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第三方网络团购的法律行为
第三方网络团购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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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4卷
第 8期
天 津 职 业 院 校 联 合 学 报
J un l f a j o a in ln t ue o ra ni V c t a si ts o Ti n o I t
N o . 8 V01 1 . 4
Aug. 2 2 01
21 0 2年 8月
第 三 方 网络 团购 引发 的法 律 思 考
网络 团 购融 合 了 网 络 营 销 、 媒 体 广 告 、 新 电子 商 务 等 优 势 特 点 , 一 个 非 常 有 发 展 前 景 的 商 业 模 式 。 是
然而, 随着 网络 团 购 的 高 速 发展 , 络 团 购 市 场 也 出现 了许 多 问题 。例 如 , 网 缺乏 行 业 规 范 、 购 网站 的信 用 团 度不高 、 团购 产 品 陷 阱 、 售后 无 法保 障 等 等 。这 些 问 题 不 仅 损 害 了 消 费 者 的合 法 权 益 , 且 严 重 影 响 市 场 而
优 惠 的价 格 。根 据 团 购 组 织者 的 不 同 , 目前 的 网络 团 购 主要 有 三种 形 式 :
( ) 费 者 自助 团购 模 式 一 消 这 种 团购 模 式 中 , 费 者 自身 作 为 组 织 者 , 过 B S社 区 或 即 时 通 讯 软 件 如 MS QQ 等 , 找 同 样 消 通 B N、 寻 具 有 购 买 欲 望 的 消 费者 , 将 这 部 分 消 费 者 召 集 起 来 形 成 一 定 的 购 买 规 模 , 大 与 商 家 的谈 判 能 力 , 用 并 加 利 购 买 数 量 大 的优 势 , 以相 对 较 低 的 价 格 享 受 较 高 的商 品 或 服 务 。这 种 网 络 团购 模 式 可 作 为 网 络 团购 的 初 级 形 态 。然 而 , 于 自发 团 购 的 缺 陷 性 , 发 起 人 及 运 作 的非 规 范 性 、 由 如 团购 会 员 的 随 意性 等 等 , 以保 障 团 难
从本案看团购的法律定性与效力

从本案看团购的法律定性与效力团购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近年来逐渐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追捧。
就其本质而言,团购是指以集体购买的方式享受优惠价格的一种消费方式。
因此,在团购过程中,参与者需要缴纳团购定金,只有当团购成功之后,才需要支付剩余的费用。
然而,团购如果出现问题,参与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团购的法律定性和效力又应该如何认定,这些都是困扰大众的重大问题。
一、团购的法律定性在我国,团购除了具有消费性质外,还具有合同性质,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合同。
团购合同,即以团购活动为基础,依照双方自愿原则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在团购实施过程中,参与者必须签订团购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款项、数量、品质、交付期限及其他条件,以确保参与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团购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普通销售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同。
即当团购合同达成并且执行完毕后,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责任关系就结束了。
同时,在对未成团购的群众来说,他们与团购网站之间所形成的意愿表达可以认为是一种邀约而不是一种合同,只有在与参与者签订团购合同之后才能形成真正的团购关系,具备合同效力。
二、团购的效力由于团购合同的特殊性质,团购合同的效力应当按照普通销售合同的规定进行确定。
具体而言,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虚假宣传问题在团购平台上,一些商家可能会夸大产品的质量或提供虚假宣传,以此吸引更多的参与者。
这种情况下,如果团购者确认虚假宣传的事实已经影响了他们的选择,那么他们有权要求完全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拒绝赔偿,团购者可以要求合同解除或转诉给仲裁员,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举报。
(二)产品质量问题在团购实施过程中,一些商家可能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团购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合同义务,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
如果情况比较严重,可以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回收货物,退还差价等,也可以要求赔偿或撤销合同。
(三)产品数量、型号问题在团购实施过程中,商家可能会轻视数量和型号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团购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合同,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
网络团购合同法律问题浅析

网络团购合同法律问题浅析作者:高剑峰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8年第26期摘要本文以网络团购作为主要对象进行研究,结合传统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来研究这种特殊消费模式的特点,以及团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问题。
关键词网络团购团购合同主体缺失近几年来,线上交易的消费模式与日俱增,在我国已形成规模,首家团购网站在2010年成立后,由于价格平易近人,广大消费者极快地接受了这种模式。
由于我国网络团购交易模式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制度上也不够完善,消费者在利益严重受损时,维权的难度较高。
1网络团购的定义团购就是团体购物,是指熟悉或者陌生人因购买共同的商品或服务而联合起来,以数量的优势,加大对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低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
商家则根据薄利多销的法则降低利润,低价统一售给团体消费者。
部分国内学者用对网络团购与普通电子商务模式之间的区别来给网络团购定义,如 B2B、B2C、C2C 等。
也有学者认为消费者利用网络渠道,把具有相同购买意愿的买家集合起来,一起购买商品即是网络团购的内涵。
2网络团购合同的特点首先,消费时间限定。
