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鲁政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工作的主题1.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坚持素质教育的主题地位。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教育工作的主题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
温家宝总理也多次召开教育座谈会,强调要加强素质教育,搞好中小学课程改革,倡导启发式教学,使学生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培养高尚品德和创新精神。
抓好素质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策。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明确素质教育在教育工作中的主题地位,把素质教育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2.实施素质教育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26•【字号】赣府厅发[1998]21号•【施行日期】199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1998年6月26日赣府厅发〔1998〕21号)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深化基础教育改革,指导和推动全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现将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省教委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实施素质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向教育战线提出的一项紧迫任务,是提高国民素质,迎接21世纪挑战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教育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基础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应试教育”对中小学教育产生的影响和危害。
目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应试教育”的倾向,这种单纯以应试升学为目的的教育,存在诸多弊端,偏离了国家的教育方针,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原则。
因此,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使中小学摆脱“应试教育”的束缚。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到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上来”和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和基本工作思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2024年小学减负工作自查报告范文(通用11篇)

2024年小学减负工作自查报告范文(通用11篇)2024年小学减负工作自查报告范文(通用11篇)1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第2季”活动的通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我校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区教育局有关通知精神,成立了学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减负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自查活动。
现将我校“减负万里行”活动情况自查如下: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减负”意识1、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为了进一步转变教师的教育思想和观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导主任和教研组长为成员的“减负万里行”领导小组。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措施,切实把“减负万里行”活动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2、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我校领导高度重视“减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学校及时召开了减负工作专题会议,制定了“减负万里行”方案,并召开全体教师会,传达“减负万里行”文件精神。
要求每一位教师务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在工作中切实做到减负,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教师的评优评先考核中。
3、加强宣传,取得共识。
学校通过家长会、校讯通、宣传栏等形式,多渠道地向社会、家长宣传“减负”精神以及学校“减负”工作措施,营造氛围,让家长、社会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和人才观,要求家长加强与学校、老师沟通,共同做好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工作,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二、细化工作措施,促进“减负”落实(一)执行课程计划学校严格按照《焦作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程设置方案》,开足、开齐课程,尤其严格执行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校本课程等方面的课时规定,严格制定学校学年课程实施计划、班级课表。
合理安排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因地制宜组织全体学生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大课间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绩 , 学 条件 大 为 改 善 , 小 学 管 理 办 中
逐 步 加 强 , 育 质 量 明显 提 高 , 质 教 素 教 育取 得 了新 的进 展 和 成效 。但 是 ,
一
中的责 任 ; 一 步 营造 尊 师 重教 的 良 进
步 提 高教 育 教 学质 量 , 障 基本 的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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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民政 府 办 厅 于 规 范 中 小 学 办 学 行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的 意 见
各市、 、 县 区人 民政 府 , 人 民 省 政府 各 工作 部 门 、 各直 属机 构 : 为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教 育 方 针, 办好 人 民满 意 的教 育 , 省政 经 府 同意 , 合 我 省 实 际 , 结 现就 规 范 中小 学 办学 行为 、推 进 素 质教 育 , 提 出如下 意见 。
质量 创 造 良好 舆 论 氛 围 ; 禁任 何 单 严
位 和 个 人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庆 典 等 各 类 商 业 性 活 动 , 加 公 益 性 活 动须 经教 参
育 行 政部 门批 准 。
课 业 负 担过 重 、 假 日长 时 间违 规 补 节 课 、 落 实 国家 规定 的课 程方 案 等不 不
好 社会 风 气 , 法保 障学 校 办学 自主 依
权 , 学 校 实施 素 质 教 育 , 高 教 育 为 提
教育 公平 , 断提 高人 民群 众 对基 础 不 教 育 的满意 度 。
二 、 实 落 实 全 省 各 级 政 府 及 相 切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责 任
些 地 方 和 学校 还 存 在 着 中小 学 生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鲁教基函[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3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6号)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素质教育工作宣传力度。
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省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现已成为一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的教育“民心工程”。
为推动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综合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进一步加大素质教育宣传力度,迅速及时地把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素质教育的方针政策传达到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每一名学生及社会各界,确保他们了解素质教育、理解素质教育、支持素质教育、共同推进素质教育。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教育网站及中小学校园网都要开辟“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专栏”,及时发布国家、省及当地推行素质教育的政策文件。
要向社会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违规办学举报电话及信箱,并组织各中小学校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办学举报电话、信箱在学校宣传栏、教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公布。
要组织各中小学校通过定期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加大向学生家长宣传素质教育的力度,积极争取广大学生家长对素质教育的理解和支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琼府办[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10﹞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市县政府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中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市县政府要担负起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主要责任,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根据本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等状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范管理办法。
继续加大教育投入,逐步提高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在重视校舍建设的同时,重视学校教学设备设施配置和实验室、图书室建设,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
坚持以科学严谨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和学校的发展状况,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指标评价教育工作。
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职能,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为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
二、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一)合理设置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控制班额。
各市、县要结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的实施,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
小学规模一般控制在6-24个班为宜,最大不超过36个班,每班学生为20-45人,交通不便的地区可设立教学点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控制在12-36个班,每班学生30-50人;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规模控制在12-48个班,每班学生40-50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宁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为促进全区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区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仍有一些县(区)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
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为突破口,强力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我区基础教育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既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教育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宝政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宝政发〔2012〕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贯彻教育规划纲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打造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我市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教育改革稳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全市教育进入了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
