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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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三改一拆”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和《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政发〔2013〕12号)精神,省厅制订了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4月19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遏制违法用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政发〔2013〕1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浙江这条主线,按照“促发展、拓空间、优环境、保稳定、惠民生”的要求,坚持“依法整治、属地管理、分类推进、注重长效”原则,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全面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扎实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加强依法行政,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产业结构,建设社会和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营造良好的城乡环境。

二、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旧住宅区、旧厂房、城中村改造,拆除违法建筑。

通过三年努力,实现违法用地处置取得明显成效,新的违法用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更加优化,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城市功能更加完善,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乡统筹发展更加健康有序。

三、主要任务(一)开展违法用地大清查开展全省违法用地大清查,彻底查清违法用地现状和底数,把“三改一拆”工作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结合起来,与破解农村违法用地治理难结合起来,与破解土地违法行为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问题结合起来,与清理处置历史遗留违法违规用地结合起来,提出违法用地分类处置指导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09]8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09]8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09]8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2009年第25次厅务会决定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政务服务窗口建设,依靠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政效能建设。

从2010年1月4日起,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14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全部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受理,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国土资源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6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件,省厅委托窗口受理。

省国土资源厅已授权厅办公室副主任吕建平同志为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首席代表,从2010年1月1日起行使首席代表职责。

特此通知。

附件: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3.土地开发审批(含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4.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含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具体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审批5.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6.探矿权审批(含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保留)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认定9.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10.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11.集体土地占用审核12.改变土地用途审核1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14.划拨土地转让出让审核15.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公共服务)16.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核——结束——。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建议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建议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在城市不断扩张的过程中,一些低效用地的存在不仅浪费了城市的资源,更是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

对城镇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利用进行规划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提出一些关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的建议,以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优化城市环境做出一定的贡献。

一、对城镇低效用地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对城镇低效用地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对城镇低效用地的现状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可以明确哪些地块属于低效用地,以及这些低效用地所带来的问题和隐患。

只有在全面了解了低效用地的情况之后,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再开发利用计划,并为后续的工作提供有力的数据和信息支持。

二、建立健全的再开发利用规划体系针对城镇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利用,需要建立健全的规划体系。

这包括了城市规划、土地规划、资源环境规划等多个方面,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一体化的规划方案。

在制定规划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低效用地的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现状、周边环境情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等方面的因素,确保再开发利用计划是合理的、可行的,并且符合城市的整体发展方向。

三、积极推动政策法规的创新与完善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政策法规的支持和保障是非常关键的。

需要针对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利用中。

可以出台相关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投入到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中,推动低效用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最大化开发。

四、打造多元化的再开发利用模式在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需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开发模式。

除了常规的商品房开发模式外,还可以通过发展产业园、创意园、文化产业等多种形式,实现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利用。

还可以考虑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开展PPP项目,共同推动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利用。

五、提高再开发利用项目的可持续性在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需要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注重项目的环保性和社会效益。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3.09.05•【文号】自然资发〔2023〕171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长期以来,在一些城镇和乡村地区,包括城中村、老旧厂区,普遍存在存量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问题。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部决定在北京市等43个城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城中村和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推动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守正创新。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守红线底线,确保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保持稳定。

在坚持“局部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政策机制。

2.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强化政府在空间统筹、结构优化、资金平衡、组织推动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公平公开、“净地”供应,充分调动市场参与的积极性。

关于推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推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推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存量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地增效”行动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9〕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统筹引导(一)明确再开发的原则。

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应遵循“符合规划、市定政策、区负主责、企业协商、依法依规”的原则。

强化市级统筹力度和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低效产业用地的主渠道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存量低效产业用地的再开发利用。

(二)明确再开发的范围。

城镇低效产业用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重点是经开区、高新区、罗亭工业园、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青云谱新经济产业集聚区、原民营科技园等工业园区或集中区范围内的经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且权属清晰、无法律纠纷的存量产业建设用地(含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用途),但闲置土地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以下土地可列入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范围: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3、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业用地;4、“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5、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列入的改造项目。

二、稳妥有序推进再开发(三)调查摸底。

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8.05•【文号】自然资发〔2024〕149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千万工程”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充分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平台作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综合运用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优化农村地区国土空间布局,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助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坚持人民至上、共建共享,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注重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群众反对意见强烈的坚决不干;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谋划,既切实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又充分发挥土地整治工作的综合效益;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一切从各地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基层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搞“大呼隆”“一刀切”“齐步走”;要坚持立足当下、谋划长远,循序渐进、久久为功,保持战略定力,一张蓝图绘到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川办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制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要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在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公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修订工作和技术方案要求每三年组织修订,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实施。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

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

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

在城市中存在着大量的低效用地,这些地块存在着浪费土地资源、影响城市形象、甚至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对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工作,不仅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还能够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定位本次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目标是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城市绿地和公共设施,改善交通系统,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三、工作内容1. 土地调查与评估首先需要对低效用地展开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具体包括对土地现状、规划用途、环境条件、市场需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确定土地再开发的可行性和潜在价值。

2. 规划设计与政策支持根据土地调查与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再开发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土地用途、建筑规划、绿地与景观设计等内容,并结合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再开发工作。

3. 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在土地再开发过程中,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

尽量保留原有植被,合理规划绿地和水系,并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改善环境,达到生态与工业的良性循环。

4.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再开发地块内部或周边,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等设施,提升土地的使用价值,改善城市功能。

5. 社会管理和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周边的教育、医疗、文化、商业等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增加再开发地区社会管理服务功能。

6. 市场开发和产业引进针对土地再开发后的用途,积极引进相关产业和商业项目,丰富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发展。

四、风险与对策在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可能面临土地污染、市场需求不足、政策风险等问题。

因此需要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策略,如进行土壤污染治理、市场调研、多方协调等。

五、成本预算及资金筹措制定详细的项目成本预算,包括土地收购费用、规划设计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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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7.12.04
【实施日期】2017.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
(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盘活建设用地存量,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意见》的总体要求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是深化土地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各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统筹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释放新
产业、新业态发展的用地空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和公益基础设施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要准确把握《意见》精神,综合运用市场、经济和法律手段,积极推动本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

在推进过程中,各地要遵循“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利益共享、规范运作”等基本原则,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等,依据城市发展布局和规划要求,在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基础上,合理确定改造开发的方向、目标和具体模式,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二、明确界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
按照《意见》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纳入再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主要包括:(一)低效产业用地。

产业政策规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明确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明显低于有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产业用地等。

(二)低效城镇村庄用地。

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等。

(三)经认定符合低效用地条件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三、规范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程序
(一)调查摸底和标图建库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的现状和改造开发潜力,全面掌
握其数量、分布、产业类型等相关信息,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要求,做好土地确权,查清土地权属关系,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明确土地用途和城镇规划用途。

将拟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标注在遥感影像图、地籍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夯实管理基础,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对数据库系统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动态调整和更新机制。

(二)编制专项规划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组织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改造利用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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