通常情况下,团购网站都会给消费者要团购的商品或服务限定时间,例如;仅限XX年XX月XX日前使用,或者周末、节假日不可使,还有商家为了促进消费者消费,限定了消费期限,超时则作废。
其次,交易不稳定。
网络团购合同的交易是在网络中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送。
在网络时代,网络安全是一个隐患。
在交易环节。
电子信号容易被干扰导致交易信息无法正常传播,甚至可能被截取篡改;在付款环节,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对消费者钱款进行拦截等。
网络的不确定导致网络团购合同的交易具有不稳定性。
再次,合同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网络团购主体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所有的信息皆来自于团购网站,消费者难以得到全面、真实的货物或服务信息,尤其让消费者担心的食品保质期、货品剩余数量、实际价格等都没有在合同中一一说明。
同城团购的法律与合规问题探讨

同城团购的法律与合规问题探讨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同城团购作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迅速兴起。
它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便宜的商品和服务,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与合规问题。
本文将探讨同城团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
一、同城团购的法律背景同城团购作为一种电子商务活动,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监管。
根据该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进行同城团购活动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同城团购的法律问题1. 不实宣传与虚假交易在同城团购中,一些商家可能会通过夸大宣传或虚假交易手段来吸引消费者。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并违反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商家应该诚信宣传,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2. 退款与售后服务同城团购中,消费者可能面临商品质量不符合承诺或者服务不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或获得售后服务。
同城团购平台应该建立完善的退款机制和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 营销手段的合规性在同城团购活动中,商家使用的各种营销手段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商家不得通过滥发短信、盗取用户隐私等手段来宣传和推销商品。
同城团购平台应该加强对商家行为的监管,杜绝不正当的营销手段。
三、同城团购的合规建议1. 加强平台监管同城团购平台应加强对商家的审核和监管,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即时处理用户投诉,对违反法律的商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明确责任分工同城团购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平台要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商家要履行诚信承诺,消费者要知晓自己的权益和订单要求。
3. 完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同城团购进行更加详细和全面的规范。
同时,加强对同城团购平台的监管,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同城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便利和选择。
网络团购现象的法律分析

网络团购现象的法律分析作者:侯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3期摘要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型网络购物的模式在电子商务领域被广泛推广,尤其是青年人特别热衷于此种购物模式。
作为网络中的新鲜事物,网络团购从诞生就引起大家热议,众多说法褒贬不一。
在法律层面中,网络团购问题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而在相对复杂的网络团购法律关系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法律同网络团购实践相结合,试对网络团购这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买卖模式进行阐述,以达到明晰法理之目的。
关键词团购风险责任作者简介:侯莎,江苏省赣榆县金山镇人民政府。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108-02一、网络团购的种类网络团购,又称为B2T(Business To Team),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渠道组织成团,以折扣价格购买同一种商品。
团购最早起源于美国的Groupon,并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巨大盈利。
随后,参照Groupon的网络团购模式在中国迅速发展起来,成为众多消费者追捧的一种时尚购物方式。
网络团购根据目前的实践,可以分为自发模式、专业网站模式、第三方模式:自发模式。
指由个别消费者发起,通过网络媒介组织召集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同购买意愿的消费者,进而向厂商进行批量购买的行为。
专业网站模式。
指由商家自己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一些适时团购信息,然后吸引消费者跟团购买,最终形成团体购买的模式。
第三方组织团购模式,也是当今最为流行的团购模式,即商家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发布,买家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注册购买后与商家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返利”的三方营销模式。
这是参照美国团购网站Groupon网站的发展,故又称为Groupon模式。
二、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一)代理合同关系在消费者自发发起网络团购的模式中,发起人与商家进行协商后确定价格,然后在网站上开团,欲参与购买的网友跟团,当人数达到要求时,团购成功,否则团购失败。
浅析网络团购主体法律关系及其违约责任认定

浅析网络团购主体法律关系及其违约责任认定【摘要】网络团购独有的低廉的价格,便捷的方式完全符合了快速的发展节奏,这使之一下子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兴盛起来。
