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阳光新地置业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法院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部分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部分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1.0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部分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2-11-01一、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原告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未考虑原告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应认定该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并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邹汉英,女,33岁,汉族,无业,住仪征市真州镇万年村梅套34号。
被告:孙立根,男,36岁,汉族,原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股东,住仪征市红叶小区32幢202室。
被告:刘珍,女,32岁,原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股东,住仪征市红叶小区32幢202室。
原告诉称:原告系原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职工,2007年3月23日,原告在该公司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该伤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扬州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事故发生后,该单位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及2007年4月17日至7月底的护理、营养费3180元。
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9日申请注销,两被告系该公司股东。
现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伤待遇计人民币34523.6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被告共同辩称:对于原告在原新威照明电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二被告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的诉求不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前提,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伤待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新威公司解散清算时,原告的工伤待遇并未发生,原新威公司于2008年2月19日登记注销,清算程序及新威公司作出此项决定早在这之前,而原告的工伤等级于2008年6月才作出,故二被告清算注销公司的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权益;被告刘珍对原告的工伤事宜并不知情,其不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吴江法院2020年破产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2020年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1•【分类】其他正文吴江法院2020年破产典型案例案例一: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许可恢复营业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网络债权人会议【典型意义】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国法院首例许可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的破产企业恢复营业的案件;是借鉴“假马”竞标规则,创新适用“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典型案例。
一是准确理解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许可刚松公司恢复生产防疫物资,维护债务人营运价值的同时,助力疫情防控。
二充分发挥重整制度功能,适时转换破产程序,并在已有投资人承诺出价的情况下,借鉴“假马”竞标规则,通过网络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兼顾了重整价值和重整效率,为中小型企业重整投资人的选任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是运用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成果,采用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降低了破产成本。
该案以受理清算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后在债务人出现重整价值后,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前转入重整,自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用时17天,至最终以网络拍卖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也仅用时62天,生动诠释了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发展方向。
【基本案情】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松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是一家研发、生产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的企业,因债务危机于2018年下半年停止生产经营。
2019年12月18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刚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0年春节前后,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为紧缺物资。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2020年1月28日,吴江法院复函许可刚松公司恢复营业。
2月7日,刚松公司正式投入生产,日平均生产口罩7万余只,均由属地政府定向采购用于疫情防控。
张建明诉京隆科技(苏州)公司支付赔偿金纠纷案

张建明诉京隆科技(苏州)公司支付赔偿金纠纷案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7
【摘要】【裁判摘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总页数】3页(P44-46)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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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执破融合典型案例(2022)

