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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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古城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古城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古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古城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居民、商户、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消防设施;(四)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五)科技支撑,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成立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古城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五)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古城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古城消防安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三)协调消防设施建设;(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处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六)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安全员的职责。

第十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一)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五)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六)及时报告火灾事故,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文物建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文物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等消防安全管理。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责任明确,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3. 科技兴安,加强宣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四、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1)负责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2)组织制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2.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1)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4)组织开展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1)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3)协助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4)协助组织开展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2)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更新。

(3)设置明显的消防设施设备标识,方便使用。

2. 用火用电管理(1)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禁止违规用火用电。

(2)加强用火用电设备的检查,防止发生火灾。

(3)加强电气线路的检查和维护,防止电气火灾。

3.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2)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一)消防设施设置及管理(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3)文物建筑内无自然照明且有人员活动的场所、疏散距离超过IO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灯具。

(4)室外应配置水缸或水桶、沙子、铁锹等简易消防器材。

(5)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标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消防水源(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道路、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消防器材等内容。

消防安全标识的图形符号与几何尺寸、颜色、标志牌制作以及标识的设置位置、设置方法等应符合(二)火灾危险性控制与管理1.一般规定(1)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宜设置安全检查设备,严防火种和危险品进入。

(2)文物建筑内禁止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用火管理(1)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应使用明火。

(2)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独立建造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附属建筑内集中使用,并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等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热措施。

3,用电管理(1)文物建筑内除为满足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不应使用其他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电气线路禁止架空敷设。

(3)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4)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5)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应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应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6)每年应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4.易燃可燃物管理(1)文物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应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内容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内容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内容(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背景和意义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三、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实施和监管四、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启示和借鉴正文一、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背景和意义古建筑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然而,由于年代久远,古建筑的防火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古建筑的消防管理,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我国相关部门制订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出台,对于加强古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共分为总则、消防设施和设备、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法律责任等五章,对古建筑的消防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总则部分明确了古建筑消防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等基本问题。

消防设施和设备章节规定了古建筑应当配备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并对其设置、使用、维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火灾预防章节对古建筑的火灾预防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火灾隐患排查、火源管理、电气设备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火灾扑救章节规定了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应急处置等内容。

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实施和监管《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实施和监管是保障古建筑消防安全的关键。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古建筑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古建筑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完好有效,火灾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同时,要加大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火灾事故,确保古建筑的消防安全。

四、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启示和借鉴《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为我国古建筑的消防管理提供了重要遵循。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借鉴和总结《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实施经验,加强古建筑的消防管理工作,确保古建筑的消防安全。

古建筑消防安全制度

古建筑消防安全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古建筑消防安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古建筑,包括古民居、古寺庙、古园林、古桥、古塔等。

三、消防安全管理组织1.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 文化、文物、消防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责任制(1)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消防安全检查(1)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古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用火用电、消防设施等方面。

(2)消防安全检查应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消防安全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 消防设施管理(1)古建筑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3)禁止随意拆除、挪用、损坏消防设施。

4. 用火用电管理(1)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

(2)古建筑内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定期检查、维护。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

5.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等环节。

运城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运城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运城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运城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9日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文物建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国有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具有火灾危险性非国有文物建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文物建筑,是指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建筑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四条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区域内文物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文物建筑单位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履行文物建筑消防工作职责,承担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公安、应急、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审批、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电力、科技、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规则(doc 5页)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规则(doc 5页)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规则(doc 5页)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

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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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文化部、公安部发文时间:1984-2-28生效日期:1984-2-28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2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
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

参予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

做到平时能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予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第十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各项防火活动经费,在本单位管理费中开支。

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设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3第三章预防火灾
第十一条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产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梵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措施。

第十四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

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六条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

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

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明文公布执行。

4第四章灭火
第十九条古建筑保护区,必须设有相当数量的消防用水。

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的地区,要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消火栓。

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

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适当地点修建可供消防车吸水的码头。

原有的天然水源,应妥善维护,保障消防用水。

第二十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

在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定期测试,保持完好。

第二十一条公民在发现火警时,应迅速报警,并立即进行扑救。

起火单位的领导人,必须及时组织力量,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

邻近单位和群众均应积极支援。

5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本规则,在预防火灾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在灭火战斗中英勇机智、表现突出,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则,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及引起火灾,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或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订。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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