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法[2009]54号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的有关 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2]293号)
➢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 程移民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3]84号)
➢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 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 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355号)
➢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文件 水规计[2010]33号)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国能新能[2011]92号)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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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
水、环保、文物、矿产等等各种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
号令)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3•【字号】川办函[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二○○八年四月十三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
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
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
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
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3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1.04.25【实施日期】2011.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5号)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我们制订了《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已经2011年3月2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按照《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和进度安排,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并如期完成我省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及指导原则(一)目的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的决策部署及我省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精神,为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和《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各项土地整治活动,合理布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指导各地规范推进土地整治工作,有必要开展各级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有利于有效整合资源,合理引导资金,规范推进各项土地整治活动,优化用地结构,促进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有利于统筹协调农村土地整治、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有序推进农民居住条件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环境治理,更好地发挥土地整治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中的抓手作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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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从统筹城乡发展,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出发,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决定。
当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央就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城市发展和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申报用地规模从近两年已批准的城市用地实施情况看,一些省份组织实施用地进展缓慢,许多城市供地不及时,存在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现象。
对此,应严肃对待,认真清理,在消化存量用地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实际建设能力,确定申报用地规模。
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预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全面考虑市域范围内各项建设用地需求,特别是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防止土地利用计划过度向中心城市倾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按照规定,各省(区、市)申报2009年城市建设用地时,须报告此前批准的城市用地的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和供地情况。
为促进存量土地利用,凡2007年批准的城市用地尚未完成省级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除特殊情况外,该城市不应申报2009年用地;2008年批准用地实施缓慢的城市,2009年申报用地规模相应减少。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24
【实施日期】201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省政府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并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请你们以乡镇为单位及时公布,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并将公布执行的文件于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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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风险评估报告

××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风险评估报告一、××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基本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规范征地补偿行为,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16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修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88号)的要求,我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要求通知各县市根据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县市的修订工作。
各县市由国土部门组织发改、城建、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等因素对青苗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零星林木补偿等进行分析,根据各县市实际制定出相应标准,并按文件要求上报审查。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标准修订技术方案要求,各县市对此次修订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的基本要求:一是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更新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提出和建议,二是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补偿标准由国土局、农委、物价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地区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以及财物补偿标准随时开展相应的调查和调整工作,我市依据全市×个县市上报的数字反映出市内地域差距较大,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特点,召集全市参与制定的主要人员一起共同研究制定出安宁河谷和二半山区两类对全市具有指导意义的标准,并请市级各相关部门人员对标准进一步的研究,然后上报省批准备案后下发全市实施。
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根据省、市关于《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和区关于《拱墅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若干规定》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保稳定保发展的理念,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和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推进社会稳定工作关口前移,确保我市社会政治的持续稳定,为全面建设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成果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第一篇: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
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标准为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6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涉及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六、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住宅类平房重置价标准2.住宅类楼房重置价标准3.工商业用房重置价标准4.农作物类补偿标准5.树木类补偿标准6.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补偿标准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50份)第二篇:《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川国土资发〔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0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3日第1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信息中心)。
附件: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数据生产和汇交第四章数据保管和更新第五章数据利用第六章责任第七章附则附件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应用水平,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提供数据支撑,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42号),结合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四川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数字化成果,主要来源:(一)四川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包含土地调查评价类,土地利用规划类,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类,地质环境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类等数据;(二)四川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厅本级产生以及由基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四川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产生的其他数字化成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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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川国土资法[2009]54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厅对各市(州)上报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了平衡和调整,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
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将审议后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通知你们,并请将此标准在本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公示期间征集的意见报市(州)政府审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从2010年1 月1日起实施,作为征收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年产值。
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倍数计算方式,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要结合新标准实施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解决问题的预案,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实施后,要坚持同地同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考虑到部分市县原执行的征地年产值比较高,为了不降低标准,目前各地实际实施的年产值标准高于公布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计算方法仍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厅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计算。
耕地等别对应的产值标准将根据农业产值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统计情况原则上每2-3年全省统一更新一次,逐步提高。
各地如要修改标准以及在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过程中有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反馈我厅。
附件:1、四川省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
2、四川省各市(州)征地补偿耕地等级及年产值标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