苏州法院执破融合典型案例(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23•【分类】其他正文苏州中院 | 苏州法院执破融合典型案例(2022)目录案例一:苏州某影业公司执行转破产和解案——发挥执破融合优势,及时挽救因疫受困企业案例二:苏州某科技公司执行转破产(预)重整案——提前甄别破产原因,保存高新企业核心资产案例三:昆山某置业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推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化解执行债权人权利冲突案例四:昆山某科技园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依托破产程序中止执行效力,化解房产办证难题案例五:某集团公司执行转破产(预)重整案——精准启动“执转破”,快速兑现职工权益案例六:某银行与某家居用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程序中借用破产重整理念,帮助企业造血再生修复信用案例七:周某某等与苏州某置业公司、钱某系列执行案——参照破产审判理念,以部分执行款盘活民生项目案例八:苏州某地产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某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探索执行管理人制度,破解小区公共空间收益执行难题案例九:苏州某汽车培训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程序中借用执行资源,高效处置债务人财产案例一苏州某影业公司执行转破产和解案——发挥执破融合优势,及时挽救因疫受困企业【基本案情】苏州某影业公司系为全球影视和游戏制作提供顶尖特效的民营公司,在影视特效、动漫设计等领域里被高度认可,曾参与制作《哪吒之魔童降世》《姜子牙》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知名作品。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影视行业上下游遭受重创,该公司因项目减产、项目款无法回收等原因而陷入债务困境,公司职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即使处置了该公司名下仅有的设备,也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但该公司技术实力雄厚、有品牌价值,且特效产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股东亦有意筹措资金以解困境。
(2020)苏05民终6286号

(2020)苏05民终6286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62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军芳【审理法官】沈军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芳;张家港城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陆芳张家港城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陆芳【当事人-公司】张家港城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文修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文修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文修【代理律所】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陆芳【被告】张家港城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陆芳与碧桂园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作为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案涉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17.69平方米,计价方式按照建筑面积和单价13009.33元/平方米计算,总价款为1531068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不当得利合同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新证据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17.69平方米,计价方式按照建筑面积和单价13009.33元/平方米计算,总价款为1531068元。
虽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载明了不含税房价、增值税税款和税率,但结合碧桂园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载明的房价、增值税税款、税率情况来看,不含税房价及增值税税款是在固定商品房总价款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税率分别推算得出,而非陆芳所述通过固定不含税房价的方式进行计算。
2021年阳光新地项目个人总结(范表)

阳光新地项目个人总结(范表)管理是躯体安全是生命质量是灵魂苏州阳光新地二期公寓竣工个人总结健壮的躯体才会体现顽强的生命,更能彰显卓越的灵魂!回顾本工地刚开工之时,转眼已是一年半前的事了,时间之快,感触之深!作为质量员,我先总结一下资料方面,资料作为一个工程施工及完工必不可少得一项工作,算是最最基础的工作,但也相当的重要,资料做的是否到位,也影响着整个工程。
比如,资料传达、资料管理。
资料传达虽说是个看似很简单的事项,但如果传达不到位会使我方施工很被动,所以,资料的第一时间传达给相关人员很关键,资料传达人员和接受人员之间不会产生是否传达到位的扯皮现象。
平时资料的整理要及时存档,随着施工的进行,有些资料会不断的建立并变化,不同资料存放在哪个文件夹要很清楚,方便公司领导的检查及平时的查阅。
报给业主、监理的资料要及时催促返还,所有资料的原件要保存好,资料的存放最好用统一的文件夹和档案盒,资料存放的整齐与否也代表着一个工作人员甚至整个项目部的形象。
在资料工作上面我觉得自己有个失误的地方就是,对业主、监理发文的签收,我每次送资料时带一张签收记录表,记录表上有编号、文件主题和日期,资料送到后就让收件人在记录表上签字。
完工后发现有部分文件未返回或未及时返回,我只能再从电脑上找到该文件重新打印、签字、让业主、监理签收,重新发文既浪费时间,说服力又不是很强,以后的工程我觉得应该在每次发文时多备份一份,然后让业主、监理直接在文件上签收,如有未返还可直接复印签收得文件,直接送于业主、监理,更让他们清楚已签收文件的内容,签证单更是要备份。
平时的资料工作并不是很复杂,最主要的是要用心,按照公司、区域的要求一项项做好,做到每个月按照公司的要求对一遍,加上区域每月一次的资料检查,应该说资料上不会存在太多得问题,最后就是个资料汇总竣工资料。
因为我自己没有做过竣工资料,所以,这次得竣工资料走了不少弯路,费时费力,但回顾一下,走了哪些弯路原因是什么?下次应该怎么做?我心里也清楚了,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的问题。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委托合同纠纷案例】委托合同纠纷案例【案由】委托合同纠纷【关键字】委托代理广告发布【案情简介】2005年12月25日,xx公司出具《代理委托书》,内容如下:xx 集团因业务需要,特委托yy公司在xx时报发布2006年度的广告,并全权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宜。
2006年1月2日至2006年12月28日,xx公司与yy公司陆续签订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yy公司在京华时报上为xx公司发布广告,每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中对于广告发布的时间、版面规格、尺寸、次数、刊登价、优惠、执行价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xx公司于广告见报1日后起1个月内将全部广告费用一次性支付给yy公司;xx公司负责提供广告文件及信息稿件,报社对xx公司所提供的稿件保留最终的编审权,并在刊发前经xx公司确认,如因xx 公司原因稿件未能如期出具,导致广告未能正常刊出的,yy公司将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广告发布费3%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上述合同签订后,yy 公司如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xx公司只给付了部分广告费,尚欠868 560元至今未付。
yy公司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广告费868 560元及违约金26 056.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xx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一、有部分已付款的广告和未付款的广告没有经过发布前的样本确认,所以未付款的广告费因在发布广告前未经确认而不能支付。
二、所有的合同中均约定了付款时间,所以每一笔款项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都应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起算。
