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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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1.养老保险。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24
【实施日期】201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省政府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并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请你们以乡镇为单位及时公布,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并将公布执行的文件于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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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7〕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征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实施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统建还房安置。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中用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补偿安置。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建设用地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腾房搬迁。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统一标准和具体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或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县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地之日止,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一)法律依据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

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

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0]18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0]18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0〕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的规定,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各区、县人民政府测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遂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县区名称乡(镇)耕地补偿等别年产值标准船山区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永兴、仁里、南强、保升、西宁151720新桥、桂花、唐家、老池、复桥、河沙141580安居区安居141580玉丰、聚贤、东禅、分水、保石、拦江、莲花、三家、石洞、会龙、西眉、磨溪、马家、大安、横山、常理、白马、中心、步云、观音131450蓬溪县赤城、宝梵、蓬南、三凤、任隆、大石、吉祥、鸣凤、文井、天福141580群利、农兴、金龙、荷叶、高坪、金桥、黄泥、高升、吉星、下东、新会、新星、罗戈、新胜、槐花、板桥、明月、回水、常乐、群力、红江131450射洪县太和141580大榆、广兴131450柳树、金华、仁和、复兴、天仙、洋溪、太乙、涪西、明星、瞿河、万林、陈古、金家、凤来、潼射、伏河、太兴、香山、曹碑、青岗、文升、东岳、玉太、金鹤、官升、双溪、青堤121330大英县蓬莱、隆盛、回马、玉峰、河边、天保、金元、智水、卓筒井、象山、通仙131450——结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范围按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

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三、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2023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23〕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9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3〕31号)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和标准拟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三圣街道办,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附件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3〕第19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23〕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3〕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川办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制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要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在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公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修订工作和技术方案要求每三年组织修订,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实施。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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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8]7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3
【实施日期】2008.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

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

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

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

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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