但总体来看,教育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有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够规范,片面追求升学率,违规补课多、考试多、作业多、学生睡眠少等现象较为突出,造成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阻碍了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影响了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以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对未来负责的精神,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国家和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上来,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纠正不规范行为,解决好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中小学办学行为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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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各地和各学校要组织广大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及《实施意见》精神,这是当前我省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准则,要认真领会精神、提高认识、明确要求,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上来。
二、各地各校要以对国家和民族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措施到位。
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研究制定本地本校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对照《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梳理问题,分析原因,针对办学中存在的违背素质教育要求,加重中小学生负担的突出问题,认真及时整改。
同时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制度和长效机制,使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各地要加大督查力度,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专项督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来电来函随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规办学行为。
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对辖区内中小学办学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各地要把规范办学行为纳入对部门、学校有关评优和表彰奖励,纳入对校长、教师的考核和评优评选中。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和教育厅将开展规范办学行为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各地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纳入对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目标考核、行风评议和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各地各校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有关活动,积极开展对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教育观,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重大违规事件进行曝光。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对群众举报进行认真核查,重大问题核查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公众、家长的监督。
切实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教育厅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要求,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规范教学行为2、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高中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每天1.5小时、2小时之内。
3、严格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 8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
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义务教育学生不早于8:00,高中生不早于7:30。
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2:00。
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4、严禁违规补课。
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 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在天气特别炎热寒冷时不得安排补课。
严禁中小学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二、规范招生行为5、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6、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要严格执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在规定区域招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省级以上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
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为亲属安排工作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擅自跨市(州)招生。
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停止审批跨市(州)招生,对原经批准可跨市(州)招生的学校,进行清理规范。
7、严禁违规提前招生。
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
高中阶段学校不得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前进行招生。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三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
8、实施“阳光招生”。
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其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9、规范招生宣传。
招生宣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
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三、规范办校办班行为10、规范编班办班行为。
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等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
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
省级以上示范高中严禁举办复读班和招收复读插班生。
一般普通高中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招收复读生。
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中学、省级以上示范高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56人,采取切实措施化解大班额,消除70人以上特大班额。
11、规范学校改制行为。
全面停止审批改制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中小学性质。
原义务教育改制学校要按规定清理规范,明确办学性质。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校园和教育教学设施、财务、招生、学业证书“五独立”。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严禁公办学校校内设置民办校或民办班。
对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落实国家课程标准。
12、规范校点布局。
小学校点设置原则上应使学生单程行走不超过1.5公里或单程行走时间不超过1小时。
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村小应予保留,以保证小学低年级学生就近入学。
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寄宿制学校,解决农村留守学生和离校较远学生寄宿问题。
13、严格学籍管理。
建立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
严禁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
四、规范考试评价行为14、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小学每学期可进行一次期末文化课考试,初中每学期文化课考试不得超过两次,由学校组织命题,并进行考试结果分析。
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不得举行小学、初中区域性统考、联考。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市州统考科目不超过五科,其余考试科目在教学任务结束的当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除高三外,原则上不得举行区域性统考或模拟考试。
科任老师平时可以根据学科单元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检测。
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
小学考试实行无分数评价,采取等级和评语评价办法。
初中学业成绩鼓励采用等级评定方法。
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
15、严格规范竞赛活动。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任何学科竞赛、考级活动,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附带销售任何资料和商品。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活动。
各种学科竞赛以及奥赛成绩不得与中小学校招生挂钩。
各市级教育局要对现行中考加分项目及分值进行认真清理,加以规范,从严控制加分项目及分值。
16、严禁下达升学指标。
要按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和质量监测制度。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考试等相关机构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统计公布辖区内学校、班级和考生的高(中)考成绩、上线率及升入示范高中、重点大学等信息,更不得以此排名排位;不得进行高(中)考表彰奖励;不得以考试成绩及升学率为主要标准进行评价和考核奖惩。
五、规范教材使用17、严格教学用书选用。
各地须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学用书,教材版本调整须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核准。
积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18、严禁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
学校一律不得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也不得允许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在校内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
教师不得推荐或变相推荐和使用教辅资料。
为方便学生作业,规范使用印制作业,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由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确定与教材配套的印制作业。
印制作业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征订。
对贫困家庭学生,学校应提供免费印制作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印制作业。
印制作业小学仅限于3—6年级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初中限于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5科;高中限于文化课科目。
每生每期每科不超过1套。
六、规范教师行为19、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中小学教师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做到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教师要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和体罚学生。
20、严禁教师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
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提倡教师利用课外时间免费为学生补缺补差。
七、规范收费行为21、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学校要严格按国家、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