本案中yy公司所主张的2006年4月29日之前的13笔金额为462 360元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xx公司不同意yy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如下判决:一、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北京yy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人民币八十六万八千五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苏州中级法院发布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苏州中级法院发布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苏州中级法院发布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典型案例01 圣某诉某平台管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裁判摘要平台企业引导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以劳动关系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的,此情况下可通过传统的劳动关系法律特征分析,并结合企业对劳动各环节管控情况考察,实质性判断双方法律关系,而不能仅以劳务提供方名称或者缔结合同名称进行形式审查与判断。
基本案情某平台管理公司是外卖平台苏州浒墅关站点运营商。
圣某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
通过APP注册时,圣某按软件提示开启了人脸识别并录入“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语音。
2019年8月24日,圣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后圣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平台管理公司自2019年4月26日至8月2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圣某的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圣某注册成为骑手后,通过平台APP接单且无法拒绝平台派发的订单,其从事的外卖配送服务属平台管理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不仅向其发放薪资,还制定考勤规则,对其服务进行监管,尤其是对配送时限有算法、路线等引导与制约,对超时配送根据客户评价予以惩罚,应当认定平台管理公司对圣某进行日常用工管理。
平台管理公司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引导圣某在线签订有偿劳务性质的格式合同并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不符合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为由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无法认定圣某具有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外卖配送服务的真实意愿,鉴于圣某与平台管理公司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圣某与平台管理公司之间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
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带来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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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阳光新地臵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旅游公司借用星级酒店POS机进行刷卡,并在星级酒店获得银行刷卡预付款项后与星级酒店进行结算,在款项的收取和结算上与星级酒店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由于星级酒店与银行就境外信用卡POS机刷卡签有特约商户协议,对境外银行卡的受理条件、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控制有专门的约定,并对酒店刷卡人员进行了专业的培训,因此星级酒店在有关境外信用卡的刷卡业务上具有一般商事主体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星级酒店在受委托操作 POS机刷卡时,特别是受理如“无卡无密”这种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业务时,应进行认真核查,负有审慎和风险告知的义务。
否则即构成重大过失,应对完成委托事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阳光新地臵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
法定代表人:漆洪波,该酒店董事长。
被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
负责人:李静,该营业部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雄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阳光新地臵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以下简称新地中心)因与被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塔园路营业部)、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国旅公司)发生委托合同纠纷,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新地中心诉称:2009年7月,被告塔园路营业部承租新地中心商务中心房屋,用于经营票务和旅游业务。
塔园路营业部在开展经营业务过程中,因自身没有 POS机,不能为客户提供刷卡服务,因此借用新地中心酒店的POS机,用于其境外客户的票务、旅游业务刷卡结算。
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塔园路营业部借用新地中心POS机共计手工输卡25次,总金额为1007363元。
上列款项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称中行苏州分行,即收单行)分别预付到新地中心账户后,由新地中心预付给塔园路营业部。
2010年初,收单行因收到国际清算组织转递的发卡行拒付通知,故收单行也向新地中心进行拒付,并将已经支付给新地中心的预付费从新地中心账户中予以扣回,截止2010年6月收单行已从新地中心挂账交易资金中扣回并核销部分交易金额,计 558975元。
目前拒付的费用还在陆续增加中。
新地中心与塔园路营业部是一种代为收取票务款的法律关系,目前由于发卡银行拒付的原因,导致新地中心为塔园路营业部支付的票务交易资金因遭收单行核销而无法收回。
为此新地中心曾多次通知塔园路营业部归还上列款项,但塔园路营业部臵之不理,由此造成新地中心重大经济损失。
另据新地中心查明,塔园路营业部是文化国旅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塔园路营业部的还款民事责任应由文化国旅公司承担。
故新地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归还人民币558 975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诉讼中,新地中心确定损失金额为665158元,因此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归还人民币665158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判令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针对本诉,被告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辩称:应依法驳回原告新地中心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1、中行苏州分行的核销扣款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新地中心对此无法证明。
如果中行苏州分行扣款不合法,新地中心应该向中行苏州分行追偿,而并非向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追偿。