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却没有跟上它发展的步伐,网络团购迅猛发展,虽然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很多的实惠与便捷,但是其中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关键词】网络团购;法律关系;违约形态一、选题背景和意义网络团购顾名思义就是消费者组团进行购物,通过线上下单的方式,以低于零售价的购买商品。
从目前来看,团购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消费者发起的团购,即消费者自发的组织共同购买某商品。
第二种是商家发起的团购,商家以团购为促销手段,来增加销售额。
第三种是由团购网站联系商家定期发布商品的团购信息,消费者可以在线自主选择。
本文所称网络团购,仅指第三种由团购网站发起的,商家和消费者参与其中的商业行为。
网络团购的兴起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在此背景下,笔者将通过分析网络团购的主体和法律关系来探讨网络团购合同违约情况。
二、网络团购的主体法律主体资格,指在法律上作为一个能够维护和行使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之主体的法律资格。
由此可见,在网络团购中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由三方,分别为消费者、商家和团购网站运营商。
(一)消费者消费者作为网络团购发展的最主要推动力,其选择对于网络团购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网络团购所形成的合同中,消费者一方作为主体,是否要求消费者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呢?笔者认为,在网络团购合同中,应当要求消费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
网络团购合同应该视作普通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没有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一般法。
(二)商家网络团购的销售模式,可以极大的促进商家的销售额。
商家就自身性质而言是商法意义上的商事主体。
在网络团购中,商家参与网络团购的目的就是薄利多销,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然而,商家在履行义务时的瑕疵,往往成为网络团购最主要的纠纷问题。
第三方网络团购引发的法律思考

Legal Reflections on Group Purchase Online of the
Third Party
作者: 朱蕾
作者机构: 河北大学,保定071002
出版物刊名: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页码: 25-29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8期
主题词: 网络团购;第三方网络团购;法律思考;发展对策
摘要: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因方便快捷等优势成为目前最流行的一种购物形式。
然而,网络团购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虚假描述、消费欺诈、维权困难等问题随之而来,给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很大危机。
本文介绍了我国网络团购的发展现状,着重分析第三方网络团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对策。
网络团购法律问题探讨

网络团购法律问题探讨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喜爱。
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就网络团购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家责任以及合同法等方面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欺诈行为的打击网络团购平台中存在一些商家发布虚假信息或进行欺诈行为的情况,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团购平台进行了监管,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团购平台应当加强对商家的审核,以及建立用户投诉机制,及时打击欺诈行为。
质量问题的解决在网络团购中,由于商品的实物无法直接观察,消费者收到商品与描述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比较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退货或者索赔。
网络团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售后维权机制,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商家责任商品信息的真实性网络团购平台的商家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以便消费者正确选择和购买。
商家在发布商品信息时,应当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商家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质量的保证商家在网络团购中售卖的商品,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
商家出售低质量或不合格的商品,将面临消费者的索赔要求,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网络团购平台应当对商家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合同法适用网络团购过程中,买家与卖家之间形成了购买合同关系。
合同法对网络团购的适用是十分重要的,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网络团购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确规定相关合同条款,涉及到商品价格、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他法律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团购平台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网络团购平台应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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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总第279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6,2011(Cumulatively,NO.279)[摘要]随着团购这种新型商业模式的引进,越来越多的第三方网络团购网站出现在中国互联网中,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给网民带来欢喜的背后也存在着市场隐患。
