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

合集下载

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费收费计算器(2013年6月执行)-最新

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费收费计算器(2013年6月执行)-最新

备注:
1.11.21.31.41.5四川省地质灾害监理费收费计算器
(仅四川地区适用)
1、本计算器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
行)》的通知(川财投[2013]145号)文件编制,仅适用于四川省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费不使用。

4、请根据(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工程监理预算标准(试
修改各自地区高程系数。

5、使用方法:根据计费额(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大小,将计费额输入E 工程、较复杂工程、复杂工程的监理费。

4001-5000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一般(1级)1.0;较复杂(2级)1.2;复杂(三级)1.3
3、高程调整系数:
2000-30003001-35003501-40004001-4500

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试省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费用的计算,其余省市
准(试行)(川财投[2013]145号))自行
输入E7-E15对应的计费区段内,即得一般。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的通知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项目承担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加强项目监管,提高工程效益,我厅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现随文印发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一、施工图设计工作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的有关规定,在对初步设计方案深化细化的基础上,编制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图纸、设计计算书及施工图预算书,并按照任务书的要求,按时提交工作成果。

二、在编制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必须组织设计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勘查成果、施工条件进行复核并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定测。

踏勘完成后,应及时提请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召开施工图设计踏勘会商会,并按要求形成《施工图设计踏勘会商记录表》,以作为施工图设计成果送审的要件。

要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时完善和细化施工图设计方案和预算书。

其中,建筑材料单价、人工预算单价、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等应充分参照项目所在地最新实际标准执行。

凡未按要求提交《施工图设计踏勘会商记录表》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一律不得组织审查。

三、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积极配合和指导施工图设计踏勘工作,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及乡、村、社协助设计单位做好工程构筑物设计测线定位打桩、施工条件调查以及材料、人工单价的确定等,并根据设计单位申请主持召开施工图设计现场踏勘会商会。

四、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预算审查和施工招标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9]1563号)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单位确定后及时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和放线。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建立、更新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依法确定勘查单位,组织实施和审批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工作;根据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确定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负责确定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和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

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重大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立项和实施的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单位,负责入库项目的申报;依法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图设计;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最终验收申请;终验合格后报送最终验收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的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在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充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建立强有力的工程指挥机构。

第五条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震后地质灾难防治工程(以下简称“防治工程”)中央、省级资金(以下简称“防治工程资金”)使用治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依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国家、省确定的“5.12”汶川地震灾后复原重建期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纳入震后地质灾难防治工程项目库的防治工程项目。

第三条震后地质灾难防治工程,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四条防治工程资金的使用和治理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坚持“项目治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治理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复原重建条例》、《地质灾难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治理条例》有关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治理专项治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要紧负责防治工程资金的预算和资金治理,具体包括:(一)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过程中的日常治理等工作;(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并落实资金来源;(三)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治理等事宜;(四)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形和资金使用情形,并对资金使用成效进行绩效评判。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要紧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治理,具体包括:(一)负责项目立项治理、技术治理、成果治理和质量监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形进行监督、检查;(二)编制年度防治工程项目预算建议;(三)参与项目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第八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作为防治工程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要紧职责是:(一)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监督治理;(二)和谐落实地点财政和其他资金资金来源;(三)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及相关资料审核汇交。

第三章预算编制第九条防治工程分为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时期。

32K竖-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预)算标准——监理工程(2013.04.09)(排版)

32K竖-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预)算标准——监理工程(2013.04.09)(排版)
2
监理人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的资信 及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 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监理人 调整,充实监理服务人员以及保证工程质量或扣减支付相应的监理 与相关服务费用。
2 取费基价计算 取费基价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方式进行计算。 取费基价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
Y (取费基价)
y2 y y1
O
x1 x x2
X(计费额)
y
= y1
+
y2 x2
− −
y1 x1
×(x −
x1 )
8
注:x1、x2 为《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取费标 准》附表二中计费额的区段值;y1、y2 为对应于 x1、x2 的取费基 价;x 为某区段间的插入值;y 为对应于 x 由插入法计算而得的取 费基价。 【例】若计算得出的计费额为 600 万元,计算其取费基价。
7
1.1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工程监理取费一律按附表三 计取。
1.15 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项目取费按正常计算的 1.1 倍计 取,应急抢险项目取费按正常计算的 1.3 倍计取。
地质灾害应急与抢险项目(阶段)是突发地震或遇特大暴雨诱 发的地质灾害或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概(预)算标准
监理预算标准
(试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六月
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 (试行)
编委会名单
项 目 组 织 单 位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9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9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9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地区地震风险等级和经济发展实际,结合前期试点工作情况,研究开展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

有意向的市(州)要向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四川保监局)报送工作意向和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有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覆盖面并及时总结经验,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提供支持。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5〕84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5日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川委发〔2014〕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精神,按照国家巨灾保险相关制度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39号)要求,积极整合资源,推动我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受委托主体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项目设计书审查情况,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第1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我厅于2009年8月6日下达了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项目任务书(川国土资函[2009]1042号)。

近期,各项目承担单位已按要求提交了勘查工作成果报告,并经技术专家审定。

根据勘查工作成果报告技术审查情况,结合我省震后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62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随文下达,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及时完善并提交前期成果对已通过审查但尚未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复核的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尽快将修改完善后的勘查成果报告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复核。

对已通过专家复核的,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专家审查和复核意见,尽快对勘查工作成果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至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

对于同一项目的勘查、设计工作由不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承担的,勘查工作成果报告经专家复核通过后,勘查单位要主动与设计单位衔接,全面移交勘查工作成果资料,以供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

对于因勘查工作成果资料移交不及时、不全面而导致施工图设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我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乃至取消参与四川省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格。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06•【文号】财建[2009]463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央财政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附件: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的防治。

特大型地质灾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三)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第三条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二)应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三)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补助两种分配方式,其中70 %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由各省落实到具体项目;30%部分按照项目补助方式下达给各省。

第五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按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第六条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程施工以及为实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迁等支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