新地中心与中行苏州分行的约定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并不知情,中行苏州分行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应该将中行苏州分行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新地中心称该案是由信用卡诈骗引起的,中行苏州分行已经向苏州公安局进行报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审理,待公安机关处理之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3、塔园路营业部与新地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塔园路营业部作为酒店商务中心的一部分经营,新地中心对于需要订票、订车的客人都交由营业部,新地中心作为商务酒店理应为客人提供订票、旅游服务,但塔园路营业部充当了该服务。
根据合同,塔园路营业部的客人进行订票,都应在营业部进行结算,并未出现过新地中心代收的形式。
本案所涉的交易是原告自身业务需求所导致,与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无关。
4、本案中需要订票的客人是与新地中心联系的,也是与原告协商确定以信用卡离线交易的形式进行结算。
在交易过程中,新地中心根据其与中行苏州分行签订的信用卡协议进行操作,也是新地中心要求客人提供的授权书,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对上述情况并不知道。
塔园路营业部是在新地中心明确告知款项已经到账后才出机票的,新地中心并收取了手续费用。
5、塔园路营业部没有设臵POS机,本案中所有的刷卡都是由新地中心经办,塔园路营业部并没有参与,新地中心没有告知使用离线交易的风险,构成了对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的误导,且未及时通知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从而造成重大损失。
故新地中心存在重大的过错,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责任;并且新地中心在2010年1月21日收到通知后仍未通知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致使损失扩大,该损失应该由新地中心承担。
被告文化国旅公司反诉称:2009年7月,文化国旅公司下属被告塔园路营业部承租新地中心房屋一间,用于经营旅游业务。
塔园路营业部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多次应原告新地中心要求,为其客人预订机票。
新地中心在收取票款后,应将款项支付至塔园路营业部。
但现新地中心尚有113 750元款项未支付给塔园路营业部,经塔园路营业部多次催要未果,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新地中心偿还塔园路营业部人民币 113 750元及自反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新地中心承担。
针对反诉,原告新地中心辩称:1、新地中心酒店从未要求被告塔园路营业部为酒店客人预订机票。
实际情况是塔园路营业部因自身业务需要借用酒店的POS机,并由新地中心酒店为其代收票务款。
因此酒店仅有义务从收单行收取预付的票务款并在该交易最终被发卡行认可后再将票务款转付给塔园路营业部。
2、反诉请求中主张的三笔交易共计113750元款项,其中 69170元、13550元两笔交易已被发卡行拒付,中行苏州分行也核销了该笔交易,并从酒店挂账交易资金中扣除了该笔款项,新地中心酒店无义务支付该两笔资金。
另一笔31030元在被发卡行调单查询后已划付酒店账户。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新地中心(乙方)与中行苏州分行 (甲方)签订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特约商户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银行卡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的商业合作关系,即乙方受理持卡人用境外银行卡支付其商品及服务费用的支付活动并交由甲方进行后台业务处理。
协议第四条约定,境外银行卡指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万事达卡 (MasterCard)、威士卡(VISA)等国际品牌的银行卡。
第五条约定,乙方相关责任人员需经甲方专业培训方能受理业务,双方均需严格遵守共同约定和受理操作流程,如合作期间内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约定及国际卡组织的相关操作规定,将承担相关的交易损失。
第十四条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传送的境外银行卡正常交易的数据之后,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款项划拨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内,并开始向其他发卡机构收取应付交易款项。
第十六条约定,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未按此约定及相关操作流程而处理的任何交易,并对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留完全追索权。
第二十条(接受银行卡)约定:乙方应在确认下列情况之后,才可接受银行卡付款:一、银行卡完好无损,无任何形式涂改或更改;二、该银行卡面上相应之激光图及该激光图并没有破损或模糊;三、如使用银行卡收单电子设备,此卡必须通过受理银行卡电子设备完成受理交易;四、如通讯线路发生故障,乙方应按以下程序通过手工压单操作:(一)通过电话向甲方取得电话授权,甲方机型记录;(二)将境外银行卡在签购单上进行压印,并填写金额、日期等要素。
(三)在取得持卡人签名,并把它和此卡背面的签名进行核对,一致后方可受理。
(四)每份手工签购单应包括以下要素:银行卡卡号、有效期、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授权号码、乙方名称和商户编号、持卡人签名、单据号。
五、持卡人必须是银行卡本人,其姓名须与卡面标示姓名一致,如银行卡背面附有持卡人之签名,该签名需与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亲笔签名相符。
六、银行卡必须是在卡正面显示的起始日当天或之后,以及到期日当天或之前使用;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没有起始日期,则必须通过专用电子设备刷卡或者通过授权后进行交易。
七、银行卡签名栏,不能出现明显的改动或损毁;八、银行卡正面的卡号必须与印在卡背面的,以及打印在签购单的卡号相符;九、乙方在使用银行卡受理电子设备的条件下,应采用联机方式受理境外银行卡,不必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当受理电子设备、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联机受理时,也可以采取手工压单操作;若采取手工压单操作时对持卡人身份有怀疑、或对该交易有怀疑,或者是酒店类商户,则必须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并注明证件名称和号码。
十、卡面没有凸印卡号的银行卡,必须通过银行卡专用电子设备刷卡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对账、清算及差错处理)约定:乙方应严格按照电子设备受理交易规程操作,甲方以乙方传输的交易数据及乙方的其他指令提供清算服务。
甲方收到乙方传输的交易数据,应负责及时处理,对于甲方判断为正常交易的金额,甲方应及时划拨至乙方的指定账户。
乙方收到甲方针对某笔交易的查询函件后,须在甲方要求的日期内回复甲方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况下的账务处理)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在其后与乙方间产生的交易款项中,将有关款项扣回,并有告知乙方的义务:(一)甲方发现乙方受理境外银行卡时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等违反本协议的错误交易;(二)签购单项目不准确,或没有得到持卡人或发卡银行的确认……第二十八条 (对持卡人收取附加费及现金付款)约定,商品或服务的收费已包括在以银行卡付款的签购单据上,乙方不得另外向持卡人授权任何形式的付款。
附件:(名词解释)境外卡收单业务指中国银行作为银行卡收单银行为合法机构提供资金垫付、业务培训以及风险防范,并通过国际卡组织从境外发卡银行取得资金偿付的过程。
手工单指采用手工使用压印机的方式产生并填制的银行卡交易凭证。
2009年7月20日起,被告塔园路营业部(原名凯悦大厦营业部)租用原告新地中心商务中心办公室及接待台中的一个位臵作票务及旅游办公之用,双方并签订有《商务中心办公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