本文着重从第三方网络团购的商业模式上对团购网站和商家的法律行为进行分析,同时就如何做好这种商业模式的市场监管提出自己的几点拙见。
[关键词]网络团购;第三方网络团购;团购隐患;市场准入近年来,随着团购网站如雨后春笋般诞生出来,其推出来的商品和服务以其低廉的价格和便捷的购物模式迅速得到了网民的认同。
一、网络团购概述从第三方网络团购的运营模式上我们可以看出,第三方网络团购不同于传统的网络团购。
目前,网络团购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以消费者自发组织的网络团购模式,这种模式,消费者主要利用BBS和即时通讯软件如QQ群,寻找同样具有相同购买欲望的消费者,这种不确定的消费者可以是认识的,也可以是不认识的。
这种自发团购的特点就是召集一些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人加入,形成一定的规模,在与商家的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可以利用购买人数的优势从商家那里拿到一个比较优惠的价格,我们把这一种叫做网络团购的初级形态。
它也有其自身的缺陷,那就是由于发起人的非规范性,在运作方面并没有相关的约束机制,完全靠发起人自律,缺乏相关保障。
第二种形式就是由商家自发组织的各种团购模式,这种模式,很简单就是由商家从被动购买转变成主动推销。
这种形式有利于商家根据自身的规模来控制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质量,类似于B2C这种电子商务模式,不同的是商家组织的团购主要的目的就是以低廉的价格吸引消费者,以求得打开产品市场,有时甚至是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本文着重分析的是第三种形式,也就是第三方网络团购的运营模式。
笔者分析Groupon团购网站的特点进而了解第三方网络团购的共性。
Groupon网站在网友登录网站之后,很直观的寻找到自己想要获取的商品信息,整个网站每天在首页上只提供一种商品信息,从而达到一种“口碑推销”的目的,并且该网站与一些社交网站挂钩,实行邀请返利,从而使得网站得到推广,更为重要的是其推出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低廉使得消费者无法抗拒,从而使得消费者、商家、网站运营商各取所得,让资源得到最大的配置。
Groupon主要提供的是服务性质的商品,如KTV、电影的优惠券,这种商品由于其边际成本小,更容易使得商家给出一个较低的价格。
这种团购模式在消费方式上也很便捷,在支付费用给网站以后,消费者会在手机上收到一条优惠券的短信,消费者可以直接拿着手机去到商家那里去消费。
总体来讲,第三方团购的共性就是根据网站自身的业务规模和市场需求进行团购主题的设置,用注册会员的性质来进行网站的推广,和消费者自发的团购形式一样,网站可以更好的利用人数的优势来和商家进行“量大从优”的谈判,相比较消费者自发组织的团购来说,这种模式具有更好的质量和服务的保障。
二、第三方网络团购背后的隐患目前,第三方团购网站的出现正在改变我们的消费习惯,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团购网站进入人们的视野,由于市场监管的不足和对网络团购这方面法律的缺失使得第三方团购网站良莠不齐,存在以下几种消费隐患:(一)网站提供的商品信息与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不符消费者在选购团购时,对于实物团购会遭遇到与网站所给出的团购信息不符,另外有些团购网站为了自身的利益,由于没有根据商家的运营规模在团购人数上不加限制导致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商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大打折扣,另外有些商家对团购的消费者还带有歧视性消费。
(二)欺诈性团购众多由于第三方团购网站的入门门槛低,使得一些欺诈性团购网站混入,对消费者构成了威胁。
一些知名的团购网站被克隆,使得消费者上当受骗,甚至一部分的正规的团购网站所提供的商品与实际不符,使消费者蒙受损失,还有一些网站哄抬团购量,造成“热抢”的假象,已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
(三)消费者支付的风险和维权的艰难一个完整的团购行为的结束是以消费者得到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满意后支付给团购网站所标示的金额为整个行为的完成,但是从目前看来,虽然团购网站采取的支付手段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但是都采取的是提前支付,就是消费者并没有受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满意后才支付给网站相关费用,对于消费者来讲完全没有安全保障。
如果产生纠纷,消费者将如何举证呢?三、第三方团购网站法律行为分析(一)行纪行为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14条)。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交易,直接与第三人发生合同关系,然后将交易的后果转移给委托人,这在学理上称为间接代理。
团购网站有时会发布实物团购的信息,而这种商品是在与商家达成供货协议后,以较低的价格从商家里买进,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发布在其网站上,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信息,其中没有供货上的名称,最后其享受最后“一进一买”的差价,而这种关系往往是具有长期的合作伙伴的关系。
(二)居间行为《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是一种古老的商业行为,是将同一交易的双方联系到一起的中介,居间人是专为浅谈第三方网络团购的法律行为马南宁(北京邮电大学,北京100876)[下转第43页][上接第41页]!!!!!!!!!!!!!!!!!!!!!!!!!!!!!!!!!!!!!!!!!!!!!!促进交易双方的交易而从中收取报酬的中间人。
团购网站有时会发布商家的折扣券,消费者购买折扣券后在商家那里会享受到一定的折扣,这种折扣券的价格往往是很低的。
但是这种折扣所带来的结果是促成了消费者与商家直接订立买卖合同的关系,不难看出来,这是一种很典型的居间行为。
四、立法建议目前对于网络交易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来调控,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这种新事物进行约束。
笔者认为在整个团购网站的运营当中,团购网站起到的是源头作用,所以应该在团购网站上加强监督和管理。
首先,应该从行政手段入手实施市场准入,不仅要求其办理工商登记,而且需要在工商网上进行网上备案,并纳入专门的团购商家的数据库方便消费者查询,这样从源头上把一些资质和信誉不佳的商家拦截在团购网站的门外。
其次,规范其团购行为的各项细节。
最后,要求团购网站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消费者的资金起到担保作用,而不是预先支付。
