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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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2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其他重点水利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该专项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该专项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具体标准如下:(一)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根据细分工程类型的投资补助标准综合测算确定投资补助规模。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4.18•【文号】办水保[2005]67号•【施行日期】2005.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西、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第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2023年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2023年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2023年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特别是南方地区的水资源较为紧缺。

受到气候变化、工业化进程加速、水污染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一些流域的环境状况日益恶化。

为了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制定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至关重要。

二、目标1.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证流域内水资源供应;2. 控制水污染,提高水质,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3. 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流域内生态系统功能;4. 提高环境教育和意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三、流域划分根据各流域的状况和需求,将全国划分为若干重点流域,重点关注和整治。

四、整治措施1.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1)加强水资源调配和管控,优化供水体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农业用水量。

(3)推广城市节水措施,加大对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和利用,鼓励城市居民节约用水。

2. 控制水污染(1)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管理,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2)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推广农业绿色发展模式,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推进农业有机肥替代。

(3)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污水处理率。

3. 保护生态环境(1)加强森林保护和植被恢复,开展大规模造林绿化行动。

(2)加大湿地保护力度,修复和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3)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退化湖泊和河流,提高水生态功能。

(4)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合理设置禁渔区,控制渔业捕捞量。

4. 提高环境教育和意识(1)加大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2)推动学校开展环境教育课程,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习惯。

(3)鼓励媒体加大环保宣传报道,提高大众的环保认知。

五、预期效果通过以上整治措施的实施,预计到2023年,重点流域的水资源利用效率将明显提高,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水质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恢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流域水环保综合治理方案范本(3篇)

流域水环保综合治理方案范本(3篇)

流域水环保综合治理方案范本根据《县人民__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为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强我街道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___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如下:总体目标从___年起,力争用两年时间,使我街道___溪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控制,沿溪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工业污染防治得到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___溪流域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达标率达___%以上,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初步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局面。

整治重点(一)加强___溪两岸畜禽养殖整治。

对___溪两岸的畜禽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将___溪主干流两岸___米,支流沿溪两岸___米列为禁养、禁建区。

我街道八斗贝、下村、章家洞、岭头、水坑、江边、竹下、桥头、赤岸等行政村部分区域列为禁养、禁建区。

今后在这些禁建区范围内停止一切有关畜禽养殖场厂建设的审批。

根据调查摸底,___溪两岸内共有规模化养猪场___家(竹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___家(八斗贝___家、岭头___家、赤岸___家),这些养猪场、畜禽养殖场都必须于今年年底前全面清理、搬迁、拆除。

对禁养区外的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江边村___家),要采取生态立体种养、循环经济模式或零排放技术,实现达标排放,在今年年底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将报请县政府___拆除。

对沿岸村现有散养户,必须督促自行建设沼气池,预处理后产生的废水、废渣要回用。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___开展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一切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

实施好省委、省政府环保为民办实事项目,力争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完成下村吴坑岩污水截污工程。

(三)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排放1、沿___溪两岸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流域管理制度规定

流域管理制度规定

流域管理制度规定一、流域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流域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为了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和有效地利用流域水资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合理引导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修复,解决流域水环境、水资源等突出问题,保障流域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流域管理制度的内容要点1. 流域规划管理对流域规划管理进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的流域规划编制、审批、监督、实施等制度。

确定流域发展战略、保护方针和目标,制定流域发展规划和保护修复规划,合理分配水资源供需结构,实施流域规划管理。

2. 流域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的流域环保制度体系,依法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改善流域环境质量,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系统。

限制和治理污染排放,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等工作,确保流域环境可持续。

3. 流域水资源管理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理顺水资源产权、配置、流转等体制机制,明确流域水资源管理职责,加强水资源调度、利用效率提升、水资源保护和管控。

落实河湖管理责任制,依法对流域水资源进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综合治理。

4. 协调管理建立流域协调机制,加强流域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构建流域管理的联防联控体系,推动流域管理与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规划编制、水文监测等各项工作的协调。

5. 公众参与建立健全流域公众参与机制,完善流域决策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各界参与流域治理和管理,提高流域环保意识。

6. 法律法规完善流域管理制度,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职责,落实流域管理各项规定,保障流域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三、流域管理制度的实施机制1. 健全流域管理组织机构,由地方政府成立流域管理委员会,负责流域管理规划、政策制定、协调工作,建立健全流域管理机构。

