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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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社名称本合作社定名为“XXX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合作社性质本合作社是由(农民/其他相关群体)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合作社宗旨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经济服务,促进成员共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合作社地址本合作社注册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成员第五条成员资格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农民/其他相关群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第六条成员权利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分享合作社盈余;(四)对合作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成员义务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按照合作社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或股份;(三)参与合作社的各项活动,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成员大会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二)制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四)提名和罢免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五)决定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六)决定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条监事会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效益;(三)监督理事会和经理的工作;(四)建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五)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为宗旨,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按照“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本章程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本社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本社住址:XXX镇XXX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九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十条本社成员由XXX村XXX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农牧户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合作社名称;有组织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发起人(包括出资成员)在本社成立后不得退社。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的成员也不得退社,但应当从合作社取得的盈余中按照章程的规定比例量化给前述人员,并在其存续期间与合作社共有其盈余及积累。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自愿结合起来的农民为实现共同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而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作社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作社的经营年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六条合作社的宗旨为:_____________。

第七条合作社对外经济合作事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八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作社设立下列管理机构:1. 理事会2. 监事会第十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___________名会员组成,其中包括___________名常务理事。

第十一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__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___________名常务监事。

第十二条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选举产生_____________名执行成员,由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其中一人担任合作社的主任。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合作社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十五条合作社的会员权益包括:1. 共同享有合作社经营利益;2. 有权参与合作社决策、监督和管理;3. 享有合作社服务和支持。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会员有下列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议;2. 按照规定认购股份;3. 接受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4.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合作社会员有权自愿退出合作社,但退出合作社应提前_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并清算其在合作社的权益。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决议,损害了合作社利益的,理事会有权作出纪律处分,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资金与会计管理第十九条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包括:1. 会员认购股份;2. 盈余的提取;3. 贷款和投资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是由农民或农民组成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以提高农民的生产力和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为宗旨,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

第二条合作社的注册地址为______,业务范围为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独立财产权,独立开展经济活动,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合作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纳税,遵守商业伦理,保护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股权第五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民事法人,由农民自愿参加,按照自愿入股、按劳分红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六条合作社的股东是农民,每个农民在合作社中的股份按照其投入的产出、劳动以及其他合作条件决定。

第七条合作社的股东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红利分配。

第八条合作社的股权可以根据股东决定进行有偿转让,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权第九条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

第十条合作社的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出,设置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等职务。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负责书记工作。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监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职务。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的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负责书记工作。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经理层由理事会选聘产生,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职务。

总经理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决策,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由经理层负责,负责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和运营工作。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决策程序等。

并定期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加强对股东情况的了解和沟通,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并及时公开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决策结果。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红利分配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核算和报告。

合作社章程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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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还在找合作社章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合作社的章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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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宗旨、任务、管理机制和成员权利义务,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住所:[住所地址]。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性质:[合作社性质,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宗旨:团结合作社成员,共同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任务:[具体任务,如: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农业技术培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本合作社的经营原则:自愿、民主、互助、合作、共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九条会员大会的职权:1.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4. 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5. 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4. 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5. 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计划和重大投资;6. 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理事人数]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任期年限]年。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职权:1. 监督理事会的工作;2. 审查合作社的财务;3. 对理事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4. 其他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每届任期[任期年限]年。

第三章成员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的成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八条申请加入本合作社的成员,应向合作社提交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合作社新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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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宗旨、运作机制、成员权益和义务,规范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________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的性质:本合作社为依法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农民合作社。

第四条合作社的宗旨:以服务成员、增加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坚持合作共赢,促进农业现代化。

第五条合作社的住所:________。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六条合作社成员资格:1.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愿意加入合作社,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

2. 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愿意加入合作社,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成为合作社的法人成员。

3. 合作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2)自愿加入合作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3)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成员的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3. 参与合作社重大决策;4. 优先购买合作社提供的生产资料、农产品和服务;5. 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培训、交流等活动;6. 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的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2. 按规定缴纳股金和盈余返还;3. 积极参加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4. 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5. 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大会。

第十条全体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审议通过合作社章程的修改;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4. 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5. 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全体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合作社规章制度章程

合作社规章制度章程

合作社规章制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合作社的运作,促进会员的共同发展,保障会员的权益,依据《合作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名称为XX合作社,是一个依法设立的合作组织。

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会员共同发展、维护会员的利益。

第三条合作社的注册地点为XX市,经营范围为XX领域内的生产、销售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遵守本章程规定,履行合作社义务,保障合作社的利益。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合作社以自然人或法人为会员,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应当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对理事长进行监督。

第七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决策。

第三章会员权益第八条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有权参与合作社的决策。

第九条合作社的会员有权享受合作社的服务和优惠,并享有合作社经营所得的红利。

第十条合作社的会员有义务遵守本章程规定,履行合作社的义务,保障合作社的利益。

第四章会员权责第十一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保持合作社的稳定和发展。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参与合作社的决策,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安全。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解散与清算第十八条合作社的会员大会可以决定合作社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合作社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确保会员的权益。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任何修改和补充,需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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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兴宾区七洞乡石宗吉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_2010年12月3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石宗吉等8人发起,于2010年12月3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来宾市兴宾区七洞乡石宗吉养猪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20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石宗吉。

本社住所:来宾市兴宾区七洞乡七洞村委六贡村16号房屋,邮政编码:546129。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社员负责肉猪、仔猪、商品猪的生产、销售,并为社员提供生猪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及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等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猪养殖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3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2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3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3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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