方:1. 省(22个: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西省);2. 自治区(5个: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3. 直辖市(4个: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二○一○年一月三十日)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厅)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四川省监察厅(监察厅)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水利厅(水利厅)四川省农业厅(农业厅)四川省林业厅(林业厅)四川省商务厅(商务厅)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四、省政府直属机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四川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四川省档案局(馆)(省档案局)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牧食品局)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四川省招商引资局(省招商引资局)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地矿局)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川省煤田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省社科院)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省农科院)四川省食品工业协会(省食品协会)四川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成套局)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志编委)四川省文史研究馆(省文史馆)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测院)四川博览事务局(四川博览局)六、省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四川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四川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川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7]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规划编制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工作,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省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4类主体功能区。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编制完成《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
三、工作步骤规划编制工作分为基本思路研究、提出规划框架、编制规划草案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基本思路研究(2007年2-6月)。
全面开展我省主体功能区划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技术支撑等工作;部分委托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开展专题研究;形成全省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11.07•【文号】财综[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2006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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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标 签】加强经营城市,土地收支预算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文 号】川财预﹝2003﹞32号【发文日期】2003-12-29【实施时间】2003-12-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转变”要求,把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作为工作重点,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全省城镇化建设。
为了管好用活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
全面规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经费供给方式,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政策,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坚决杜绝“以收定支”和“收支挂钩”。
(二)专款专用原则。
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统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修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各级当年支出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
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收入预算管理 (一)收入解缴方式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有关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川财预[1995]24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0]47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设、规划、市政、环卫、城管等部门,下同)除高校、中专院校及幼儿园的收费之外的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分别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行政性收费收入”类第4202款“国土资源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和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缴库。
2、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类第8501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第85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分别缴库。
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和各级地方金库。
土地有偿使用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总价款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用于解决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支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取得成本支出,土地储备、开发性支出,归还商业银行贷款,以及按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规定建立的征地调节资金等必须的开支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以上述两个科目全部缴入金库。
3、城市水资源费: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专项收入”类第7002款“城市水资源费”科目缴库。
4、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类第8802款“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科目缴库。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从2004年1月1日起,在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收入”下增设第870901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科目,反映此项收入。
上述收入安排的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相关支出,在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支出”下增设第870901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科目,列报此项支出。
6、经营城市有关权益性收入:对城市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或转让收入,市政基础设施有偿使用收入,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转让收入及其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权益收入,以及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捐赠收入等,均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经营城市战略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川财办[2003]13号)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从2004年1月1日起,在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收入”下增设第870902项“其他城市经营收入”科目,反映上述收入。
上述收入安排的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相关支出,在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支出”下增设第870902项“其他城市维护建设支出”科目,列报相关支出。
7、按上述科目设置后,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第六款所列用于城市维护、土地整理及开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基金收支,从2004年1月1日起,在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收入”下增设第870909项“其他基金收入”科目,反映第五、第六项之外的其他基金收入。
并在2004年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其他基金支出”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支出”下增设第870909项“其他基金支出”科目,列报相应的其他基金支出。
8、对有关部门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活动中取得的经营性收入,按省财政厅《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财综[2003]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审核监督,将其纳入相关部门的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9、有关国库收支报表科目的设置问题,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另行通知。
(二)缴库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1999]93号)的规定,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由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
除此之外,上述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各项收入,已实行银行代收的地区和单位按“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办理收入缴库;未实行银行代收的地区和单位,其收取的各项收入除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总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外,其余按中央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由征收机关在取得收入5日内,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缴。
(三)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减免。
三、支出预算管理 (一)除中央和省规定应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含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下同)的60%,以及经营城市的其他各项收入,应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40%部分,应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加工整理、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等相关支出。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3]28号)规定,每年从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调节资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收入依法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以及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其他支出。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项目进行管理,在省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均应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的规定执行。
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项目经费可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总额的10%安排。
因城市规划需要导致企事业单位搬迁,或企业改制、破产等涉及到的划拨土地处置以及出让土地改变用途作经营性用地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在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后,由政府分别按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支付原用地单位。
收回的增值部分列入经营土地资金管理。
对行政事业单位需要修建办公用房而需要返还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的,经批准可给予补助。
另外,土地有偿使用中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总价款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后,对解决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支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取得成本支出,土地储备、开发性支出,归还商业银行贷款,以及按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规定建立的征地调节资金等必须的开支,国土资源部门(或土地经营开发部门)应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确认资金到账后,于5个工作日从专户拨付资金并列报预算外支出。
(三)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入中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建设及其维护,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及城市管理和稽查。
使用方向应集中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非经营性项目,凡能够个性化使用并计量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组织社会投入;凡是局部受益的项目要由受益单位投资建设;成片开发的由开发商配套投资。
(四)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水资源费、排污费、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收入,以及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项目资金,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申请报告,财政部门根据收入缴库情况和计划安排情况,按项目、按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对下级的补助资金,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下达分配计划,财政部门办理追加预算。
(六)各市(州)、县(市、区)凡涉及经营城市和土地收支的财政预算管理,除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之外,其他如环保、环卫、交通、水利、规划、市政、城管等涉及经营城市、经营土地职能的其他部门,均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四、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综合收支的审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各市州要根据中央及省已有的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级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监管。
(二)建立健全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综合收支计划报告制度。
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应分别编制本级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综合收支计划,并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汇总计划。
计划的编制要细化、准确,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保证综合收支计划的真实准确。
(三)建立收支计划完成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