2. 加强流域监测监控,建立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实现流域水质、水量、水文等数据的实时监测和信息共享,掌握流域环境动态。

2023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3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3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年是中国推进水环境治理的重要一年。

为了实现国家水环境保护和改善的目标,制定并实施2023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2023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总体目标1. 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确保主要江河湖泊水质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2. 实施一批重点水环境治理项目,确保完成各项目的阶段性目标。

3. 加强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水环境状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重点任务1. 深入实施水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完成重点水污染治理项目。

推动工业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等污染源控制;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2. 推进综合流域水环境治理,加强河流、湖泊、地下水综合治理,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 继续加大水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4. 推动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健全监测网络,完善评估体系,建立水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数据的监测和核实。

5. 组织开展水污染治理技术研究和示范项目,推广先进的水环境治理技术和经验,提高治理效果和能力。

6. 开展水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群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水环境治理行动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措施1.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的有效推进。

成立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层层设立工作协调机构,明确各级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

2. 加强规划和政策支持。

制定水环境治理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路线图,提出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各方面参与水环境治理。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的资金供应。

3. 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加强科研力量建设,组织开展水环境治理技术研究,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应用和推广,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1.11•【文号】发改办地区[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地区〔2011〕73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为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是推进节能减排和开展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关系到流域生态环境和水质的改善,也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000年以来,国家先后将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松花江、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三峡库区及上游、渤海作为水污染治理的重点领域,积极编制有关规划,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并有针对性开展部分次级流域、区域综合治理,为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根据中央检查组、国家审计署和我委稽察办反映的检查情况看,部分项目存在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审批核准把关不严、建设程序和管理不到位、配套资金和政策不落实等问题。

为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相关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规范项目管理,促进有关治污项目尽快发挥效益。

二、规范项目审批和申报(一)加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加强项目审批核准管理,规范审批核准流程。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编制和评估。

在项目审批核准过程中,对于前期工作不到位,建设条件不落实的项目,不得违规审批核准。

要加强项目论证工作,避免不切实际地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设计能力闲置或建成后无法正常运行。

对于纳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项目,国家将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补助项目类型将根据重点流域治污项目的特点和污染物削减的重点予以确定。

规定流域管理制度

规定流域管理制度

规定流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域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流域管理工作。

第三条流域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护流域资源和环境,保障流域发展的需要,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流域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①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②保护优先,合理利用;③统一规划,分区管理;④全民参与,依法管理。

第五条流域管理的目标是维护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流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动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流域管理职责,加强对流域资源和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规划。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流域管理决策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流域管理范围第七条流域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流域内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②流域内的土地资源,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③流域内的生物资源,包括野生动植物资源;④流域内的环境资源,包括空气、土壤、水质等。

第八条流域管理包括上游、中游、下游的管理,在流域管理中应当对不同区域的资源属性和生态环境进行分类管理和保护。

第九条流域管理的重点是对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面的流域水资源管理系统,对水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并制定流域水资源利用规划和配额制度,保障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流域管理的原则是根据流域的地理、气候和生态特征,对流域资源和环境进行分类管理和统一规划。

在流域资源利用中,应当充分考虑流域的生态功能和环境容量,加强对流域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三章流域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流域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对流域资源和环境进行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流域管理规划、管理政策和管理措施,指导、监督和检查流域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流域资源和环境的监测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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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意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或水环境治理规划(方案)。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流域和海域。

规划项目建设资金由地方负责筹措,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参与建设,推进项目建成投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投资是指为推进规划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

专项投资可对重点流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补助。

第四条专项投资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专项投资额度、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任务等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我委备案。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专项投资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

(二)研究制定专项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投资补助标准、处罚规则,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原则和范围,组织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专项投资计划。

(三)确定分省(区、市)年度专项投资切块额度,下达切块投资计划。

(四)督查专项投资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稽察和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序推进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予以整改和处罚。

第六条省级发展改革委作为专项投资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督促相关地市编制批复流域综合治理方案。

(二)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加强中央投资渠道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安排项目。

按照专项投资额度,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审核结果和上报文件负责。

(三)按照要求和补助标准,将投资计划分解至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负责投资计划的整体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地市按照计划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按要求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核实调度信息。

(五)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开展稽察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稽察和检查。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处理,并按规定开展处罚和调整投资计划。