[参考文献][1]刘同山.网络团购的经济学分析[J].江苏商论,2011,(01).[2]网络团购的十大隐忧.China Anti-Counterfeiting R eport,2011,(01).[3]郑玉波.民法总则[M].三民书局,1995:299.[4]魏振嬴.民法(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63.[5]徐明.网络团购现象分析与工商的监管对策[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02).[作者简介]马南宁,男,宁夏银川人,北京邮电大学2008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电信法、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
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方面采取了很多有力的措施。
如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到场,对拟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采取分案起诉的方式;在庭审过程中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制教育,促使其真诚悔罪、认罪伏法等等,有效保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
检察机关还充分运用不起诉职能,通过附条件、附期限的方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的轻缓处理方法,尤其是针对一些在校的犯罪嫌疑人,既让其能继续完成学业,又通过设置一定考验条件和期限来约束其行为,达到促使其改过自新的目的。
三、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思考(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一般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犯罪嫌疑、或者犯罪嫌疑不足的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以及主观恶性大的累犯,在缓刑、假释期间又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原则上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实践中,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身犯抢劫、强奸罪等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但鉴于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次要、或者有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以及案发后能积极赔偿、社会危害性不大等,其量刑档次在三年以下的,也可以尝试适用。
(二)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设立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有两种方式。
一种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可以先设立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
另一种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同时设立考验期,待考验期限届满,不再就本案提起诉讼,也就是不起诉自动生效。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方式,这样与缓刑的考验期方式能对应起来。
再者,考验期限建议以半年至一年为宜,考验期限过短体现不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真正悔改,考验期过长则不符合诉讼经济。
同时还可明确,被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故意犯新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连同新罪一并提起公诉;被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或者不违反考验期相关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考验期限届满后,不再就本案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不起诉自动生效。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条件一是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交书面悔过并且定期向承办人提交思想汇报、接受考验帮教。
二是由所在的学校及监护人提交保证书,配合帮教。
三是向被害人道歉并且对被害人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四是接受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措施一是以青少年维权岗为依托,设立专人办案制度,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定期帮教、考验。
二是必要的时候会同公安机关、妇联、共青团委、相关社团等设立帮教委员会共同帮教,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制、思想道德教育。
三是联系学校、家长共同承担具体帮教责任,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关系疏远,督促加强亲子沟通,建立正常亲子关系。
对外地未成人犯罪嫌疑人,可督促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所在的社区、社团进行帮教。
四是借鉴其他地方做法,通过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促使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早日回归社会。
四、结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各地都有探索、尝试,如北京海淀区在2004年开始制定《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试行“以善代刑”等等,都得到了专家、学者们的肯定,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也在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严格案件审查,规范办案程序,设定考验程序、注重帮教实效等措施,去年对1件4人抢劫(预备)案件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成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