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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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六章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七章未聘人员的管理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九章争议处理第十章附则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4]10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4]10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川办发〔1994〕104号)《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为了准确地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一)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制定。

(二)国家公务员的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德、勤的内容和考核标准,适用于所有公务员。

能、绩的内容和考核标准,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应有所区别,由各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

考核标准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三)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其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4•【字号】川办发[2001]61号•【施行日期】200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七月四日川办发〔2001〕61号)《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此组织实施。

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府系统的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各项工作的落实,结合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

加强督促检查,把政府的各项决策、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政府领导同志负有第一位的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抓督促检查的责任制,政府的每一位领导同志都要深入实际抓督促检查,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作为协助政府和部门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也担负着搞好督促检查、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各项工作落实的任务。

政府和部门办公厅(室)应有1名秘书长或办公厅(室)领导负责政务督办工作,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承办政务督办工作,赋予必要的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省政府督办室是承担省政府办公厅综合政务督办工作职责的机构,除按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政务督办工作外,负有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责,与市州政府和各部门政务督办机构组成全省政务督办工作体系,促进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政务督办范围。

(一)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范文】治理整顿行政机关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工作方案

【范文】治理整顿行政机关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工作方案

治理整顿行政机关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工作方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治理整顿行政机关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XX〕113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通知》(市府办发〔XX〕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XX年治理整顿行政机关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省、市、区纪委全会和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大预防不正之风力度,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办班培训行为,坚决遏制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正之风,确保办班培训工作健康稳步开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治理整顿的范围是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及所属单位(含业务主管的各类民间组织)正在开办和计划开办的各种形式的收费培训办班项目。

三、治理整顿的政策界限凡属于下列的收费培训班都要一律予以停止、取消或纠正:依照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许可项目开设的培训班;法律法规已修改但仍依照修改前的法律法规开设的培训班;属于自愿参加而运用行政手段或借助党政机关的权力和影响强制或变相强制个人、企事业单位参加的培训班;违反工商、税务登记和物价审批有关规定的培训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培训范围或委托中介机构违规办班的培训班。

四、治理整顿的方法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7月25日)。

一是召开有关会议部署任务,落实责任,明确分工。

二是要按照要求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单位,制订实施方案,进一步组织宣传动员。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26—8月25日)。

各部门认真自查,逐一清理登记,填写《遂宁市安居区行政机关办班收费发证情况统计表》,并提出取消或保留的意见,编制取消和保留的培训班项目目录。

8月22日前将《遂宁市安居区行政机关办班收费发证情况统计表》和取消或保留的培训班项目目录报区监察局(区纠风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现将《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于2011年12月15将修改意见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

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7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教法制处邮编:6100162、互联网邮箱:***************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受理、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提供公共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和推动政务服务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服务部门)具体承担政务服务工作。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服务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代办点)(以下简称便民服务机构)依法或接受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委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将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健全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大政务服务经费投入,将政务服务工作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2【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长尹力2017年12月12日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规范行政机构设置、科学配置职责、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国家机构。

本规定所称行政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核定的行政机构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本规定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行政机构应当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在规定限额内综合设置,并根据履职需要适时调整;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水平的通知-川办函[2016]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水平的通知-川办函[2016]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水平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水平的通知川办函[2016]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不够和公开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为切实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对不属于保密范围的要依法主动公开。

严格落实承办人员初审、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审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三审”制度,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开前应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完善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行政机关在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时要明确公开属性,对确定为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注明理由。

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提高信息公开程序的科学性,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机融入各项业务工作中,在草拟公文、制订会议和政务活动方案时就对公开属性予以明确,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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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
班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发[1994]10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11.09
【实施日期】1994.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
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川办发〔1994〕10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84号,已同时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近两年来举办各种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研讨班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检查。

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举办过哪些培训班、研讨班,办班的单位有无办学的资格条件,办班的学员对象、教学内容、教材、师资、教学质量、效益评估、教学管理和经费来源及其收支情况
等。

清理检查的重点是非计划、非指令性办班的情况。

清理检查中要注意清查有无乱办班、乱收费、滥发证和利用办班搞不正之风的情况。

要实事求是地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吸取经验教训,并按反腐倡廉的要求,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予以批评教育。

对个别问题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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