第七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是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责任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责任:(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

(二)对项目建设手续、建设进度、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建设内容和信息报送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项目实施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同时,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稽察、检查和督查工作。

(三)派出的项目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开工、建设和竣工到现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问题及时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抄报省级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项目单位是专项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承担主体责任。

(一)严格履行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落实资金渠道,并对投资行为承担责任。

严格按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

(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相关资金管理规定。

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建手续,并按照批复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组织建设。

项目完工后,及时申请开展竣工验收。

(三)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建设信息;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后,要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自觉接受稽察、检查和督查,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认真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上级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章投资范围和标准第九条专项投资支持的项目要列入规划储备库,支持的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专项投资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治理形势需要,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给予适度调整。

第十条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上限,原则上专项投资安排金额不能超过补助上限,具体由项目估算投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共同确定。

对于建设资金实际缺口较小、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较少的项目,可按项目实际申报需求安排专项投资。

(一)投资估算标准污水和垃圾处理类项目的投资估算标准主要按项目主体工程建设造价情况测算。

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类项目的投资估算标准按与水环境治理直接相关的截污、湿地、护坡、底泥清除、生态净化、生态拦蓄等工程建设造价情况测算。

(二)投资补助比例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比例总体按东中西部地区划分,分别为30%、45%和60%。

其中,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深圳、大连执行30%补助比例;河北、山西、辽宁(不含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执行45%补助比例;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执行60%补助比例。

对于属于特殊流域的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60%补助比例。

对于其他特殊地区补助比例,执行有关特殊政策规定。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请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

项目单位要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

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专项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批复和备案文件),以及其他材料。

综合信用承诺书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按照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第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新开工和续建两类项目开展审核,自行确定审核材料。

审核通过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其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一)新开工项目(未安排过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项目已列入相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储备库,以及相关治理和实施方案;2. 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3. 项目单位已建立法人责任制;4. 项目可研(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稳评、能评等前期审批程序完备合规(相关环节审批时间早于计划安排年度2年以上的,审批单位需确认审批内容是否有效;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并能在计划年度的6月底前开工;5. 项目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资金到位率达到15%以上,对于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投资完成率不能超过50%;6. 项目需要地方政府偿还债务的,符合地方债务管理规定;7. PPP等社会投资参与的项目,专项投资权益归属明确,开工条件成熟;8. 项目能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建设,并在计划年度完成申请投资任务;9. 项目未重复申请使用其他中央专项投资;10. 污水处理、污水提标改造和再生水处理项目,以及垃圾处理和垃圾收运项目的建设规模要与实际需要匹配;11. 污水管网收集工程要具备污水收集效益;12. 污染底泥清除工程中,底泥存在严重污染情况;13.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续建项目(已安排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项目按照投资计划下达建设任务开展实施,已下达投资计划基本执行完毕;2. 项目尚未完工,且仍处于合理工期内;3. 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率要比专项投资计划安排进度高10%以上;4. 项目补助投资尚未达到补助上限,能在计划年度完成申报投资任务;5. 项目未申请使用其他中央专项投资;6. 项目建设中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7.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对于审核和公示通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准确核实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和投资安排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补助标准测算项目投资上限,并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报送年度专项投资安排建议。

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对省级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省份,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重新开展审核并报送年度专项投资安排建议。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各地水污染物减排任务和考核情况、重点支持地区和流域、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以及各地投资需求情况,确定各省份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额度。

第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额度,在通过审核的项目范围内,按照标准自行确定年度计划建设内容和投资任务,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可合并办理。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切块下达各省份项目总体建设任务、年度专项投资总额和其他投资总额,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切块额度和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确定投资计划分解方案,将建设任务、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优先安排前期工作扎实、实施进度良好、预期治理效果佳的项目,避免项目重复安排中央资金。

省级发展改革委在确定分解方案后,要按照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分解报备。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

对于存在专项投资有结余、未按时开工、建设规模调减等情况和问题的项目,以及其他因处罚变更专项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进行调查、处罚,并及时按要求调整投资计划。

对于拟调入投资计划的,要异地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

其中,新开工项目要履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并确保项目已开工建设。

调整计划时,如下达等同建设任务调增或未发生变化,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按标准调整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下达等同建设任务调减,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切块投资计划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涉及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进行调整更正。

第五章项目监管第二十条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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